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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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制度,但其中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过度依赖司法权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试图从我国撤销权领域立法不足之处入手,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之立法。

【关键词】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形成权

一、明析撤销权

撤销,顾名思义,是指取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撤销权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村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产生包括以下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效力可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保护受损害方的合理利益。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第1款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应在5年内提起;有特别法律规定更短期限之所有情形,依特别法的规定。”按照法国民法典,当事人行使撤销

权的唯一办法为通过诉讼,而且在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必须明确表明错误、胁迫、欺诈等撤销理由。德国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者,其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规定:“撤销以向撤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日本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得撤销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中国民法的规定,与德、日两国的规定不同,却似法国立法例的发展。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撤销权的效力既包括撤销的效力,也包括变更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这也是形成权的基本特征。有关撤销权的行使,在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仅仅要求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而我国民法的规定则更接近法国民法的立法例。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则是追随的法国立法例,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取请求撤销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因为“有权请求”即意味着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裁决合同是否撤销的权利。

然而,对我国撤销权之行使方式的质疑也是存在的。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私法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是否会被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只有在审查之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是没有决定权。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即实现形成权无需向法院提出请求。但是依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撤销权的形成权性质,从而使其拥有了一部分请求权的特征,没有充分考虑撤销权作为形成权的本质属性,撤销权人无法决定能否撤销,最终决定权无法掌握在撤销权人手中,致使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3.提高了撤销权人目的实现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首先,撤销权人有权利选择对其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权益。其次,撤销诉讼或仲裁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反在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上,远远高于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必然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重新确定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会额外增加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而已。

三、我国撤销权行使方式的完善

基于撤销权的性质,尤其基于其私权属性,关于可撤销民事行

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参酌德、日等国民事立法例,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提出建议:

1.撤销权原则上不应该限制其行使方式,仅关涉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律行为撤销,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撤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最为清楚和明晰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利益损害,依据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应由当事人自行行使撤销权。

2.立法上可规定例外情况,要求撤销权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暴利行为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平衡应该借助司法权进行判定。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撤销权人有没有合理行使此项权利。

3.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则必须通过形成之诉明确,不能听由撤销权人仅仅凭借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就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只有如此方能防止撤销权人的滥用其权利。例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关涉到诸多主体的利益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的直接干涉。

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本着谨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其权利更多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力,然而在法律务实的层面,确实撤销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及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对撤销权行使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保障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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