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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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2.私设会计账簿的; •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
证不符合规定的;
•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
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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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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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行政处分。
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
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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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
管理机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成绩;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全部考试科目的成绩。
• 2.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获得免试考试科目、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3.持证人员未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予以公告。
•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
则和方法的;
•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
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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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罚则
•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
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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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 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
•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
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 责任
• 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了 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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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的;
•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
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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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
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
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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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1)中豪华威食品加工企业2007年1月以来的现金
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 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
设机构等决定,
• 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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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 《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 复的法律责任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
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
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
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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