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诚信档案库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记录,是医务人员执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五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学历、专业、职称、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单位等。
(二)执业经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晋升、进修学习、科研项目、论文发表、学术交流等。
(三)职业道德表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医德医风评价、患者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四)业务能力:专业技术水平、诊疗能力、医疗质量等。
(五)奖惩情况:表彰奖励、处罚处分等。
(六)继续教育情况: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六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由医疗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入职时,医疗机构应收集其基本信息、学历、专业、职称等资料,建立诚信档案。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职业道德表现、业务能力、奖惩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应当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其诚信档案:(一)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二)获得表彰奖励或者受到处罚处分的;(三)继续教育情况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档案查询与使用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诚信档案查询分为内部查询和外部查询。
第十三条内部查询: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询本机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外部查询:患者及其代理人、其他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等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询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教育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机构诚信建设,规范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维护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诚信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二)完整性原则:诚信档案应涵盖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诚信信息;(三)动态性原则:诚信档案应随着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不断变化而更新和完善;(四)公开性原则:诚信档案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诚信档案内容第四条教育机构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办学许可证号等;(二)法人及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政治面貌等;(三)师资力量:包括教师姓名、性别、学历、职称、任教课程、教学成果等;(四)办学情况:包括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毕业生就业率、教学质量等;(五)财务状况:包括年度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情况等;(六)办学承诺:包括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七)诚信评价:包括政府、社会、学生、家长对教育机构的评价等;(八)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诉讼判决等;(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诚信档案管理第五条教育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流程、责任分工、保密要求等。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定期对诚信档案进行审查、更新,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将诚信档案作为办学行为的依据,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服务质量。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将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办学承诺、诚信评价等。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的查询机制,方便学生、家长和社会查询。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总2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4)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8)第四章监督管理 (11)第五章附则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3)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5)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诚信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提高科研质量,维护学术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参与科研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三)分级管理,责任明确;(四)持续改进,动态更新。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学校科研诚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二)科研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等;(三)论文发表情况:论文题目、发表期刊、发表时间、影响因子等;(四)获奖情况: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级别、获奖时间等;(五)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时间、授权时间等;(六)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抄袭、剽窃、篡改、伪造数据等行为记录;(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学校设立科研诚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诚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
第六条科研诚信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条科研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科研诚信档案的查询和使用:(一)查询范围:学校内部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二)查询程序:查询人填写《科研诚信档案查询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科研诚信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提供查询服务;(三)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对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档案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学校对科研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1•【字号】沪建建[2002]84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2]848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行为,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的诚信机制,加强建材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加大准用产品的监管力度。
(一)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三)《准用证》有效期1年,每年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
1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
2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违反本市准用管理年度审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3年度审验暂缓办理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对申请《准用证》且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半年公示考察。
公示考察期内,其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1次不合格的,或者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经现场核实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产品有质量隐患的,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3)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4)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7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
农药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农药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管理,加强农药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诚实守信、规范有序、服务监管、优质高效的原则。
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药经营企业,包括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进口代理企业等。
三、档案管理1.企业应建立农药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企业生产、经营农药的过程和情况。
2.农药诚信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产品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3.企业应依法依规保管企业诚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档案维护1.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保密保管农药诚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2.定期对农药诚信档案进行检查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企业内部人员不得擅自篡改、销毁农药诚信档案,如有改动应注明修改原因和时间。
五、档案使用1.农药诚信档案应提供给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核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2.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时,应事先向监管部门提供农药诚信档案,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3.农药诚信档案只能用于相关业务活动的备案和核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监督检查1.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农药诚信档案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农药诚信档案。
2.发现企业故意篡改、销毁农药诚信档案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
3.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药诚信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药市场秩序的良好。
七、奖惩措施1.对于认真维护农药诚信档案的企业,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对于发现企业故意篡改、销毁农药诚信档案的,监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3.对于严重违反农药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此前已有的农药诚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质量检测数据管理制度内容
质量检测数据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质量检测数据管理工作,提高质量检测数据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质量检测数据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数据采集与录入1.质量检测数据应由专业人员采集,并在检测完成后及时录入系统。
2.质量检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并应注明数据采集人员、检测时间等相关信息。
3.对于手工填写的数据,应进行二次确认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录入系统。
四、数据存储与备份1.质量检测数据应存储在指定的专用服务器上,禁止将数据存储在个人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上。
2.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在不同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未经授权人员禁止随意删除、修改或篡改质量检测数据。
五、数据访问与使用1.质量检测数据应根据权限进行访问和使用,不同部门和人员应设置不同的权限,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2.未经许可,不得将质量检测数据用于其他用途,禁止私自将数据提供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3.数据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进行数据造假或篡改等违规操作。
六、数据清理与销毁1.对于已经过期的质量检测数据,应对其进行清理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一定时间。
2.在数据清理或销毁时,应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清理或销毁质量检测数据,对于违规操作应严肃追究责任。
七、数据保密与安全1.质量检测数据应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加强保护措施。
2.对于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加强监控和防范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不受侵犯。
3.对于发生数据泄露或丢失等安全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小损失。
八、数据分析与利用1.对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时,应遵循科学方法和规范程序,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数据分析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数据,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和整改。
企业员工质量诚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员工质量诚信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诚信原则1. 坚持诚信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
2. 坚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
3. 坚持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企业质量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工作。
2. 质量诚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质量诚信工作负总责。
四、质量诚信教育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质量诚信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参加质量诚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建立员工质量诚信档案,记录员工质量诚信教育培训情况。
五、质量诚信考核与奖惩1. 建立质量诚信考核制度,将质量诚信表现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2. 对在质量诚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质量诚信规定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质量诚信监督与检查1. 定期开展质量诚信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质量诚信问题严重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
3. 建立质量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质量诚信监督。
七、质量诚信信息管理1. 建立质量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诚信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质量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对质量诚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企业质量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4)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7)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3)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5)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的企业(含省外企业)。
教师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诚信建设,培养师生诚信意识,规范师生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师和学生,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诚信档案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师和学生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和激励。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教师诚信档案内容包括:1. 教师个人基本信息;2. 教师职业道德表现;3. 教学质量评价;4.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情况;5. 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情况;6. 教师违纪违规记录;7. 教师荣誉奖励情况。
第五条学生诚信档案内容包括:1. 学生个人基本信息;2. 学生学业成绩;3.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4. 学生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情况;5. 学生违纪违规记录;6. 学生荣誉奖励情况。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更新第六条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由学校统一建立,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七条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建立后,每学期更新一次,内容包括档案内容的增减和变更。
第八条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与更新,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1. 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情况的记录;2.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业成绩、竞赛获奖和社会实践情况的记录;3. 人力资源处负责教师基本信息和荣誉奖励情况的记录;4.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基本信息和荣誉奖励情况的记录;5. 监察室负责教师和学生违纪违规记录的记录。
第四章档案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实行保密管理,仅限于学校内部使用。
第十条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的使用范围:1. 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2. 学生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3. 学校各类评奖评优活动;4. 教师和学生就业推荐;5. 学校内部其他需要使用诚信档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 公平公正,不得滥用;3. 依法依规,不得违规操作。
第五章档案评价与激励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诚信评价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进行定期评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盐政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的通知(盐政办发〔200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和完善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两个链条、两个体系、一个网络”监管体系,促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加快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
要强化并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将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把加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工作规范,形成质量安全监管绩效科学评价和奖惩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实现监管责任到人、监管任务落实到位。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本地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的主体和首要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承诺制度,自觉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把原材料入口关,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提高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二、建立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正常考核。
各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都要建立并实施定期会办、层级督查、信息共享、记录公开、评议考核等工作制度,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不严的局面,保证长效监管工作正常化。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诚信档案手册的登记建立 (3)第三章诚信档案手册的应用 (6)第四章监督管理 (9)第五章附则 (10)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施工企业) (11)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监理企业) (14)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勘察设计企业) (17)QSF-2016-370002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建筑企业: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动态监管,全面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企业质量诚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质量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关联单位。
第三条本企业质量诚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诚信为本:坚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
4. 全员参与: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质量诚信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企业质量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质量诚信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质量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
2. 审批重大质量诚信事项。
3. 监督检查质量诚信管理工作。
4. 处理质量诚信违规行为。
第六条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质量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质量诚信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组织开展质量培训和教育。
3. 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和评定。
4. 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质量纠纷。
5. 定期向质量诚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三章质量诚信制度第八条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方针:明确企业质量目标,确立质量理念。
2. 质量目标:制定具体的质量目标,明确各层级责任。
3. 质量标准: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4. 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5. 质量检验: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6. 质量改进:持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7. 质量信息管理: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处理质量信息。
8. 质量投诉处理: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客户投诉,妥善解决质量纠纷。
第九条质量方针:本企业质量方针是:“追求卓越,顾客满意,持续改进,诚信经营。
学校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诚信建设,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诚信档案的定义诚信档案是指学校对学生、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诚信行为进行记录、管理和使用的档案。
诚信档案包括个人诚信记录、集体诚信记录和学校诚信记录。
三、诚信档案的建立1. 学生诚信档案(1)学生诚信档案主要包括: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考试作弊记录、违纪记录、诚信承诺书等。
(2)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
2. 教职工诚信档案(1)教职工诚信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奖惩记录、师德表现、职称评定、学术成果等。
(2)教职工诚信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
3. 学校诚信档案(1)学校诚信档案主要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办学理念、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成果、招生就业、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等。
(2)学校诚信档案的建立和使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四、诚信档案的管理1. 诚信档案的收集(1)学校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诚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2)诚信档案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伪造。
2. 诚信档案的保管(1)学校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诚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3. 诚信档案的使用(1)学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充分运用诚信档案。
(2)学校对诚信档案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诚信档案的监督与责任1. 学校成立诚信档案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对违反本制度,篡改、伪造诚信档案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证行业诚信档案制度范本
公证行业诚信档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证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证行业诚信档案,是指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公证事项、公证文书等方面的真实、完整、准确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条公证行业诚信档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长期有效。
第四条公证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国公证行业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
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二、诚信档案的建立第六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确保公证质量。
第七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应当对涉及当事人、公证事项、公证文书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归档,形成诚信档案。
第八条公证行业诚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基本情况;(二)公证业务的办理情况;(三)公证文书的信息;(四)当事人的评价和投诉情况;(五)其他与公证行业诚信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对诚信档案中的信息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诚信档案的利用第十条公证行业诚信档案应当公开,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有关的公证行业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积极运用诚信档案,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定期对公证行业诚信档案进行分析和评价,发布公证行业诚信状况报告。
四、诚信档案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证行业诚信档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证协会应当建立公证行业诚信档案的行业协会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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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南海区宅基地改革测绘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区宅基地改革(以下简称宅改)测绘管理工作,加强对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规范化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宅改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工作的测绘生产单位、审核单位及其测绘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违反相关规定包括:(一)国家测绘管理法律法规;(二)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与测绘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国家、地方测绘技术规范;(四) 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五)其他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包括:(一)存在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等虚假行为的;(二)伪造、删改、篡改相关测绘档案资料或测绘成果的;(三)与测绘项目委托方(代理人)或权益相关人等勾结串通从事不正当行为的;(四)扰乱南海区测绘市场管理的;(五)存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单位和个人索要钱财、礼品、有价证券、物品等行为的;(六)受到群众、企业、单位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七)在测绘资料、成果中冒充他人签名或私刻公章行为的;(八)测绘相关的其他违法、乱纪、不当行为。
第五条南海区宅基地改革测绘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由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负责统筹管理。
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工作的测绘生产单位、审核单位及其测绘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南海区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
单位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应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扣分时应具体注明所测房屋的权属人、时间以及违法违规事项、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所扣分数等;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应包括的测绘人员姓名、证件号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联系方式等,扣分时应具体注明违法违规违纪事实、违反的具体规章制度、所扣分数等。
第六条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根据《南海区宅改测绘件扣分考核明细表》(详见附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在南海区内从事宅改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南海区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进行汇总,同时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备案,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南海区单位、个人测绘服务质量诚信档案库中对单位、个人的测绘服务质量采取季、月度评级的制度,具体等级以其被扣分数为评定标准。
诚信档案库中数据终身有效、终身负责、终身追责。
第八条诚信档案库中单位的测绘服务质量的分级:(一)季度扣分额20分(不含20分)以下的测绘单位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优秀单位;(二)季度扣分额30分(不含30分)以下的测绘单位,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良好单位;(三)季度扣分额30分-60分(不含60分)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合格单位;(四)季度扣分额60分-80分(不含80分)的测绘单位,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不合格单位;(五)季度扣分额80分以上的测绘单位,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极差单位;(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中(一) 至(七)项任何项的测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较差单位或极差单位;本条款中所涉及季、月度扣分额为该单位在相应时期内被发现的受理中测绘件和已结案测绘件的扣分额总和第九条诚信档案库中个人的测绘服务质量的分级:(一)季度扣分额15分(不含15分)以下的测绘人员,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优秀个人;(二)季度扣分额15分-30分(不含30分)的测绘人员,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良好个人;(三)季度扣分额30分-40(不含40)的测绘人员,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合格个人;(四)季度扣分额40-60分(不含60分)的测绘人员, 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不合格个人;(五)季度扣分额60分以上的测绘个人,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极差个人;(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中(一)至( 七)项任何项的测绘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评定等级为测绘服务质量较差个人或极差个人;本条款中所涉及季、月度扣分额为个人在相应时期内被发现的受理中测绘件和已结案测绘件的扣分额总和。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诚信处理措施,是指测绘单位、个人的违法违规测绘行为是由宅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依法依规认定的。
第十一条对测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根据测绘单位周期或季、月度诚信扣分情况结合相关规章制度,停止该测绘单位在南海区范围内的从事宅改测绘业务以及作业资格;(二)根据单位季、月度诚信扣分情况,限制该测绘单位今后在南海区的土地、房产测绘项目招投标的准入资格;(三)将不诚信单位抄送市测绘主管部备案,通报区相关部门,对其准入资格采取谨慎态度;(四)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据实依法通报区公安纪检部门。
第十二条对测绘个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将不诚信个人的情况通报至其所在单位以及相关测绘单位;(二)将禁止、限制不诚信个人今后在南海区域内继续从事土地、房产测绘相关业务;(三)将限制不诚信个人在今后人员招聘中的招录资格;(四)将不诚信个人的情况通报至市、区相关部门;(五)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通报区公安、纪检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土地测绘所负责解释。
附件:南海区宅改测绘件扣分考核明细表序号考核项目及细则扣分额扣分对象1 第一大类:违规类1-1 存在存在违反测绘法规定,将测绘项目转包、分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为的100分单位&个人1-2 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等虚假行为,被宅改测绘复检组、用图单位及时发现,依照所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程度进行扣分60-100分单位&个人1-3 伪造、删改、篡改相关测绘档案资料或测绘成果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60-100分单位&个人1-4 与委托人、中介等勾结串通从事不正当行为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60-100分单位&个人1-5 存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单位和个人索要钱财、礼品、有价证券、物品等行为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30-100分单位&个人1-6 在测绘资料、成果中冒充他人签名或私刻公章的行为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60-100分单位&个人1-7 测绘仪器己经超过检定期限而不更新的,按仪器的台数进行扣分5分/台单位1-8 测绘单位人员变更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按变动人数进行扣分5分/人单位1-9 故意为难委托方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个人双倍扣分)20-40分单位&个人1-10 测绘成果审核单位违反测绘相关规范要求,故意为难测绘生产单位的,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扣分(个人双倍扣分)20-40分单位&个人1-11 有推诿、拒测、拒审核行为的(个人双倍扣分)20分单位&个人1-12 测绘人员因服务态度差被投诉或与委托方发生争吵而负有主要责任的5分单位&个人1-13 收取项目委托方测绘费用不开具发票或延迟开具发票的2分/宗单位1-14 正常的测绘件超过期限不出测绘成果的,每超出一天扣5分5分以上单位1-15 测绘件受理时,未按规定用统一系统受理测绘件的10分/宗单位&个人1-16 测绘件受理时,不按规定将受理回执交与委托方的5分/宗单位&个人1-17 测绘件受理时,不按规定收齐资料和录入系统的2分/宗单位&个人1-18 需实测的测绘件不按规定提供实测照片的5分/宗单位1-19 需要实测的测绘件照片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2分/宗单位1-20 测绘成果审核单位外业抽查未达30% ,每少抽查一宗扣2分2分/宗审核单位1-21 需外业抽查的测绘件未按规定填写《外业抽查件记录与处理意见表》1分/宗审核单位1-22 未按要求收集整理已有的权属资料造成权属错误或遗漏的,依照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进行扣分5-10分/宗单位&个人1-23 测绘成果未按规定盖章和签名的,每宗扣2分2分/宗单位2 第二大类:地籍测绘类2-1 伪造、删改、篡改宗地界线、坐标等权属信息资料的,按情节严重程度扣60至100分60-100分单位&个人2-2 在用地界线不够明确或土地权属不够清晰的情形下继续出测绘成果,按照成后果严重程度扣40分至100分40-100分单位&个人2-3 测绘成果入库时未按要求将测绘成果用未进行空间分析的,造成权属错误或遗漏的10分/宗单位&个人2-4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主要房角点测量成果资料或控制测量资料成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现坐标错误或点位坐标不齐全的5分单位&个人2-5 测绘成果报告书中的宗地权属信息、地籍调查资料不准确、不全面的5分单位&个人序号考核项目及细则扣分额扣分对象2-6 界址点精度、界址边精度、房角点精度超限,或由于测量精度问题导致用地面积误差超限的4分/宗单位&个人2-7 地籍调查、地形图出现漏测或测量不准确、注记错或漏注记,每处扣2分,每宗最多扣10分2-10分/宗单位&个人2-8 地籍测量要求真实反应权属界线内及周边的地形地物要素,如与本宗地之间相互关系的相邻近的建(构)筑物、道路、沟、坎、路灯、高程点等,每错漏一处扣1分,每宗最多扣5分1-5分/宗单位&个人3 第三大类:房产测绘类3-1 房屋实测草图不规范、测量尺寸过少,造成房屋面积测量不准确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扣5分至20分(其中大型测绘类按地块、栋分别扣分)5-20分/宗单位&个人3-2 测绘成果未严格采用统一成果格式、统一技术标准及统一数据标准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每宗扣2分至5分2-5分/宗单位&个人3-3 房屋测绘的边长精度、建筑物高度、房屋面积精度超限,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可按弄虚作假处理20-100分/宗单位&个人3-4 房屋实测草图不规范、测量尺寸过少,但并未影响测绘成果面积的2分/宗单位&个人3-5 测绘建筑面积、建基面积、用地面积、建筑物层数、建筑结构发生记录错误而非计算错误或弄虚作假的,每出现一项扣1 分,每宗最多扣51-5分/宗单位&个人3-6 测绘成果中地址、房屋面积、属性点定义、面积计算、墙属关系等发生错误,每处扣2分,每宗最多扣10分,因面积计算错误而造成严重后2-10分/宗单位&个人3-7 宗地图文件中房屋信息、宗地信息等内容经人工或数据监理软件检查有错误的(如分层错误、注记分类错误、特征编码错误、楼层信息错误等)1-5分/宗单位&个人3-8 报告书、成果图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门牌地址、房号、功能用途、房屋性质等信息标注错误或遗漏的,每处扣1分,每宗最多扣5分1-5分/宗单位&个人4 第四大类:档案类4-1 伪造、删改、篡改未存档或己存档测绘档案的,按情节严重程度扣20 6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按弄虚作假处理20-60分/宗单位&个人4-2 测绘单位丢失测绘档案的(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10分/宗单位4-3 测绘生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测绘纸质档案进行归挡的5分/宗单位&个人4-4 测绘审核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测绘纸质档案进行归挡的5分/宗单位&个人4-5 测绘审核单位未按规定、按要求对土地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入库的2分/宗单位&个人4-6 测绘生产单位归挡的测绘纸质档案不完整的2分/宗单位&个人4-7 测绘审核单位归挡的测绘电子档案不完整的2分/宗单位&个人4-8 归档纸质文件漏签名、盖章的2分/宗单位&个人扣分说明1.对于审核单位己经外业抽查的测绘件,审核单位发现并核实的扣分项,只对测绘生产单位(个人)进行扣分;由宅改测绘复检组或用图单位发现并核实存在外业相关扣分项目的,测绘生产单位按该项扣分值的1/2计算,审核单位需双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