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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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

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仅指期限,而广义的期间包含了期限和期日。

(一)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和指定期间(法院指定)。

2、可变期间和不可变期间。

规律:指定期间均为可变期间,法定期间分为可变和不可变的法定期间两种,法律不规定的均为不可变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和顺延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2、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3、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申请顺延诉讼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1、不变期间:上诉期、再审申请期、保全中的期间(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的期间、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6个月)、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

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2、可变期间: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简易程序的审限、二审裁定的审限均为可变期间。

3、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庭外和解。

修改:涉外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缩短为3个月(国内为60日),统一了诉前或仲裁前保全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均为30日;缩短了再审的期限(6个月)。

二、送达与送达方式

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注意:

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送达的主体限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的行为,不是送达行为。

(一)直接送达

指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1、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2、法院直接送达的地点不限于当事人住所: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其虽然是成年家属,但不具有作为直接送达接受主体资格。

注:定期宣判拒收文书,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二)留置送达

1、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2、留置送达的实现方式

(1)传统方式: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2012新增的留置方式: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三)电子送达(2012年新增)

1、电子送达适用文书的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2、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1)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不可适用电子送达。

3、电子送达的媒介: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

定系统。

4、电子送达时回证的取得和送达日期确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委托送达

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1、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委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2、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

(五)邮寄送达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六)转交送达:三种情形(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七)公告送达

1、适用条件:(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

仍无法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2、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3、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这与支付令不得适用下落不明的人一致。

小结:调解书不可留置送达,但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三、保全

(一)诉前保全VS诉讼中保全

提示:

(1)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必须解除保全。

(3)法院责令利害关系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

(二)财产保全VS行为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2、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行为保全的具体实现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

⑴申请条件:已经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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