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06•【文号】计价格[1995]340号•【施行日期】1995.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4月6日计价格〔1995〕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仿制进行复审和初审,分别收取复审费和初审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进行审批,收取审批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font size=+1>───────────┬──────┬──────┬────┬─────金项│临床研究、人│生产审批费│试生产转│技术转让、额目│体观察审批费││为正式生│仿制审批费(元)├───┬──┼──┬───┤产审批费├──┬──类别│初审│复审│初审│复审││初审│复审───────────┼───┼──┼──┼───┼────┼──┼──第一类│2500│3500│4300│25000 │10000││───────────┼───┼──┼──┼───┼────┼──┼──第二类│2500│3500│4300│25000 │10000││───────────┼───┼──┼──┼───┼────┼──┼──第三类│2500│3500│3500│20000 │-│1500│1500───────────┼───┼──┼──┼───┼────┼──┼──第四类│2000│- │3500│20000 │-││───────────┼───┼──┼──┼───┼────┼──┼──第五类│2000│- │3500│10000 │-││───────────┴───┴──┴──┴───┴────┴──┴──</font>注:1.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ຫໍສະໝຸດ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利部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办资源[2006]160号
水利部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办资源[2006]16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版《取水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现将《许可证》和《申请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关于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6]117号)的要求,做好新版《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许可证》由正本、副本两部分组成。
正本长42cm,宽29.7cm(缩印件见附件1),应明示于工作场所;副本由封皮、正本缩印件(长29.7cm,宽21cm)和《取水许可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组成。
二、《申请书》(见附件2)是申请取水的重要材料,由取水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审批机关,其内容和格式不得改变、缺失。
《登记表》(见附件3)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依据批准的取水事项填写,载明已批准的取水许可的详细内容,审批机关只需填写与审批项目取水内容有关的表格。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封皮和正本缩印件由我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伪造。
《申请书》和《登记表》可从水资源管理网()下载填写。
四、《许可证》由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订购。
我部委托水资源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订购工作。
联系人:张鸿星靳顶联系电话:************************传真:************************附件:1、《取水许可证》(略)2、《取水许可申请书》3、《取水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计算机编码:取水许可申请书编号:()申字 []第号取水许可申请人(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申请日期│年月日│├────────┼───────────────────────┬───┬─────┤│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工作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申│││请│││取│││水│││理│││由│││及│││依│││据││└───┴──────────────────────────────────────┘┌──────────┬─────────────────────────────┐│年申请取水总量│万m3 │├──────────┼─────────────────────────────┤│地表水│万m3 │├──────────┼────────┬──────┬──────┬──────┤│水源类型│江河│湖泊│水库│其他│├──────────┼────────┼──────┼──────┼──────┤│年申请取水量(万m3)│││││├──────────┼────────┼──────┼──────┼──────┤│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蓄││││││├───┼────────┼──────┼──────┼──────┤││引││││││提│││││├──────┴───┼────────┼──────┼──────┼──────┤│计量方式│││││├──────────┼────────┼──────┼──────┼──────┤│最大取水流量(m3/s)或││││││日最大取水量(m3/d)│││││├──────────┼────────┴──────┴──────┴──────┤│地下水││││万m3 │├──────────┼────────┬──────┬──────┬──────┤│水源类型│普通│地热水│矿泉水│其他│├──────────┼────────┼──────┼──────┼──────┤│年申请取水量(万m3)│││││├──────────┼────────┼──────┼──────┼──────┤│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单井()井群(│单井()井│单井()井│单井()井│││)自流()│群()自流│群()自流│群()自流││││()│()│()│├──────────┼────────┼──────┼──────┼──────┤│计量方式│││││├──────────┼────────┼──────┼──────┼──────┤│最大取水流量(m3/s)或││││││日最大取水量(m3/d)│││││├──────────┼────────┴──────┴──────┴──────┤│申请取水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取水标的│├────┬─┬──────────┬─────────────────────────────┤│城镇生活│生│供水人口│人││取水│活├─────年取水量│万m3│││水││││├─┼──────────┼─────────────────────────────┤││公│年取水量│万m3│││共│││││用│││││水││││├─┼──────────┼─────────────────────────────┤││一│年取水量│万m3│││般│││││工│││││业│││││用│││││水│││├────┴─┼──────────┼─────┬─────────────────┬─────┤│工业取水│主要产品│││││├──────────┼─────┼─────────────────┼─────┤││设计年产量│││││├──────────┼─────┼─────────────────┼─────┤││用水定额│││││├──────────┼─────┴─────────────────┴─────┤││年取水量│万m3│├──────┼──────────┼─────┬─────────────────┬─────┤│农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亩││││亩││││├──────────┼─────┴─────────────────┴─────┤││主要作物品种│││├──────────┼────────┬──────────────┬─────┤││灌溉定额(P=50%)│m3/│灌溉定额(P=75%)│m3/亩││││亩││││├──────────┼────────┼──────────────┼─────┤││年取水量(P=50%)│万m3│年取水量(P=75%)│万m3│├──────┼──────────┼────────┴──────────────┴─────┤│发电取水│发电分类│水电:一般水电();抽水蓄能发电()│││(以√标示)│火电:空冷();闭式循环水冷();直流水冷();││││其它:││├──────────┼─────┬──────────────┬────────┤││机组台数与││年发电量│Kw h│││装机容量│││││├──────────┼─────┼──────────────┼────────┤││设计年利用小时│h│年取水量│万m3││├──────────┼─────┼──────────────┼────────┤││水电分类的最小机组发│万m3/s│火电分类的最高小时用水量│米m3/h│││电流量││││├──────┼──────────┼─────┼────────┬─────┴────────┤│其他取水│年取水量│万m3│用途:││├──────┴──────────┴─────┴────────┴──────────────┤│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3)│├─┬──────────┬─┬─────┬────────┬─────┬────────┬──┤│1 ││4 ││7月││10月│││月││月││││││├─┼──────────┼─┼─────┼────────┼─────┼────────┼──┤│2 ││5 ││8月││11月│││月││月││││││├─┼──────────┼─┼─────┼────────┼─────┼────────┼──┤│3 ││6 ││9月││12月│││月││月││││││├─┴───────┬──┴─┴─────┴────────┴─────┴────────┴──┤│设计日最大取水量:│万m3 出现月份:│└─────────┴─────────────────────────────────────┘┌───────────────────────────────────────────┐│水井工程│├───┬────────────┬────┬────┬─────┬─────┬────┤│井号│水源地点│凿井深(│孔径│日开采量│出水流量│备注││││m)│(m)│(m3/d)│(m3/s)││├───┼────────────┼────┼────┼─────┼─────┼────┤││││││││├───┼────────────┼────┼────┼─────┼─────┼────┤││││││││├───┼────────────┼────┼────┼─────┼─────┼────┤││││││││├───┼────────────┼────┼────┼─────┼─────┼────┤││││││││├───┼────────────┼────┼────┼─────┼─────┼────┤││││││││├───┼────────────┼────┼────┼─────┼─────┼────┤││││││││├───┼────────────┴────┴────┴─────┴─────┴────┤│补充│││说明││└───┴───────────────────────────────────────┘┌────────────────────────────────────────────┐│提水工程│├─────┬───┬──────┬────┬───┬──────┬─────┬─────┤│工程名称│设计扬│水泵型号│单台设备│台数│设备总取水能│年取水总量│备注│││程(m ││取水能力││力(m3/s)│(万m3)││││)││(m3/s)│││││├─────┼───┼──────┼────┼───┼──────┼─────┼─────┤│││││││││├─────┼───┼──────┼────┼───┼──────┼─────┼─────┤│││││││││├─────┼───┼──────┼────┼───┼──────┼─────┼─────┤│││││││││├─────┼───┼──────┼────┼───┼──────┼─────┼─────┤│││││││││├─────┼───┼──────┼────┼───┼──────┼─────┼─────┤│││││││││├─────┼───┼──────┼────┼───┼──────┼─────┼─────┤│││││││││├─────┼───┴──────┴────┴───┴──────┴─────┴─────┤│补充│││说明││└─────┴──────────────────────────────────────┘┌─────────────────────────────────────────┐│引水工程│├─────────┬───────┬──────┬──────┬─────────┤│取水建筑物名称│取水建筑物主要│设计引用流量│年取水总量(│备注│││特征值(m)│(m3/s)│万m3)││├─────────┼───────┼──────┼──────┼─────────┤││││││├─────────┼───────┼──────┼──────┼─────────┤││││││├─────────┼───────┼──────┼──────┼─────────┤││││││├─────────┼───────┼──────┼──────┼─────────┤││││││├─────────┼───────┼──────┼──────┼─────────┤││││││├─────────┼───────┼──────┼──────┼─────────┤││││││├─────────┼───────┼──────┼──────┼─────────┤││││││├─────────┼───────┼──────┼──────┼─────────┤││││││├─────────┼───────┼──────┼──────┼─────────┤││││││├─────────┼───────┼──────┼──────┼─────────┤││││││├─────────┼───────┼──────┼──────┼─────────┤││││││├─────────┼───────┼──────┼──────┼─────────┤││││││├─────────┼───────┼──────┼──────┼─────────┤││││││├─────────┼───────┼──────┼──────┼─────────┤││││││├─────────┼───────┴──────┴──────┴─────────┤│补充说明││└─────────┴───────────────────────────────┘┌────────────────────────────────────────────┐│蓄水工程(一)(水电站专用)│├─────┬────┬──┬────────────────────┬──┬──┬───┤│工程名称│水源名称│集雨│库容特征│水库│最小│发电引││││面积├──┬─┬───┬──┬──┬──┬──┤调节│下泄│水口至││││(km2│总库│正│库容│防洪│库容│死水│库容│方式│流量│尾水口││││ ) │容( │常│(万m3)│限制│(万m│位│(万m││(m3/│河道长│││││万m3│蓄││水位│ 3) │(m) │ 3) ││ s) │度(m) │││││ ) │水││(m) ││││││││││││位││││││││││││││(m││││││││││││││) │││││││││├─────┼────┼──┼──┼─┼───┼──┼──┼──┼──┼──┼──┼───┤││││││││││││││││││││││││││││││││││││││││││├─────┼────┼──┼──┼─┼───┼──┼──┼──┼──┼──┼──┼───┤││││││││││││││││││││││││││││││││││││││││││├─────┼────┴──┴──┴─┴───┴──┴──┴──┴──┴──┴──┴───┤│工程设计任│││务││├─────┼──────────────────────────────────────┤│蓄水期、运│││行期水量调│││度方案(原│││则)等补充│││说明││└─────┴──────────────────────────────────────┘┌───────────────────────────────────────────────┐│蓄水工程(二)(非水电站)│├─────┬───┬──┬─────────────────────┬─────────┬──┤│工程名称│水源名│集雨│库容特征│设计供水情况│备│││称│面积├──┬──┬──┬──┬───┬──┬──┼──┬───┬──┤注││││(km2│总库│正常│库容│防洪│库容│死水│库容│年供│供水保│最小│││││ ) │容( │蓄水│(万m│限制│(万m3)│位│(万m│水总│证率│下泄││││││万m3│位│ 3) │水位││(m) │ 3) │量│ (%) │流量││││││ ) │(m) ││(m) ││││(万m││(m3/│││││││││││││ 3) ││ s) ││├─────┼───┼──┼──┼──┼──┼──┼───┼──┼──┼──┼───┼──┼──┤│││││││││││││││├─────┼───┼──┼──┼──┼──┼──┼───┼──┼──┼──┼───┼──┼──┤│││││││││││││││├─────┼───┼──┼──┼──┼──┼──┼───┼──┼──┼──┼───┼──┼──┤│││││││││││││││├─────┼───┼──┼──┼──┼──┼──┼───┼──┼──┼──┼───┼──┼──┤│││││││││││││││├─────┼───┴──┴──┴──┴──┴──┴───┴──┴──┴──┴───┴──┴──┤│补充说明││└─────┴─────────────────────────────────────────┘┌──────────────────────────────────────────┐│水资源论证情况│├────────────┬─────────────────────────────┤│论证报告书名称││├────────────┼────────────┬──────┬─────────┤│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单位资质编号││├────────────┼────────────┼──────┼─────────┤│论证报告书审查单位││审查时间││├─────┬──────┴────────────┴──────┴─────────┤│论证报告书│││主要结论││├─────┼────────────────────────────────────┤│论证报告书│││主要审查意│││见││└─────┴────────────────────────────────────┘┌─────┬────┬─────┬─────┬────┬─────┬────┬─────┐│节水措施│非常规水│污水处理回│再生水│矿坑水│微咸水│海水│其他│││源使用情│用量││││││││况(万m3├─────┼─────┼────┼─────┼────┼─────┤││)││││││││├────┼─────┴─────┴────┴─────┴────┴─────┤││主要节水││││技术、节││││水设施││├─────┼────┼─────────────────────────────────┤│污废水处理│处理设施│││措施├────┼─────────────────────────────────┤││处理规模│││├────┼─────────────────────────────────┤││处理工艺││├─────┼────┴─────────────────────────────────┤│退水量││││t/d │├─────┼──────────────────────────────────────┤│退水地点││├─────┼──────────────────────────────────────┤│退水水质要│││求(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总量│││)││├─────┴──────────────────────────────────────┤│││││││││││││││取水许可申请人││(签章)│└────────────────────────────────────────────┘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以下栏目由审核、审批部门填写│├────────────────────────────────────────┤│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取水口所在地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审批机关审批意见:││││││││││││││││││││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附件3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取水()字 [ ] 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登记表(共页,第页)┌──────┬────────────────────────────────────┐│审批机关││├──────┼────────────────────────────────────┤│监督管理机关│(若委托其他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应附具委托书)│├──────┼────────────────────────────────────┤│取水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类型││行业类│││││别││├──────┼─────────────────────────┼───┼──────┤│申请取水起始││许可证│││日期││有效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工作部门││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年取水总量│万立方米│├──────────┼─────────────────────────────┤│地表水│万立方米│├──────────┼────────┬──────┬──────┬──────┤│水源类型│江河│湖泊│水库│其他│├──────────┼────────┼──────┼──────┼──────┤│年取水量(万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立方米││││││/秒) ││││││或日最大取水量(立方││││││米││││││/ ││││││日)│││││├──────────┼────────┴──────┴──────┴──────┤│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地下水│万m3 │├──────────┼────────┬──────┬──────┬──────┤│水源类型│普通│地热水│矿泉水│其他│├──────────┼────────┼──────┼──────┼──────┤│年取水量(万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立方米││││││/s) ││││││或日最大取水量(立方││││││米││││││/d ││││││)│││││├──────────┼────────┴──────┴──────┴──────┤│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取水标的│├────┬─────┬───────┬─────┬────────────────────┬─────┤│城镇生活│生活用水│供水人口││用水定额│升/人·日││取水│├───────┼─────┴────────────────────┴─────┤│││年取水量│万立方米││├─────┼───────┼────────────────────────────────┤││公共用水│年取水量│万立方米││├─────┼───────┼────────────────────────────────┤││一般工业用│年取水量│万立方米│││水│││├────┼─────┴───────┼─────┬────────────────────┬─────┤│工业取水│主要产品│││││├─────────────┼─────┼────────────────────┼─────┤││设计年产量│││││├─────────────┼─────┼────────────────────┼─────┤││用水定额│││││├─────────────┼─────┴────────────────────┴─────┤││年取水量│万m3│├────┼─────────────┼─────┬────────────────────┬─────┤│农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亩││││亩││││├─────────────┼─────┴────────────────────┴─────┤││主要作物品种│││├─────────────┼────────┬─────────────────┬─────┤││灌溉定额(P=50%)│立方米/亩│灌溉定额(P=75%)│立方米/亩││││││││││││││├─────────────┼────────┼─────────────────┼─────┤││年取水量(P=50%)│万立方米│年取水量(P=75%)│万立方米│││││││├────┼─────────────┼────────┴─────────────────┴─────┤│发电取水│发电分类│水电:一般水电();抽水蓄能发电()│││(以√标示)│火电:空冷();闭式循环水冷();贯流式水冷();││││其它:││├─────────────┼─────┬─────────────────┬────────┤││机组台数与││年发电量│Kw h│││装机容量│││││├─────────────┼─────┼─────────────────┼────────┤││设计年利用小时│h│年取水量│万立方米││├─────────────┼─────┼─────────────────┼────────┤││水电分类的最小机组发电流量│万立方│火电分类的最高小时用水量│米立方米││││米││/h││││/s│││├────┼─────────────┼─────┼───────────┬─────┴────────┤│其他取水│年取水量│万立方米│用途:││├────┴─────────────┴─────┴───────────┴──────────────┤│取水量年内分配(万立方米)│├─┬───────────┬─┬─────┬────────┬────────┬────────┬──┤│1 ││4 ││7月││10月│││月││月││││││├─┼───────────┼─┼─────┼────────┼────────┼────────┼──┤│2 ││5 ││8月││11月│││月││月││││││├─┼───────────┼─┼─────┼────────┼────────┼────────┼──┤│3 ││6 ││9月││12月│││月││月││││││├─┴─────┬─────┴─┴─────┼────────┴──┬─────┴────────┴──┤│设计日最大取水│万m3│出现月份:│││量:││││└───────┴─────────────┴───────────┴─────────────────┘┌───────────────────────────────────────────┐│水井工程│├───┬────────────┬────┬────┬─────┬─────┬────┤│井号│水源地点│凿井深(│孔径│日开采量│出水流量│备注││││m)│(m)│(立方米│(立方米│││││││/d)│/s)││├───┼────────────┼────┼────┼─────┼─────┼────┤││││││││├───┼────────────┼────┼────┼─────┼─────┼────┤││││││││├───┼────────────┼────┼────┼─────┼─────┼────┤││││││││├───┼────────────┼────┼────┼─────┼─────┼────┤││││││││├───┼────────────┼────┼────┼─────┼─────┼────┤││││││││├───┼────────────┴────┴────┴─────┴─────┴────┤│补充│││说明││└───┴───────────────────────────────────────┘┌────────────────────────────────────────────┐│提水工程│├─────┬───┬──────┬────┬───┬──────┬─────┬─────┤│工程名称│设计扬│水泵型号│设备取水│台数│设备总取水│年取水总量│备注│││程(m ││能力(立││能力(立方米│(万立方米││││)││方米││/s)│)││││││/s)│││││├─────┼───┼──────┼────┼───┼──────┼─────┼─────┤│││││││││├─────┼───┼──────┼────┼───┼──────┼─────┼─────┤│││││││││├─────┼───┼──────┼────┼───┼──────┼─────┼─────┤│││││││││├─────┼───┼──────┼────┼───┼──────┼─────┼─────┤│││││││││├─────┼───┼──────┼────┼───┼──────┼─────┼─────┤│││││││││├─────┼───┼──────┼────┼───┼──────┼─────┼─────┤│││││││││├─────┼───┴──────┴────┴───┴──────┴─────┴─────┤│补充│││说明││││││││││││││└─────┴──────────────────────────────────────┘┌─────────────────────────────────────────┐│引水工程│├─────────┬───────┬──────┬──────┬─────────┤│取水建筑物名称│取水建筑物主要│设计引水流量│年取水总量(│备注│││特征值│(m3/s)│万m3)││├─────────┼───────┼──────┼──────┼─────────┤││││││├─────────┼───────┼──────┼──────┼─────────┤││││││├─────────┼───────┼──────┼──────┼─────────┤││││││├─────────┼───────┼──────┼──────┼─────────┤││││││├─────────┼───────┼──────┼──────┼─────────┤││││││├─────────┼───────┴──────┴──────┴─────────┤│补充说明││└─────────┴───────────────────────────────┘┌────────────────────────────────────────────┐│蓄水工程(一)(水电站专用)│├─────┬────┬──┬────────────────────┬──┬──┬───┤│工程名称│水源名称│集雨│库容特征│水库│最小│发电引││││面积├──┬─┬───┬──┬──┬──┬──┤调节│下泄│水口至││││(平│总库│正│库容│防洪│库容│死水│库容│方式│流量│尾水口││││方千│容( │常│(万立│限制│(万│位│(万││(立│河道长││││米) │万立│蓄│方米) │水位│立方│(m) │立方││方米│度(m) │││││方米│水││(m) │米││米││/ ││││││ ) │位│││) ││) ││ s) │││││││(m││││││││││││││) │││││││││├─────┼────┼──┼──┼─┼───┼──┼──┼──┼──┼──┼──┼───┤││││││││││││││││││││││││││││││││││││││││││├─────┼────┼──┼──┼─┼───┼──┼──┼──┼──┼──┼──┼───┤││││││││││││││││││││││││││││││││││││││││││├─────┼────┴──┴──┴─┴───┴──┴──┴──┴──┴──┴──┴───┤│工程设计任│││务││├─────┼──────────────────────────────────────┤│蓄水期、运│││行期水量调│││度方案(原│││则)等补充│││说明││└─────┴──────────────────────────────────────┘┌────────────────────────────────────────────────┐│蓄水工程(二)(非水电站)│├────┬───┬────┬─────────────────────┬─────────┬──┤│工程名称│水源名│集雨面积│库容特征│设计供水情况│备│││称│ (平方千├──┬──┬──┬──┬───┬──┬──┼──┬───┬──┤注││││米)│总库│正常│库容│防洪│库容│死水│库容│年供│供水保│最小││││││容( │蓄水│(万│限制│(万立│位│(万│水总│证率│下泄││││││万立│位│立方│水位│方米) │(m) │立方│量│ (%) │流量││││││方米│(m) │米│(m) │││米│(万││(立││││││ ) ││) ││││) │立方││方米│││││││││││││米││/ │││││││││││││) ││ s) ││├────┼───┼────┼──┼──┼──┼──┼───┼──┼──┼──┼───┼──┼──┤│││││││││││││││├────┼───┼────┼──┼──┼──┼──┼───┼──┼──┼──┼───┼──┼──┤│││││││││││││││├────┼───┼────┼──┼──┼──┼──┼───┼──┼──┼──┼───┼──┼──┤│││││││││││││││├────┼───┼────┼──┼──┼──┼──┼───┼──┼──┼──┼───┼──┼──┤│││││││││││││││├────┼───┴────┴──┴──┴──┴──┴───┴──┴──┴──┴───┴──┴──┤│补充说明││└────┴───────────────────────────────────────────┘┌──────────────────────────────────────────┐│节水、计量和退水情况│├─────┬────────────────────────────────────┤│节水措施││├─────┼────────────────────────────────────┤│取水计量设│││施││├─────┼─────┬──────────────────────────────┤│污废水处理│处理设施│││措施├─────┼──────────────────────────────┤││处理规模│││├─────┼──────────────────────────────┤││处理工艺││├─────┴─────┼──────────────────────────────┤│退水量││││t/d │├───────────┼──────────────────────────────┤│退水地点││├───────────┼──────────────────────────────┤│退水计量设施││├─────┬─────┴──────────────────────────────┤│退水水质要│││求(包括│││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总量│││)││├─────┼─────────────┬───────┬──────────────┤│退水地点水││退水水质是否符│││功能区标准││合水功能区标准│││要求││要求││└─────┴─────────────┴───────┴──────────────┘┌────────────────────────────────────────┐│违章行为处理记录│├────────────────────────────────────────┤│监督管理机关││年月日│├────────────────────────────────────────┤│监督管理机关││年月日│├────────────────────────────────────────┤│监督管理机关││年月日│├────────────────────────────────────────┤│监督管理机关││年月日│├────────────────────────────────────────┤│监督管理机关││年月日│└────────────────────────────────────────┘——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分两步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规范和调整水资源标准分类。
地表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利发电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力发电等;地下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3主题词:水利资源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省政府。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交通部: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的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交通部直属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本通知的附件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本通知只涉及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各项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船舶港务费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征收船舶港务费。
船舶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则按500吨计费;船舶有大小两组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征收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的实际用途计征。
(一)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每净吨(马力)0.47元(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海船每净吨(马力)0.15元内河船每净吨(马力)0.35元二、港务监督管理费(一)船舶登记费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2.船舶临时登记:1000净吨以下船舶 200元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 400元3.船舶抵押登记:按低押总金额的0.5‰核收4.船舶租赁登记: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5.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每艘100元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7.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8.船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元/本内河船舶执照 10元/本 9.废钢船登记每艘次 100元(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1.申请费(包括发证、职务签证和换证)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人次 20元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 15元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人次 10元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人次 8元申请内河一、二等适任证书人次12元申请内河三、四、五等适任证书人次8元2.考试题(1)A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70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 5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人次 40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人次 20元(2)B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 45元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人次 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人次 30元(3)C类适任证书船长,轮机长人次 30元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人次20元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人次 15元(4)内河一等适任证书人次 40元二等适任证书人次 30元三、四、五等适任书人次 20元3.抽测、加试或补考抽测、加度或补考,考试科目数超过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考试科目半数以上,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80%收取;半数或半数以下,每人次按上述规定考试费的50%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7年3月2日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 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 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国家发改委--取消定额测定费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92项)发展改革部门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5、义务教育借读费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9、学位证书工本费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公安部门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15、暂住证(卡)工本费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17、社会团体登记费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司法部门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1、珠算证书工本费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26、劳动合同鉴证费27、劳动争议仲裁费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33、工程定额测定费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铁道部门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交通运输部门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45、航海专业培养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水利部门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农业部门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53、农机服务费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商务部门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60、护士注册费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62、消毒药械审批费63、化妆品审批费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部门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中直管理局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编办71、事业单位登记费海关部门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73、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旅游部门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南水北调办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保监会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8项)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
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财综[2008]78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
财综[2008]78 财综[2008]7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 事业/ 时尚女鞋网 (更新日期:2008-12-16 3:28:54) 点击次数:465 财综[2008]78 财综[2008]78 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 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 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 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 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 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 年 1 月 1 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 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 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取水许可2.办理单位:仪陇县水务局3.办理窗口:仪陇县政务中心水务窗口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1)工业取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9元/立方米;(2)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地表水0.09/立方米,地下水0.18元/立方米;(3)其它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0.2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取水,按0.005元/kwh征收。
依据为:《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7.窗口电话:72335128.投诉电话:7233538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条;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5.省政府《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窗口人员初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第二步:水务局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整理,通知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需要专家评审的由水务局组织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步:经审查同意的,由窗口颁发证件或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1、申请书(盖单位章);2、申请单位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或不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4、项目依据文件(项目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备案材料);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3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25日计价格[1994]634号)
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水利部《关于申请核定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水政资[1994]160)收悉。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的规定,经研究,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向取水单位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含正、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工本费每套35元(包括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
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收取的最终价格,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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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费管理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价格[1994]63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1994.05.25
【实施日期】1994.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取水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25日计价格[1994]634号)
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水利部《关于申请核定取水许可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