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诉一、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诉的概念、诉的种类、诉的要素、诉权的概念、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等内容。
掌握诉的要素、种类,了解诉的有关制度,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妥善行使审判权。
二、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一)重点。
本章的重点是诉的种类、诉的要素及反诉。
(二)难点。
诉的要素及诉权的涵义,诉讼标的理论等。
三、教学方法:教师讲授、案例分析四、学时数:2学时五、基本内容民事诉讼中的诉与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难度较大、疑点较多、学者们争论较激烈的问题。
弄清诉的制度,把握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诉与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对于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诉的概述一、诉的定义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法院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二诉的双重含义与诉权的双重含义相适应,诉也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是保护实体意义上的诉的诉讼形式或者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或者所要追求的目的。
它们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而使诉的概念具有完整的内容。
三、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1.诉与起诉。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
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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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案情】刘某在农贸市场出售水果,工商局干部 谢某认为刘某的水果摊位影响交通,要求另找位 置,但刘某坚持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在 争执中,谢某要拿走刘某的秤杆,但刘某却抓住 不放,谢某为拿走秤杆,便用右手用力猛砍刘某 的一只手腕,致使刘某右桡骨中段骨折。刘某打 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和
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
1.要把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瞄准学科前沿,不断拓 展研究的视野,开辟新的研究领域。2.要继续突破原有的一些研 究难点,并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这两个方面应很好兼 顾,绝不可顾此失彼。3.对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要注 意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针对性。4.要从只重视单一研究民事诉讼 程序制度走向重视全面研究保护民事权益的综合体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 的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二)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 (四)比较分析的方法
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1.以宪法为根据;2.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第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平等,不分贵贱,不分男女,不分民族,不分职业,不分地域。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民事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确保诉讼、申请执行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对此给予保护。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对此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公民享有与其合法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互利互信,依法自愿履行民事义务,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行使普遍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确有紧急情况,需要即时补救或者不予即时处理将会使诉讼目的达不到的案件,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域的涉案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目录第一章法理学 (1)第二章宪法 (1)第三章行政法 (1)第四章刑法 (2)第五章民法 (3)第六章商法 (4)第七章经济法 (5)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5)第九章刑事诉讼法 (6)第十章民事诉讼法 (7)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7)第十二章国际法 (8)第十三章国际私法 (8)第十四章国际经济法 (8)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分为(从轻到重):警告,告知这样做不对。
记过,记录做的错事。
记大过,记录做的大错事。
降级,不能做大事就做小事。
撤职,自己做不好就让别人做。
开除,什么都不做就走人。
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特许。
2.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5.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6.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是一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习题集
第一章导论--------------------------------------------------------------------------------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1.在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有:()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B.任蓝与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分房纠纷C.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村民林一山之间的计划生育纠纷D.吴言与伍用之间的侵害人格权纠纷2.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为()。
A.案件事实 B.实体权利请求C.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请求 D.指挥与服从的关系3.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
A.各自分立的 B.彼此独立的C.绝对统一的 D.既分立又统一的4.强大与强二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但一直未予分割,现强大手头拮据,向强二要求分害割遗产,强二不同意,强大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仲裁 B.提起诉讼 C.强行分割 D.自我调解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回后的括号内)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范围是:()A.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B.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C.在我国居住或营业,但是申请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其有关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有()。
A.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B.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标的3.以下属于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有:()A.当事人死亡 B.当事人撤诉 C.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D.原告经过两次传唤拒绝到庭4.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A.程序法 B.基本法 C.私法 D.公法三、案例分析题2000年2月,湖北竹溪县汇湾中学18名学生因家庭贫困,其家长不让孩子继续上学。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 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1.引言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指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益和公正适用法律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保障制度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其中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2.1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是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
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客观公正地进行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提供证据和陈述自己的观点。
2.2 公开透明原则为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法庭审理应该公开透明。
这个原则要求法庭的审理程序和结果对公众可见,减少不正当的干预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2.3 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是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它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
法官应该以法律作为唯一的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断。
3.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由多个构成要素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诉讼权利保障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申请中止和复议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2 诉讼费用保障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经济利益,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规定了一套诉讼费用的支付制度。
在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方面,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确保当事人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诉讼权利的实现。
3.3 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
这个制度的建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实现了法律的公正普及。
3.4 执行保障制度民事诉讼保障制度还包括了执行阶段的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执行裁判的强制力、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执行费用的保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是指法典式的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后者是指民事诉讼法典以外的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解答、批复、意见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虽不同于法律规定,但对民事诉讼具有规范作用,而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范围。
2011年11月,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民意,首次大修,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可用作呈堂证供。
释义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
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法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实行司法保护的程序。
编辑本段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张)法学原则相同。
民诉法学初期,民诉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有追随民法学的倾向,后又逐渐分离,民诉法学欲摆脱民法学的范畴和理论,建立独立的概念和体系,以实现诉讼法学的独立。
概念对于不同民事诉讼规范的区分,在于揭示其不同特点,掌握其不同的内容,在学习和运用中将不同的民事诉讼规范密切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具有安排科学,体例新颖,结构严密的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将有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制度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解释民事诉讼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法释〔1998〕14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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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民事诉讼法全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这些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自行解决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而要理解民事诉讼的运行机制,就必须先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像是指引民事诉讼这艘大船航行的灯塔,为整个诉讼过程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和准则。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比如,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
不会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平等性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让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而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这两个原则既体现了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开放态度,又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然后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但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同时,调解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是辩论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让事实更加清晰,法律适用更加准确。
这不仅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也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
同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说完基本原则,再来看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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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4.裁定与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解除。①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②被申请人提
供了担保。
(五)财产保全的救济程序
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
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为。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
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情节较轻尚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
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
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
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能切实执行,或者为了及时有效避免当事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
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法律
制度。
1.诉前财产保全。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人民法
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
方法实施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
1.申请。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向受诉人民法
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向对诉讼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
保全财产的数额。
3.审查。对诉前财产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财产保
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作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法院
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
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
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
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
定书。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实际发生,并扰乱了正常的
诉讼秩序。
4.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5.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须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
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
序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1.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
3.教育诉讼参与人及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2.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法律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①需要立即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
货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依法采取的顺延措施。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期日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二、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二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节 期间、送达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第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一节 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一)保全制度概述
广义而言,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法
参与人或其他人。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
取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违反法庭规则的
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命令其离开法庭或依法强制
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
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为。
12.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其他拒绝协助执
行的行为。
13.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
索债务,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程序
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带有制裁性
的强制教育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强
制措施的区别有:①适用主体不同;②适用对象不
同;③适用时间不同;④目的不同;⑤种类不同;
⑥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补救
期间的补救,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故不
能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诉讼行为时,
(一)拘传
拘传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告及有关人员到庭
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
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上述人员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时,方可适用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应当发拘
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
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10.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
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
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行为。
1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定书。
(五)拘留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
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
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被拘留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
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二)训诫
训诫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责令妨害
民事诉讼行为人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
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不
必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诉讼
措施。
适用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尚不必
适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
审判人员可以视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先适用训诫,再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强
制措施可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记录在
案。
(四)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妨害民事诉讼行
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其行为予以惩罚,以
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
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应当出具决定书,
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
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
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节 期间、送达
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和作用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进行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期限和期日。
1.有利于保障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进行诉讼
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
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情节较轻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
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8.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强制性保护措施的保全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情况紧
急,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②利害关系人提出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③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
的担保。
2.诉讼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
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
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保全制
定措施对财产、证据、行为等特定事物的法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