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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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发〔2011〕1号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编办:
经中央编委批准,现将《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月4日
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
定和备案的意见
为加强对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做好分类试点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分类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标准和范围,从严从紧控制在最小范围;严格备案程序,提高备案时效;坚持分级组织,省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报中央编办备案,省以下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管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不再新设此类事业单位,不得新增此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继续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认定和备案不与个人对号,不涉及人员分流和安置事宜。
二、认定条件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原则性表述不作为认定依据;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作为认定依据。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机构,不纳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范围。
三、备案内容
试点省市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报中央编办
备案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级别、主要职能、设立时间、批准文号、编制数额、在编人数、实有人数、经费形式等。
(二)认定依据。包括每个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及其对应的条文内容。
四、方法和程序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沟通协商
备案前,试点省市机构编制部门与中央编办先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备案名单报省市编委确定。
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拟备案的名单;认定依据是否符合条件;认定依据中相关条文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具体;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主要职责是否明晰、规范等。
(二)报送备案
试点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将与中央编办协商一致并经省
市编委确定的备案名单向中央编办正式报送备案。
正式报备时提交备案报告,附备案名单表格。
(三)备案登记
中央编办收到正式备案报告后,对备案名单进行备案登记。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未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试点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依照本意见,制定省市以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的办法和意见。
附件:1.《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名单汇总表》
2.《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名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