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编办发〔2011〕1号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编办:

经中央编委批准,现将《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月4日

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

定和备案的意见

为加强对试点省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做好分类试点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分类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标准和范围,从严从紧控制在最小范围;严格备案程序,提高备案时效;坚持分级组织,省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报中央编办备案,省以下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管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不再新设此类事业单位,不得新增此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继续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认定和备案不与个人对号,不涉及人员分流和安置事宜。

二、认定条件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原则性表述不作为认定依据;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作为认定依据。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机构,不纳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范围。

三、备案内容

试点省市提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报中央编办

备案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级别、主要职能、设立时间、批准文号、编制数额、在编人数、实有人数、经费形式等。

(二)认定依据。包括每个单位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及其对应的条文内容。

四、方法和程序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沟通协商

备案前,试点省市机构编制部门与中央编办先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备案名单报省市编委确定。

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拟备案的名单;认定依据是否符合条件;认定依据中相关条文的对应关系是否明确具体;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主要职责是否明晰、规范等。

(二)报送备案

试点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将与中央编办协商一致并经省

市编委确定的备案名单向中央编办正式报送备案。

正式报备时提交备案报告,附备案名单表格。

(三)备案登记

中央编办收到正式备案报告后,对备案名单进行备案登记。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未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试点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依照本意见,制定省市以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的办法和意见。

附件:1.《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名单汇总表》

2.《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备案名单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