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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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筑黄海高程控制:最低黄海高程—最高黄海高程,黄海高程数字保留小数点后面二位(加注“以1985国家黄海标准为基准”)。
11.建筑日照间距控制:低、多层建筑按建筑高度与间距比例控制,高层建筑按日照分析报告控制,要求不小于大寒日满窗3小时标准,并说明最低标准;如:低、多层建筑正向日照间距大于1:1.22,且最小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按不小于大寒日满窗3小时标准的日照分析报告控制,且最小不小于25米。
2.地块位置:按实际位置注明。
3.用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用地面积不保留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加注说明折合约几亩,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4.用地性质:原则上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到中类,无法细分或需特别说明的可分到大类或小类,并加注代码(有商业性质的加注商业用房的最高限额面积);如:住宅和商业(R2/C2)用地(总商业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
20.建设期限: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说明:
1.明确指标控制,设计方案要求以及对总体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要求;如:土地受让方应参照招标附件中提供的红线图明确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营业用房建设控制线进行规划设计,这些规划控制线明确的内容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内容不得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明确的规划指标不得突破。
本地块内沿道路允许设置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商业用房的使用须经环保、工商等部门同意,不得从事对住宅用户或小区形象有影响的经营活动。底层商业用房在规划验收前应配套建设好水、环卫设施,安装好玻璃门。
3.对规划控制容积率作出说明;如:参照嵊州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对本地块的容积率控制情况进行说明。
7.绿地率:大于多少个百分比,绿地率不保留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加注“以种植绿化面积为准”)。
8.建筑层数:按各地块要求设置;如:3—24层或13层以下或5层(含5层)。
9.建筑层高控制:按规划要求说明;如:底层商业用房部分不得超过5.1米,非底层商业用房部分不得超过4.2米;住宅部分不得超过2.9米;低层住宅可按建筑设计方案控制,但后檐檐底到室外地坪高度不得超过12米;半地下室车库顶到室外地坪高度小于1.5米。
17.室外工程及环卫设施等配套工程要求:按规划需要说明,可包含人行道块,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配电房等设置要求(如要求设公厕,应明确是无障碍公厕及其等级、服务对象);如:区内设对城市服务的无障碍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人行道块(含无障碍设施)、垃圾房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及环卫设施配套由土地受让方自行负责建设。
12.建筑侧向间距控制:按规划要求说明;如: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与多层以及多层与多层之间不小于7米,高层与各类建筑物之间不小于13米。
13.屋顶形式控制:可根据方案设计确定(加注“如为坡屋面,应采用红色瓦面”)。
14.外墙色彩和材料控制:以暖色调为主的高级涂料或新型面砖材料(如有特殊颜色要求可明确颜色)。
5.容积率:最低容积率—最高容积率(其中应明确规定地上建筑最高容积率和地下空间最高容积率),容积率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加注“除说明第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面积按浙建房[2007]51号规定计算”)。
6.建筑密度:小于多少个百分比,建筑密度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加注“含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
15.地块出入口方位控制:结合地块实际情况按规划说明,并对出入口的宽度设置提出限制要求;如:东、南、西三侧允许各设出入口一个,出入口设置应离转弯半径直线段距离60米以上,出入口宽度不得超过28米。
16.室内、外地坪标高控制:室Biblioteka Baidu地坪比相应的道路中心线标高高0.15—0.3米,室内外地坪高差控制在0.15~0.3米,具体按照规划竖向设计实施。
18.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要求:按实际要求确定;但请注意明确:供水、供电等专线工程由土地受让方自行负责;区内排水系统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区内及与城市联接的管线埋地还是架空敷设(旧城区范围内一律要求埋地敷设)。
19.住房套型控制比例要求:按区域平衡的要求设定要求;如:本地块内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少于50%(如有新政策,可按新政策调整)。
4.对车位和车库设置作出说明;如:地块内多层住宅汽车停放采用集中停车方式,鼓励建地下车库,允许建半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沿路部分须考虑垂直绿化。
地块内应设临时停车位,其临时停车位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15%,临时停车位宜用植草砖铺设。
5.对围墙的退让和建设作出说明(特别是采用透空还是实心围墙要明确)。
整个地块的规划(含建筑效果图设计)应由二家不同的具有规划或建筑甲级资质的设计院规划设计不同的方案,报规划部门会审同意后确定。上报规划方案时,应包含地块的竖向、景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布置以及与城市管线的衔接。
2.考虑日照间距影响,对建筑后退和商业用房的设置作出详细说明(注意按物权法和规划管理规定仔细考虑建筑后退要求,确保相邻地块的开发权);如: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的控制要求如下:东、西侧不小于3米,北侧不小于20米,南侧不小于9米;有商业用房的住宅主体建筑应比商业用房多退用地红线1.5米以上。
6.对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作出说明(特别注意地下空间开挖对周边已建建筑的影响衔接以及地下室顶覆土控制要求);如:地块内允许建设地下室,层数不超过2层,最大埋深不大于9米;为保证地下室开挖过程中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项目开工放样前应编制地下室开挖施工方案,报建管局书面审核同意。
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
(范 本)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编制设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范本,请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参照此范本做好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编制设计工作。
1.地块编号:采用代码形式,标准格式为:嵊州市+用地性质+出让年份—地块总编号,若出让地块位于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或乡镇,则在嵊州市后面加上城南、开发区或乡镇的名称,地块总编号分别以城市各区块和各乡镇各自累加;如:嵊州市R2009—11号出让地块、嵊州市长乐镇R/C2009-05号出让地块。
11.建筑日照间距控制:低、多层建筑按建筑高度与间距比例控制,高层建筑按日照分析报告控制,要求不小于大寒日满窗3小时标准,并说明最低标准;如:低、多层建筑正向日照间距大于1:1.22,且最小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按不小于大寒日满窗3小时标准的日照分析报告控制,且最小不小于25米。
2.地块位置:按实际位置注明。
3.用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用地面积不保留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加注说明折合约几亩,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4.用地性质:原则上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到中类,无法细分或需特别说明的可分到大类或小类,并加注代码(有商业性质的加注商业用房的最高限额面积);如:住宅和商业(R2/C2)用地(总商业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
20.建设期限: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说明:
1.明确指标控制,设计方案要求以及对总体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要求;如:土地受让方应参照招标附件中提供的红线图明确的建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营业用房建设控制线进行规划设计,这些规划控制线明确的内容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内容不得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明确的规划指标不得突破。
本地块内沿道路允许设置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商业用房的使用须经环保、工商等部门同意,不得从事对住宅用户或小区形象有影响的经营活动。底层商业用房在规划验收前应配套建设好水、环卫设施,安装好玻璃门。
3.对规划控制容积率作出说明;如:参照嵊州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控制容积率标准对本地块的容积率控制情况进行说明。
7.绿地率:大于多少个百分比,绿地率不保留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加注“以种植绿化面积为准”)。
8.建筑层数:按各地块要求设置;如:3—24层或13层以下或5层(含5层)。
9.建筑层高控制:按规划要求说明;如:底层商业用房部分不得超过5.1米,非底层商业用房部分不得超过4.2米;住宅部分不得超过2.9米;低层住宅可按建筑设计方案控制,但后檐檐底到室外地坪高度不得超过12米;半地下室车库顶到室外地坪高度小于1.5米。
17.室外工程及环卫设施等配套工程要求:按规划需要说明,可包含人行道块,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配电房等设置要求(如要求设公厕,应明确是无障碍公厕及其等级、服务对象);如:区内设对城市服务的无障碍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人行道块(含无障碍设施)、垃圾房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及环卫设施配套由土地受让方自行负责建设。
12.建筑侧向间距控制:按规划要求说明;如: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与多层以及多层与多层之间不小于7米,高层与各类建筑物之间不小于13米。
13.屋顶形式控制:可根据方案设计确定(加注“如为坡屋面,应采用红色瓦面”)。
14.外墙色彩和材料控制:以暖色调为主的高级涂料或新型面砖材料(如有特殊颜色要求可明确颜色)。
5.容积率:最低容积率—最高容积率(其中应明确规定地上建筑最高容积率和地下空间最高容积率),容积率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加注“除说明第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面积按浙建房[2007]51号规定计算”)。
6.建筑密度:小于多少个百分比,建筑密度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加注“含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
15.地块出入口方位控制:结合地块实际情况按规划说明,并对出入口的宽度设置提出限制要求;如:东、南、西三侧允许各设出入口一个,出入口设置应离转弯半径直线段距离60米以上,出入口宽度不得超过28米。
16.室内、外地坪标高控制:室Biblioteka Baidu地坪比相应的道路中心线标高高0.15—0.3米,室内外地坪高差控制在0.15~0.3米,具体按照规划竖向设计实施。
18.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要求:按实际要求确定;但请注意明确:供水、供电等专线工程由土地受让方自行负责;区内排水系统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区内及与城市联接的管线埋地还是架空敷设(旧城区范围内一律要求埋地敷设)。
19.住房套型控制比例要求:按区域平衡的要求设定要求;如:本地块内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少于50%(如有新政策,可按新政策调整)。
4.对车位和车库设置作出说明;如:地块内多层住宅汽车停放采用集中停车方式,鼓励建地下车库,允许建半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沿路部分须考虑垂直绿化。
地块内应设临时停车位,其临时停车位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15%,临时停车位宜用植草砖铺设。
5.对围墙的退让和建设作出说明(特别是采用透空还是实心围墙要明确)。
整个地块的规划(含建筑效果图设计)应由二家不同的具有规划或建筑甲级资质的设计院规划设计不同的方案,报规划部门会审同意后确定。上报规划方案时,应包含地块的竖向、景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布置以及与城市管线的衔接。
2.考虑日照间距影响,对建筑后退和商业用房的设置作出详细说明(注意按物权法和规划管理规定仔细考虑建筑后退要求,确保相邻地块的开发权);如: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的控制要求如下:东、西侧不小于3米,北侧不小于20米,南侧不小于9米;有商业用房的住宅主体建筑应比商业用房多退用地红线1.5米以上。
6.对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作出说明(特别注意地下空间开挖对周边已建建筑的影响衔接以及地下室顶覆土控制要求);如:地块内允许建设地下室,层数不超过2层,最大埋深不大于9米;为保证地下室开挖过程中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项目开工放样前应编制地下室开挖施工方案,报建管局书面审核同意。
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
(范 本)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编制设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范本,请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参照此范本做好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编制设计工作。
1.地块编号:采用代码形式,标准格式为:嵊州市+用地性质+出让年份—地块总编号,若出让地块位于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或乡镇,则在嵊州市后面加上城南、开发区或乡镇的名称,地块总编号分别以城市各区块和各乡镇各自累加;如:嵊州市R2009—11号出让地块、嵊州市长乐镇R/C2009-05号出让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