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
第5讲_民事法律行为(2)
第2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 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同类考题1 · 单选题】 10 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 5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
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
( 2018 年)A .有效B .无效C .可撤销D .效力待定【答案】 D【解析】( 1 )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赠与同学”对张某而言并非纯获益;( 3 )“ 5000 元”与张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明显不相适应。
因此,该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同类考题2 · 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 12 周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
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 年)A .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B .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 .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D .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 1 个月内追认【答案】 C【解析】( 1)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孙某是受赠方,该合同对孙某而言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同类考题3 · 单选题】 16 周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 获得组委会奖励。
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 5 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
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4 年)A .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 .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D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答案】 D【解析】( 1 ) 16 周岁的小林是中学生,并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高达 5 万元“厨房定时器”的制作方法买卖合同,对小林而言,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也超出了他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效力待定,经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Ke rs tecvl e a ir ihe nb eo e ;ih e o e me ig rv ct no g t f c o ywod :h iib h vo c a ervk d rg torvk ; a n ; oa o f r h t n wh t n e i a i o ai
h ma o f h, o d i il t i o ft e : i , t ai oe e cs tp c l e F e c ii C d ; t e fr t n o efg t t e w r sman y i elg s i f o r e F rt t e l g t n t x r i , y ia f h r n h C v o e o i h t i h l n h e ht i h s h i i o e ot l s c n , ne t n e e cs d tp e l u h a e G r a ii C d lt 矾 , o r miee e c e s c aw n C i a T r u h t e e o d i tn o x r i , y i a y s c 8t e i e l h m n C vl o e l l c mp o s x r i , u h a T i a , h n . h g s s o h
法 国民法典第 10 3 4条第 1 款规定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 “ 或取消契约之诉 , 在 5年 内提起 ; 应 有特别法律规定更 短期 限之所有情形 , 依特别法的规定 。” 按照法 国民法典 , 当事人行 使撤 销权 的唯一办法为通过 诉讼, 且在 提 出撤销权 之诉 时 , 而 必须 明确表 明错误 、 胁迫 、
串讲点1形成权
串讲点1: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由于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虽生效,但有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二)撤销权的行使: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2、除斥期间: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例外道德性赠与赠与合同中公证赠与的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法定撤销权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五)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五)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为卖书而临时搭建的书棚B、田中的稻子C、林木D、水库中的鱼2、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B、银行存款利息C、羊生下的小羊D、买卖的价金3、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C、丁的上衣与裤子D、戊的船舶与船桨4、利辛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恰逢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王某因代买电教器而获得五张奖券,后这五张奖券中的一张中奖,可得到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应如何处理?( )A、归利辛学校所有B、归利辛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一定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利辛学校和王某共有5、一幅古画是( )。
不动产B、特定物C、从物D、可分物6、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是( )。
A、本票、支票和股票B、汇票、支票和提单C、债券、股票和汇票D、债券、支票和汇票【参考答案】1、C 2、B 3、D 4、A 5、B 6、D 7、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
A、镶在嘴里的金牙B、池塘中的鱼C、专利D、日月星辰2、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
A、矿藏B、水库中的水C、土地D、黄金3、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有( )。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B、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4、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D、羊与其身上的羊毛【参考答案】1、ACD 2、BCD 3、CD 4、BCD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行为可撤销现象时有发生,本文旨在分析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及后果,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1. 意思表示不真实(1)欺诈:一方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2)胁迫:一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2. 意思表示不自由(1)重大误解: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标的产生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无知、轻率或紧迫需要,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后果1. 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法律行为(1)撤销权人: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况下,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为撤销权人。
(2)撤销请求:撤销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法律行为的请求。
2. 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
(2)恢复原状:当事人应当恢复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赔偿责任:因法律行为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发现甲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乙作为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销,甲应当返还乙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结论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和意思表示不自由。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都有哪些
撤销权的⾏使条件都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的⾏使条件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或第三⼈⾏使,⽽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使的⽬的在于撤销债务⼈所作出的对债权⼈不利的⾏为,以恢复债务⼈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起转移。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真题解析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办学校
C.国家机关
D.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A选项说法不正确,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法人。B选项说法不正确,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C选项说法不正确,机关法人,享有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不需要登记即可成立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D选项说法正确,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本题选择D
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新要约
D.承诺
【答案】A
【解析】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拍卖公告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B.表明经受要约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择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最新)1、[多选题]某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内出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的有( )。
A.外币B.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C.从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人民币贷款D.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通常以外币缴付出资。
选项A正确;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选项B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选项D正确。
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出资的是( )。
A.债权B.特许经营权C.知识产权D.股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单选题]某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
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债务人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B.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为借款设定担保D.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答案】D4、[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 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其实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是非常多的,民事纠纷大多情况下参考的法条是我国的民法总则。
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有我国公民针对特定事务的撤销权,大家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首先需要对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法条做一个详细的了解。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其实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是非常多的,民事纠纷大多情况下参考的法条是我国的民法总则。
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有我国公民针对特定事务的撤销权,大家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首先需要对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法条做一个详细的了解。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一、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合同法中规定了几种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此种撤销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于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此种撤销权只需私下行使即可,不需要通过诉讼。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也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四)遗嘱的撤销权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区别1、撤销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2、撤销的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3、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重大误解或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
4、撤销权的效力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后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5、行使的方法有所不同撤销权人的撤销权,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既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人向要约人发出2、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因其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诉讼管辖二、损害发生前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赔偿范围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四、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五、诉讼时效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违约责任中,有法定的免责条件与约定免责事由,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B、1年C、2年D、4年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B、否定延缓条件C、肯定解除条件D、肯定延缓条件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
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B、表示内容错误C、表示行为错误D、传达错误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
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2.南方某村公民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母年过80岁,无兄姐,其他亲属中仅有堂叔愿意也有能力担任其监护人,依法应取得()同意。
A.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B.人民法院C.甲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D.祖父母3.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个月个月个月年4.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局B.北京市邮政局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D.广州白云机场5.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个月年年年6.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重新计算B.不再计算C.继续计算D.届满7.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
A.单独责任B.按份责任C.并行的连带责任D.补充的连带责任8.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A.聋子B.瞎子C.傻子D.瘸子10.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50万元。
乙厂如约运汽车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而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乃属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
撤销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以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有效地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可能危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赠与、放弃债权等。
2. 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可撤销性,即该行为在法律上本应有效,但由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债权人对该行为产生误解或者被迫接受。
3. 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4. 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行使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权案件时,应当调查取证,查明债务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4. 判决撤销: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行为。
5. 执行判决: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五、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考《合同法》第三章练习题及解析
自考《合同法》第三章练习题及解析第三章协议的效力一、单选题1.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本身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
摄影楼老板知道该礼服是黄某的,就找到黄某要求其承认,黄某大怒,多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协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协议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动或撤销2.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及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B.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C.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火打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D.可变动或者可撤销的协议,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自协议成立时起1年内。
3.甲乙订立一份买卖协议,由甲卖给乙家具一批,双方约定由甲的关联企业丙公司负责交货。
后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则乙应向谁请求给付?()A.丙B.甲C.甲或丙D.丙或甲4.甲对乙的一座非常精致的埃及水晶金字塔模型十分喜爱,几次提出要求购买,乙均未答应。
某日乙的伴侣丙到乙家中玩,十分喜欢该模型,提出借玩几天,乙非常愉快的答应了。
甲遂找到丙,提出要买该模型,丙以3000元将之卖给甲。
不久乙向丙索还该模型时,丙告诉乙该模型已被卖给甲,乙就找到甲索要模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有返还义务,因买卖该模型的协议是无权处分,且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
B.甲无返还义务,因其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
C.甲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但协议是效力待定,因乙拒绝追认而不生效,因此其没有法律上的按照,应当返还。
D.甲有返还义务,因出卖该模型的丙是无权代理,且未取得本人的追认。
5.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厂房;关于盈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平分。
行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
⾏使撤销权的法条有哪些撤销权是指债权⼈在债务⼈放弃对第三⼈的债权、⽆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有害于债权⼈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作为法律对债权⼈利益的⼀种保护制度,撤销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见。
通过撤销债务⼈恶意减少⾃⼰财产规避对债权⼈还债义务的⾏为,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
当然,债权⼈提起撤销权之诉须满⾜法定条件。
接下来店铺⼩编为您介绍规定⾏使撤销权的法条。
⼀、撤销权是什么?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规定:“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撤销权⾏使的效⼒债权⼈撤销权的⾏使,其撤销的效⼒依判决撤销⽽发⽣效⼒。
其效⼒及于债务⼈、受益⼈及债权⼈。
对于债务⼈,债务⼈的⾏为⼀经被撤销,视为⾃始⽆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已受领债务⼈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
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受益⼈已向债务⼈⽀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使撤销权的债权⼈得请求受益⼈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
但是撤销权的⾏使,其效⼒及于全体债权⼈。
由受益⼈返还的财产为债务⼈的所有债权的⼀般担保。
因此⾏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04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7年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1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吉他送给乙)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2016年真题(本科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2016年真题(本科类)(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5,分数:70.00)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______。
(分数:2.00)A.接受赠与√B.买卖房屋C.解除收养D.租赁汽车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本题中,买卖房屋、解除收养、租赁汽车的行为超出其能力范围,效力待定,BCD说法错误。
《民通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
故本题答案选A。
2.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______。
(分数:2.00)A.成立但尚未生效√B.成立且已生效C.可撤销D.无效解析:[解析]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根据,即民事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条件成就前,成立但是尚未生效,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
故本题答案选A。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______。
(分数:2.00)A.1年√B.2年C.3年D.4年解析:[解析] 《民通意见》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故本题答案选A。
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______。
(分数:2.00)A.公立医院B.公办学校C.国家机关D.有限责任公司√解析:[解析]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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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制度,但其中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过度依赖司法权的问题。
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试图从我国撤销权领域立法不足之处入手,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之立法。
【关键词】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形成权
一、明析撤销权
撤销,顾名思义,是指取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撤销权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村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产生包括以下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撤销权的效力可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
保护受损害方的合理利益。
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第1款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在5年内提起;有特别法律规定更短期限之所有情形,依特别法的规定。
”按照法国民法典,当事人行使撤销
权的唯一办法为通过诉讼,而且在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必须明确表明错误、胁迫、欺诈等撤销理由。
德国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者,其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规定:“撤销以向撤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
”日本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得撤销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中国民法的规定,与德、日两国的规定不同,却似法国立法例的发展。
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撤销权的效力既包括撤销的效力,也包括变更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二、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
这也是形成权的基本特征。
有关撤销权的行使,在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仅仅要求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
而我国民法的规定则更接近法国民法的立法例。
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则是追随的法国立法例,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取请求撤销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因为“有权请求”即意味着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裁决合同是否撤销的权利。
然而,对我国撤销权之行使方式的质疑也是存在的。
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私法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是否会被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只有在审查之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是没有决定权。
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是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
即实现形成权无需向法院提出请求。
但是依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撤销权的形成权性质,从而使其拥有了一部分请求权的特征,没有充分考虑撤销权作为形成权的本质属性,撤销权人无法决定能否撤销,最终决定权无法掌握在撤销权人手中,致使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
3.提高了撤销权人目的实现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
首先,撤销权人有权利选择对其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权益。
其次,撤销诉讼或仲裁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反在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上,远远高于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必然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重新确定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会额外增加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而已。
三、我国撤销权行使方式的完善
基于撤销权的性质,尤其基于其私权属性,关于可撤销民事行
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参酌德、日等国民事立法例,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提出建议:
1.撤销权原则上不应该限制其行使方式,仅关涉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律行为撤销,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最为清楚和明晰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利益损害,依据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应由当事人自行行使撤销权。
2.立法上可规定例外情况,要求撤销权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暴利行为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平衡应该借助司法权进行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撤销权人有没有合理行使此项权利。
3.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则必须通过形成之诉明确,不能听由撤销权人仅仅凭借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就撤销相关民事行为。
只有如此方能防止撤销权人的滥用其权利。
例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关涉到诸多主体的利益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的直接干涉。
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本着谨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其权利更多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力,然而在法律务实的层面,确实撤销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及难度。
所以,我们应尽快对撤销权行使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保障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