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已经成立,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
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如何理解:比如双方履行完毕的毒品买卖?核心: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能力欠缺2、违反禁止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
注意区分禁止性规范的分类: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
前者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后者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
3、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是否是国家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给情妇买房是否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某地一位大款与一位小姐订立了一份合同,此位大款给这个小姐25万元,买一套住房。
条件是,这个小姐不许再与别的男人结婚。
(三)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撤销、追认的可能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有1亩自留地临近集镇,王某系个体户,准备在此镇做生意。
于是同张某协商,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地作为宅基准备建房。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王某建房未成。
于是王某向张某追索此款,但张某以不是他不同意卖为由,拒不返还此款。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购地款。
在此案的处理上,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非法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当返还,在判决返还后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四)评价:不宜绝对化,国家的价值评判与民众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概念:成立并已经生效(二)种类1、重大误解。
何谓重大误解:当事人、标的。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民法习题——第7章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无效民事行为在被确认无效之前()A.仍有效B.可视为有效C.当然无效D.可有效,也可无效2.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部分无效后,其他部分()A.另签协议后有效B.修改补充后有效C.仍有效D.当然无效3.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民事法律行为()A.开始无效B.效力终止C.开始生效D.继续有效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A.从法院判决撤销时起无效B.是否发生效力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C.从申请撤销时起无效D.自始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为其()A.行为人不合格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内容违法D.内容不可能6.甲与乙约定,如乙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A级标准,甲则予以包销。
该行为()A.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既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7.赵某因亲属患病急需用钱,遂向王某借钱。
王某趁机索要高额利息,即赵某到期连本带利共还其所借钱的二倍,赵某无奈同意。
此借贷合同属于()的民事行为。
A.受胁迫B.显失公平C.乘人之危D.部分胁迫、部分乘人之危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A.任何时候B.行为成立时起6个月以内C.行为成立时起2年以内D.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9.以下不可作为民事行为形式的是()A.无法定或约定的沉默B.公证C.书面D.登记10.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A.乘人之危B.欺诈C.显失公平D.胁迫11.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A.无因行为B.无因管理C.有因行为D.主法律行为12.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称为()A.要因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实践性法律行为D.死因法律行为1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A.视为条件已成就B.视为条件不成就C.该民事行为无效D.可根据情况视为部分条件不成就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规范民事关系、维护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撤销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法典撤销制度概述1. 撤销的概念撤销,是指民事主体在意思表示成立后,依法将其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行为。
撤销制度源于意思表示的瑕疵,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情形。
2. 撤销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分为以下几种:(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撤销: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3. 撤销的条件(1)撤销的主体:具有撤销权的民事主体。
(2)撤销的事由: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撤销事由。
(3)撤销的时间: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三、民法典撤销法律后果1. 撤销的效力(1)撤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既往,该民事法律行为视为自始不存在。
(2)撤销后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撤销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恢复权利: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后,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对方恢复其权利。
(4)终止合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同的,合同终止。
四、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将房屋出售给某乙,价格为100万元。
某甲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某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抵押,遂请求撤销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定某甲存在欺诈行为,撤销了合同。
【司考】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之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1)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①法律要件须有错误认识;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须错误性质严重。
②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③造成较大损失。
(3)判断重大误解时的注意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即在判断错误问题时,先通过合同解释确定表示的客观意义: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以一个理性相对人为标准;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②误载不害真意: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
属于解释先行于错误的延伸。
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能撤销。
④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⑤典型风险优先于重大误解——如:古玩市场淘到假货。
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⑥计算错误:隐藏的计算错误和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⑦合同中的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约定,且该瑕疵涉及标的物的性质,属于重大误解,此时买受人可以选择瑕疵担保责任或选择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组成一个可撤销行为类型。
(1)须乘人之危,即对他人的危难处境加以利用。
(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显失公平,即乘人之危造成的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而乘危人大得其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4)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未利用危难而是进行正常交易,或表意人即使未遭遇灾难,也会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
3.欺诈(1)欺骗即为使受领人陷于错误而故意将不真实的虚假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表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22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效力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招警的考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可以说是我们考试当中的重难点部分,其难度在于该部分的理论强度略大。
但是,如果将该部分与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的交易行为相联系,便能很好地掌握。
首先,明确何为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即这种行为受到民法调整,在符合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张三李四达成买卖摩托车合同,张三作为买方有给付钱财的义务和要求对方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而李四作为卖方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和有要求张三给付金钱的权利。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上述所形成的买卖关系必须合法、自愿的,那么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时,内心真意不自由或者有瑕疵,如遭受胁迫、欺诈等情形从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效力变得如何呢?民法中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接下来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方式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而言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给当事人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例如,张三以武力相威胁跟李四达成交易摩托车合同。
我们都知道,民法当中强调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内心真意与他人达成交易,上述案例中张三在遭受武力胁迫下所达成的交易,违背了张三的内心真意。
那么此时的交易就存在着瑕疵。
法律赋予了张三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张三还有另外的选择,如张三觉得李四给的价格公道合理,又闲打官司太过麻烦,那么张三放弃了撤销权利,此时该交易摩托车的行为因未撤销而处于有效的状态。
最后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权利产生上,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重大瑕疵来源于意思表示得不真实。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引言:民事合同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需要撤销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形可以多种多样。
本文将分析并剖析十个不同情况下的典型案例。
一、因买卖合同中的虚假陈述撤销合同:案例:小明以国内某网站的广告为依据购买了某款手机,但收到的并非广告中所述的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买方在发现真相后有权撤销合同。
二、因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撤销合同:案例:某公司在录用小红时,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逼迫小红加班超时。
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无权要求劳动者加班超时,雇主的违法行为是撤销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
三、因合同中的隐蔽瑕疵撤销合同:案例:小刚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在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故障,而卖方在合同中没有主动告知。
分析:合同法规定,卖方在合同中对存在的隐蔽瑕疵未作明确告知,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四、因不公平合同条款撤销合同:案例:小芳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
分析: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不公平合同条款,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五、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撤销合同:案例:由于自然灾害,小李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分析: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撤销合同。
六、因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案例:小华与一名精神病患者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者被宣告无行为能力。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有权撤销合同。
七、因误解合同内容撤销合同:案例:小王在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后,发现实际合同中的租金高于自己原本的理解。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发生了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八、因恶意串通撤销合同:案例:小张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某个招标,并与相关人员串通,违反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欺诈故意;有欺诈行为;有被欺诈之相对人。
2、欺诈的构成要件:(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3、欺诈行为包括: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5、只有当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系可撤销。
显示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又是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境地。
10、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戏谑行为相对人不得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11、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合同非无效合同,而属可撤销的合同。
12、注意区分重大误解和欺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邀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2)对人的特征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4)误传、误写、误说。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可撤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3.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3题3分2题2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 2.5分2分合计5分 4.5分 4.5分 3.5分 2.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3)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债务的免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2012年)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干货收藏)
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定特殊性,此文不作阐述。
一、民法典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下的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民法典规定下的十个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典型案例及剖析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有许多民事合同可以被撤销。
撤销是指合同的一方依法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失效。
在具体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十个典型案例,来更好地理解可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况以及背后的道理。
1. 被误解的合同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被对方以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所误解,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当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对方误解,使得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受误解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
2. 精神疾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疾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并要求恢复原状。
这是为了保护精神疾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避免其受到不当侵害。
3. 预付货款的合同在预付货款的合同中,如果卖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则买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已预付的货款。
这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
4. 公开竞拍合同在公开竞拍合同中,如果竞拍者违反竞拍规则或以不正当手段中标,其他竞拍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以恢复公平竞争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利益。
5. 可随时解除的合同某些合同中规定了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当一方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例如,租赁合同中一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动撤销,并由此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生效。
6. 违法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
这是为了保护法律的权威性,避免非法行为对合同的影响。
7. 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8. 不当得利的合同当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时,受损害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不当得利。
最新XXX《民法学(1)》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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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被视为死体,因此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2.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就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4.物品是否需要依赖其他物品才能存在,可以将其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并经法定程序限制。
案例分析题:1.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那么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一年。
2.如果一个人请求另一个人帮助救人并同意付钱,那么这个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民的住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5.如果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那么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时间是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诉讼类型题: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是确认之诉。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机关成员。
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
2.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字号、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
3.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4.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主物和从物。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放弃,但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知识介绍(一)重大误解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紧要的误解);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4.排除情形:①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②对标的物价格或价值的认识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二)欺诈1.一方故意(双重故意:即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想让对方被骗,否则构成胁迫);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注意】可撤销的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形,欺诈的婚姻不可撤销。
5.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对比第三人胁迫】(三)胁迫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3.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包括: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①手段不正当,即以不法手段要挟他人作出意思表示,即使为了合法目的也构成不法(公开裸照要求还债)②目的不正当,即为追求不法结果而要挟他人作出意思表示(举报犯罪的方法要求他人低价卖房)③手段与目的的关联不正当。
若手段与目的本身均属合法,二者结合仍可能构成不法(例如要挟还债)5.第三人胁迫: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即使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方仍有权撤销该行为。
【注意和第三人欺诈区分,原因:胁迫具有不可容忍的违法性】(四)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将乘人之危和显示公平合在了一起】【注意】假一罚十等承诺没有利用对方的困境,故不属于显失公平,是有效的承诺。
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规定却是“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法院不予保护。
对无效民事行为来说,向法院申请确定其无效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无效民事行为而言,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撤销,其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即自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只要有无效的事由,其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既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予以变更。但当事人仅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予以撤销,而只能予以变更;而如果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既可以予以撤销,也可以予以变更。
3. 其他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而言,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行为违反了其他行政、刑事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
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
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指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新的《合同法》修改了这一做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⑤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①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因乘人之危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分类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②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③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①滥用代理权:a.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b.双方代理-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d.代理违法事项的行为②无权代理a.行为人始终没有代理权b.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c.行为人原有的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04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7年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曾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1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解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推定形式,即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3.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吉他送给乙)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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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
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
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
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
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
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
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s/371102.html)来源: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办准生证体检需要钱吗 /s/665212.html ∙水清木华园业主拒交高额滞纳金/s/665211.html∙户口本丢了一页还能用吗/s/665210.html∙买了机票临时身份证丢了怎么办理/s/665209.html∙离婚后无房户口怎么办 /s/665208.html ∙上海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有哪些/s/665207.html∙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s/665206.html∙劳动仲裁二审需多久 /s/665205.html∙更改户主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s/665204.html∙劳动仲裁不立案只调解吗/s/665203.html∙劳动仲裁代理费可以让公司支付吗/s/665202.html∙2018小孩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s/665201.html∙外地买房落户口要什么手续/s/665200.html∙未婚单亲妈妈怎么给孩子上户口/s/665199.html∙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格式模板/s/665198.html∙身份证失磁换领程序 /s/665197.html ∙户口没在农村拆迁不能赔偿房子吗/s/665196.html∙农村户口迁入城市户口要求怎么办理/s/665195.html∙办理港澳通行证可以不用户口本吗/s/665194.html∙身份证迁移户口需要重新办理吗/s/665193.html∙买车办贷款需要户口本吗/s/665192.html∙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立案标准(2018年)的区别 /s/665191.html∙办准生证影响落户吗 /s/665190.html ∙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结婚证/s/665189.html∙出生证明办理多长时间后可以上户口/s/665188.html∙劳动仲裁调解不成后怎么办/s/665187.html∙现在国家还办独身子女证吗/s/665186.html∙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各地普遍取消户口性质区分 /s/665185.html∙只有身份证可以离婚吗 /s/665184.html ∙户口如何修改姓名 /s/665183.html∙北京将修订调整"史上最严"产业禁限目录/s/665182.html∙用假的房产证去办户口本犯法吗/s/665181.html∙报考高考户口本丢了怎么办/s/665180.html∙农村办低保的条件 /s/665179.html ∙2018年单亲妈妈如何给宝宝上户口/s/665178.html∙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名字不一样怎么办/s/665177.html∙老年人拿养老金还可以申请低保吗/s/665176.html∙仲裁有哪些特点 /s/665175.html∙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请求保护/s/665174.html∙农村户口迁出后家里的自建房还是自己的吗/s/665173.html∙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工作总结范本/s/665172.html∙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如何安排/s/665171.html∙没户口簿可以离婚吗 /s/665170.html∙北京农转非户口赔偿是怎么样的/s/665169.html∙如何办理结婚户口迁移手续/s/665168.html∙劳动仲裁申请立案逾期怎么处理/s/665167.html∙离婚后户口薄没改办护照有影响吗/s/665166.html∙卖房是不是一定要迁户口/s/665165.html∙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s/665164.html∙农村户口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s/665163.html∙网上订火车票退票扣多少钱,怎么退火车票/s/665162.html∙一个人怎么办户口本 /s/665161.html ∙深圳迁户口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665160.html∙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s/665159.html∙工伤十级公司没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劳动仲裁立案后要多长时间开庭 /s/665158.html∙异地身份证网上挂失程序/s/665157.html∙弃婴2018年怎么上户口/s/665156.html∙夫妻一方身份证丢失怎么卖房子/s/665155.html∙2018北京户口怎么弄 /s/665154.html ∙2018年将持续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s/665153.html∙夫妻离异,户口迁出手续是什么样子的/s/665152.html∙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多少天判定/s/665151.html∙离婚后迁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s/665150.html∙人力资源能不能托管户口/s/665149.html∙未婚生子户口怎么办 /s/665148.html ∙能落户口的公寓可以划学区房吗/s/665147.html∙2018年两会(立法法)修订的亮点/s/665146.html∙户口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还是必须本人亲自/s/665145.html∙公安部:出入境证件可省内就近办理,免费照相/s/665144.html∙户口本与房产证名字不符怎么办/s/665143.html∙父母离婚孩子户口怎么办/s/665142.html∙独立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s/665141.html ∙房屋买卖合同必要的条款/s/665140.html∙工信部:VPN政策不影响用户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s/665139.html∙劳动仲裁预付费用是多少/s/665138.html∙户口迁到用人单位集体户利弊/s/665137.html∙初婚独女嫁再婚男可生几个孩子/s/665136.html∙身份证到期换证程序 /s/665135.html∙深圳集体户口开户籍证明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665134.html∙随父改成随母的户口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s/665133.html∙如何办理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业户口/s/665132.html∙在仲裁前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吗/s/665131.html∙户口本年龄错了怎么改 /s/665130.html ∙身份证必须和户口的地址一致吗/s/665129.html∙离婚后新生儿上户口怎么办理/s/665128.html∙2018黑户落户政策哪些人将受益/s/665127.html∙集体户口怎么给孩子上户口/s/665126.html∙先火化还是先注销户口 /s/665125.html ∙2018军人转业安置政策/s/665124.html∙劳动仲裁笔迹鉴定对方不去怎么处理/s/665123.html∙户籍证明哪里开 /s/665122.html∙双户口注销新政策是什么样子的/s/665121.html∙取暖费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s/665120.html∙有关低保申请条件及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低保户每月领取多少钱等问 /s/665119.html ∙私生子可以上户口吗 /s/665118.html ∙城镇户口是否为贫困户 /s/665117.html ∙更换身份证需要户口本吗/s/665116.html∙劳动仲裁怎么申请,向谁申请/s/665115.html∙离职多长时间后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s/665114.html∙劳动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s/665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