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
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小学课程方案》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小学教育教学目标、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就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明确了小学教育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小学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使他们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为进一步学习和生活奠定基础。
基本任务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每个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其次,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规定了小学各个学段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内容要求。
在语文课程方面,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语言文字知识和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
在数学课程方面,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数学知识和运算能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在科学课程方面,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精神和创新意识。
再次,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强调了小学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小学各个学科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贯穿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能力培养。
因此,小学课程标准要求教师要注重学科之间的整合和交叉,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和能力提升。
最后,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还对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和教育评价提出了要求。
教师是教育教学的中坚力量,教师队伍的建设对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
教学管理和教育评价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要求学校和教师要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教育教学的有效开展。
总之,河北省小学课程标准是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推动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和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完善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1河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河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一、领导职责(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和实行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对要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统筹管理的责任,明确并落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依法落实乡、村两级应承担的办学责任。
(三)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
将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教育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有效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一)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
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按规划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
有独立建制的特殊教育学校,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二)办好学前教育。
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建立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5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2020年达到95%,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2020年达到75%。
(三)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总体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有一所以上普通高中达到省级示范性高中标准。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政府推进教育发展责任制。
县级职业学校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2015年高中阶段乞求入学率达到90%,2020年达到92%。
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毛入学率逐年提高。
(四)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机制,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努力构建学习型社会。
河北 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
河北省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1. 背景介绍河北省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确定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的标准,旨在保障每个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资源,并促进教育公平。
2. 目的和意义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通过制定标准,可以使各地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提高城镇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3. 河北省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内容河北省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主要包括学位数量、学校布局和建设、教学设备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学生人口数量和学位需求,合理分配学位资源并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
学校布局和建设也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权利。
教学设备和教学质量保障也是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4. 问题与挑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学位配置的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求,学校布局是否合理,教学设备是否足够等。
城镇教育资源配置标准的实施也需要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合作,涉及多方利益和政策协调,需要克服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5. 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河北省的一名居民,我认为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资源。
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总结与展望通过对河北省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深入了解,我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利用有了更深的认识。
我也意识到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我希望未来在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配置标准的执行过程中,能够更加完善和有效,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为国家的未来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1.学校基本情况1.1 学校名称:1.2 学校类型:1.3 学校级别:1.4 学校地质:1.5 学校成立日期:1.6 学校创办者/主管单位:1.7 学校办学宗旨:2.学校建设与设施2.1 校舍建设:2.1.1 教学楼:- 教室数量及面积- 实验室数量及面积- 多媒体设备配备情况2.1.2 办公楼:- 教师办公室数量及面积 - 行政办公室数量及面积 2.1.3 学生宿舍:- 宿舍数量及床位数- 宿舍设施配备情况2.2 实验设备与器材:2.2.1 自然科学实验设备: - 物理实验设备- 化学实验设备- 生物实验设备2.2.2 信息技术设备:- 计算机数量及配置情况 - 广播电视设备2.2.3 体育设备:- 操场及场馆设施- 器械设备2.3 图书馆:- 图书馆藏书数量- 阅览室面积及座位数- 多媒体设备配备情况3.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3.1 教学管理机构:- 学校领导组织架构- 教务处设置及职责- 学科组织架构3.2 师资队伍:- 教师总人数- 中小学教师比例- 教师学历及职称结构-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情况4.学生管理与教育4.1 学籍管理:- 学生入学条件及流动情况- 学籍档案管理4.2 学生考核评价:- 考试制度与成绩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4.3 学生保健与安全:- 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预防保健与应急措施5.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5.1 课程设置:- 学校课程方案- 课程结构与年级划分5.2 教学实施:- 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 教学材料与资源的使用5.3 课外教育:- 学校课外教育活动方案- 俱乐部与社团组织6.家校合作与社区服务6.1 家长沟通:- 家长会议与家长学校活动-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6.2 社区服务:-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校园规章制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校舍建设管理办法:指定了学校建设与设施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冀教基[2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办学条件
一、学校办学规模、教师配备学校现共有6个教学班,学生总人数300人,平均班额为50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49人,占生源16.67%。
一年级班额为50,二年级班额为48,三年级班额为52,四年级班额为51,五年级平均班额为47,六年级平均班额为53。
以上数据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督导标准》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生源30%以上的学校,年级平均班额,不超过55人的为合格”的要求。
学校在编教职工23名,师生比1:23,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督导标准》中“教职工配备,师生比小学高于或等于1:21”的要求,教师配备能开齐开足所有规定应开课程。
小学高一级教师学历占77.3%,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6人,达到小学教师高一级学历比例不低于70%的标准要求。
二、各场馆室设备设施建设、管理及使用方面学校总面积为4933㎡,生均占地面积17.5㎡,校舍面积为1003.1㎡,生均校舍建筑面积5.8㎡,活动场地为3925㎡,生均活动面积5.0㎡。
以上数据均达到河北省评估标准。
有藏书室1个,阅览室1个,在建电子阅览室1个,图书总册为23934册,生均藏书量21.7册。
图书资料能按图书馆分类法进行分类,图书流通率基本达到要求。
学校有科学实验室2个,科学准备室1个,能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类)》添置实验器材,实验器材摆放有序、合理,能按照要求正常开展教学实验,台帐资料齐全。
有计算机网络教室1个,计算机146台,生均计算机0.13台,计算机网络教室能正常开展信息技术教学,使用记录齐全。
学校设音乐教室2个,美术教室2个,相关教学设备按《河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类)》配备。
在建舞蹈房1个。
有体育器材室1个,按《河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类)》配备了体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器材,器材叠放合理有序。
以上专用教室均能配备相应的配套设施,如电脑设备、灭火设备、专用柜架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全部张贴上墙,有专人负责,总帐、分类帐,使用记录完整清楚。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河北省办学历史悠久,义务教育学校是全省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
幸福祥和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渠道和载体,是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群众期
盼的重要建设项目。
河北省教育厅(2019)92号文件《河北省义务教
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类型比较明确、要求比
较现实、范围比较全面的办学基本规范,是全省受助义务教育学校开
展教育教学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设置,
课程安排,办学场所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办学经费,教育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其中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是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类型,
并明确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全省义务教育任务,必须保障“同等学力”,遵循“人性化、整体化、系统化”的原则;课程安排是规定义
务教育学校的课程要求,必须科学安排,内容充实,要求横向融合、
纵向深化;办学场所建设旨在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教育教学建
设提供有力保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办学设施规范合理;实施
素质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开
展学校的社会实践教育;办学经费按照原则,强调省级及地方经费要有序投入,完善收入来源;教育制度建设面向未来的义务教育学校要明确学校教育管理规范和学校评价管理,探索创新教育模式;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培养模式,实现师资力量快速增长。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不仅树立了义务教育的的坚实的机制,还赋予了义务教育实践者明确的办学指导方针和标准,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规范化、综合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实施这项标准,必将以更加完备的实践方式,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总体办学质量。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网络版)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2024年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上领导讲话(2篇)
2024年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上领导讲话亲爱的各位老师、家长们:大家好!首先,我要对各位辛勤付出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老师们,以及给予我们一如既往支持和关心的家长们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感谢你们为了孩子们的成长和发展,为了学前教育事业的繁荣和进步,默默耕耘、付出辛勤努力。
学前教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每个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我们深知,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基础,是塑造人格、培养能力的关键时期。
我们要努力创造一个积极、健康、愉快的学习环境,为每个孩子提供有利于他们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近年来,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我们庆幸地看到,越来越多的家长意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孩子教育的过程中。
一些优秀的学前教育机构不断涌现,各种教育资源的丰富投入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时,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越来越多的优秀教师加入到学前教育事业中,为孩子们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学前教育事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教育机构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区和家庭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仍然不足,一些孩子们的需求和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新兴科技日新月异的冲击下,学前教育面临着怎样更好地运用教育技术,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等新问题和新挑战。
因此,我们要深入思考和研究,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朝着更高水平、更优质发展。
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水平,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拓宽教育思路,不断更新教育手段和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另一方面,我们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密切合作,互通有无,携手推动学前教育的研究和改革。
我们要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同时,我们要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管和服务,确保孩子们接受到规范、优质的教育服务。
在数字化时代,我们还需要思考和借鉴新的教育模式和方法,灵活运用新兴科技,为孩子们提供更多元、更个性化的学习机会和体验。
3、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完整版)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教育任务。
为了保障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我国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了明确的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学校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首先,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
校舍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应当齐全,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教学条件包括教学用具、教学设备等,保证教学质量。
其次,学校的师资队伍也是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学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教师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另外,学校的管理条件也是办学条件的重要方面。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章程、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等,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学校还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最后,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注重办学特色和办学质量。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发展办学特色,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办学质量,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总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每个学生都能接受到优质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优质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
希望各级政府和学校能够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冀教基[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4〕2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二)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
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
民办小学、初中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二、工作措施(三)明确组织实施主体。
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 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 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它条件。 学生的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河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城区至少篮球场和直道60米田径场1个
150米环
13
生均绿化用地面积
≮0.5㎡
1800/525=3.4
515/185=1.2
328/116=2.8
14
体育与健康
体育1小时/天,2次眼操/天;体质健康及及格率不低于90%
15
在校学习时间及睡眠时间
走读:≯6小时;早晨上课不得早于8点。寄宿睡眠≮10小时
38万/525=724
6
电脑配置(生均图书)
≯10:1;标配网络教室;单人单机
38台
20台
7
图书配置(生均图书)
≮25册;每年新增不少于应有总量的1%
一万册/525=19
3450/185=19
1300/116=11
3699/215=17.2
8
教职工与学生比
县镇1:21;农村1:23
525/34(1:15)
3
生均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和食堂生均面积
≮5.2㎡(不含学生宿舍);≮5㎡,食堂≮2㎡
2330/525=4.4
702/185=3.8
693/116=6
1390/215=6.5
4
实验室
科学:5轨以下≮1个;6-7轨≮2个;
8轨以上≮3;使用面积≮86㎡;
仪器室面积≮43㎡
2个
1个
5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365元
16
教学及辅助用房
普音体美计多媒图书
河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序号
项目
小学
五小
杨小
泉小
下小
备注
1
办学规模(班);班额(人)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教育在人类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义务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基础阶段,对于学生的成长和未来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确保河北省的义务教育学校能够提供优质、均衡的教育环境,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办学基本标准。
二、标准内容1、学校设施:学校设施应满足教学需求,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同时应注重设施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功能性。
2、师资力量:教师数量应满足教学需求,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育内容: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应学生的个体差异和特长培养。
4、教学质量: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同时应注重教学反馈和改进。
5、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体系,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思想教育,同时应学生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6、家校合作: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应注重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施措施1、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标准的具体要求和评估方法。
2、加强宣传和培训,让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入理解办学基本标准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3、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标准的落实。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标准实施情况,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反馈。
四、总结与展望制定并实施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为了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标准的实施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未来,我们将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需求,不断优化和完善办学基本标准,为建设更加优质、均衡的教育环境而努力。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办学目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以育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薄弱学校办学标准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建设类学校占地面积: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20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25平方米。
建筑面积: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6.4平方米。
普通教室:小学不小于61平方米,中学不小于67平方米。
实验室:见电教站。
图书室:见电教站。
计算机室:见电教站。
其他(办公室):教师人均占地4平方米。
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不小于5.5平方米。
锅炉房:小学8—10平方米;中学15—20平方米。
厕所:小学生均0.19平方米;中学生均0.15平方米。
浴室:小学16—20平方米;中学25—50平方米。
厕所蹲位:小学:男生每蹲位25人,女生每蹲位12人;中学:男生每蹲位30人,女生每蹲位15人。
运动场地:小学:18班及以下有200米操场,24班及以上有300—400米操场;中学有300—400米操场。
食堂或伙房(操作间8平方米)、其他用房、淋喷头数、围墙及大门、护坡(按实际测算需求)。
要附平面示意图和其他类明细建筑二、人事类专任教师:小学职工比例1:21,中学职工比例1:16.三、勤工俭学办:双斗桌按2个学人套计算。
(人数除以2)四、教育科:《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高中每班不超过56人。
提倡小班化教学。
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外出打工,自己跟着长辈或亲戚在家里的农村孩子。
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原则上是指出县域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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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高峰,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合理设置。
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为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学生应当以走读为主,平原地区小学不宜建设寄宿制学校,山区根据情况小学高年级可适当集中建设寄宿制学校,低年级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初级中学可建设部分寄宿制学校。
农村地区可适当建设教师周转房。
提倡政府通过校车和公共交通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农村完全小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12个教学班,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2—30个教学班;城镇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18—36个教学班之间.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居住分散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适当缩小办学规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期规划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
第三章办学条件第八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分中心城区(指各设区市、县级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新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两类。
中心城区小学一般不低于15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中心城区以外小学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初级中学一般不低于25平方米,寄宿制中小学相应增加生均占地面积。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小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20平方米,新建初级中学生均占地面积要达到25平方米。
第九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及《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冀教备[2007]5号),《河北省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建设标准(试行)》(冀教备[2005]4号)、《河北省中小学校多媒体教室建设标准(试行)》(冀教备[2005]4号)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
其中:小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室)、体育器材室等。
初级中学教学以及辅助用房应当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理化生实验室、仪器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技术教室、图书馆(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等。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设合班教室。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置图书馆、科学类探究实验室。
第十二条校舍生均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基本指标为: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6.4平方米;规划指标为:小学不低于7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10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按照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5.5平方米,学生食堂生均建筑面积按照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1平方米。
第十四条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完全小学18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4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300—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初级中学应当设置300—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九年一贯制学校18个班及以下应当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27个班及以上应当设置300—400米的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均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当设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每所学校应当建一块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健康快乐园地。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在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师生开展体育活动及其他必要的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至少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和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60米,初级中学100米)。
第十五条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小学科学实验室,应当达到《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方案(试行)》(冀教备[2007]5号)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
教学仪器配备应当达到《河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冀教备[2007]5号)、《河北省小学数学和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冀教备[2007]5号)的基本要求,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达到选配要求。
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65元;初级中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695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河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冀教政体[2002]47号)、《河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冀教政体[2002]47号)、《河北省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冀教体[1991]10号)及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的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每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0:1。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十八条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
馆(室)藏图书内容应当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
馆(室)藏图书,小学生均不低于25册,初级中学生均不低于40册.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逐步实现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
馆(室)藏图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九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的原则配备取暖设施,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4℃。
第四章师资队伍第二十条校长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品德高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相应层次学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5号)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包括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勘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寄宿制学校应当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员和炊事、安全保卫等人员,生活辅导员纳入教师编制管理,炊事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应全部合格,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85%;初级中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70%。
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
建立教师进修培训机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