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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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等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为,强化代理人(包括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更好地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现就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信息的掌握。请各单位参照《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收集本辖区内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的信息,对现有的代理人信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录入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海事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同时将代理人名单按统一格式(附件2)在本单位外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二、推行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请各单位参照《指南》,对辖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进行综合评估,逐步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三、努力提高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各单位要针对部分代理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责任心差、业务水平低的情况,督促代理单位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四、强化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的日常监管。各单位要督促代理人建立、健全业务代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船舶进出港许可代理代办业务,并自觉接受海事部门的日常监管。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代理代办秩序,对弄虚作假的代理人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协同共管工作。各单位要主动走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建立协同共管机制;必要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业进行整顿,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有序。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通报记录不良代理的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提高航运公司和船员使用诚信、规范代理人的意识,努力营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七、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狠抓内部管理,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纪律监督。对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推诿刁难和选择性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提高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具体的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在工作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

2012年11月5日附件1:

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下简称“船舶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以下简称“船舶查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促进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制定本指南。

一、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应提交《船舶代理信息表》(见附表)和下列材料,以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布。

(一)船舶签证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批准从事船舶签证代理服务的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船舶签证个人代理: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情况;3.申请人签名留底或个人印章印模;4.联系方式。

(三)船舶查验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各单位对代理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实,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

三、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机构提交《年度核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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