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即人行2013【2】号文。
本办法是根据人行2013【2】号文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本行在日常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三)适时性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原则。
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客户同意或者因客户身份识别的需要,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基本原则第五条村镇银行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统一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明确本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村镇银行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综合考虑了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
第七条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的条件,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第八条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应当予以关注:(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有效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政策》(X银内〔2019〕9号)等行内制度,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各部门及下辖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基本原则:(一)勤勉尽责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尽到与自身岗位相当的责任,运用一切力所能及的合理手段,了解客户及其交易情况。
(二)了解客户原则。
分行各单位参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人员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三)风险为本原则。
分行各单位应当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全面覆盖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覆盖分行全部客户,包括在分行开户的正式客户,也包括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或办理一次性金融交易的潜在客户和非分行开户客户。
(五)信息保密原则。
分行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内控合规部是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并对分行相关部门及辖属分支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需要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还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以应对洗钱活动的风险。
一、反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风险评估是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通过对客户、产品、渠道等方面的评估,银行可以判断洗钱风险的大小,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银行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
根据客户的个人或企业背景资料,银行可以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例如,客户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流动是否合理等。
通过分析这些指标,银行可以判断客户的洗钱潜力。
其次,银行还需要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
不同类型的产品存在不同的洗钱风险。
例如,信用卡、借记卡等电子支付产品可能存在被洗钱的风险,因此需要银行加强监控和防范。
而传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产品,虽然风险较低,但也不能忽视潜在的洗钱风险。
最后,银行还需要对渠道的风险进行评估。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普及,银行的业务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这给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
因此,银行需要评估不同渠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制定相应的反洗钱策略。
二、客户分类管理办法客户分类管理是银行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手段。
通过将客户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银行可以高效地管理洗钱风险。
首先,银行可以将客户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高风险客户是指那些有较大洗钱风险的客户,比如政治人物、涉案人员等;中风险客户是指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客户,比如国际交易商、大额互联网转账者等;低风险客户是指相对风险较小的客户,比如普通个人客户、小微企业等。
通过将客户分类,银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其次,银行还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对于高风险客户,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并进行更加严格的监控;对于中风险客户,银行可以采取定期审核的方式,确保客户行为的合法性;对于低风险客户,银行可以采取常规的监控手段,确保客户的账户和交易安全。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客户是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受以上人员合法授权委托办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代办人。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洗钱风险等级确定。
第四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对象与风险等级设置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象是与公司建立关系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单位客户)。
第六条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类:高风险客户、风险客户和常规客户三个等级。
第三章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操作规程第七条自然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一)高风险客户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1、客户存在中国人民银行[2006]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可疑交易行为;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3、客户是外国政要4、客户属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5、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省部级及以上职位干部6、客户姓名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定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的个体相同;(二)风险客户客户不符合自然人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1、客户国籍是非中国国籍;2、客户缴纳保险费、中途退保或保险赔款、满期给付保险金现金支付金额20万元及以上;3、客户属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是其他行业的法人代表;4、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一、前言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营,有效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加强风险防范,落实反洗钱措施,防范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发生,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客户身份识别必须高度审慎。
银行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严格履行客户身份核实义务,尤其是对群体高风险、未知来源资金以及风险异常客户等情形应高度重视。
(二)客户等级分类要根据风险水平来定。
分类准则应科学合理、风险导向,客户等级应在合理范围内划分。
(三)制定并不断完善反洗钱措施。
银行机构应提高反洗钱能力,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并不断完善反洗钱措施。
三、客户身份识别原则(一)身份认证原则银行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确认其客户的身份及真实性。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纪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业务实际操作情况。
(二)反洗钱原则银行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类型、性质、特点,并在需求及控制方面展开反洗钱调查、核实。
(三)保密原则银行应严守客户资料保密制度,对客户身份的获得、核实、使用、告知及处理应当妥善保管及使用。
四、客户等级分类(一)个人客户分类个人客户可分为常规客户、风险客户和高风险客户。
1. 常规客户:是指普通居民、学生、退休人员等传统人群,其犯罪风险较低。
2. 风险客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交易频繁、金额较大的客户;(2)精密机器、资金回笼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3)与恐怖分子或犯罪集团关联的客户;(4)资金来源不明或非工资收入的客户。
3. 高风险客户:包括以下客户:(1)政治人物及其亲属;(2)贪污腐败分子及其亲属;(3)社会公共知名人士及其亲属;(4)赌博及利益输送相关行业从业人员;(5)诈骗、抢劫等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6)黑社会组织成员及其亲属;(7)吸毒成瘾者及其亲属。
(二)企业客户分类企业客户可分为常规客户、风险客户和高风险客户。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行为,科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总行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建全相关条线内部操作规程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对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应遵循总行的统一要求。
第二章客户接纳政策第五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类别,我行采取不同的客户接纳政策。
第六条下列情形,各分支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一)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二)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三)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
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A级客户,各分支机构应按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并经审批后方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业务。
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分支机构需经总行审批方能为其办理开立账户业务。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业务分支机构在办理下述银行业务时,需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一)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三)对公现金支取业务;(四)储蓄挂失业务;(五)个人办理理财业务、银信通业务、网上支付和三方托管等中间业务;(六)购买和签收重要空白凭证业务;(七)单位变更密码、印鉴等业务;(八)同城异地划帐业务;(九)办理保管箱业务时,核查租用人身份、增加代理人时代理人身份;(十)个人信贷业务;(十一)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十二)基金定投业务;(十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十四)个人电子银行注册及变更;(十五)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十六)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十七)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十八)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十九)个人购汇;(二十)个人结汇等值100美元以上的;。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6 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 号)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
公司确定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置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
公司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置。
11/ 15(二)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密原则。
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保渠道、个险渠道以及团险渠道中的自然人客户。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指标体系,开展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客户风险等级(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综合考虑其所在地域、所办业务、所处行业、所从事职业、客户交易规律等因素,为其划分风险等级,同时予以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范围为我行所有单位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对客户的客观评价,必须全方位了解客户特点或其账户、交易属性,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客观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持续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持续关注客户基本信息及账户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1—(三)保密性原则。
各级人员应对客户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结合全行实际,研究制定、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和培训;(三)负责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检查;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相关系统功能的开发、维护工作。
总行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负责组织本条线“了解你的客户”工作,配合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日常工作。
第七条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可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组织本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并做好持续跟进;分行信息技术部协助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客户行业等判断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必须的关键要素进行筛查、甄别及后续客户风险等级的统一调整等;分行—2—公司、零售、国际等部门应认真实施“了解你的客户”,配合分行反洗钱职能部门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调整等日常工作。
证券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模版证券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提高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识别客户、了解客户、监测客户交易、报告可疑交易”(“KYC/CDD/MT/STR”)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责任和职责,并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体系及反洗钱风险监测报告程序。
第二章评估方法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则,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第六条反洗钱风险评估应当以客户为中心,全面、客观、公正评估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则予以反映。
第七条反洗钱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如下因素:(一)客户身份标识和背景信息;(二)客户业务和交易信息;(三)客户所在行业、区域、国别等背景信息;(四)客户涉及的受审计机构、业务合作伙伴等相关方信息。
第八条反洗钱风险评估应当实时更新,当发现客户有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三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则,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则应当包括情况分析、划分标准和划分等级。
第十一条客户风险等级应当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则予以划分,包括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高风险客户应当得到特别关注,采取更为严格的KYC/CDD/MT/STR措施,定期进行风险监测,防范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
第四章监测和报告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风险监测报告程序,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反洗钱监测报告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公安等执法部门报告。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客户洗钱风险程度,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可疑交易识别效率,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门、支行。
第五条客户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本办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资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二)审慎性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各部门、支行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客观、严谨地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三)持续性原则。
及时掌握和分析影响客户风险判断的各相关要素的动态变化情况,定期结合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的动态变化情况,适时地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四)信息保密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及评定情况属内部保密信息,全行人员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六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目标:(一)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本行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通过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程度的合理划分,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风险控制程度进行全面和持续的了解和控制;(二)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客户洗钱风险程度,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可疑交易识别效率,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单位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门、支行。
第五条客户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本办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等资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二)审慎性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各部门、支行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信息,结合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客观、严谨地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三)持续性原则。
及时掌握和分析影响客户风险判断的各相关要素的动态变化情况,定期结合客户身份、业务和交易的动态变化情况,适时地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四)信息保密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及评定情况属内部保密信息,全行人员应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第六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目标:(一)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本行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通过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程度的合理划分,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风险控制程度进行全面和持续的了解和控制;(二)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号)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
公司确定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置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
公司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密原则。
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保渠道、个险渠道以及团险渠道中的自然人客户。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指标体系,开展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指标体系分为内部风险、外部风险评估体系。
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产品属性、业务流程、系统控制等要素;外部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
同时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各风险要素子项。
第五条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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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第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见附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变更和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开立、注销和变更;(三)代办证券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和变更;(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重置;(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见附则);(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十二)增加新交易品种;(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客户首次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出示客户临柜签署或经公证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代理期限及其他信息,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存量客户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原有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变更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一)客户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司资料;(二)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三)客户属于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的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反洗钱禁入者名单。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其家人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十八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客户在相关证件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更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柜台业务办理等措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前款内容有其他要求的,分支机构应遵守其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报备。
第二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本单位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单位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信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持谨慎态度,采取妥善措施,积极敦促和监督合作方或者受托人的有关识别工作,确保本单位所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得到履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本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第二十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禁入”、“高”、“中”或“低”洗钱风险等级。
第二十五条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
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二)地域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三)行业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四)业务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五)交易风险因素: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六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一)账户的资产规模和交易量;(二)客户所处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的水平;(三)客户与本单位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四)本单位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熟悉程度;(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标识。
第二十八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以下客户标识“禁入等级”,拒绝或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四)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五)其他被列入证券市场禁入或反洗钱禁入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