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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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法理分析舆论(3篇)

法律案例法理分析舆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的力量愈发强大。

一方面,舆论可以迅速传播信息,提高社会关注度;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对个人或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为例,从法理角度分析舆论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公司,拥有“美味佳肴”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产品名为“美食佳肴”。

由于“美味佳肴”与“美食佳肴”在发音和含义上极为相似,消费者容易混淆。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舆论作用分析1. 提高案件关注度在案件发生初期,由于缺乏相关信息,公众对甲乙两家公司的商标侵权案并不了解。

然而,随着舆论的介入,案件迅速成为热点话题。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热议,使得案件关注度迅速提升。

2. 影响司法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舆论关注案件的公正性,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另一方面,舆论对甲乙两家公司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力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

3. 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商标侵权案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

一方面,舆论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舆论对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警惕侵权产品。

这种舆论引导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

4. 影响企业声誉在商标侵权案中,舆论对企业声誉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甲公司作为受害者,其声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乙公司作为侵权方,其声誉受到了损害。

这种舆论影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法理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月 、 季 、 年 工作 内容分 别进行 量化 , 每 每
总 结 推 广 了警 务 室 “ 四 五 五 三 ” 作 方 四 工 法 , 正 让 社 区 ( 村 ) 警 从 根 本 上 强 真 驻 民 化 一 个 观 念 , 下 一 个 架 子 , 切 一 个 关 放 密
洽 。他 们 坚 持 用 诚 心 、 心 和 真 情 换 取 耐
舆 论 监督 的法律 政 策依 据
我国《 宪法》 3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 第 5 “
共 和 国公 民有 言论 、 出版 、 社 、 行 、 结 游 示
党 和 国 家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用 。 江 泽 民同 志 在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 要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
用 。 李 鹏 同 志 曾说 : 随 着 改 革 的 深 入 , ” “
现在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
新 闻媒 体 报 道 的 新 闻往 往 是 公 众 所 关 心 的 事情 , 特别 是涉 及 公 众利 益 的事 情 与 问 题 , 很 多情 况 下 可 能 涉及 个 人 隐 私 在 保 护 问题 。 如 果 在 新 闻 白由 与个 人 隐 私 之 间 缺 乏原 则 界 分 与 制 度平 衡 , 可 能 导 则
也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舆 论 监 督 可 能 造 成 的 法 律 危


从 新 闻 自 由 的 法 律 属 性 看 , 属 于 它 表 达 自 由 的范 畴 。 表 达 自 南作 为 民 主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受 到 世 界 各 国
是 侵 犯 公 民 的 隐私 权 。作 为 宪 法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论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田群兰

论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田群兰

新闻知识(2009.05)·探索与争鸣·田群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的威力正在不断增强,成为舆论监督阵营中的主力军。

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媒体发展历史不长,网络舆论监督仍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健全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文集中研究探讨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以抛砖引玉。

一、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事实依据不够客观真实。

所谓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舆论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和各种网络形式,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众人物进行褒贬或评价的过程。

与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一般都是通过正规记者深入采访、能保证事实的真实准确不同,网络舆论通常是网民根据自己的兴趣,围绕一个新闻热点有感而发而形成的。

而网络的即时性和快速性,导致网民对新闻事件的客观事实没有或不能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求证,从而导致进行舆论监督时由于没有必要充分的事实根据就很难把握好分寸,就会让正常的监督局部失真,表达主观的信息开始传播。

例如,去年喧闹一时的“华南虎”事件,就是新闻制造者所导演的一场闹剧。

还有的网民故意捏造事实,而使批评监督失去应有的意义,使人们思想混乱,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已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一大公害。

(二)监督主体情绪化问题突出。

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情绪化表现在,网络语言的非理智性和观点的盲从性,所发表的言论缺乏独立判断和思考,在网络舆论中盲目跟风,人云亦云,不允许有任何与自己相左的言论出现。

例如:如果你的表达与多数人的意见或主流意见不一致,那么我就通过各种谩骂、攻击等过激的“暴力”方式教训你。

还有一些网民,在网上如遇到与自己观点相一致的言论时,不顾事实的真实性与否,不进行调查研究,就纷纷开始“顶帖”和起哄,从而扰乱了民心,影响了网络气氛的和谐和正常舆论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

如发生在去年末的深圳海事局林嘉祥一案,事件发生后的最初一段时间,深圳新闻网网络论坛上,很多网民虽没有亲眼所见,不了解事件真相,但都采取了“一边倒”的态度,千夫所指,恨不得将林千刀万剐。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方式。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也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难题,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和深入探讨。

一、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和透明。

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判决进行评价和讨论,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处理案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舆论监督还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问题和挑战1. 舆论导向的困扰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往往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公众观点和意见的集中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受到偏见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负责任的评论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规制的困难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规制较为困难。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的发言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可能侵犯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的舆论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对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解决途径1. 加强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媒体人士以及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和报道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的披露。

此外,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围绕司法公正和法治进行舆论引导。

2. 优化法律规制针对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中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于造谣、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等非法舆论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和解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网络环境下舆论监督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网络环境下舆论监督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MEDIA MANAGEMENT 媒介经营与管理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舆论监督主要被理解为媒体的批评功能,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基于网络的新媒体平台进一步促进了信息公开,也为大众提供了更加快捷有效的舆论监督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

1 网络舆论监督及其特点学界对于舆论监督主要有广义与侠义两种定义。

广义的舆论监督泛指公共舆论对社会上所有不良现象的监督。

狭义的舆论监督指公众通过舆论对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自由表达的看法,也指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对权力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的看法和意见。

网络舆论监督则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舆论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公众,客体是权力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1]。

互联网使得公众意见得以公开表达,拓宽了公众舆论监督手段,与传统的利用报纸、广播进行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主要有以下特点。

1)监督主体广泛。

传统的舆论监督一般是通过记者调查、采访、报道及民众来信等方式反映民意,公众所表达的建议和批评还要经过媒体编辑,且受到监督手段单一、反馈不及时等制约因素,公众的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

在没有通畅的舆论监督渠道和平台时期,只能由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民呈指数增长,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手机网民达8.97亿。

诸如微博、微信等越来越多的新媒体发展迅猛,逐渐成为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

网络信息的开放流动和实时共享使得网民可以随时关注热点事件,自由表达观点并与他人互动交流。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普通公众真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

2)监督渠道多元。

网络技术对于我们日常生活最大的改变是信息的数字化,一切信息都可以展现在互联网平台,舆论监督也从传统媒体渠道转战网络。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网络舆论监督的临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舆论监督的临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

社会监督 与造谣诽 谤
舆 论监 督 的威 力并 不是 来 自报 道 的本 身 ,而是 出 自于
的时间内属于保密的范畴 ,如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在宣布任
免 前 , 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 定级 别以上的公务员的个人 未 一 财 产状况依照 内部规定应 当向有关组织 申报 , 应的亲属任职 相
报道背后所 代表的民意。 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约束,
式 的舆论 监督 ,也 包括 了新 兴 的 网民通 过 网络媒 体 的论坛
商业秘密的事项及信 、 皂,不得在网络上借实行舆论监督的 形式加以披露。根据保密法的规定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 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的事项为国家秘密, 切国家机关 、 一 武装力量 、 政党 、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政为民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政府的相关信息在政府及相
关网站予以公布 ,使广大群众通过正当渠道获知党的政策
和政府的规章制度以及办事要求,以便于群众办事和便于
2 6 第 期(第6期 囝 0年 4 总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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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家 争 鸣
罪 ”法律 原 则。1 6 年英 国立 法正 式承 认 记者 报道 国会 消 8 8 息 和批评 政 府不犯 诽谤 罪 , 标志着 新 闻 自由体 制经 过 20 这 0 多 年的 反复 斗争 ,终于 在英 国确 立 。
姓高得多。公务员在职务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行
受监督的权利容易产生腐败。疑论监督所表达意见之 目的 在于关心公共事务 , 在某些过程中错误在所难免 , 如果要让
批评 者 因此 而承担 责任 ,人 们必 然三缄 其 口。

《2024年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范文

《2024年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范文

《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民舆论监督权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公民舆论监督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进行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公民舆论监督权的概述公民舆论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公共事务以及社会现象进行观察、评价、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三、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现状目前,我国在公民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级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够、司法机关对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保护不够等。

四、公民舆论监督权面临的问题及挑战(一)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足尽管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地位和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司法机关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力不足,使得公民舆论监督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网络环境下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成为公民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复杂多变,存在着信息虚假、网络暴力等问题,给公民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三)对公共事务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不足尽管公民有权对公共事务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不对称、监督渠道不畅等,导致对公共事务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不足,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曝光和纠正。

五、完善公民舆论监督权立法保障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执法公正性,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越来越
受到关注。

然而,舆论监督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
几个方面探讨舆论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息真实性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同质性与真实性成为了值得关
注的问题。

舆论监督过程中,由于信息来源、传播渠道、处理手段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信息失真的可能。

因此,舆论监督者应该
在信息收集、核实、发布等方面注重真实性,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完
整的信息真实性审核机制。

二、舆论导向问题
舆论导向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审美趣味,它决定了人们对一些事
物的看法和评价。

在舆论监督时,舆论导向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些舆论监督者可能会对某些政治、文化、社会问题持有极端的看法,这种看法会对舆论导向产生影响。

因此,舆论监督需要寻求一个客观
中立、全面公正的立场,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利益关系问题
舆论监督往往牵涉到各种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成为舆论监督中的一个难点。

由于某些舆论监督者在掌握了关键信息之后,会往往有一些企图侵权或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阻碍舆论监督的发展。

四、法律监管问题
舆论监督也是需要法律监管的。

将舆论监督作为表达自由的保障之一,需要舆论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也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要涉及到违法行为。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舆论监督者应该尊重相关的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道德规范,维护网络环境的和平与谐。

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舆论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公共领域,它已经成为现代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之一。

而网络舆论监督则是一种针对网络上的舆论言论进行的调节和监督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的监督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对策。

第一,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

当前的技术手段还无法完全满足网络舆论监督的需求。

例如,许多网络舆论监督机构使用的监测工具只能识别关键词,不能对句子的语义进行准确的理解和解读。

因此,我们需要开发更先进、更智能的技术手段,以更全面、更准确地监测网络舆论。

对策: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舆情监测与处理的自动化水平。

在人工智能支持下,以社交媒体为主的网络舆情表达,能够更好地被分析出其主要情感和态度,荟萃现实舆情态势,拓宽网络舆情监测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存在着信息泄露的风险。

网络舆论监督机构作为舆情信息的收集者、分析者、发布者,其必然涉及大量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而这些信息存在着泄露的风险,一旦泄露可能带来极大的危害。

对策: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升信息安全能力。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障信息安全,加强维权手段,引导专业舆情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规范行业发展,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泄露问题。

同时加强数据分类、屏蔽敏感信息,加强健全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舆情处理缺乏人性化。

当前的网络舆情监督机制采取的是全自动化处理方式,导致网络舆情中缺乏个性化的处理元素。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网络舆情监督机制存在着对网络舆情的非人性化处理问题,缺少了舆情背后的人性关怀,这无疑会影响到网络舆情监督机制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对策:加强机构人性化的建设。

加强舆情分析与研究的人文因素,注重分析文化、社会、心理等因素对于舆情的影响,实现人性化监测与处理。

同时在舆情处理中融入情感元素,及时响应并关注网民的情绪和需求,做到有情怀、有温度,做到及时回应网民的声音,及时纠正错误的网络舆情,为公众服务。

舆论推动法律完善的案例(3篇)

舆论推动法律完善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的力量日益凸显。

本文以“郑州小莉事件”为例,探讨舆论如何推动法律完善,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事件背景2018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备受关注的“郑州小莉事件”。

事件的主人公小莉,是一名年轻女性,因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而向公司投诉,但公司未给予重视。

在社交媒体上,小莉公开了自己的遭遇,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随后,事件迅速发酵,引发了社会对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广泛关注。

二、舆论发酵与法律关注1. 舆论发酵“郑州小莉事件”曝光后,迅速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网友们纷纷表达对小莉的支持,并对职场性骚扰现象表示强烈谴责。

同时,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讨论,认为现行法律对职场性骚扰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足。

2. 法律关注在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开始关注“郑州小莉事件”。

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对涉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全国多地也出现了类似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完善1. 完善法律法规在舆论推动下,我国相关部门开始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草案)》,明确了职场性骚扰的定义、预防和处理措施等。

2021年6月,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为打击职场性骚扰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为了确保《反性骚扰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各地纷纷加大执法力度。

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郑州小莉事件”中的涉事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依法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各地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反性骚扰法律的认识。

四、案例启示1. 舆论的力量“郑州小莉事件”充分展现了舆论的力量。

在互联网时代,舆论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公众的关注和监督,有助于推动法律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舆论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舆论影响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16年6月22日凌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某小区内非法拘禁他人。

民警到场后,将涉事人员雷洋带回派出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雷洋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迅速引发舆论关注,舆论对雷洋的死因和执法过程产生了质疑。

二、舆论发酵事件发生后,雷洋的家属和社会公众对雷洋的死因表示怀疑,认为雷洋的死与执法过程有关。

同时,舆论对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以下为舆论发酵的主要方面:1. 舆论质疑雷洋死因:有舆论认为,雷洋的死因并非自然死亡,而是执法过程中的暴力行为所致。

雷洋家属和部分网友纷纷呼吁彻查雷洋的死因。

2. 舆论质疑执法过程:有舆论指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度使用暴力、程序违法等问题。

部分网友要求彻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3. 舆论呼吁加强执法监督: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舆论呼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文明。

三、法律介入在舆论的压力下,有关部门对雷洋事件进行了调查。

以下是法律介入的过程:1. 初步调查: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雷洋事件进行初步调查。

2. 逮捕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警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逮捕了相关犯罪嫌疑人。

3. 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审理。

4. 依法判决: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

四、舆论影响法律雷洋事件中,舆论对法律的介入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舆论影响法律的主要方面:1. 提高执法透明度:舆论的质疑促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透明度,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舆论的关注加速了案件办理进度,执法机关加大了调查力度。

3.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舆论的压力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执法监督:舆论呼吁加强执法监督,执法机关积极响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五、案例启示雷洋事件是一起舆论影响法律的典型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舆论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舆论影响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舆论影响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的力量日益凸显。

舆论不仅可以影响公众对某一事件的看法,甚至可以对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以“杭州杀妻案”为例,探讨舆论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杭州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家中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将尸体藏匿。

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然而,随着案件信息的逐步披露,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讨论。

二、舆论发酵1. 舆论关注点案件发生后,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为何要对妻子下此毒手?(2)案件背后的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否紧张?(3)法律适用: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判处死刑?2. 舆论观点在舆论发酵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支持判处死刑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极其恶劣,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应该严惩不贷。

(2)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残忍,但家庭矛盾可能是导致悲剧的原因之一,应该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一定的宽恕。

三、舆论对法律制度的影响1. 提高案件关注度“杭州杀妻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离不开舆论的推动。

舆论的关注使得案件信息得以迅速传播,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

这种关注不仅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还促使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影响司法判决在“杭州杀妻案”中,舆论对司法判决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一方面,舆论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另一方面,舆论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认识,进而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3. 推动法律改革舆论对“杭州杀妻案”的关注,促使人们反思现行法律制度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案例(3篇)

舆论对法律的影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该案中,保姆莫焕晶因个人经济纠纷,放火杀害雇主一家四口,包括三个未成年子女。

案件发生后,舆论对莫焕晶的罪行进行了广泛谴责,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和案件处理提出了质疑。

此案成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相互交织的典型案例。

二、舆论对案件的影响1. 舆论推动案件进展案件发生后,广大网民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对案件进行了广泛关注。

舆论压力促使警方和司法机关迅速介入,加快案件调查和审理进程。

在此过程中,舆论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

2. 舆论质疑司法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质疑。

一方面,部分网民认为莫焕晶的行为性质恶劣,应当受到严惩;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表示担忧,如法院是否公正审理、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

这些质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3. 舆论引导社会价值观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了社会对家庭、亲情、道德等方面的思考。

舆论通过报道案件、评论事件,引导公众关注家庭伦理、社会道德等问题,促使社会价值观的反思和重构。

三、法律对舆论的回应1. 司法公正得到保障在舆论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对杭州保姆纵火案进行了严肃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莫焕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切。

2. 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例如,针对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针对家庭火灾预防,相关部门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3. 加强舆论引导为应对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司法机关加强了对舆论的引导。

通过公开审理、发布案件进展等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真相,消除疑虑。

四、案例分析杭州保姆纵火案是一个典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相互交织的案例。

在此案中,舆论对案件进展、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舆论推动了案件进展,促使司法机关加快审理速度;另一方面,舆论对司法公正提出了质疑,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1]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1]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以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高度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通过新闻媒体这一特殊形式,大力实施有效的舆论监督,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本文将阐述舆论监督的意义,分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问题;对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这表明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形式,指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政策和社会权力中的偏差行为进行评说、披露和制约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是一种软性的社会监督。

它是当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制约机制,具有保障社会良性运转的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这一特殊形式,大力实施有效的舆论监督,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时期关于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这给新闻媒体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阐述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分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没有直接界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只是以相关的法律依据间接地确认其各项权利,支持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仍不够完善。

越来越多的新闻也官司表明,新闻舆论监督已经成为诉讼的热点。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由于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和法律根据掌握标准不尽一致,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千差万别。

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介无法得到授权性的法律规范的有效保护。

新闻记者遭到威胁、谩骂、殴打的事件在各地也时有发生。

舆论影响法律案例(3篇)

舆论影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5月30日,杭州发生一起悲剧。

一名年轻女子在小区内被陌生男子杀害,凶手作案后逃逸。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纷纷猜测凶手动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名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恶意补刀”的言论,声称凶手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杀人。

这一言论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愤怒和恐慌,对案件调查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舆论影响1. 影响案件调查“恶意补刀”言论的传播,使得公众对案件产生了误解,认为凶手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杀人。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案件调查,使得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不得不花费更多精力去澄清事实。

2. 影响受害者家属情绪“恶意补刀”言论的传播,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家属们担心舆论会对凶手产生同情,甚至认为凶手是“英雄”。

这种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属的情绪稳定,使得他们在面对案件时难以冷静思考。

3. 影响社会风气“恶意补刀”言论的传播,引发了网友对网络暴力的关注。

一些网友开始质疑网络言论的道德底线,认为这种言论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不尊重。

这一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对网络暴力的担忧。

三、法律案例分析1. 舆论对案件调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舆论对案件调查的影响,违反了这一原则。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查,而不是受到舆论的影响。

2. 舆论对受害者家属情绪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中,发布“恶意补刀”言论的网友侵犯了受害者家属的名誉权,给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

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舆论对网络暴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网络传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传播暴力、淫秽、赌博、恐怖等有害信息。

发布“恶意补刀”言论的网友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舆论主导法律的案件(3篇)

舆论主导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舆论监督的加强,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一些舆论主导的司法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其中,河南“于欢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本文将分析“于欢案”的舆论背景、案件本身以及舆论对法律的影响。

一、舆论背景2016年,河南周口“于欢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某在遭受家暴过程中,被继父刘某用刀刺伤致死。

于欢在事后持刀将刘某杀死,随后被警方逮捕。

此案一出,舆论普遍同情于欢,认为其系家暴受害者,行为情有可原。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与公众舆论形成了鲜明对比,引发网友强烈不满。

在舆论压力下,案件二审开庭,最终法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本身1. 家庭暴力背景“于欢案”的悲剧根源在于家庭暴力。

苏某在与刘某结婚后,遭受了长达十年的家暴。

在家庭暴力的影响下,苏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 于欢的行为在母亲遭受家暴的过程中,于欢曾多次试图阻止刘某的行为,但均未成功。

在母亲被杀害后,于欢悲痛欲绝,持刀将刘某杀死。

从情感角度出发,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

3.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

二审法院在舆论压力下,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三、舆论对法律的影响1. 提高司法透明度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

在“于欢案”中,舆论监督促使法院公开审理过程,使公众了解案件真相。

2. 促进司法公正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于欢案”中,舆论压力促使法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司法公正。

3. 引发社会反思舆论关注司法案件,有助于引发社会反思。

在“于欢案”中,舆论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推动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反思。

然而,舆论主导法律也存在一定弊端:1. 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在“于欢案”中,舆论压力可能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分追求舆论导向,忽视了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被舆论诱导的法律案件(3篇)

被舆论诱导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在法律案件中,舆论的干预有时会扭曲司法公正,甚至导致错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被舆论诱导的法律案件为例,探讨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及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求平衡。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命案。

受害人小王(化名)被人残忍杀害,嫌疑人为小王的前女友小李(化名)。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嫌疑人小李抓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社交媒体的传播,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度和讨论度迅速升温,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二、舆论引导与案件审理1. 舆论引导案件发生后,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这一辩护意见并未得到舆论的认同。

在社交媒体上,大量网友指责小李为“冷血女杀手”,要求对她进行严惩。

部分媒体也跟风报道,加剧了舆论的负面影响。

2. 案件审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

虽然辩护律师提出了精神疾病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未完全采信。

在判决书中,法院表示,小李在作案过程中虽然存在精神异常,但并未达到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5年。

三、舆论诱导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 影响案件审理在上述案件中,舆论的干预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舆论的左右。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2. 形成社会恐慌舆论的过度关注和引导,容易导致公众对某一案件的过度解读和恐慌。

在上述案件中,部分网友将小李视为“冷血女杀手”,这种极端的标签化行为,容易加剧社会恐慌。

3.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过分追求“民意”,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精神疾病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未完全采信,这可能导致小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如何应对舆论诱导1. 加强司法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减少舆论对司法的干预,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宣传,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媒体技术的不断更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媒体舆论监督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边界问题。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同时,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通过揭露社会问题、传递公众意见、监督公共权力等方式,促进了社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媒体舆论监督也是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意见表达。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中享有的名誉、声誉等人格权益。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止他人对其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等行为。

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对于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但过度或不当的监督行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名誉权。

在实践中,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报道真实性与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因虚假信息或偏见报道而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媒体的立场差异,往往难以确保报道的绝对真实性和公正性。

2. 监督尺度把握: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需要把握适当的尺度,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又要防止对个人名誉权的侵犯。

然而,何为适当的尺度,往往因个案而异,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

3. 侵权行为认定:在涉及媒体舆论监督的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难题。

一方面,公众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个人名誉权也需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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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否需要法律“特权”——从主体身份归位看媒体的权利作者:李隽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立法特权权利来稿选登┊阅读:532次┊内容摘要新闻媒体是社会公众的喉舌,其天职就是对社会上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进行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评述,通过舆论监督对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现实情况下,由于对政府的依附,使中国新闻的媒体一方面对权力机关的舆论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被动的状况,另一方面也使新闻媒体经常产生身份错位,在采访活动中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以政府“代表”的形象出现在普通百姓面前,遭到公众的非议,频频引发侵权诉讼。

许多新闻从业人员不熟悉如何在法律环境下从事舆论监督操作,承受着来自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压力,对舆论监督产生了畏难情绪,于是主张以立法形式给予“新闻媒体更多的特权”以保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运行。

本文试从研究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身份出发,对其法律关系中一般主体的地位予以确认,继而阐述这样的观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来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而权力则需要授权)。

新闻媒体本身不具有权(力)机关的职能,不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更不能借立法活动获取某种特权。

新闻媒体的权利应通过增加公权力的义务来维护,也须通过明确公众的权利来限制。

中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工作还相当艰巨、漫长,当务之急,须让新闻媒体对自己在舆论监督中的身份进行归位,并借鉴国际上的新闻法成果,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为我国新闻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唯此才能为中国的新闻立法工作铺平道路。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立法特权权利一、中国新闻媒体的双重角色1987年,中共十三大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现在,新闻舆论监督已被归入我国六大监督体系中,与“党内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一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现实情况下,新闻媒体在作为公众的一份子代替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同时,又以另外一种角色出现――掌握众多优势资源,具有垄断地位,行政关系上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特殊机构”。

这种特殊性虽然使新闻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一些超越于普通百姓和其它社会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却由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无法对上级机关行使舆论监督权,并引发了新闻媒体的一系列疑惑和尴尬:首先,记者的采访权到底是民事权利还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检察日报》2000年举行的一次“新闻与法”研讨会上,就有人提出,中国的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不纯粹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的意愿决定,不是记者依照自己的合意决定是否行使的民事权利,而是其职责所在。

”⑴ 这种观点被中国的新闻业界普遍认同,实际上许多记者正是认为自己拥有这种“权力”,因而在报道中习惯于对被采访对象穷追不舍、刨根问底,对方如不合作,就给予“曝光”,而结果却是引来众多侵权诉讼和社会非议。

其次,记者在采访时遭受人身伤害、恐吓应如何处理?一些人撰文提出应对此有个说法。

他们认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执行职务的行为,以及对妨碍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刑法》中都有明确的罪名给予严厉的惩罚,而对于妨碍记者正常采访报道的行为,在《刑法》中却并无明确的说法,如果记者被打得很严重,打人者顶多是犯下故意伤害罪,但妨碍记者采访报道的行为却并未受到追究。

⑵再次,记者为揭示真相,在隐形采访时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能否获得刑事豁免?这也是新闻界与法律界目前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有人认为,司法机构基于其自身的性质往往拘泥于程序,比较被动,而新闻媒体相比之下比较灵活,可以迅速介入,能有效帮助司法机关获取信息,提高司法行为的效率和透明度。

打开犯罪黑幕,障碍重重,光靠外界的力量是不够的,而堡垒最易从内部打破,为此付出适当的代价也是值得的。

而目前我国刑法体系未对污点证人作出明确的表述,对于新闻媒体使用司法机关侦查常用的“诱饵侦破”手段是否也能参照适用也未作表态。

最后,如果一些地方政府或权力机构利用行政“规定”抵制舆论监督怎么办?这种想法也并非没有依据,2002年全国政协常委、深圳原市委书记厉有为就向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被批评单位同意才能刊登批评报道的规定的提案》⑶ 。

事实上,一些地方很善于适用这种行政措施对付新闻舆论监督,甚至采用种种强硬粗暴的手段进行干涉,要么封堵消息,要么禁止报道,为此,作为下级单位的新闻机构只能言听计从。

以上种种情况使新闻媒体的记者承受着来自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压力,不少人由此产生了畏难情绪,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及学者因此呼吁尽快立法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并给予必要的特权。

那么,舆论监督能否获得法律特权呢?没有特权就丧失法律保护的力度吗?二、舆论监督权的本源学界普遍把“舆论”(Mass Opinion)的字面意思解释为“民意”或“大众的观点”。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

因此,舆论监督的主体应该为公众,“它可以包括社会所有阶层、阶级、组织和全体公民”,舆论监督的客体“可以是所有国家机关和一切公职人员、党和国家的一切事务和一切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乃至社会思想和风尚等”。

⑷ 舆论监督的实现通常借助于新闻媒介,这是因为舆论监督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⑸ 只有这些任务的承担者――新闻媒体有获取信息的优势,并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各种关系间作出价值判断。

新闻媒体的这种权利产生于公众与权力机关的利益冲突。

公众以个体形式出现时实为弱者,无法与掌握国家机器、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权力机关抗衡,公众的民主权利如何保证不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过度限制,须在公权力和公众的私权利中寻求一种法律上的制衡,于是有了以权利制约权力之说。

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⑹、甚至“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它会大于那种部分之和” ⑺,“这种总和既过滤掉了个人利益中的任意性、偶然性和特殊性的因素,同时又综合并放大了其中的合理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的成分,使某种普遍合理的利益得以生成和延续;只有这种普遍合理的利益才有资格成为集体行为的目标和个人行为道德价值大小的根据。

” ⑻“公共利益并不是凌驾于个人的愿望和利益之上的另一种不同的利益。

它并不包含在个人利益和愿望之外的任何东西。

共同目的是由公民的不同目的凝聚而成的。

”⑼ 在让度部分私权(利)形成公权(力)之后,个体实际上还保留了知情权等私权,这些私权也如前述经过集中之后,交由新闻媒体实施,形成了新闻媒体的“宪法意义上的第四种权力”,使之制衡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成为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表和喉舌,通过报道、评论、讨论等活动,让公众行使各种民主权利。

但这第四种权力本身并不是实在的权力,不象一般公权力那样以强制手段为保障,其实质还是“权利”。

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表达意愿和想法时的权利,包括知晓权、自由言论权、批评权、建议权等。

三、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法律是舆论监督的调节器,它保护舆论监督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同时也对舆论监督实施限制。

因为相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舆论监督没有强制力,要保证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不受公权力的阻挠和迫害,必须通过法律对公权力的进行限制。

但是,舆论监督的权利不能无限制扩张,尤其对个体而言,舆论监督不能借言论自由而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第四十一、第五十一条对此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各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得以不断地完善、加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新法不断出台,一些法律文件中加入了旨在维护舆论监督权利的具体规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作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于1993、1998年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⑿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针对如何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⒀也从另一个侧面为新闻舆论监督中涉及到的一些诉讼证据认定了法律效力。

不过,客观地说,我国法律制度中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授权性规范相对于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仍然比较薄弱,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责任依然缺乏一条相对清晰的界限。

国内不少法学、新闻学人士呼吁立即出台《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记者法》等以确认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否现在就该立法,要不要在立法中赋予新闻记者一定的特权呢?四、立法与特权之说必须认识到,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为人们设定法定行为模式和法定后果模式来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一般情况下,没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便没有一定立法的前提和必要性存在。

这是法理常识,也是立法实践的基本经验。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从整体上还相当落后,还不能熟练地运用立法的形式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部门内部诸法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并且就中国的新闻活动而言,还有许多体制问题疑而未决,与其急急忙忙出台没有把握的、不科学的、难以实施的、先天不足的法律,不如稍缓时日,以暂时的无法可依为代价,换取日后的有效的立法调整,即采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滞后立法的方法,还是比较现实的。

否则,在此情况下进行立法,要么因背离民主宪政和新闻自由的内在要求,而难以保障与规范以新闻舆论监督为代表的新闻报道活动,要么因超前立法而过于空洞、脱离实际难以为社会和公众接受。

至于给予新闻舆论监督以特权,则更应当慎重行事。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区别就在于:公权乃法明文赋权才可为,而私权乃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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