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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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用 的一种强制手段。 • 特点:
– 1.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包 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强制措施时,根 据该行为的情节轻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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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中财产保全
–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 作出生效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 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保全措施。 – 条件:
• (1)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 给付内容。 •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 •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 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 (4)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采取,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 •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
• 一、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 (一)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 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 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 执行而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 护性措施。 • 诉前财产保全 • 诉讼财产保全
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 害。
(2)须具有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 (3)诉讼中行为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 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 采取,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主动 依职权裁定采取。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先予执行
• (一)概念: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 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 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 5、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解除: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 法院同意的; (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 销的; (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 确立的义务。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具有先于执行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 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 1.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 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请。 • 2.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 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 3.先予执行在诉讼结束后的处理:申请人胜 诉的,先予执行的财产应在胜诉部分中抵扣, 并在判决书中写明;申请人败诉的,或判决 给付的数额小于先于执行的数额的,应当返 还给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措施:
•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一款的 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 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二款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 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 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 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 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2.诉讼行为保全的条件 (1)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
6、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 申请人赔偿: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以担保财产进行赔 偿或在诉讼中抵消。 • 人民法院法赔偿: 人民法院错误的依职权采取保全财产的,依 《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二)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一方当事 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 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制度。 方法:责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 行为。
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 区别: • (1)提起的主体不同; • (2)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 (3)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同; • (4)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 • (5)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不同。
4、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 案有关的财物。” • “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法院财产保全 的数额应当与利害关系人请求的数额或 与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相当。 • “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是指被保全的 财产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 告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牵连性的财产。
• (二)适用范围 •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费用的案件。 •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 3. 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 – – –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 1.诉前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的制度。 – 条件: •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 (4)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 • (5)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起诉,超过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 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