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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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府[1996]4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4.02
【实施日期】1996.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
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1996〕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穗字〔1
992〕12号)、《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穗字〔1995〕17号)的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明责分权,依法办事的原则,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领导,市规划局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详细规划如需调整、修改时,经调整、修改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区属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本规定所指的市区、特定管理区、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依照《条例》的定义。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在本规定中统称为城市规划部门。

第三条(实施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投资、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企业应当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程序总述)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依据。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建设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还需另行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五条 (申请)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申请办理各类城市规划管理业务的立案标准。

申请人申请办理各类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立案标准,备齐相关材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修建详规)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修建详规)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的规定(试行)(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为提高我局立案及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规划建设业务审批成果,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信息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可用铅笔在其中一份图上标示建设用地的位置,不得使用其他彩色线条或色块。

二、总平面关系布置图1.反映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关系;2.标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等基本指标;3.标注尺寸和图纸比例;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1.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2.附有建筑明细表,明确保留建筑物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层数、面积、编号等;3.附有经济技术指标表,明确总用地面积、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4.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资质章。

第三条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一、现况地形图1.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2.图纸比例为1/500或1/2000;3.盖有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4.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标示。

二、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1.蓝图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要求与相应阶段的总平面规划图同;3.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基地区位图(可附在总平面规划图上)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图例、图标、图签等;3.独立于总平面规划图时须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二)总平面规划图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2.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3.图纸比例为1/500或1/1000,制图单位为米;4.图纸应清晰、完整反映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红线及坐标、绿地、广场、硬地、停车场、水体、体育运动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历史文物保护用地及其他特殊用地;(2)各类不同类型的用地,除标明范围外,还要用文字标注清楚或用图例表示清楚;(3)规划用地平衡表;(4)不同等级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规划道路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5)铁路、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6)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内、外轮廓线,线条应当易于区别并符合建筑制图规范;(7)保留和规划建筑物的功能性质、层数和编号,其中建筑物的层数和编号应当易于区别,层数一般标注在建筑物的右上角;(8)建筑物(包括首层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规划道路中线、铁路、高压线或高压走廊、规划河涌和其他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以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表示,并标明实际距离);(9)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并附有标准层平面图;(10)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和楼层;(11)经济技术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可开发用地面积、各类分项建筑面积、保留各建筑面积及分项建筑面积、规划建筑分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塔楼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等;居住区还包括住宅毛容积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居住户数、规划居住人口等;(12)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具体设置位置;(1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的规定;5.盖有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范本(doc 60页)

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范本(doc 60页)

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范本(doc 60页)目次目次1一般规定 (1)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其他规定 (6)2立案标准 (7)2.1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2.6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43.3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53.4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03.5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63.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精编【城市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精编【城市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

【城市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开平市规划局业务申请及办事程序暂行规定(规划一类业务分册)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分类开平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申请类别上分为规划一类(含用地项目类和建筑工程类)、规划二类、规划测绘验收类、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及其他类共五大类。

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申请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

第三条规划一类业务(用地项目类)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6.工业项目仍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方案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7.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方案等);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范本

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范本

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标准范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的标准范本,以确保规划局能够高效地管理和处理各类规划项目。

本范本适用于城市规划局内部使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2. 业务立案流程2.1 业务立案申请•申请人:规划项目申请人•申请材料:规划项目申请书、相关设计图纸和报告材料、规划申请费用等•申请途径:在线申请系统/书面申请•初审人:城市规划局初审小组•初审内容: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初审结果:通过/退回•退回原因:材料不完整、不合规等•再次申请:申请人可根据退回原因进行补正后再次递交申请2.3 业务立案审批•审批人:城市规划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内容:对已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专业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审批结果:批准/不批准•不批准原因:规划不合理、影响重大、材料不真实等•批准后事项:通知申请人并进行下一步规划工作安排•登记人:城市规划局业务管理部门•登记内容:已立案的规划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立案编号、申请人信息、审批结果等)•登记形式:电子记录/纸质档案•原件存档:将申请人提交的原始材料存档,确保数据安全和完整性3. 规划项目管理3.1 项目分工•项目评估:对规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技术性分析•规划设计:进行规划设计和方案制定•建设实施:跟踪和协调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环境监测: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3.2 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工期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监控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进度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和申请人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风险•项目变更管理:监控并管理项目变更,确保项目实施按照原始规划进行3.3 项目质量管理•规划质量标准: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规划项目的质量评估标准•质量检查:定期对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问题整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规划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4. 结果归档和总结4.1 结果归档•结果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图纸、评估报告、审批文件等•归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对规划项目的结果进行归档和保存•归档形式:电子存档/纸质档案4.2 项目总结•总结内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包括经验教训、问题解决和改进措施等•总结形式:项目总结报告、经验分享会等•建议与改进:根据总结结果,提出规划项目管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5. 监督检查5.1 监督机构•监督责任:负责对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流程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结果: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处理:对不合格结果进行跟踪和整改,并进行追责问责5.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城市规划局内部各部门、业务立案申请人等•监督内容:规划项目的立案流程、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手段:监督检查、抽查和考核等6. 结论本文档制定了城市规划局业务立案的标准范本,明确了业务立案流程、项目管理、结果归档和总结、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第二章立案标准第七条建设类业务的立案标准一、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一)单位建筑工程1.立案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3.1/2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一式两份);4.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5.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复印件)。

(二)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1.立案申请表;2.1/2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一式两份);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4.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和本址常住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5.受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

(三)村镇居民建筑工程1.立案申请表;2.1/2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一式两份);3.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1)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已取得的房地产证明文件;(3)已取得的宅基地证明文件;4.用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和本址常住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5.受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6.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一)单位建筑工程1.立案申请表;2.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复印件):(1)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2)已取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3.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4.绘制在1/200或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5.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6.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具体文件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7.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8.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9.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10.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规划局

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规划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实施和管理,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广州市规划局承担着保障广州市城市发展的规划管理职责,为广州市的城市化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的指导。

广州市规划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广州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广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和空间结构,同时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调整总体规划。

2.综合城市规划编制:广州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广州市的综合城市规划,包括不同城区、功能区等具体的规划方案,指导城市的空间布局、交通、绿地、住房、商业设施等的建设。

3.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广州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的利用性质、范围和配套设施,协调土地的供应和利用,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4.城市设计和建设管理:广州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设计、建设和用地规划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的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确保城市的规划和建设的品质和风貌。

5.城市发展和用地管理:广州市规划局负责城市的发展规划,协调城市的用地发展和土地的供应,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6.规划执法和监督:广州市规划局负责对广州市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为了更好地履行以上职责,广州市规划局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推动规划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同时,广州市规划局积极开展规划宣传和参与公众的意见征集,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参与性,提高规划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总之,广州市规划局作为广州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保障广州市城市发展的规划管理职责。

通过制定规划方案和管理规划执行,广州市规划局致力于实现广州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人民生活的幸福。

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州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市规划局指导和协调县级市规划局的规划业务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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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南沙、萝岗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市规划局南沙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区分局合 署)与市规划局南沙开发区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合署)合署;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合署)与市规划局广州开发区分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 合署)合署,其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维持不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分别由南沙区、萝岗区制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城建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 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六)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组织全市重点建 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参与制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文化局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和组织编制的职责。 (四)增加城乡规划统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 (六)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和规划管理。 (七)加强对村庄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八)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9.13•【字号】•【施行日期】200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管理规定(试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2002年9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划分局的业务管理,促进规划分局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规划分局应当依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 规定,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条各规划分局应自觉接受市规划局的业务领导。

市局通过制定规划业务审批标准、业务案件会办、工作例会、备案审查和城市规划管理综合考评等措施对各规划分局进行业务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局业务综合处负责规划分局的业务管理工作第二章分局管理第五条各规划分局应认真研究本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广州市总体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有关分区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或依职权审批。

第六条各规划分局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应当服从广州市城市发展战略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平衡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上报市局审批的规划应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和文件格式。

第七条严格管理城市规划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不得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名称。

第八条严格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审批建筑工程,不得越权审批或违法审批;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和土地使用性质审批建设工程类案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规划核定的公建配套用地和建筑面积;规划分局审批的18层(不含18层)以上、30层以下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报市局会审。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监督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0)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48)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4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51)3 图纸深度和要求 (5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5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8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82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92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9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9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穗规[2004]817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穗规〔2004〕817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实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四年九月十四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行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类业务案件的受理和文书送达,除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人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各项业务,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

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亲自办理、分别委托代理人办理或委托共同的代理人办理。

第二章受理制度第四条申请人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各项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一)到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指定窗口领取并填写信息登记表,获取信息代码;已经获取信息代码的,无需再次申请。

(二)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综合大厅查询机或在规划在线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

(三)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及立案标准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立案资料一起,提交给业务综合大厅指定窗口。

规划建设办办事程序

规划建设办办事程序

规划建设办办事程序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规划局实行事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规划局实行事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规划局实行事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市规划局实行事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贯彻《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有关规定,更好地引领广州城市建设,建立更加统一、科学、高效的规划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广州市规划局决定于2011年11月21日起正式实施事权改革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市局和各分局的规划事权分工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市规划局和各分局的注:1、市规划局可根据新形势要求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相应调整市局和分局的事权分工。

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从化以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区域的规划管理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表说明如下:(一)“较复杂标志性的国家、省、市重点公共建筑工程”,由市规划局从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中筛选后确定并另行公布。

(二)“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线、次高压及以上压力等级燃气管道、输油管道、输水管道、机场、港口、汽车客(货)运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电厂、垃圾处理厂、通信机楼、燃气站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等全市性、系统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市政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其他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及白云区北二环以南、流溪河以东区域范围内除上述第(二)点规定以外的道路、管线等系统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包括居住小区和行政、事业、企业、教育等单位用地范围的内部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部分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

第三部分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

第三部分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业务分类立案标准规定一、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分类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立案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增城市城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共五大类。

各类业务根据申请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一定的种类,再根据同类性质业务的具体内容将规划申请业务分为具体的小类。

该分类旨在明确各业务的主办科室,同时明确业务受理的期限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

具体详见《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向增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建设业务,填写《增城市城市规划局立案申请表》及附数据信息表。

第四条各类规划建设业务必须依照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提供充分详尽的资料,否则我局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测量单位必须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重点工程、学校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二、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立案申请表》(表A1,原件2份);2、申请函(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平面布置、工艺要求等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2份);3、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1)《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须出具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4、授权委托书(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原件2份);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6、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实行投资核准项目除外:(1)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2)国家规定实行投资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投资备案登记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7、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涉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等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的,重大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时,应补充提供选址论证报告(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8、1:500或1:2000实测现况地形蓝图(采用西安80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85高程系统)(原件2份);9、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还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复印件2份,核对原件);10、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由村委会统一申请,提交下列资料。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开通两项规划业务网上申请服务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开通两项规划业务网上申请服务的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开通两项规划业务网上申请服务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0.1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开通两项规划业务网上申请服务的通知各建设单位、个人:
根据广州市政府“百项政府服务网上办理”的工作部署,我局“规划许可证件延期”、“规划批复文件勘误”两项业务已列入企业/个人网上全流程办理事项,并已于2010年9月30日上网试运行。

两项业务同时接受网上申请与窗口申请两种立案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立案方式维持原要求不变,网上申请立案的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网上(网址:)向我局申请立案,上传立案申请表和申请函等。

申请被成功接受的,系统会生成“申请号”,申请人可凭此号查询是否通过我局的立案审查。

二、我局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系统会生成立案回执(其中包括立案号);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系统会显示不予受理该项申请。

三、申请人可凭立案号通过电话或网络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

四、当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可凭立案回执、身份证等正本,到我局政务中心
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详细信息可查询广州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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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规划局业务申请及办事程序暂行规定(规划一类业务分册)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分类开平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申请类别上分为规划一类(含用地项目类和建筑工程类)、规划二类、规划测绘验收类、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及其他类共五大类。

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申请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

第三条规划一类业务(用地项目类)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6.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7.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0资料文件;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下同)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二、历史用地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适用于历史上(1990年及以前)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的原因,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或有关建设用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6.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7.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8.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9.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件;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三、在原用地上拆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或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并应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5.已取得的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6.有效的拆迁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7.房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8.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9.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10.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11.现场照片(R4或R5照片贴于A4纸上并附说明文字)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办事程序: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件;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三)承诺时限: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四、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适用于已成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的用地因项目建设或公开出让等需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要求: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4.与原征地单位同意办理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原件,A4格式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6.原征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其附图(可为复印件,批准文件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7.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8.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9.对批准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实施的承诺书一份(原件,由申请人或原征地单位承诺实施);9.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10.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11.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0、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二份;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1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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