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0]67号
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0)67号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建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座落在本市范围内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含二十四米)以上的其它民用高层建筑。
第四条消除高层建筑的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确保高层建筑安全,是每个管理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负责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由报建特许人将工程设计图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未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开业使用。
第七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明确职责,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施工与消防的供水应同步到位,并保证消防供水有效射程不少于十三米。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引言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经济中心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对于保障市民的居住安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总结,以便使广大市民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规范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等环节的行为,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单位、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涉及房屋管理的相关主体。
二、主要内容1. 房屋建设管理本细则要求房屋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前必须明确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同时,对于房屋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落实。
2. 房屋维护和修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房屋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及时进行房屋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的基础设施、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的正常、安全运行。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将修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3. 房屋装修管理细则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包括装修前的备案登记、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监管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后的竣工验收等环节。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对于装修材料的使用标准和检测要求,以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房屋租赁管理对于房屋租赁行为,《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房东必须提供满足房屋安全基本要求的房屋,租户有权要求房东提供相关的房屋安全证明文件。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气设备安全等具体要求。
5. 房屋销售管理细则对于房屋销售活动也进行了规范,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给购买者,并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证明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DGJ ArrayJXXXXX-2009 DGJ32/J XX-2009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Constructional Standard of ResidentialPrivate Mailbox(征求意见稿)2009-XX-XX 发布 2009-XX-XX 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前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9〕9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六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信报箱布局与设计;4.信报箱产品;5.信报箱安装与验收;6.信报箱管理。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为了提高本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反馈给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南楼三楼,邮编210013),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信报箱布局与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2 单元信报箱、信报箱群的设计要求 (4)3.3信报箱间、信报箱亭的设计要求4 信报箱产品 (6)4.1 信报箱类型4.2 信报箱结构4.3 产品规格4.4 材料4.5 信报箱标识和包装5 信报箱安装与验收 (10)5.1 一般规定 (10)5.2 安装要求 (10)5.3 竣工验收6 信报箱管理 (12)附录A 信报箱产品类型 (13)附录B 信报箱安装质量验收记录 (18)本规范用词说明 (19)条文说明 (20)1 总则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规范我省住宅信报箱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各类住宅楼建设工程的信报箱(单元信报箱、信报群、信报间、信报亭,以下简称信报箱)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管理。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2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3.4.3 (调整) 对应5.4.4 对应5.4.5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
说明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 严格,有“措施” (调整) 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也不允许 置在下层住户的卧 室、起居室(厅) (厅)、厨房和餐厅的上 层。 和厨房的上层。可 布置在本套内的卧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 室、起居室(厅) (调整)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和厨房的上层;并 和餐厅的上层;并均应有防 均应有防水、隔声 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
说明 2.0.22代替 原概念不清,过 多歧义,原高规 相关内容被住宅 建筑规范取代 2.0.22代替 原概念不清,过 多歧义,原高规 相关内容被住宅 建筑规范取代
2.0.21 (取消)
2.0.22 (取消)
通廊式高层住宅 由共用楼梯、电梯 通过内、外廊进入 各套住房的高层住 宅。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3.2.1 (调整) 对应5.2.1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
说明
3.2.2 (调整) 对应5.2.2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调整) 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m2 ;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 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m2 ; 1双人卧室为10 m2;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2单人卧室为6 m2; 12 m2 。 3兼起居的卧室12 m2; 5.2.2 起居室(厅)应有直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 接采光、自然通风, (调整) 不应小于10 m2 。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m2。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
住宅信报箱是住宅小区中非常重要的设施,它不仅可以方便居民收发信件和快递,还可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因此,住宅信报箱的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以下将从设计、材料、安装等方面介绍住宅信报箱的建设标准。
首先,住宅信报箱的设计应当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设计时需要考虑到居民的数量、信件和快递的种类和大小等因素,确保信报箱的容量和大小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
同时,设计时还需要考虑到美观和实用性,确保信报箱的外观和结构能够与小区环境融为一体,方便居民使用。
其次,住宅信报箱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材料的选择应当考虑到耐用性、
防水性和防腐性等因素,确保信报箱在各种恶劣天气条件下都能正常使用。
同时,材料的安全性也是非常重要的,确保信报箱的材料不会对居民的健康造成任何影响。
另外,住宅信报箱的安装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安装时需要考虑到位置的选择、固定方式和防盗措施等因素,确保信报箱能够稳固地安装在小区内,并且能够有效地防止盗窃和破坏行为。
除此之外,住宅信报箱的维护和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小区物业应当定期对信
报箱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信报箱的正常使用。
同时,居民也应当爱护和维护信报箱,不得随意破坏和污染信报箱,确保信报箱的整洁和美观。
综上所述,住宅信报箱的建设标准涉及到设计、材料、安装、维护和管理等多
个方面,需要小区物业和居民共同努力,确保信报箱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便利的服务。
希望各个小区能够重视住宅信报箱的建设标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住宅建筑规范最新版本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最新版本住宅建筑规范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性适用于全国城市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表所示:一、低层住宅为第二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合计。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能源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而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选用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出现。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思想,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老年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商住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机械加工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灵活性。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焦敬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穗府[1983]7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7月29日穗府〔1983〕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一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工作。
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掌握政策原则,经常督促检查。
对于只需发还房屋产权而不需要发还使用权的房子,可尽快将产权发还给业主。
对需要发还使用权的,应按照现在“谁使用,由谁腾退,以系统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由使用住户单位负责腾退。
凡有条件腾退或已解决了“四种人”住房的单位,在退还房屋产权的同时,也应退还房屋使用权。
凡暂时退还房屋使用权有困难的单位,应作出具体计划,分期逐步退还。
对少数无单位住户的腾退问题,由各区、县房管局认真加以调查,准确掌握情况,逐户登记列册报市房管局,以便研究处理对华侨、港澳同胞的房屋退还问题,应予优先解决。
以上通知,不登报,不公开宣传。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八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指示,我市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又进行补改。
共改造一万户,房屋三百万平方米。
这对适应生产建设需要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也存在遗留问题:一是有些区、县,降低了起改点,扩大了改造面,错改了部分房屋。
二是在补改的房屋中,有的发定租的时间较短或根本没有发定租。
三是对一些业主留房偏紧或没有留房。
四是对漏改、缓改的房屋补不补改不明确,“文革”中又“双代”(代收租、代修缮)了部分符合私改条件的私房。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修编学习_2012.0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修编学习2012.05.一.修编原因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自1999年施行已逾十年,2003年局部修订,至今已有七年,其间我国住宅品质有很大变化。
现在版本重新修订,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变化。
2.及时修改《住宅设计规范》中的指标,将有利于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3.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的内容:①两本规范分别针对“设计”和“建筑”,允许两本规范有不同表述,基本要求不相悖。
②本规范主语“住宅设计”,对象“设计人员”,产品“图纸”,控制“单项工程”质量。
③本规范强调住宅设计技术措施,非强条占较大比例。
原规范中强制和非强制内容拆开表述。
④《住宅建筑规范》中不宜列入本规范:许可原则、室外环境、结构、材料、地基基础、防火、节能设计、使用与维护等。
⑤增补:安全疏散、噪声和隔声、室内空气、中水系统、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
•《住宅设计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条文对比《住宅设计规范》条文共144条《住宅建筑规范》共198条其中53条内容列入《住宅建筑规范》形成相关条文59条强制性条文23条,17条列入《住宅建筑规范》,6条未列入,另有36个非强制性条文列入《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二.主要修订内容:1.对总则和术语有较大修改适用范围:“城市住宅设计”改为“城镇住宅设计”。
原规范总则9条,根据新编写规定提炼为4条。
总体性能和质量要求,增设第3章“基本规定”。
多数术语重新核对,回避“公寓”、“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
增加“住宅”、“凸窗”等术语条文说明。
2.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的内容原36条非强条列入《住宅建筑规范》,修编需按强条表述。
两本规范分别针对“设计”和“建筑”,允许两本规范有不同表述,基本要求不相悖。
本规范主语“住宅设计”,对象“设计人员”,产品“图纸”,控制“单项工程”质量。
3.简化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本次修编重点论证的问题。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区[2009]17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除应遵守《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厦:指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区非农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
(三)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四)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五)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
XX市地方标准XX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编制部门:深训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XX市规划国土局试行日期:1999年7月1日关于颁布试行《深训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的通知“深规上[1997] 254号各建设,设计单位:为使XX市民用建筑符合XX市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XX市民用建筑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我局委托XX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编制完成了《XX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局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于1999年7月1日颁布试行。
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国土局。
今后XX市的民用建筑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规定》未涉及到的部分应按国家,XX省和XX市现行的有关规X,规程和标准执行。
试行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通告XX市规划国土局建筑法规执行处,便于今后修订。
附件:〈〈XX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目录1.总则………………………………………………………12.建筑………………………………………………………22.1一般规定…………………………………………22.2建筑设计…………………………………………42.3建筑分项设计……………………………………102.4汽车库……………………………………………172.5建筑防火设计……………………………………202.6建筑防水设计……………………………………222.7环保设计…………………………………………252.8节能设计…………………………………………252.9智能建筑设计……………………………………263.结构……………………………………………………283.1一般规定…………………………………………283.2结构选型…………………………………………293.3荷载………………………………………………303.斗计算软件及计算分析……………………………303.5地基与基础………………………………………323.6其它………………………………………………324.给水排水………………………………………………344.1给水………………………………………………344.2排水………………………………………………374.3室外给排水…………………………………………384.4消防…………………………………………………384.5其它…………………………………………………395.采暖通风与空调…………………………………………415.1室外。
广州市住宅设计规范
颁布日期:1997-09-01执行日期:1997-09-01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总则1.0.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1.0.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1.0.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1.0.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1.0.7 本规范从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1.0.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分类及户型2.1 分类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2.1.1.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1.1.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2.1.1.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2.1.1.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2.1.1.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2.1.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2.1.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2.1.5 住宅顶层为两层一户的跃层住宅(或称复式住宅),其跃层不计入控制层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穗府[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1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中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6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二、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由牵头修订部门在有效期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三、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和城镇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8号),内容不涉及社会行政相对人,转为内部管理制度,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四、除上述文件外,穗府〔2009〕58号文件中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所公布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的,效力自动终止。
五、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在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附件:附件1.附件2.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并须在有效期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10204【实施日期】 1991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全文如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
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
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布日期】•【字号】穗规法[2001]12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的通知(穗规法[2001]12号)本局各业务处室、各规划分局、各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经我局业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规处联系。
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筑物的使用,查处违法改变使用功能从事生产和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十个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部门对未经批准改变合法的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规划处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和图纸中载明的使用功能改变为其他功能。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其附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图以及当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其他规划许可文件。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改变住宅建筑使用能,应当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优先安排小区的市政、公建配套用房。
第二章申请和处理程序第四条已经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年审前,向市或者区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处理,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穗字[1998]24号)中《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广州市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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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12.09
•【字号】穗府[1992]74号
•【施行日期】1992.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穗府(1992)74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
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
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
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