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MISU 船舶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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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U 船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业务介绍:

中国籍捕捞船务代理、货柜代理、渔货销售、船舶维修等

二、股权结构:

MISU公司创始人兼总经理:51%

四海渔业公司团队以前期资源作为天使投资占股权29%

CBA冷冻厂出借船务代理资质证书作为天使投资占20%

三、分红方式:

以新客源提供方分得20%的分红权、自来客户按股权分红

四、公司职能部门:

船务办公室、报关行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业务办公室(总经办)五、外部支持:

CBA冷冻厂、四海渔业船队、STV报关行、Safmaline海运公司、会计室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

塞内加尔MISU 船舶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为确定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结合塞内加尔本地法律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优质服务,船东第一”的原则,为国内外客户和委托人提供优质船舶代理及其它相关服务;促进连云港市海运事业及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和服务范围,使公司得以长远发展,为连云港海运代理事业和大陆桥东方桥头堡的经济腾飞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性质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塞内加尔MISU 船舶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性质为股份制民营企业。

第三章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住所:塞内加尔达喀尔HLM市SODIDA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国际船舶代理;船舶运输、咨询服务、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运代理;船舶货物装卸服务。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西非法郎

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六条股东(1):MISU公司创始人兼总经理:51%

股东(2):四海渔业公司占股权:29%

股东(3):CBA冷冻厂:20%

附加:分红方式:以新客源提供方分得20%的分红权、自来客户按股权分红

第七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部分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清偿债务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1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九)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下;(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任免公司经理;

(六)其他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3月1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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