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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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业主对物业有自治管理权。

全体业主以业主大会,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以甲方的代表身份,和乙方,即委托管理物业的物业公司,协调开展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物业公司,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以乙方的身份,对全体业主开展物业服务工作。

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双方按法律法规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

就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关系,就目前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合作型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双方都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很准确,认识到在法律地位上是相互平等的。

在工作中有商有量,有分有合,各司其职。

双方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在工作中会有争论,甚至争吵,但没有私心作怪,一切从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据理力争,求同存异。

对抗型业委会从成立的第一天起,业委会就表明态度,要和物业公司作对,他们把开发商前期遗留的问题,都算在物业公司头上。

在小区宣传不要缴物业管理费,自己也带头不缴。

千方百计要炒掉物业公司。

而物业公司也要自保,拼命的找其他可以替代业委会的人,把业委会搞瘫痪。

或者取而代之。

依赖型业委会一屁股坐在物业公司一边,不分青红皂白,不问原则是非,全帮着物业公司说话,甚至把业委会的公章,也交给物业公司管。

因为他们有自己的利益所在,物业公司会给他们好处。

还有另外一种依赖型,就是业委会很强势,事无巨细,从管理方针,到人员配置,什么都以业委会说了算。

物业公司仰人鼻息,完全被牵着鼻子走。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现象都不是完全像以上的分类出现,泾渭分明;实际上出现的往往是混合体。

而且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好的也会变成坏的;坏的也会变成好的。

俗话讲:物极必反。

在物业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两者之间,如何处理好相关的关系?应该看到,有不少业委会的主任、委员,他们自愿义务为全体业主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物业公司协调、监管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 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 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与小区居住环境、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重要角色。

它们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微妙,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对于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简单来说,就是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对小区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而业主委员会,则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其职责涵盖了诸多方面。

从小区的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到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再到小区的安全管理等等,事无巨细。

一个好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和价值。

然而,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比如小区垃圾堆积如山、电梯频繁故障却无人维修、安保措施形同虚设等,那么业主的生活质量将大打折扣,甚至会引发业主的不满和投诉。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则为业主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小区管理的平台。

业主委员会成员通常是由小区内热心公益、有责任心的业主组成。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必要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小区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等。

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有效地促进双方的沟通与合作。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依靠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比如,在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收取物业费等方面,都需要业主委员会的参与和协助。

而业主委员会也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来实现小区的良好管理和运营。

只有双方密切合作,相互支持,才能共同为业主创造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常常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

业主委员会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及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社会学院08(3)班朱雪莲26号【摘要】一个物业价值的成功实现,业主、发展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互相配合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很难想象如果三方谁跟谁都过不去,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因三方对立而造成相应物业出现混乱的现象,那么,这种情况能不能避免呢?我认为是可以的,这就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调停和平衡的作用。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关系一.业主委员会概述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必须满足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小区的入住率超过50%。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小区有800套房子的话,必须有400套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即业主达到或超过400户才行。

当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入住率即使不足50%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足了基本条件,接下来我们分六个步骤来说明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各个阶段的需求。

1.前期准备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

2.成立筹备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工作,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形式和成立办法,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参选业主的资料,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业主,并签收条。

4.筹备组验票收回选票后,筹备组应公开验票工作,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

浅析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

浅析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

暨南大学教育学院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专业:物业管理(本科)论文摘要“物业管理是近些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业委会制度的建立,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相关物业管理的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

[1]”做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主体,如何处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关系是多年来长期困扰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核心问题。

因此,作者结合平时物业管理实践的经验,重点分析研究了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相关关系。

本文主要阐述针对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强调处理好二者关系的重要性,并在理论的角度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找出解决处理二者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物业公司业委会物业管理业主自治关系整合目录引言 (1)1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1)2处理好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关系的作用 (2)2.1物业公司利益 (2)2.2业主利益 (3)2.3社会利益 (3)3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分析 (4)3.1法律关系 (4)3.2协作关系 (4)3.3矛盾关系 (4)4处理好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关系的对策 (5)4.1角色定位 (5)4.2关系整合 (5)4.3交流沟通 (6)4.4因地制宜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6)致谢 (7)参考文献 (7)论文评定表 (8)引言当今社会一个大的主题是“创建和谐社会”,殊不知和谐社会的基源来自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谐和,提及此,也是本人想写此文的目的之所在!在本人就读物业管理本科期间,曾多次参加了学校举办的物业沙龙,也与学友曾探讨过一引些物业管理的案例及实操,但多数学友工作的环境及所在物业公司签约的甲方都不是业委会,所以很多处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的方式方法略有不同,仅仅只是站在开发商、业主或物业公司的角度来分析处理,忽略了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集合体,故处理问题肯定会片面而不周。

论如何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

论如何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

论如何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是社区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两者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些处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关系的建议:1. 明确职责分工: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业委会主要负责代表业主的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而物业管理公司则负责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2. 建立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的成员有机会面对面交流,讨论社区管理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3. 制定合作规则:双方应共同制定合作规则,包括决策流程、财务管理、服务标准等,确保双方的行为都在规则框架内进行。

4. 增强透明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委会和业主公开其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财务报告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减少误解和猜疑。

5. 培养专业团队:物业管理公司应培养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业委会和业主的信任。

6. 建立反馈机制:业委会应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收集业主的意见和需求,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反馈,并监督其改进。

7. 处理冲突:在出现分歧和冲突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8. 共同规划社区发展: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应共同参与社区的长远规划,包括设施升级、环境改善等,以提升社区的整体价值。

9. 加强法律意识: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10. 培养社区文化:通过组织社区活动,加强业主之间的交流,培养社区文化,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通过上述措施,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可以建立起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糸,该怎么处理?

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糸,该怎么处理?

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糸,该怎么处理?这三者关系既简单又复杂。

一般来说,小区一切权利由全体业主说了算,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要为业主的利益负责,物业是服务于全体业主。

但在现实生活中,以上关系表现得并不十分清晰,甚至出现颠倒。

业委会往往会并不能尊重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没有一定的工作规程,缺乏监督机制,常常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

业主大会一年也开不了一次,或几年也不开一次。

由此使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物业公司则一切以赢利为目的,小区交给他们管理,往往注重了经营,忽略了服务,让业主十分寒心。

特别是个别人谋取业委会的职权后,与不良物业一啪即合,相互勾结,把小区当成自己个人办的公司来进行经营。

甚至出现私分侵吞公共所得情况。

以至在很多小区都会出现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要理顺这三者关系。

首先,应该让全体业主明白小区管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

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影响将越来越大。

这三者关系处理不好,问题也会越来越多。

所以一定要积极关心小区管理,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要推选真正关心和维护小区利益,不谋私利的业主代表,出来管理小区事务,同时积极支持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千万不能轻易把自己的权利全权委托给一个无法足够令自己信任的人;再次,要选聘一个好的物业来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主要应该订好服务合同,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规定订细、订清楚,有的小区尝试让几个物业来竞标的办法,有一定参考。

另外,业委会成员应该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定期开业主大会,定期公布帐目,以便更好获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要清楚小区管理与住房建设一样,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是所属地的住建局,业委会的成立后在他们备案,另外当地社区也有一定的指导职能,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这两个部门反映。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应当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是主人与管家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委托者、聘用者、物业主人。

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聘用、做全体业主的管家人。

作为被委托人来说,委托人委托你做什么,不委托你做什么,这是委托人的权利,当然要由委托人决定,而不能由被委托人决定。

目前的物业管理体制则与此相反。

现行的作法是,先由开发企业组建物业公司或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和收费标准均由物业公司决定。

然后由业主被动接受。

这里,完全取消了业主对自有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权和决策权,混淆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现行的政策规定给了物业公司过多的权利,甚至把某些本来属于业主的权利也给了物业公司。

例如,对住宅区的物业采用哪种模式管理,应当由业主选择决定,有关部门却把这个权利给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又如,住宅区物业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本应由业主率先提出,然后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目前却完全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决定。

再如,住宅区内院落土地的使用权和已经列入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出租收入(包括停车位的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

然而,目前的出租收入却全部归物业公司。

这对广大业主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也许有人会说,物业公司收了这笔钱可以折抵一部分物业服务费。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物业服务费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了约定,业主该交多少就得交多少,一点也不能少交。

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地上停车位的出租价格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业主占有房屋所有权面积的比例,将租金收入分配给每户业主所有,并根据每户业主应得金额折抵其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只有这样,才能让业主行使自己的收益权,使共有收入得到合理分配。

现行的做法既侵害业主的收益权,又无法做到公平合理,因而是应当改变的。

这里顺便谈一下地下停车位的涨价问题。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

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试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是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大家所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以及焦点问题。

本文试图从物业管理权利来源的源头出发,针对物业管理委托、委托代理以及代理概念的误区和对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危害,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期望给大家一个满意和明确的解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关键要素,也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之所以法律、法规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主、住户的权利与义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四是作为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各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六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七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倪斌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情原告:厦门鹏来物业公司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厦门市东悦庭小区从2005年底起相继有13名业主擅自在楼顶平台上搭建轻体房、在公用楼道安装防盗门、超出外墙体安装防盗窗等等,引起绝大多数业主的不满。

2006年初东悦庭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曾就此事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2006年10月,鹏来物业公司收到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函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于一星期内向13名违规业主发出警告函,限定违规业主一个月内拆除违规安装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否则物业公司将以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鹏来物业公司未予理睬,也未及时解决矛盾。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不力,2006年11月再次向鹏来物业公司下发“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对13名违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不起诉违规业主,业主委员会将对物业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有可能解聘物业公司,另聘新的物业公司对东悦庭进行物业管理。

鹏来物业公司不满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双方产生争执。

2006年12月中旬,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厦门某报上刊登广告,准备于2007年2月1日起要为东悦庭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

2007年初,厦门鹏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1、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对鹏来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2、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在厦门某报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鹏来物业公司诉称,东悦庭近阶段经常出现部分业主破坏东悦庭环境的恶性事件属实,原告已经根据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查和劝阻,并会适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但是,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经常给原告施加压力,并以领导的身份向原告发函、发通知书,责令原告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处理违规业主。

而且在合同期内,业委会不得登广告另行选聘新物业公司。

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履行管理职责,给原告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业主委员会怎样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怎样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怎样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怎样处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两年前,《中国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他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我同时也看到实际工作中确实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一些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不和谐的关系,制约着行业的纵深发展,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如何处理好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则显得十分重要。

在多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融洽关系对整体物业管理工作的推进作用,也体会到不和谐的两者关系,给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

因此,两者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一个项目的走向,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毋庸置疑,物业管理企业千差万别,服务的品质良莠不齐,难免业主会有怨言,现在我们以服务好,品质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例,说明一下业主委员会应该如何做好自身工作而服务业主。

首先,业主委员会要规范自身的管理服务行为物业管理项目各异,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背景了属不相同中,一个大家共同的目标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用文字记录下来,使广大业主真正体会到业主委员会“真心为民”的做法。

而且能够避免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调整发展方向,避免让物业管理企业无所适从,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内部成员的分歧,一量有了广大业主共同中认可的发展方向,业主委员会在选聘、辞退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交往中都能够加以遵循,对各方都是十分有益的。

实践中关系不融洽的项目都有模糊或清晰的发展方向与定位,而关系不好的项目大都是没有共同的愿景。

因此,明确愿景,形成共同的目的感和命运感,是构建各谐社区的基石。

其次,打破藩篱,与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可靠的相互信赖的关系。

信任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各项工作无处谈起,为此,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摒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头”的观念。

要主动搭起信任的桥梁,坦诚相待,反物业管理傿看作社区的一个成员,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认识、沟通与交流。

浅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居委会关系

浅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居委会关系

浅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居委会关系浅析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居委会关系提要:当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不是十分顺畅,甚至常常发生矛盾和纠纷;逢一些节假日,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还可以共同组织人员入户走访,了解业主情况,看望、慰问老人。

更多精品行政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社区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没有和谐社区不可能有和谐社会。

物业管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创建和谐社区是物业管理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笔者认为,创建和谐社区,物业管理企业除了做好基础的服务工作外,最重要的工作还有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企业要处理好与业委会及居委会的关系,并能够积极解决三者之间的矛盾;二是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打造适合小区的社区文化。

一、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居委会“三方互动”一部运转的机器,每一个螺钉、部件、子控制系统都要行动一致,协调一致,听从一个指令。

同样,没有一个和谐、高效的社区组织核心,和谐社区就无从谈起,构建和谐、高效的社区组织核心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关键。

社区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关系: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

对居委会而言,一方面,应成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协调者,另一方面,应成为业主利益的保障者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监督者;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业委会则代表着业主利益,是小区物业管理监管的主体。

站在构建和谐社区的高度,一定要理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三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使所辖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相处和睦、生活便利”。

例如,北京市某小区在处理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做法颇值得借鉴。

该小区的具体做法是:建立居委会主任、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和业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开一次会议,对整体性、突击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属于物业管理机构,二者实行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他们共同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物业;所不同的是,物业管理公司收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物业,而业主委员会则代表业主的利益来管理物业;这客观上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
1、法律上的平等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刮泥公司是委托与受托、聘用与受用的关系;在法律上,业委会有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五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2、经济上的交换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在提供服务时应获得相应报酬;同样,业主享受这些管理服务时也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二者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立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向业委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其监督;业委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工作;并暗示缴纳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上是平等且具有交换关系;
3、工作上的合作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再管理物业的过程中要经常也业主委员发生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的利益也要和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一般说来,委托合同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的权利义务,如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有义务把重大管理措施提交业委会评议;业委会有权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有义务协助物业
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这都是双方之间合作关系的表现;此外,二者关系在完全市场条件先和非完全市场条件下有所不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制公司的关系.doc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制公司的关系.doc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

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

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业主物业管理费从何时起付? -; ;问:按照规定,物业管理费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请问交房之日如何认定?以实际交房之日,还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区已交房,但业主事后发现开发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条件下向业主交房,是否可以认为交房并不是实际交房之日,待开发商满足交房条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答: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管理与服务所需的费用,按照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交房付费的日期是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或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为准。

如在交房过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小业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条件,此期间的费用则由开发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条件为止。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浅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浅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商品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两化”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物业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大多都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故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此问题作一番抛砖引玉的初浅探讨。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计划经济年代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传统房产管理相比,物业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其最基本的特点是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

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内部的常设执行机构。

它由业主团体内部各个成员按一定程序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处理业主团体的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实现业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关键。

物业管理公司则是对建筑物进行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过去我们大都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引起的片面理解,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委托的产生、发展是由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

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目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前不少城市⾥的⼩区都会组建本⼩区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本⼩区的业主组成,为本⼩区业主积极的争取权益。

⼩区除了有业主委员会,还有物业管理公司,那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是什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1.完全市场条件下的相互关系。

在完全市场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有如下特点:(1)决策⼈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是雇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的情况和多数业主的意志,有权选择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提供服务性管理。

(2)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受托是⼀种合同关系,是⼀种市场的双向选择。

业主委员会愿意出多少钱以购买什么样的服务,物业管理提供何种服务要按什么标准收费,完全是⼀种交易谈判,⽽不是⾏政分配。

(3)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独⽴运作的,互不⼲扰,双⽅可以因发展变化的需要,在协商⼀致条件下续签、修改或解除合同,但都⽆权⼲预对⽅的内部活动。

2.⾮完全市场条件下的相互关系。

在⾮完全市场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有如下特点:(1)物业的委托⼈是⼀个公司或⼀个机构,不是⼀个由许多业主依法组织起来的群众⾃治组织。

(2)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司是在母公司的⽀持下,直接组织产⽣出来的,其⽇常的经营活动多受到母公司的监督和制约。

(3)物业管理权的取得是通过单⽅授权产⽣的,不是市场竞争。

3.地位上的平等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是受委托⼈和被委托⼈、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属关系,双⽅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或不委托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由。

在组织关系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4.⼯作上的合作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的过程中经常要和业主委员会发⽣联系,业主委员会为了业主们的共同利益也时常要和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由此产⽣它们之间的合作⼯作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物业管理服务在一个小区或者住宅区的日常运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房产,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促进居民的舒适和安宁。

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的组织,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的执行。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1. 职责与权力分工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维护、修理、安全保障、排污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他们通过聘请维修工人、清洁人员和保安人员等来执行这些职责。

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代表业主,参与小区决策、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确保居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他们有权利参与物业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程序,如招标、合同签署等。

2. 合作关系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合作与互助的。

双方均应意识到彼此的重要性,以共同达到提高小区生活质量、促进住户满意度的目标。

物业管理公司应敞开心扉与业主委员会沟通,及时反馈并解决业主们的问题和需求。

业主委员会则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为业主发声,推动物业服务的改进。

3. 沟通与协商为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良好关系,沟通与协商是不可或缺的。

物业公司应定期与业主委员会开会,向其汇报工作进展,解答疑问,并征求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重大决策或改变,物业公司应事先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且密切合作共同制定行动计划。

4.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为维护信任与合作,物业管理公司应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披露。

相关财务信息、合同等应随时向业主委员会公示,以保证决策和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小区的安全、维修和其他问题,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5. 紧密合作与共同目标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应保持紧密合作,共同追求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和居住环境的目标。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推动居民参与、提高小区设施的质量和维护程度。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携手合作,开展居民培训和社区活动,以建立更加和谐的小区社群。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拥有一定范围的物业,业主委员会管理是其所代表的业主们的物业,而物业服务企业是受委托管理业主们的物业,由此它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主要机构。

在物业管理市场上,物业服务公司是供应方,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方,搞好物业管理,要求双方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实行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与物业服务公司的专业管理相结合。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分歧,正确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安居乐业”的环境和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

只用妥善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开展,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物业管理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性行业,它的职能用两句话概括起来,就是“对业主提供服务,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被委托方和委托方的关系,是合同双方的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一是对业主提供有偿的各项生活服务,二是对业主的物业(房屋、附属物、设备、场地、环卫、绿化、道路等等)进行有偿的专业化管理,而这种管理的实质也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是物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管理业主的部门,它的管理职能是通过执行委托管理合同来体现的。

因此,小区管理的重大事宜,如规章制度、服务项目等,应该是由业主大会或其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作出决策,然后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去执行、实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的概述(一)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业主也要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委托合同实现的,同时,双方都是独立运作的组织都无权干预对方的内部活动。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 员会的关系如何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 员会的关系如何

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如何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这俩就像是小区里的一对“欢喜冤家”。

咱先来说说物业管理。

这物业管理啊,就像是小区的“大管家”,管着小区里的各种事儿。

从小区的卫生打扫,到花草树木的修剪;从公共设施的维护,到安全保卫工作,哪一样都少不了他们。

就拿我住的小区来说吧,有一次小区里的路灯坏了好几盏,晚上走路黑黢黢的,怪吓人。

业主们把这情况反映给了物业,没过两天,物业就安排人来修好了。

那效率,还真不错!还有一回,小区的电梯出了故障,也是物业赶紧联系维修人员,很快就让电梯恢复了正常运行。

可有时候,物业管理也会有让人不太满意的地方。

比如说,物业费收得不清不楚,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

有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态度还不怎么好,业主去反映问题,爱答不理的,这能不让人生气嘛!再来说说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呢,那可是代表着咱们广大业主的利益。

他们就像是业主们的“发言人”,要跟物业沟通协调,争取让小区的管理更贴心、更到位。

我有个朋友,他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特别给力。

有一次,物业想要涨物业费,但是又说不出个让人信服的理由。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们可不含糊,挨家挨户收集业主的意见,然后和物业坐下来好好谈。

最后,物业不仅没涨成物业费,还承诺会提升服务质量。

不过,业主委员会也不是那么好当的。

要想真正为业主们争取到权益,得花不少时间和精力,还得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

而且,有些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太理解,不支持不配合,这也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起来很有难度。

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其实应该是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

物业管理需要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才能更好地服务业主;业主委员会也需要物业管理的配合,才能把业主们的诉求落实到位。

比如说,小区要进行环境改造,这就需要业主委员会提出合理的方案和建议,物业管理负责具体的实施和执行。

要是双方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那小区的生活环境肯定能越来越好。

但现实中,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之间也会有矛盾和冲突。

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

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

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又到了每日范文模板时间,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冲突及解决的论文的非常好的范文,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总结计划的地方有很多,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参考一下吧![摘要]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由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或者缺失、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公司身份异化、物业服务契约的签订和履行处于不完全契约状态等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社区建设。

因此,针对冲突产生的原因,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缓解二者问的冲突,改善社区治理现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对策[作者简介]王静,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XX 级硕士研究生,山东济南250100[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XX)11-0128-03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导致住房产权关系变迁,物业管理随之兴起。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都属于物业管理机构,二者实行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共同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物业,从而实现物业的保值和增值。

然而,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和冲突不断。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冲突的表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冲突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低。

在20XX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电视观众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中央电视台关于物业服务的调查显示,有40.34%的观众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有36.61%的观众对物业服务非常不满意。

其次,物业公司乱收费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引发的冲突。

乱收费现象包含两大类,一类是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另一类是物业公司在收取水费、电费时自立项目,在原收费标准上强行加收手续费。

最后,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谋取私利侵犯业主利益引发冲突。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

解读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涉及到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等诸多主体 ,如何协调和理顺这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共同发展的繁荣局面 ,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然而,在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 ,相互掣肘;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 ,职能交叉;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之间 ,多头管理。

上述状况是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观念上的陈旧落后和传统上的不良影响造成的。

因此 ,有必要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以形成各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分工合作 ,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共创和谐的物业管理局面。

一、当前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应该说 ,当前物业管理的实际运作总体上是好的 ,一些小区做法较为规范 ,比如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一般通知居委会委员参加 ,物业公司的重大决策通常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较为努力 ,充分发挥了指导、协调的作用 ,基本上形成了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相互配合、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相互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到位 ,各主体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理想局面。

当然 ,毋庸讳言 ,也存在部分小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顺、管理模式僵化、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紧张、居委会与物业管理职能交叉等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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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
倪斌鹭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情原告:厦门鹏来物业公司
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
厦门市东悦庭小区从2005年底起相继有13名业主擅自在楼顶平台上搭建轻体房、在公用楼道安装防盗门、超出外墙体安装防盗窗等等,引起绝大多数业主的不满。

2006年初东悦庭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曾就此事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2006年10月,鹏来物业公司收到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函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于一星期内向13名违规业主发出警告函,限定违规业主一个月内拆除违规安装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否则物业公司将以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鹏来物业公司未予理睬,也未及时解决矛盾。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不力,2006年11月再次向鹏来物业公司下发“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对13名违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不起诉违规业主,业主委员会将对物业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并有可能解聘物业公司,另聘新的物业公司对东悦庭进行物业管理。

鹏来物业公司不满业主委员会的做法,双方产生争执。

2006年12月中旬,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厦门某报上刊登广告,准备于2007年2月1日起要为东悦庭选聘新物业管理公司。

2007年初,厦门鹏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
要求:1、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对鹏来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2、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应在厦门某报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原告鹏来物业公司诉称,东悦庭近阶段经常出现部分业主破坏东悦庭环境的恶性事件属实,原告已经根据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查和劝阻,并会适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但是,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经常给原告施加压力,并以领导的身份向原告发函、发通知书,责令原告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处理违规业主。

而且在合同期内,业委会不得登广告另行选聘新物业公司。

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履行管理职责,给原告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被告东悦庭业主委员会辩称,部分业主出现违规行为,给东悦庭其他业主的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鹏来物业公司对此种现象置之不理、视而不见,其失职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被告代表东悦庭全体业主向鹏来物业公司发函、发通知书,只是希望鹏来物业公司引起重视,并及时处理部分业主的违规行为,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被告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而报纸广告是业主委员会的选聘意向,与原告无关。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鹏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鹏来物业公司在管理东悦庭期间,拥有自主经营权,不受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和安排。

在本案中,东悦庭部分业主破坏东悦庭环境,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发现此种情况后,要求鹏来物业公司及时处理,但鹏来物业公司怠于处理。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向鹏来物业公司发函、发通知书,要求鹏来物业公司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解聘鹏来物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干扰了鹏来物业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其强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按照其提出的处理意见处理违规业主,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行为的责任。

另在双方合同期间,业委会的登报广告违反正常选聘程序,应予停止。

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鹏来物业公司的强制行为;驳回原告厦门鹏来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提起上诉,不久撤诉。

法律评析一、为什么被告厦门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原被告双方的正确定位应该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确立管理或服务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

具体表现为:二者通过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形成聘任关系,鹏来物业公司向东悦庭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东悦庭业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业主委员会则负责对鹏来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都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在双方协商的范围内发生效力。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对于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位发生了错误,同时也没有认清自己的权利范围,将平等的合作关系扭曲为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从而导致要求物业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明显忽视了鹏来物业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所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就业主违规搭建问题,业主委员会可以与鹏来物业公司协商处理,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但绝不能强制要求鹏来物业公司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
作。

对于鹏来物业公司来说,物业公司有权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处理,采纳或不采纳该建议,都应当由鹏来物业公司自主决定。

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根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和处理违规业主破坏小区行为的权利,即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不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领导。

因此,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强制物业公司工作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如何从本案理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目前业主维权难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业委会的工作不能与物业公司相制衡。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乏力”。

在很多小区里,业委会大多由一些稍为热心的闲暇或退休居民组成,专业水平与参与度低。

业委会基本上只能利用闲暇时间开会,消极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职责,许多业委会形同虚设。

即便业委会通过了一些决议,但执行时只能靠自觉。

而这些“软肋”恰恰为物业公司所熟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各干各的,物业公司高收费却提供低标准服务,对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及建议视若无物。

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的“越位监督”。

一些业主委员会常常以业主代表的身份,以“一切为了全体业主”来维护业主利益为依据,要求物业公司听从自己的安排。

业主委员会插手于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通过直接下发通知的方式对物业公司提出服从性的强制要求。

物业公司方面只能完全听从业主委员会的安排、建议,经常丧失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性。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制衡关系是指双方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

不论是缺乏对物业公司工作的有效监督,还是使物业公司的工作处处受制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之下,都是错误的,都不利于物业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都不能保证物业管理的质量。

没有监督,必然导致物业公司的服务在短期盈利思想的支配下,无法以业主的利益为重;而过度的监督,则使物业公司的经营自主性受到损害,使其专业性服务的特点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本案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也可以视为对双方关系的一种“制衡”。

其一,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强制行为前,曾通过正常渠道要求鹏来物业公司及时处理,但鹏来物业公司怠于处理。

由此可以认定鹏来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力的不当行为,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强制行为事出有因。

其二,本案中东悦庭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给现任物业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其内容并没有诋毁和诽谤物业公司的意图,东悦庭业主委员会在报纸上登报准备选聘是一种意向,并未正式开始履行。

因此,鹏来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业委会致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业主权益受损?对于本案情况,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可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针对违规业主,在物业公司处理不力的情况下,建议受损的其他业主直接起诉违规业主;或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授权,由业主委员会起诉违规业主。

其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造成东悦庭其他业主权益受损,必须判断物业公司违约侵犯的只是部分业主的权益,还是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以鹏来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履行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的权益只涉及单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受损的业主以鹏来物业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受损业主对侵权业主提起诉讼。

但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都不能仅以物业公司没有接受自己的强制建议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只是一味地主张自己的经营自主权,而拒绝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建议及监督,也是不对的,业主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在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时候,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或建议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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