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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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

民法简答题:总论部分一、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民事立法的始终,是制定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又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民法原则,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对民法的解释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绳。

违背民法原则的法律解释是无效的。

民法学者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同样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础,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是不妥当的。

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民法规范是司法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判的最常见的裁判依据。

但是,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裁判,以克服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二、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这是国家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的需要。

公民是否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能正确地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独立完成某一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法律对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的公民规定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导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变得逐渐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疑问。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那么,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呢?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变得逐渐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保障。

但是,在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疑问。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那么,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呢?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行为无效的具体含义其具体含义是:(1)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 当然无效。

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 意思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民法习题——第7章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举例

举例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源:作者:例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分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体或组织依法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备有效性,一些情况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被法律上无效或被撤销。

本文将详细讨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效行为1.1 无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下的个体,其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若未成年人擅自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1.2 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无效行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以上但受到法院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即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限制行为能力者需经过法院或相关机关的许可才能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1.3 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效任何违反法律、违背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比如,某人以贿赂的方式签订合同,其中的贿赂行为违背了《刑法》的相关条款,因此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的范畴。

二、可撤销行为2.1 欺诈、胁迫、威胁等情形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欺诈、胁迫、威胁等原因导致的法律行为具有相对的无效性,即可以被撤销。

被欺诈、胁迫或受到威胁的一方具有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了撤销的条件和时效。

2.2 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撤销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由于重大误解或不明真相而导致有关事实性的错误判断时,可以请求撤销相关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对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行为结果与事实不符。

被误解的一方有权撤销该行为。

2.3 法定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法定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若存在不当行为,被代理人在发现后有权撤销该行为。

不当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代理、对代理人的利益不当处置等。

三、撤销行为的申请和时效3.1 撤销权的主体和申请对于具备撤销权的一方来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撤销某项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就是指能以⾃⼰的⾏为取得⼀定的权利以并且承担,那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为效⼒有哪些分类民事⾏为效⼒分为:有效的民事⾏为,效⼒待定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为,⽆效的民事⾏为。

1、效⼒待定的⾏为合同成⽴后,要么⾛向有效(追认),要么⾛向⽆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始的有效或⽆效;在有效或⽆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向⽆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为时是限制⾏为能⼒,但过⼀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为能⼒,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使,⽽是已经取得完全⾏为能⼒的本⼈。

【合同法】第四⼗七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论是否善意)。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已)―――效⼒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特别注意:根据05年卷3第58题的选项B,题⽬认为这种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四⼗⼋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九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合同,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近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撤销民事行为受到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诉期间的限制,而吴晓敏是行为则不受这种时间的限制。

3、主张无效的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利害管理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欺诈故意;有欺诈行为;有被欺诈之相对人。

2、欺诈的构成要件:(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3、欺诈行为包括: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5、只有当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系可撤销。

显示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又是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境地。

10、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戏谑行为相对人不得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11、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合同非无效合同,而属可撤销的合同。

12、注意区分重大误解和欺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邀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2)对人的特征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4)误传、误写、误说。

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拿签署合同来说,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合同要想有效,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具体了解吧。

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拿签署合同来说,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合同要想有效,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具体了解吧。

一、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什么民事法律⾏为需要满⾜⼀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的,民事法律⾏为如果存在欺诈、重⼤误解等的情形时,当事⼈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为,那么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为被认定⽆效或者被撤销的,⾃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民事⾏为⽆效(⼀)⾏为⼈不具有⾏为能⼒实施的民事⾏为。

如17岁的少年设⽴的遗嘱⽆效、精神病⼈抛弃所有权的⾏为⽆效等。

因⾏为⼈⽆意思能⼒,其意思表⽰不发⽣法律效⼒,因此⽆效;(⼆)意思表⽰不⾃由的⾏为。

意思的形成⾃由和意思表⽰⾃由是意思表⽰真实的前提。

若在意思形成和表⽰过程中⽋缺⾃由甚⾄完全不⾃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乘⼈之危的⼿段订⽴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的内容发⽣效⼒;(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为。

该⾏为须具备下列条件:外部表⽰与内⼼意思不⼀致、表意⼈与相对⼈恶意通谋、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利益的⽬的;(四)伪装⾏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为。

⽐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摊⼊成本以逃避税收;(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

所谓违法⾏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等。

四书自然人民事行为的分类

四书自然人民事行为的分类

四书自然人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在构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分别提出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个基本概念。

前者,泛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

或者,特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基础而合法实施的旨在或设立或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

前者,不必具合法性特征,属“中性”上位概念,因而兼收并蓄了“有效民事行为(民法律行为为其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位概念。

后者,必具合法性特征,属褒义下位概念,其必备合法性决定了它的必然有效,故不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问题。

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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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效力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2、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三、行为效果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四、行使时间不同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

3.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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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行为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B.租赁行为C.借用行为D.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

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可撤销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B.仍然有效C.经修改后有效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B.主行为与从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效力
(4)其效力消灭的时间限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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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

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

(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第2款亦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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