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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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 诚信 管理的通知
海船舶 [ 2 0 1 2 ] 7 6 3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 团海事局 ,各
直属海事局 :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 出 口岸查验 和国内航 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等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 为 ,强化代理人 ( 包括代理机构和个 人代理 )的守法经营意识 和责任 意识 ,维护水上 安全形 势稳定 ,更 好地服务航 运经济发展 ,现就船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 信管理有
各 单位要针对部分 代理从 业人员守法 意识淡薄 、责任心差 、业 务水
平低 的情况 ,督促代理单 位组织开展专业 知识 培训 ,使其掌握 与船
舶 进出港许可业务 相关 的海事法律法规 和相关要求 ,提高业务 能力
和 责任 意识。
四 、强化船舶进 出港许 可业 务代理 的 日常监 管。各单位要督促 代理人建 立 、健全业务代理档案 ,真实完整地记 录其 船舶进 出港许
各单位可 结合本 辖区的实际情 况 ,研究制订具体的措施 ,确保工作
取得实效 。在工作 中如有 困难和问题 ,请及 时报部海事局 。
附件 1
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 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 范国内航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 以下简称 “ 船舶 签证 ” ) 和国
际航行船舶进 出口岸查验 ( 以下简称 “ 船舶查 验” ) 代 理人 的代理行 为 ,促进船舶进 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 ,制定 本指南 。
4 . 联 系方式 。
( 三 )船舶查验代理机构 1 .《 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2 .《 国际船舶代理经 营资格登 记证 》 复印件 ( 同时交验正本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8.22施行日期2006.08.22文号主题类别水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游艇的管理,积极引导公众对航海的关注和热爱,支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丰富公民的业余水上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游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游艇业的特点及其规律,依法管理游艇(一)游艇的航行、停泊属于水上交通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同时,游艇活动属于高档次的消费行为,不同于生产经营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不能完全采取对生产经营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结合游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促进游艇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清洁、有序、畅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环境。

二、游艇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评选规定第一条为推动中国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鼓励航运公司及其船员自觉做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公司、船员遵纪守法的自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滚装客船之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省际航行船舶(达到《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所确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除外)、所有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自愿参加评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范围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评选发布工作,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具体评选工作。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舶”:(一)公司及其船舶已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DOC和SMC证书2年以上,且公司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因管理机构变化引起的除外)。

(二)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

如12个月内未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应申请一次船舶安全检查。

(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可被评为“安全诚信船长”:(一)实际担任船长职务36个月以上。

(二)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最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

(四)最近3年内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五)最近3年担任船长期间,其所服务船舶无违反有关海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参加评选“安全诚信船舶”的,由所属公司向负责该船船舶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申报表”(以下简称“船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所属船舶清单及基本情况。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1.25•【文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确定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的通告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向全国推广应用海事通APP的通告》(2024年第10号),海事通APP已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全国推广。

推广应用以来,船方通过海事通APP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优化海事政务服务,便利广大企业、群众办理业务,现明确海事通APP为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对外公共服务移动端唯一渠道。

具体通告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12月15日起,统一使用海事通APP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其他办理同类业务的服务网站和APP将停用船舶进出港报告功能。

二、有关要求请广大企业、群众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及时调整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渠道,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21〕143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及时、准确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三、使用操作用户可扫描本通告附件二维码获取海事通APP下载渠道和船舶进出港报告操作指南,在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400-80-12395”全国海事服务电话或海事通APP“进出港报告模块-帮助信息”咨询或提出工作建议。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渠道和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11月25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香港登记有关船舶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目前,在内地建造并拟在香港登记的船舶,由于香港海事处注册审核的原因,一些船舶在离港时注册证明书原件尚不能提供到船上,导致船舶无法办理相关查验手续。

为便利船公司办理船舶查验手续,经与香港海事处协调,同意通过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件或扫描件替代原件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新建船舶如需在取得香港船舶注册证明书原件前向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和相关手续,应在递交申请后,通知香港海事处有关内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名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二、船舶在香港完成注册后,香港海事处将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至船舶申请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

香港海事处发出信息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为:传真:(852)2541 8842电子邮件:***************.hk三、受理船舶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香港海事处传真或电子邮件船舶注册证明书后,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香港海事处查询,联系方式为:总注册主任/船舶及海员事务电话:(852)2852 4383传真:(852)2541 8842电子邮件:***************.hk四、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相关申请文件和香港海事处的船舶注册证明书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审核后,为船舶办理有关船舶出口岸手续。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本通知告知辖区内的相关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结束——。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海安全〔2020〕258号),经对相关航运公司申报资料的审核评定,拟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3家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拟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5家航运公司年度签注,保持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资格。

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拟授予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欣安航运有限公司、浙江新一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聚合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长龙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浙江宁申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壹鼎海运有限公司、厦门信安泓船务有限公司、福建辉海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海上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拟给予年度签注航运公司名单: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上海深水港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华上航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华润航运有限公司、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钻井事业部)、天津永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宁波油港轮驳有限公司、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三联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厦门闽捷船务有限公司、漳州市古雷拖轮有限公司、中海油珠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光船务有限公司、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祥船务有限公司、海南中远海运沥青运输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迅隆船务有限公司、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武汉长燃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20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切实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公告,就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规程等要求,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

2018年4月20日及以后的相关检验和发证工作,将由中国船级社办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船级社在该日期前完成全部证书换发工作。

中国船级社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自2018年4月20日起,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和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和发证。

中国船级社设立“中国船级社渔业船舶检验中心”,负责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的审图、建造检验、营运检验等相关业务;中国船级社总部船用产品处负责中国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和检验业务;为服务客户,船东、船厂、设计院及相关船用产品厂家可与所在地或就近的中国船级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中国船级社全球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登陆中国船级社网站www. 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进出港报告行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10月底,为期7个月,分为准备部署、重点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不断强化船舶的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海事现场监管,持续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进出港报告数据,总结评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扣分情况的通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扣分情况的通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扣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沪海危防[2008]467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扣分情况的通报(沪海危防〔2008〕467号)各相关单位:《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简称《诚信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4日颁布实施以来,绝大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秩序更加规范,污染事故多发势头得以有效遏制,船舶防污染形势进一步好转,但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单位特别是供油作业单位疏于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船舶防污染作业、未按规定记录油类作业等违规、违法行为仍有发生,给上海港水域安全与清洁造成了威胁。

为认真落实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制度,提高相关作业单位从业守法的自觉性,严厉打击防污染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上海港水域环境,我局依照《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7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进行了扣分处理,现将扣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属“丰祺油供8”轮于2008年5月28日0955时在新发国际码头被查配员不足,依照《诚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2规定,对该公司予以扣分50分处理;“丰祺油供8”轮于2008年6月27日1405时在关港码头1号泊位被查未按规定报经批准擅自进行供油作业,依照《诚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1规定,对该公司予以扣分80分处理。

2、船舶供油作业单位“上海诚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通源燃供1”轮于2008年6月1日2235时在闵行装卸站码头被查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供油作业,依照《诚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1规定,对该公司予以扣分80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发布《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发布《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发布《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津海通航[2012]110号【发布部门】天津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关于发布《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海通航〔2012〕11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2005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报告第四条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船舶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来(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它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2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第五条所有外国籍船舶和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提前4小时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

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3
协助处置类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要求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依法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开展信用管理。
2
信用管理类
水路运输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水路运输经营者诚信档案。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综合执法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依法协助处置,并反馈结果。
7
协助处置类
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不符合项,严重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航运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海通航[2010]5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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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等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为,强化代理人(包括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更好地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现就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信息的掌握。

请各单位参照《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收集本辖区内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的信息,对现有的代理人信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录入到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海事业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同时将代理人名单按统一格式(附件2)在本单位外网公布并及时更新。

二、推行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

请各单位参照《指南》,对辖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进行综合评估,逐步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三、努力提高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单位要针对部分代理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责任心差、业务水平低的情况,督促代理单位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四、强化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的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督促代理人建立、健全业务代理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船舶进出港许可代理代办业务,并自觉接受海事部门的日常监管。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代理代办秩序,对弄虚作假的代理人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船舶船员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协同共管工作。

各单位要主动走访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建立协同共管机制;必要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行业进行整顿,维护代理市场的正常、有序。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通报记录不良代理的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提高航运公司和船员使用诚信、规范代理人的意识,努力营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七、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要狠抓内部管理,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纪律监督。

对于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推诿刁难和选择性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提高对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管理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具体的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在工作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部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
2012年11月5日附件1:
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工作指南
为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以下简称“船舶签证”)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以下简称“船舶查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促进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实施,制定本指南。

一、从事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人应提交《船舶代理信息表》(见附表)和下列材料,以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布。

(一)船舶签证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批准从事船舶签证代理服务的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船舶签证个人代理: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2.从事船舶代理业务情况;3.申请人签名留底或个人印章印模;4.联系方式。

(三)船舶查验代理机构: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2.《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3.代理机构运行情况(含组织架构图);4.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模;5.业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各单位对代理人提交的信息、材料进行核实,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

三、已列入“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名单”的代理人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机构提交《年度核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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