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讲_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有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失公平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有重大误解、胁迫、欺诈、显失公平回顾,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成立问题,然后是效力问题,最后是生效问题。
成立即形成遗嘱、合同、婚姻。
效力即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生效即执行履行。
成立问题,即有成立与不成立。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单独意思表示即成立。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合意即成立。
效力问题,共有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只要不违法即有效。
单方民事行为效力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成立”后,“有效”要满足强公主意四要件(强,即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即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主即主体均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即意思表示真实。
)“成立”后,“无效”有五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继续学习,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效力待定。
(三)效力的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未得到授权,却以授权的名义进行的法律民事行为,如果直接对其产生法律后果就影响太大,这就是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四)效力的可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就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要给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意思表示如果不真实就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要不要撤销,当事人自己决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四种,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可撤销。
显示公平,1对方利用你处于困境,处于危困状态,或2利用缺乏判断能力。
核心词,“利用”。
例子,醉酒后,司机送回,说路费80,结果醉汉输成了8080,这肯定不属于欺诈(司机无欺无诈,价正常),不属于胁迫(司机无威胁无逼迫),不属于显示公平(司机无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或判断力不够,80公开的正常价),只属于重大误解(司机认为80,醉汉可能听成了8080的结果)。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后果(3篇)
第1篇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定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在法定期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意思表示不真实: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法律行为。
2. 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3. 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原因1.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虚假事实,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意思表示。
2. 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3.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4.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性质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5.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后果1.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撤销法律行为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具体表现为:(1)返还财产:撤销法律行为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
(2)赔偿损失:因撤销法律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撤销法律行为后,当事人应当恢复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 撤销权行使的限制:(1)期限限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法律对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条件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篇
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篇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2018新疆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民事法律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在这个背景下,2018年新疆公务员考试中出现了《民法总则》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题目,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此话题展开讨论,旨在拓宽读者对该方面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缺乏自由意志、处于误解或被迫等行为条件下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类民事法律行为表面上是有效的,在法律上是被承认的,但实际上,这样的行为并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是缺乏真实意思的合同,因而被法律规定为可撤销的。
那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自由意志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
例如,约定收买协议时,当事人在对收购物品充分理解和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签署协议。
二、当事人在被误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
例如,当事人之间约定物品按重量交易,但卖方已经掺有杂质,买方由于被误解,签署了交易协议。
三、当事人在被迫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
例如,当事人在被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权力强迫等条件下所签订的协议。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处境,那么,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该类民事法律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方式和期限是什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方式包括撤销、请求确认无效和请求变更。
其中,撤销是当事人可以自行通过书面申请或与对方协商实现的方式,请求确认无效、请求变更是当事人诉讼请求,需要通过法院判断后才能确定行为的效力。
至于撤销的期限,则是以发现合同存在缺陷之日起一年为限,但是当事人被迫或者被误解的情况下,可以在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进行撤销,超过该期限,行为就是有效的了。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错。
思路: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1)如果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效力待定。
故本题说法错误。
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甲立下遗嘱,误讲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己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所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 。
思路: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A项错误,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构成重大误解,说法错误。
B项错误,甲误以为乙的地板为自家所有,属于不当得利,不属于重大误解,说法错误。
C 项正确,甲误将有偿提供茶叶当无偿的使用,甲基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相应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错误,甲与精神病人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情形:第一张情形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说法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C。
中公点评:此类题目就是考试当中常见的题型以及考查方式,今后在遇到此类题目时首先应从定义出发,紧接着判断题干当中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可以先排除,再进行选择以此来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有五种情形:
一、具有构成合同无效的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违反道德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当事人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关系或因其他不合理因素而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利用故意欺诈行为或者构成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合同。
以上就是民法典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而这些情形的撤销还受到另一个具体规定的制约,那就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撤销行为的规定,这里面也要说明,合同能够撤销之前,双方有责任履行并实际履行了相应义务才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合同本身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才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另外,要想申请撤销合同,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诉讼时效,即:对于因构成无效合同的申请,这一诉讼应当在合同成立。
另外,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撤销申请,在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履行完毕之前,立即申请撤销行为。
所以,民法典关于撤销合同的这五种情形,不仅要求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欺诈行为等,而且还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和实际履行义务的要求,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够申请撤销合同,否则,私人民事纠纷两方还需要根据民法典其他规定,借助司法行使其合法权利,解决纠纷问题。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定义:(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熟悉)(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掌握)(三)撤销权(掌握)● 详细描述:(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熟悉)(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掌握)1.重大误解: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VS欺诈】欺诈往往是相对人通过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产生的结果;重大误解往往源于误解人自己的疏忽或缺乏经验,对行为的要素产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造成。
(2)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三)撤销权(掌握)【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
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分析】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谁申请撤销?只有乙可以,法院不能主动干预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了解)1.效果:(1)已经履行,财产返还;不能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恶意串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3.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像我们生活中的买卖行为、租房子的租赁行为、立遗嘱的行为、结婚离婚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1)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②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③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②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3)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刷题巩固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6岁的丙将妈妈的金手镯赠送了给隔壁的小妹妹B.15岁的乙在端午节买了一个粽子当晚饭C.25岁的甲为了向心仪的女孩求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钻戒D.丁在购物时,因对价格数额发生误解而多支付了200元价款【答案】D。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篇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也日益繁多。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类特殊的行为叫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撤销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撤销权、撤销申请、撤销期限和撤销的效果。
首先,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要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撤销权的规定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自愿的,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其次,撤销申请是指在具备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
撤销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撤销申请的结果将由相关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再次,撤销期限是指当事人要行使撤销权利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一般规定了撤销权利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将失去行使撤销权利的机会。
撤销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都能够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来行使权利或者撤销行为。
最后,撤销的效果是指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利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利后,双方回到了当初的状态,撤销后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未发生。
总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拥有撤销权利,可以通过撤销申请来行使这一权利,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限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利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回到了原来的状态。
这种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类特殊的行为称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要撤销该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撤销权、撤销申请、撤销期限和撤销的效果。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路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概念1、概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达不一致或者意思表达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达,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消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消权人以撤消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积极干预。
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撤消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消其行为,也可通过认可的表达使撤消权消灭。
假如撤消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消权,或者仅仅规定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规定将行为撤消,则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经撤消,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其撤消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按《协议法》第55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消的协议,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假如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协议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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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
【内容导航】: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一旦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依法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2)可撤销,也可不撤销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2.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但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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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
(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2018年5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2019年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乙公司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催款函后,以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提出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是否成立,以及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案件分析1. 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首先需要证明该质量问题确实存在。
经过法院审理,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其提供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乙公司提出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不成立。
2. 关于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法律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具体情形以及撤销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
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意志性: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3. 限制性: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对撤销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限制,确保撤销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恢复性: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旨在恢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的状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适用于以下民事法律行为:1. 民间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2. 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3. 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无权处分: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等。
四、可撤销的情形法律规定具体情形1. 欺诈: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
2. 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
3. 显示公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
4. 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被欺诈、重大误解等原因,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20XX年民法辅导之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详解-fashuo.doc
民事法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1)民事法律行为是绝对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便自始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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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篇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文一:临汾警校教案专用大队中队区队授课时间年月【复习旧课】1、2、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导入新课】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内心意思等于外部意思,若并非真意,此时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如何确定,是本节课我们要讲到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讲授新课】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特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是可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遭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1、对行为性质误解2、对标的物误解3、对价款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案例回放】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一天却心血来潮想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
2002年3月20日,他摇头晃脑的来到某彩票销售点买彩票。
可结果,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49000元,这算什么?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
售票的却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
无奈,王建只好认了这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店49000元”的欠条,先脱身再说。
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
争执没有结果,王建不知道自己该往哪儿躲了。
学生讨论教师解析: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双方之间买买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建对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
注意: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构成重大误解1、非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p512、动机错误请判断:甲方乙方古钱币真品、赝品都以5万元成交(二)、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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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0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例题3·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选项B: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0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1·单选题】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1个月内追认【答案】C【例题2·单选题】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
(2018年)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答案】D【解析】10周岁的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例题3·单选题】15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
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答案】D【解析】小林将其“厨房定时器”的制作方法作价5万元卖给张某,并非纯获利益,合同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2018年4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4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答案】D【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订奶户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被代理人乙公司应当向订奶户承担合同义务。
【例题2·单选题】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选项AB: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表见代理,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既然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例题3·单选题】根据民事行为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8年)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行为人(李某)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一方(王某)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陈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选项C: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一方(蔡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孙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考点0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7)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例题·多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C.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所附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AC【解析】(1)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选项CD: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假设乙亲自动手将喜鹊打跑),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在本题中,将喜鹊打跑的并不是乙,因此,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例题1·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年)【答案】×【解析】李某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该赠与行为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
该约定的性质是()。
(2018年)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单方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选项CD:孙某与赵某的约定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单元代理考点01:代理的基本规定(★★★)(P10)1.代理的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行为不属于代理。
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房屋中介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居间合同。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1)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年)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答案】C3.代理权的滥用(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02:代理的终止(★★★)(P13)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