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电瓶车停车位规划标准
深圳电瓶车停车位规划标准
目前xx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在20xx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xx占比超过12%。
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现象普遍,“人车同屋”的火灾风险高,对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针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办法》明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实施办法》提出,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电动车使用者而言,《实施办法》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违者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有电动车专用停车场所,都有标识牌。
一般都停在小车停车场旁边。
一、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有哪些
1、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车辆停放处,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内,车身垂直依次停放,不得随意摆放,避免占用空间
3、员工上班时,每位员工监督车辆摆放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劝说
4、停车区域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定时清扫。
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广东省电动车标准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新的电动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如下: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3、最高车速不超过26公里每小时;4、整车重量不大于55公斤。
其中,智动型40公斤、助动型50公斤、电动型55公斤正在修订的国标把电动自行车分为3类:分别是(智动)型、(助动)型、(电动)型。
智动型,车型较轻巧便捷,适合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出行,以骑行带动电力,“边骑边来电”;助动型,适合在道路较宽敞、车辆较少的郊区和城乡结合部骑行,既可用电也可脚蹬;而电动型,主要适用于农村地区,因为农村车辆少,且距离相对较远。
3类电动自行车重量分别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档。
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对最受关注的车速拟从现行的最高20km/h提高到26km/h的设计车速。
“这是我们根据实际调查确定出来的一个比较安全的速度”。
车速快了,对刹车也有新要求。
据介绍,紧急刹车时,在普通路面的制动距离由原国标中的4米缩短到3.8米;雨雪等湿滑路面的制动从原来的15米降到12米,这样骑车人能在更短的安全距离内刹住车。
届时所有电动自行车上都会强制安装上一个无法拆卸的速度传感装置,“一旦车速超过设计的26公里,该装置就会自动报警,将电动自行车自动断电。
”这意味着将来电动自行车不太可能被轻易改装、超速行驶,以此解决长期困扰电动车行业的超速问题。
整个新国标修订意见稿里,仅涉及安全的标准条款就增加了16条,引进了机械安全、电性能安全、行驶安全、材料安全等概念,且具有可操作性,“车速提高并不意味着安全系数降低”。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背景深圳市是中国的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交通问题一直以来便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提高公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深圳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法规。
最新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深圳市政府于2021年4月1日宣布,从2021年7月31日起,深圳市将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快速路、高速路、隧道、城市快速路、市区道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其匝道。
同时,电动自行车用户应按照相关要求装备安全用品。
具体要求如下:1.电动自行车用户必须戴安全帽,并应在车辆前后部分配备反光装置。
2.电动自行车用户使用车辆时应保持正常骑行,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
3.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不得在道路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4.电动自行车车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行驶,不得改装、拼装、超载、擅自进行技术改造。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机动车类似,应当负起相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用户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保持安全骑行,或未按照规定装备安全用品,则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双黄线深圳市交警部门在最新交通法规中提出,双黄线禁止停车是指城市快速路主路上设置的双黄实线和斑马线。
车辆不得跨越区域停车,驾驶人需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过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路径通行。
同时,深圳市交警部门强调,在道路上行驶时,要保持车距、安全行驶。
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和现场情况加以认定。
其他除以上两项规定外,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中还规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时的限制规定;3.驾驶行车记录仪和模拟驾驶检测设施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论交通安全与路权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深圳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也在不断完善交通法规来提高公路安全水平。
深圳电动自行车车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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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标准
深圳电动车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近年来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了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环保和智能化发展,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动车标准,以规范和引导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深圳电动车标准明确了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将电动车分为普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不同类别,并对其使用范围、速度限制、充电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其次,深圳电动车标准规定了电动车的技术要求。
对电动车的整车性能、电池管理系统、充电器安全性、防盗装置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技术标准,以确保电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和环保性。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也有利于减少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另外,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对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做出了规范。
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认证、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深圳电动车标准还强调了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对电动车的驾驶员资格、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停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范电动车的使用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这有助于提高电动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推动城市交通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
综上所述,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出台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规范技术要求、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强调使用和管理,有助于提高电动车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的绿色、智能发展。
相信在深圳电动车标准的引领下,电动车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1.05.27
•【字号】深公规[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的通告
(深公规[2011]2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我市部分区域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宝安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龙岗区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街道办辖区内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所指“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是指安装、加装有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
四、上述区域、道路的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12月5日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深圳电瓶车跨区骑行攻略
想骑电动车上路,必须满足以下四点:
一、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每小时,总质量不能超过55千克,它的额定功率不超过400瓦。
三、必须要有脚踏板。
四、如果以上所说都不符合,那就属于超标电动车;如果速度和功率超过了以上所说数值,就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它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畴,在深圳不允许上路。
酒后不能开车;酒后也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如果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
电动车备案:
1、要停车落锁,把车辆停放在有公共视频的地方或者有人看管的地方。
2、给电动自行车备案。
目前,在宝安、光明、坪山、大鹏四区已经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试点工作。
备案后,车辆唯一的标识号码被录入系统,
被盗抢的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还可以凭备案号码购买保险。
再次提醒大家,交通安全无小事。
电动自行车好比“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很难避免,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336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第三章通行与驾驶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
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2022年深圳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1、要像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电驱或电助: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速度要慢: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车体要轻: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电压要低: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功率要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国内的电动两轮车标准将形成由: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构成的技术体系。
深圳电动车通行与驾驶最新规定① 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② 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③ 不得饮酒驾驶、逆向行驶;④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⑤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⑥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⑦ 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⑧ 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深圳电动车主要处罚条款①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②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③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500元罚款。
④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
⑤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⑥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⑦ 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地方人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就电动车禁行措施征求意见
深圳就电动车禁行措施征求意见
石烽
【摘要】据报道,2012年4月1日起,深圳城市快速干道、城市主干道以及各
区主要通行路段,拟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
从2月14日开始,深圳市交警局就限制时间、区域和相关管理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期刊名称】《电动自行车》
【年(卷),期】2012(000)002
【总页数】1页(P21-21)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深圳;限制措施
【作者】石烽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69.72
据报道,2012年4月1日起,深圳城市快速干道、城市主干道以及各区主要通行路段,拟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行驶。
从2月14
日开始,深圳市交警局就限制时间、区域和相关管理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月14日中午1点,当地媒体来到白石洲片区的一条小路,只见这里聚集着几十辆拉客电单车,搭上客后,这些电单车便在机动车道上乱窜,逆行、闯红灯、横穿
马路等各种违章行为不时发生,有的电单车上还搭载着两名客人,险象环生。
交警部门公告称,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每天0时至24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全市71条主干道及口岸、交通枢纽周边路段行驶,涉及全市除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以外的所有行政区。
而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邮政报刊投递、快递、公共设施抢修以及送桶装饮用水、燃气瓶等单位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不受上述行驶措施限制。
交警部门表示,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市民可以在今年3月15号前,直接到交警部门或者通过写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9〕3号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现通告如下:一、限制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一)城市快速干道。
盐龙大道,宝荷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月亮湾大道,龙岗大道。
(二)城市主干道。
深汕路,留仙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1.福田区:皇岗口岸片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路段、百合路),皇岗片区(滨河大道以南、益田路以东、福强路以西、福强路以北),福田口岸片区(含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福田保税区片区(含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桂花路),新洲片区(滨河大道以南、福强路以东、福强路以北、益田路以西),华强北片区(华富路以东、上步路以西、深南路以北,红荔路以南),华强南片区(华强南路以东、上步路以西、滨河大道以北、深南路以南),福虹片区(深南路以南、福华路以北、华强南路以西、福田路以东),中心片区(彩田路以西、新洲路以东、红荔路以南、滨河大道以北),上沙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下沙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泰然片区(深南大道以南、滨河大道以北、泰然一路以西、京港澳高速竹子林立交),沙尾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沙嘴片区(福荣路以北、福强路以南、新洲路以西、滨河大道以东),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埔尾街,巴丁街,南园路(红岭路口至上步路口),东园路,同德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会堂街,益民路,会堂路,荔香路,同心北路,同福路,荔香街,华强北路,华强南路,华富路,梅观路,皇岗路,振华西路,福港路,彩田路,莲花支路,雨田路,宏威路,金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明路,福虹路,福华路,福星路,福田路,福华三路(彩田路口至新洲路口),益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福荣路,沙嘴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沙尾路,金地一路,新洲路,中康路,梅林路,凯丰路,梅康路,林丰路,林安街,梅丰路,八一路,梅华路,奥士达路,梅青路,梅秀路,梅华西路,梅北路,梅坳一路,梅坳二路,梅坳三路,梅坳四路,梅坳五路,梅坳六路,梅坳七路,梅坳八路,梅村路,梅中路,泰科路,梅丽路,梅亭路,龙尾路,梅山街,下梅林一街,下梅林二街,香梅路(含香梅北路),福龙路,香蜜湖路,侨香路(香梅路口至侨城东路口),香林路,莲花路,红荔路(含红荔西路),民田路,福华一路,中心三路,中心四路,中心五路,福中一路,福中路,福中三路,益田路(福强路口至福荣路口),福民路,福强路。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经营【发文字号】深交规[2017]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7年9月14日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相关规定,按照“统筹协同、辖区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
二、工作内容(一)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措施1:暂停新增投放。
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阶段,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注新增投放车辆。
在此期间,如有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车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我办起草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需求。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异军突起,逐渐成为居民短途出行选择理想代步工具,日益壮大的电动自行车“大军”不仅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而且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
并且,以下情形给安全带来更大隐患: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约束电动自行车生产的国家标准遵守情况较差,国内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95%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我市90%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绝大部分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同设置,人车同道极不安全。
(二)严格规范管理的需要1.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已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仍在我市市场受利益驱动进行销售。
由于执法依据不足,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实施打击,销售环节源头管理出现缺位,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边在道路上查禁,新的违规车辆一边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的局面,执法效果打折扣。
2.将既有有效做法法定化我市自2012年4月实施“限电”政策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备案程序、限行区域的定期对外公示等措施。
受益于“限电”以来各项交通综合治理措施,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减趋势。
因此,将我市现行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赋予其法律效力,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使道路交通更为安全、有序。
3.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市大力推行“限电”政策,并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及管理成本,但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并未明显减少,原特区外部分区域仍在逐年增多,这反应了我市的公共交通还不够发达,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存在使用需求。
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行业电动自行车实行向市交警局申请备案,控制总备案数管理,保证遵守国家、省和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单位名义通过行业协会向市公安交警局申请备案,不接受自然人申请。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职责是:(一)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二)指导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统一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载物托架和制作车辆编号标牌,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三)向市公安交警局申报本行业需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总备案数,根据市公安交警局批准的总备案数向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分配备案数,并向市公安交警局报告分配情况;(四)负责对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的初检;(五)负责将初检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预录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
第六条本行业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为深黄色。
车辆使用单位可以在电池箱左右两侧粘贴或喷涂本单位的外观标识,在电池箱上方粘贴或喷涂车辆编号。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在后轮两侧安装的载物托架不得超出车把0.15米,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第八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进行一次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获得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单位应当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责任保险。
行业协会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车辆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经行业协会初检预录入后,向车辆行驶区域辖区市公安交警局所属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使用单位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属车辆使用单位人事证明;(注:一辆车可备案两名驾驶人)(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五)车辆照片一张;(六)投保凭证或证明。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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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 1 -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 2 -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 3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二)公共设施抢修;(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4 -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
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
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
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 5 -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二)变更行驶区域的;(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
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
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6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7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
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 8 -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
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
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 9 -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原文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