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舆论监督背后的法治思考
候, 也容 易将 某些 不 应 披 露 的信 息 加 以披 露或 者 误
导 视听 , 司 法 活 动 添 置 障 碍 , 司法 公 正 造 成 侵 给 对
害 。 ( )舆论监 督 滥用 可 能导致 “ 介 审判” 一 媒
我 国《 法 》 一 百 二 十六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宪 第 “
案子 的表 面意 义 , 时还 掺 杂 着 “ 官 ” “ 富 ” 有 仇 、仇 的 心理 , 使报 道严 重 偏 离 了事 实 。有 些 媒 体 追求 所 谓
的新 、 、 , 是 关 注 那 些 与 常规 背 离 的 现 象 , 奇 快 总 这 样 , 容易 造 成 舆 论 导 向 的偏 离 , 致 舆论 先 期 审 很 导
公众 的视 野 当中 , 一些 案件 得到 及 时公 正 的处理 。 使
比如 “ 霆案 ” “ 许 、 周久 耕天 价烟 案 ” 等就是 这样 。
至 指责 , 以迎 合受 众 , 样 做 , 重 影 响 了 司法 独 立 这 严 性 , 响 了法 律 的权威 性和公 正性 。 影
( ) 论监 督 滥 用 可 能 造 成 司法 人 员的 主观 二 舆
偏 见
舆论监督在对 公权力滥用 的遏制 、 护私权利 等 维 方面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 , 增加 了司法 过程 的公开性 和
透 明度 , 在一定 程度 上起 到 了矫 正 司 法 的作用 , 低 降
了司法专横 的可能性 , 从而促 进 了司法公 正 。
二、 舆论 监督 的滥 用对 司法公 正造 成 的侵害
司 法公 正 要 靠 司法 人员 的职 能 活动 来 实现 , 而
媒体 进行 的倾 向性 报 道 会 使 法 官受 到 影 响 , 思想 在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引言网络言论的兴起和普及给了人们更多的表达和交流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来审视网络言论,并探讨其合法性和界限。
一、宪法保障下的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受到中国宪法的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网络言论享有合法的基础。
二、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虽然网络言论受到宪法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界限。
法律对于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 言论侵权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任意侵犯他人权益。
当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时,就构成了言论侵权。
此时,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维权的权利,可以要求删除、赔偿等救济措施。
2. 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国家安全网络言论也不能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国家安全。
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网络言论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相关言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3. 诽谤、散布谣言和煽动暴力网络言论中的诽谤、散布谣言和煽动暴力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网络平台作为网络言论的传播载体,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有以下主要责任和义务:1. 审查义务网络平台应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传播违法言论。
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平台应制定相应的审核机制和流程,确保问题言论及时删除。
2. 保存义务网络平台有保存用户发布内容的义务。
一旦出现法律争议,平台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3. 救济义务网络平台发现用户言论违法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论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言论享有合法的基础,但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进行了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提升公务员网络舆论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公务 员 作 为 网络 舆 论 监 督 的 客 体 , 必 须端 正 自我 认 识 , 增 立法 规 范信 息发 布 者 的 行 为 ,建 立 责 任 约 束机 制 。如建 立 完
强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责任 , 认识到“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善网络 实名制 , 让发声人 同时也承 担起责任人 的义务 , 实现权 政府 才 不 敢 松 懈 。 只有 人 人 起 来 负责 , 才不会人亡政息。 ” 真 力 和 义 务对 等 , 自己对 自 己行 为 负责 。针 对 实名 制 后 网 民可
反馈 的内容要认真对 待, 积极组织调查, 解决提 出的问题 , 及
4加 快 法 制 建 设
从制 度 建 设 、 宣 传 推广 、 设施建设、 公 民意 识培 养 入 手 , 积 极 创 时 迅速 地 做 出回 应 。 首 先 ,建 立 保 障 公 民 网络 舆 论 监 督 权利 不 受 非法 侵 犯 的
首先, 加大宣传教育, 提 高 主 体 参 与 水 平 。如 果 网 民具有 地方政府必须认真履行回应责任 , 认真对待公众诉求, 及时回
网络 自律能力和 良好 的信息素养 ,能够 自觉遵 守相关使用网 答 公众 疑 问 , 对 于 地 方 社 会 的 各 种信 息 要 及 时 、 完整、 全 面 的
论 引导 作 用 。加 大意 见 领 袖 的培 养 , 坚持“ 五 湖 四海 ” 标准 , 从 法律制度 。在借鉴国外成 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出台相关的
法律, 并整合现有 的监督法律资源 , 形成一部保 障公共信息公
培养一批具有代表性 的意见领袖 。另外,可 以通过对意见领 开、 公民监督权利 的较为完备的以宪法为根本、 各类专 门的监
个人情绪的中年及 以上的群体成为网络舆论监督主体 。 同时, 造条件 , 激发 中年及以上群体 的参政热情, 让更多的更成熟的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方式。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也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难题,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和深入探讨。
一、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和透明。
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判决进行评价和讨论,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处理案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舆论监督还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问题和挑战1. 舆论导向的困扰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往往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公众观点和意见的集中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受到偏见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负责任的评论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规制的困难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规制较为困难。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的发言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可能侵犯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的舆论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对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解决途径1. 加强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媒体人士以及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和报道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的披露。
此外,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围绕司法公正和法治进行舆论引导。
2. 优化法律规制针对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中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于造谣、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等非法舆论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和解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摘要: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舆论监督的新的途径,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探讨了网络舆论监督意义、优缺点以及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的问题,以期今后网络舆论监督发展趋于合理、合法、理性,使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最大的效果。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问题理性发展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改变了人民参与社会、表达意见的方式,推动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快速发展。
作为舆论监督的新的途径,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意义。
第一,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产生并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
”就此而言,网络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一部分。
第二,网络舆论监督实现了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本位回归,并在具体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的主体应是社会公众,但传统媒体的舆论中,大都是由新闻媒介代替公众进行并实现的。
而在网络传播中,传统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被打破,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也促使了信息获取能力和言论表达的平台,普通民众可以更方便、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网民自始至终都是舆论监督的主体。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网络舆论监督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科技信息化社会的产品,其实质是借助互联网络这个平台,普通老百姓可以和政府共同对某一件事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促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实时性和广泛性。
网络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发生新的事件,不必等待印刷,不必等待发行,也不必等待录制,可以直接通过网络直接发表,世界上每一个网民都可以获得这一信息,为舆论监督提供了畅通无阻的渠道,因而在传播速度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浅谈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几点的思考
浅谈如何做好网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舆论引导工作首先,我先举一个事例,事因: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出警过程中使用枪支致两人死亡。
1月17日,安顺市警方透露了“1.12安顺枪击案”的初步尸检结果,安顺市警方负责人表示,张磊临场处臵经验不足,存在处臵不当问题。
1月1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就该案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两死者生前喝酒、枪击过程等细节,但官方仍未对枪杀案进行最后定性。
随后,公安局已依法对张磊刑事拘留。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苏玥:有网友直指,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干预新闻舆论,没有干预司法独立,那么,这就是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
安顺市政府想“捂盖子”,在检察机关还没有介入、尸检没有进行之前,就直接定性“袭警”,从而争取话语权。
甚至补偿的70万元,也被称为“救济款”,既无“袭警”,又何来“救济款”呢?这样相互矛盾的言论并不能安抚网民,反而使网络情绪更为激化。
事实证明,不姑息,不偏袒,不唯上,只唯实,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
特邀专家杨恒均(知名学者,专栏作家):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纷繁复杂,但最严重的则集中在警民冲突上。
说句公道话,这类事件中外都有。
警察们都是在高度压力下工作,有时失控犯错甚至犯罪都并不奇怪,这种事情发生后,即便在西方国家,往往也会考虑到警察当时面临的压力从而适当量刑。
民众理解警察的工作,也理解对他们量刑标准,但却绝对不会容忍任何隐瞒错误或者罪行的行为。
安顺枪击案后,让人感觉他们在掩盖真相,庇护同类。
为什么不在这件事发生伊始,就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偏偏要走旨在保护警察声誉的“程序”,而这恰恰给喧哗的舆论找到宣泄口,不但严重损害警察形象,也进一步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我说,对安顺警察枪击事件的处理暴露了我们执政者陈旧不堪的执政理念,已经与互联网信息时代相差很远了。
导致的的根本原因是陈旧理念已然落后于信息时代。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浅谈如何做好网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舆论引导工作》。
《2024年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范文
《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民舆论监督权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公民舆论监督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进行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公民舆论监督权的概述公民舆论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进行观察、评价、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三、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现状目前,我国在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级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够、司法机关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保护不够等。
四、公民舆论监督权面临的问题及挑战(一)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足尽管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司法机关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足,使得公民舆论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网络环境下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成为公民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复杂多变,存在着信息虚假、网络暴力等问题,给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对公共事务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不足尽管公民有权对公共事务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不对称、监督渠道不畅等,导致对公共事务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不足,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曝光和纠正。
五、完善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公正性,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关于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建议
---------------------------------------------------------------最新资料推荐------------------------------------------------------关于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建议关于网络舆情应对的思考建议当前,县级处于矛盾的第一线,舆情均处于高发易发态势,网络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和聚散地,网络舆情占比重,多为举报投诉类、民生诉求类、突发事件类,究其原因,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众维权意识提高,利益诉求增多,导致引发舆情产生的热点因素增加。
一方面,由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加大了对交通、工业园区、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民生的投入也不断增加,财政资金对乡镇、村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客观导致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农资金补贴、社会救助等涉民切身利益的事务增多。
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由于一些具体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工作不到位或公开透明度不够导致民众不理解、不满意、不配合。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开放,信息的透明,群众眼界逐步拓宽,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监督意识在不断提升,对党委、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有了更高的期待,对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务有了更多的关注,遇到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受调整时,不再沉默,而是敢于表达。
二是媒体格局在变化,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互动在加强,导致舆情发酵的可能性增大。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格局正发生着深刻的变1/ 6化,微博客等新载体和手机上网平台的迅猛发展,更加快了网络舆情的急速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网络这一便捷平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社会事务的监督,希望借助海量网民的力量,制造更大的舆论影响力,最后通过舆论的压力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
另一方面,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相互融合与呼应进一步强化。
越来越多的平面媒体通过网络搜索线索,然后进行实地采访印证。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人民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对策思考近年来,法院工作已逐渐成为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来势汹涌的网络舆论如同狂风暴雨击打着法院和法官,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面对网络舆情提出的挑战,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坚守公平与正义,践行司法为民,成了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紧迫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危机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四种:1、个别法院和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文明行为通过网络迅速放大。
如最高法院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从案发到法院判决,被媒体反复炒作,给法院和法官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了法院公信力。
2009年,湖北省相继发生了枣阳法院“习惯”执法事件、武汉汉阳女法官骂人事件、公安县法院陪审员强奸幼女事件,经网络负面炒作,迅速在全国引起轰动。
2、个别案件审判或执行存在错误或瑕疵引发网络舆论聚焦。
浙江湖州“南浔协警临时性强奸案”,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强奸案件。
其基本案情是:2009年6月10日晚,2名协警邱某、蔡某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沈某出去吃饭。
席间4人喝了很多酒,陈某醉得不省人事。
蔡某驾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醒酒。
到房间后,邱某、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10月19日,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邱某、蔡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写到:“两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犯罪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 辩护律师“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并非法律用语,却被判决书引用并采纳。
此案经报道后,在网上引发争议,网民质疑“以临时性为借口换减轻刑罚”。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演绎为“临时性强奸”后蹿红网络。
网上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集中管理性等特点。 作为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网上舆论监督, 即 承继了传统舆论监督的特点,又具有 自身的特点:一是交互
性, 受众通过粘贴、 编辑 、 链接 ,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 及 时、 便利、 充分地表达 自 己的观点。 他们既能是信息的接受者, 又能是信息的发布者 , 使舆论呈现鲜明的个体意见性, 既有很 强的个性化特征又能引发群众评判; 二是匿名性, 网络空间的 虚拟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的虚拟性, 用户在网络空间既可用
网络在带来舆论监督多渠道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的舆论
无序 问题 , 存在着一些消极面 。主 要表现为 :信息纷繁芜杂 , 舆论关注点散乱; 舆论关注 力易被强 势舆 论垄 断 , 一般 网民的
普遍赞同、 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 , 从而推动
人 类社会 的进 步 。 ”
网络空间正成为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的人类另一生存活动
民的知情权 、 互联网的发展和正常交流 , 抑制信息的 自由发 布和流动 ,增大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管 制, 还应该尊重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客观规律。 其中首先应注 重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不能因维护一方的利益而
有关网上舆论监督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所闻。
二、 匕 网 舆论监督的依法规范
舆论监督作为言论 自由的一种重要的体现方式 ,其主 要法律 问题是确立舆论监督的法律界线,在保护舆论监督 和防范滥用舆论监督之间建立适度的平衡 ,其核注册的个人信息许多是不真
场所, 具有交互性、 虚拟性、 开放性、 公共性、 无国界性、 非
呼声容易被忽视和湮没; 信息可验证性差, 真假难辨; 语言不
规范 , 一些网友发表意见采取偏激的语言, 甚至采取谩骂等手 段; 一些人借舆论监督为名行造谣诬蔑之实, 侵犯他人权利; 以网上舆论监督为要挟 , 强迫实现个人私利; 舆论可归责性不 强, 在网上发表不负责的言论 , 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的对策思考
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的对策思考互联网以经成为现代新兴媒体的代表,在人民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起到一定作用,逐渐成为成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
网络舆论逐渐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公共舆论空间。
标签:网络舆论引导对策网络舆论作为网上意识形态的重要表现形式,已经渗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而且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
网络舆论只有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应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在加强网络信息服务中理顺公众情绪,在同人民群众的网络互动中形成社会共识,在强化网络宣传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中体现正确导向。
一、建立网上舆情研判机制网上舆论热点的出现是有规律的,也是能够预测和把握的。
凡是网上出现热点敏感问题,首先是有突发事件发生,然后由媒体介入,才有了网络的放大和二次传播。
因此,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的搜集、报送、分析研判机制很有必要,这样才能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网络舆情汇集报送分析工作,为领导和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民情、果断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信息。
应该及时防范和杜绝一些网络炒作事件,强化对网络舆论的有效引导。
二、提升网络舆论回应能力政府上网是政府参与网络舆论、提升回应力的最好形式。
网上反映的往往是人民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应该及时予以回应,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政府上网,设立网上发言人,可以了解民情动向,发布行政政策,征求网民意见,鼓励网民献计献策。
同时,还可以就重大事件、重要决策、重点项目举行网上在线发布活动,为网民解疑答惑,接受网民咨询。
,本着问计于民、借力于民、置身于民的原则,每月举办一期网络视频直播节目,主动设置议题,邀请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定期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针对网民关心的靖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时地给予回应,逐步引导网上舆论朝着客观、理性、成熟的方向发展。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网络舆情的产生和传播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带来了挑战,使得网络舆情综合治理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治理网络舆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本文将对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舆情的定义与特点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媒体传播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它具有实时性、全媒体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网络舆情具有快速传播、大规模影响和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因此在治理网络舆情时需充分考虑其特点和规律。
二、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发现网络舆情事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13日修订颁布,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该办法为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和治理网络舆情提供了依据。
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它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该规定有助于净化网络舆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三、我国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1. 加强信息监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包括实名制认证、追责机制等。
通过加强信息监管,可以减少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果来进行评 论。 司法判 决所依据 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 , 而 依据法律所 记者作为一个 自 然人 , 也享有人身 自由权 , 包括身体 自由权和意志 自
笔者认 为新闻记者 的权利有 以下几项: ( ) 一 采访 权是记 者的基 本权 利
的 关注 , 而 使 问题 能较 快 较 好 地 解 决 。 新 闻 舆 论 监 督在 发 展 的 过 从 但
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 , 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 记 录社会发展 , 报道时事新闻, 进行新闻批评 , 动社会进步 。所有这 推
些 , 果 没有 新 闻 记 者 享有 的采 访 权 作 为基 础 和保 障 , 会 是 一 句 空 如 都
己 的新 闻媒 体 编 辑 、 表 。在 现 在 的 新 闻 实 践 中 , 闻 报 道 有 正面 报 发 新
由受到损害 , 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 自由受到侵害 。
三 、 论 监 督 主 体 应学 会 避 免 新 闻 官 司 舆 我 国 的新 闻 媒 体 吃 “ 司” 成 被 告 乃 至被 “ 杀”的事 例 屡 见 不 官 、 封
记者是具有血肉之躯 的自然人. 在我国, 自然人是 民法上最主要 的民事主体 , 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
生命 权 、 健康 权 和 身体 权 , 都是 物 质 性 的人 格 权 , 护 的 是人 作 为 维 民 事 主体 存 在 的 物 质 性 人 格 。 生命 权 、 康 权 和 身 体权 三者 结 合 在 一 健
L g l y tm n o i ̄ e aS se A dS ce
20 . 0 93(丘 )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监督的思考
论坛关于完善我国网络监督的思考文/郭耀钰摘要:互联网这一伟大科学发明在当今时代运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性有目共睹,甚至可以说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它。
同时互联网也因其运用的便捷性和广泛性而迅速成为新兴的民意表达平台。
本文着眼于网络层面的监督,在充分认识这一监督方式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进而对网络舆论监督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使其更好的发挥网络政治功能。
关键词:网络监督对策体系―、网络监督的内涵网络媒体在当今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中 的方方面面,潜移默化的提升公民自身修养和道德认知的同时 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了政治参与意识。
因此网络监督随着网路媒体的深化发展,克服了传统监督方式 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已成为监督机制中强有力的朴充力量。
(一)网络监督的内涵监督就其字面意思理解即为监察督促之意。
网络监督是 指由社会各界成员参与组成的广泛网络主体,对于在社会上 发生的热点事件、焦点话题通过网络这一便捷平台及时掌握 相关信息,通过网络问政、网络围观等多种形式发出自己的声 音,进而引发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最终使 得政府机关或其他相关人员受到严格监督并达到惩罚其过 失、规范其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络政治功能。
(二)网络监督的现状纵观我国网络监督的兴起与发展,其现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公众网络监督意识普遍萌发并呈蓬勃发展之势,当前我 国网络监督在网络大众广泛形成监督参与意识的基础上已大 跨步迈入监督行为普遍化的发展期。
第二,政府对网络监督的 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为网络监督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保 障。
第三,近年来社会对于网络监督的争议也越来越甚嚣尘 上。
网络监督在争议中曲折前行。
二、目前网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网络监督在近年来蓬勃发展之大势有目共睹,但不可否认 的是其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且已严重影响到网络监督的 良性发展。
(一)主体素质欠佳,参与面窄网络监督主体在网络平台上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主观能动 作用。
法律与网络言论自由
法律与网络言论自由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言论自由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议题之一。
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给普通人带来了更多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同时也促进了思想和知识的交流。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其中法律的角色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思考如何在尊重自由言论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言论自由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重视和保护,但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在许多情况下是必要的。
首先,法律禁止网络上传播恶意和诽谤言论,以保护公民的个人名誉和尊严。
虽然网络提供了一个广泛的交流平台,但也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快速和广泛。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声誉和隐私很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法律需要限制某些言论的传播。
其次,法律还限制传播恶意和危险信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网络上的校园暴力、恐怖主义宣传和非法内容传播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法律需要对这些言论进行监管和限制,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此外,法律也限制了对于他人隐私的侵犯以及侮辱、歧视族群和挑战国家领导的言论。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代表了个人观点的表达,但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同样重要。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对这些言论进行了限制。
二、法律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挑战然而,法律在维护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也面临挑战。
首先,法律的适用往往比较模糊和主观。
网络具有匿名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使得言论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法律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既能维护社会秩序,又不过度干预个人言论自由。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和匿名性,执法机构难以追踪和惩罚国际网络犯罪行为。
这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被追究责任,从而损害了网络言论自由。
三、如何平衡为了平衡法律与网络言论自由,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确立明确的界限。
法律应明确规定哪些言论是不可接受的,并提供具体的处罚措施。
网络舆情与法律法规网络空间的规范与治理
网络舆情与法律法规网络空间的规范与治理网络舆情与法律法规:网络空间的规范与治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舆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网络舆情的流动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以及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不可小觑。
为了确保网络空间的规范与治理,各国纷纷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应对挑战和问题。
一、网络舆情的定义与特点网络舆情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公众对某一社会事件或话题的集体观点、情绪和态度以及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1. 推动了信息的快速传播:网络舆情以网络为载体,迅速传达信息,大大缩短了信息传播的时间。
2. 平台的广泛参与:网络舆情参与者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媒体,还包括普通网民、专家学者等。
3. 舆情的凝聚力:网络舆情能够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对社会舆论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二、网络舆情的挑战与问题虽然网络舆情为信息的传播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和问题:1. 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由于信息的快速性和广泛性,有些谣言和虚假信息能够快速散布,误导公众。
2. 隐私权和个人权益的侵害:一些网络舆情事件会对个人隐私权和权益造成侵害,引发社会争议。
3. 社会稳定的影响:一些热点舆情事件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和谐。
三、网络空间的规范与治理为了应对网络舆情的挑战和问题,各国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的规范与治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措施和法律法规:1. 建立网络舆情监管机构:各国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和管理,及时应对网络舆情事件。
2. 控制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机制,打击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标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
4. 宣传教育和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宣传教育,引导网民正确对待网络舆情,提高网络素养和舆论应对能力。
四、网络舆情与法律法规的挑战在网络舆情的规范与治理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1. 跨境网络舆情的管理困难: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虚拟性,跨境网络舆情的治理成为一个难题,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关于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思考
关于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思考近年来,呼伦贝尔日报十分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批评报道和服务性报道的力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下面就舆论监督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明确提出:“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开展舆论监督,是党中央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作为执政党的党报党刊,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对权力滥用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社会发展到今天,建立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新闻舆论监督体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有效遏制腐败和努力把反腐败关口前移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如何进行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要做到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就必须始终牢固树立“导向是根本、真实是生命,特色是活力所在”这一新闻精品的生产意识。
老百姓有句俗话:“一句话把人说得跳起来,一句话把人说得笑起来”。
同样,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重在讲究方式,讲究策略,讲究表达的分寸与表述的艺术。
那我们要怎样进行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呢?《呼伦贝尔日报》作为呼伦贝尔市委机关报,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正确的舆论导向放在首位,严守“帮忙、不添乱”的基本要求,严格把关,不断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做到了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发挥了宣传教育职能,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实事求是地反映群众的呼声,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发挥出党和人民喉舌的重要职能。
一是善于抓住当地的热点、焦点和难点。
舆论监督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重要的是慎重选题,既选好题,又选对题。
社会上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曝光。
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舆论监督要有所取舍。
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思考
从法律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思考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发布信息和观点的一种权利。
它是人权的一部分,也是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重要指标之一、然而,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思考需要平衡多种因素,包括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等。
首先,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网络平台的责任。
由于网络言论的特殊性,言论一旦发布就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因此,必须要设定一定的界限和规则,确保言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实施了相关法律和规章,要求网络平台对用户发布的言论负责。
例如,在封堵网络谣言、淫秽信息和种族歧视等方面,一些国家采取了严格的规定。
然而,这也引发了关于言论限制的争议,因为限制可能会导致网络平台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影响舆论监督。
其次,如何处理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是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个人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可能包含他人的隐私信息,这涉及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一方面,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得到维护,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和规定,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需求。
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网络平台和用户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方式有助于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第三,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对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的处理。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快,真实性和权威性容易受到质疑。
为了防止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的传播,一些国家采取了有关信息真实性的法律措施。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发表虚假信息可能构成犯罪,要求网络平台增强事实核实和信息审核的功能。
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也引发了争议,涉及到对真实性的界定和言论自由的限制。
此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问题还应考虑到如何保护网络言论者免受人身攻击和言论暴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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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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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
它“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
”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优势。
1、传播速度快。
网络信息传播不像传统媒体(比如报刊)那样,需要通过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中间环节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它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内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内容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2、受众面广。
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而被全球的网民所了解和掌握,与传统的媒体信息传播相比,其受众面要广得多,甚至可以说不能同日而语。
以微博为例,微博人气排行榜显示,我国超过千万粉丝的名人就有250位(2014年5月23日访问);而传统媒体,比如报纸,2011年发行量最大的《参考消息》,也只有318万份。
3、互动性强。
当舆论事件,尤其是一些涉及比较敏感话题的舆论事件发生后,网民的参与热情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参与的人数也常常超乎人们的想象。
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2009年5月7日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发布的缺失,一时之间,坊间关于肇事者事发时的车速、肇事者的家庭背景等等各种猜测、议论、指责流言四起,各大网络论坛上,关于这件事的跟帖动辄长达近百页。
记者在5月l1日晚8点在百度页面输入关键词“飙车谭卓”之后,0、31秒的时间里出现127000条相关新闻,均来自于国内各大媒体和论坛。
事故发生第5天,不少网友为受害人谭卓建立了网上纪念馆,其中一些纪念馆一天的访客就超过6万人,使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演变为一个重大的公共舆论事件。
4、形式多样。
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电话、网上论坛、聊天室、网站或者微博、微信来传播信息。
这些不同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四种模式,即自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各种传播模式的界限,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5、情绪化明显。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大量的网民在这里使用的都是网名,加上文化、知识、道德等素质的良莠不齐,因此,网络中传播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甚至虚假的信息。
由
于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要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中找到恶意传播者是相当困难,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一些人在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的欲望,形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事件的爆发起始是源于网民的“仇富情绪”,在杭州警方公布肇事车辆车速每小时70码左右后,网民的的矛头开始转向公权部门,由“仇富”变成“仇官”,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发泄对司法机关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
直至在审判过程中,尚有人质疑出庭受审的是肇事者胡斌的“替身”。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困境
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也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
作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传统媒体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网络舆论有时会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公正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
“古今中外,自从有了法律,公正就是司法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至高的价值追求。
”与其他媒体监督一样,网络舆论的监督对推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制,容易造成监督过度,对司法产生不良的影响。
网络舆论事
件发生后,任何人在网络上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言论,可以对事件品头论足,然而,许多网民本身对事件并不了解,他们的网上言论往往只是借事件而对自己内心情绪的一种宣泄,感情色彩浓厚,非理性因素明显。
尽管网络舆论并不完全真实可信,但在现实中,却依然会对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
“张金柱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使司法公正一次次地受到了公众的拷问。
有时为了迎合公众的道德标准,稳定公众的情绪,司法公正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被舆论所绑架。
2、网络舆论对公民隐私的侵害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
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
当一个事件,尤其是社会敏感或公众好奇的事件发生后,网民们就会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力量,追查该事情或相关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使事件和当事人信息“赤裸裸”地展现于公众的视野,以至一些事件的当事人的隐私成为公开的信息。
2011年的平安夜底,杭州媳妇肖某在网上留下一封遗书后自杀,遗书中记录了肖某发现自己丈夫姜某出轨的过程。
愤怒的网友对姜某和“小三”俞某进行了“人肉搜索”,曝光了两人的详细资料。
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姜某和俞某都在微博上致歉。
应该承认,
网民对“小三”事件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其行为进行谴责,但是“小三”也享有隐私权,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在网上公布其私人信息,已经超出了网上监督和表达观点的范围,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3、网络舆论监督对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舆论监督对公民民事权利侵犯的另一种表现就是侵
犯名誉权。
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还是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像等,都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的源头。
早在2005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审理了浙江省首例由博客网络日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该案中,与原告丈夫关系暧昧的被告通过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的形式,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原告人格,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中国博客网上书面赔礼道歉。
网络舆论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揭露他人行为的报道,而且绝大多数是对事实的陈述,但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对报道内容的评价。
如果评价内容对监督对象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就有可能引发侵犯名誉权的纠纷。
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舆论监督的滥用会侵犯名誉权,而对名誉权的保护,又可能会限制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因此,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2009年1月13日,人民日报与人民网推出的一期关于“网络监督”的调查,结果是,尽管网民明确对“网络监督”给予积极评价,但仍然有32、1%的网民认为“没什么,只是网友在宣泄不满情绪”。
这足以说明网络监督确实存在一些不理性的行为,需要纠偏补弊,尤其是要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监督行为,既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又防止出现监督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1、健全网络立法,确保司法公开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规范网络信息的传播上起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的规制日显不足,其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在对于网络舆论的禁止性规定,此外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法律位阶较低。
因此,为健全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更加完整、更加具体的法律,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护监督主体监督权利的实现。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减少谣言空间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有一个关于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
也就是说,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
网络谣言之所以盛行,毫无疑问,与相关信息的不透明有着重要的联系。
要想真正制止谣言的散播,提升社会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政府及时发布公共事务和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回避民众关心的问题,并使自身公布信息的速度快于网络传播的速度,主动披露信息,戳穿谣言,还民众以真相。
当然,对于那些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别有用心故意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加大打击的力度。
3、注重私权保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网络是公民发表参与社会活动、发表自己观点和言论的一个重要载体,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
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具体的舆论事件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既不能借口监督而肆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而打压监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