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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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根据庆市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1)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15学分。

(2)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20分。

(3)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 10学分,其它学分 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
副主任委员:祁国明卫生部科教司司长
王环增卫生部人事司司长
委员(秘书长):孟群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
委员:姚晓曦卫生部办公厅主任
赵自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刘新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高思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司长
霍忠厚总后卫生部科训局局长
杨镜中国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
赵书贵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
潘学田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
张震康中华口腔医学会会长
金大鹏北京市卫生局局长
张愈天津市卫生局局长
王天瑞山东省卫生厅厅长
陈志荣上海市卫生局局长
李兰娟浙江省卫生厅厅长
姚志彬广东省卫生厅厅长
马玉章宁夏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金连弘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
陈秋立福建省卫生厅副厅长
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姒建敏浙江大学副校长
汪建平中山大学副校长
石应康四川大学附属华西医院院长
王忠诚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金哲中国工程院院士
方圻北京协和医院教授
文历阳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办公室主任(兼):孟群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
办公室副主任:解江林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教育处处长
陆军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渝教职成[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专业化,进一步密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全面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决定在原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简称“市中职教指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中职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的积极性,加强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加强校企合作,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市中职教指委”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建设;明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推动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学模式创新;根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加强专业布局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研究;指导教材建设和创新,开展市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创新示范教材的选题规划、改革指导;参与审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领域相关标准、基本文件,指导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及教研科研等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1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10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1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委属中小学,市教科院、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是重庆市教委领导下的我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管理和议事协调机构。

近年来,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在推动我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上下衔接、统筹协调、专业指导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重庆市教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委内议事协调机构名单的通知》(渝教工委办〔2014〕5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和完善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组建第一届专家组。

现将相关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周旭重庆市教委主任、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副主任:钟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巡视员徐辉重庆市教科院院长成员:余世琳重庆市教委体卫艺处处长郭天平重庆市教委办公室主任邓沁泉重庆市教委基教处处长隗建勋重庆市教委职成教处处长张宗华重庆市教委高教处副处长刘先海重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奚弟超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处长粟朗重庆市教委宣教处处长李源田重庆市教委师范处处长刘宏伟重庆市教委财务处处长姚友明重庆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胡斌重庆市教委招考处处长刘云生重庆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李世玉重庆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处长肖钢重庆市教委体卫艺处副处长二、重庆市教委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艺教办”)艺教办设于市教委体卫艺处,负责日常工作。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pdf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pdf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2016年6月17日,重庆医科大学第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会是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受校党委直接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重庆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觉悟,促进广大同学全面发展,热爱医学事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以同学为本,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教育活动,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

(四)加强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的友好关系,树立重医学子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任秘书长,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凡承认本章程的我校注册的本、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通过正当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三)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和本会的权益和荣誉。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员的通知-渝教办师函[2012]4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员的通知-渝教办师函[2012]4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员
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员的通知
(渝教办师函〔201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有关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建立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的批复》(渝教师〔2011〕37号)精神,经研究并与西南大学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员明确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内设“一办三所”,分别为办公室、教师教育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师教育课程与教学研究所、教师培养与培训研究所。

二、负责人员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钟燕同志兼任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西南大学副校长陈时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处处长李源田、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刘义兵、西南大学教育学部部长朱德全等4位同志兼任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院长张学斌同志兼任重庆市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结束——。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2010版)发布时间:2010—11-22 10:40:03 (2010年9月25日获民政部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渝卫复[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渝卫复〔2014〕54号)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的请示》(渝卫服〔2014〕25号)收悉,经我委研究决定,同意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在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卫科教〔2011〕13号)以及《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意见》(渝卫〔2012〕37号)的总体要求,我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现成立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在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能包括:政策调研、招录考试、过程监督考核、联络沟通、结业考试、人事管理、推荐就业、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此复附件: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22日附件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为了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促进我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黄王莹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副主任:董蜀荣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副处长徐永柱市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向往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成员:卢智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调研员杨寿坤市卫生服务中心工会主席李涛市卫生服务中心人才服务部部长龙婷市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唐文胜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渝教高[2008]5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渝教高[2008]5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度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名单的通知(渝教高〔2008〕51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82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2008年市级教学团队申报评审工作。

在各校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专家网上初评、会议终审和公示,决定将重庆大学“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团队”等43个教学团队列为重庆市2008年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各高校以教学团队建设为契机,切实建立团队合作机制,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为重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2008年度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名单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2008年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教学团队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序号团队名称带头人姓名所在学校类别(本科/高职高专)1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团队张智重庆大学本科2工程管理专业教学团队任宏重庆大学本科3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团队陈仲常重庆大学本科4基础力学系列课程教学团队杨昌棋重庆大学本科5大学化学系列课程教学团队重庆大学本科6大学英语系列课程教学团队邹晓玲重庆大学本科7昆虫学教学团队王进军西南大学本科8植物生物学教学团队孙敏西南大学本科9植物营养学教学团队黄云西南大学本科10英语专业教师教育及发展课程教学团队西南大学本科11中国古代文学教学团队刘明华西南大学本科12食品科学与安全教学团队阚建全西南大学本科13民事诉讼法教学团队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本科14法理学教学团队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本科15民法学教学团队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16刑法学教学团队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本科17侦查专业教学团队管光承西南政法大学本科18组织学与胚胎学教学团队王亚平重庆医科大学本科19特殊教育学教研室张文京重庆师范大学本科20旅游开发与策划研究所罗兹柏重庆师范大学本科21软件教学部王国胤重庆邮电大学本科22通信与信息教学部陈前斌重庆邮电大学本科23大学物理教学部龚云贵重庆邮电大学本科24道路与铁道工程教学团队唐伯明重庆交通大学本科25岩土与地质工程教学团队陈洪凯重庆交通大学本科26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刘伦重庆交通大学本科27经济管理实验教学团队曾庆均重庆工商大学本科28高级英语课程教学团队肖萧四川外语学院本科29环境艺术系教学团队郝大鹏四川美术学院本科30雕塑系教学团队刘威四川美术学院本科31材料主干课程教学团队黄伟九重庆工学院本科3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团队刘全利重庆工学院本科33中国文学类课程教学团队封英锋重庆三峡学院本科34数学与应用数学教学团队綦明男重庆文理学院本科35汉语课程教学团队杨雅丽长江师范学院本科36大学英语系列课程教学团队刘寅齐重庆科技学院本科37工程测量教研室李天和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38火电厂集控运行专业教学团队丁力高职高专39民政管理专业群教学改革团队周良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高职高专40计算机网络教研室李建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41旅游管理教学团队李庆重庆教育学院高职高专42模具设计与制造教学团队周玉蓉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43通信技术教学团队谭中华高职高专——结束——。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毕教委”)在国家、省卫计委的领导下,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医院毕教委的任务是落实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指导、协调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院毕业后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我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估;(三)落实国家、省住院医师培训政策要求,加强我院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四)审定我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五)对住院医师进行综合考核;(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我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经验,完善住院医师培训标准。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医院毕教委由院长、副院长、各培训基地负责人、各科室主任、教育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五条医院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分别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及业务副院长担任。

第六条医院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性事务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具体职责是:(一)执行医院毕教委决议,落实医院毕教委确定的各项工作,处理医院毕教委的日常事务;(二)拟定医院住院医师培训计划;(三)协助医院毕教委对各基地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导各专业基地培训计划的实施;(四)协助医院毕教委及各专业基地对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进行考试考核;(五)组织住院医师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结业考核,为考试合格者办理《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六)负责医院住院医师培训工作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全体委员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履行医院毕教委的各项职责。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中华医学会等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中华医学会等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中华医学会等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9•【文号】全继委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公布2021年中华医学会等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相关学协会: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21年中华医学会等六个学会、协会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计128项。

其中:中华医学会32项(附件1)、中华预防医学会31项(附件2)、中华护理学会8项(附件3)、中华口腔医学会23项(附件4)、中国医院协会17项(附件5)、中国医师协会17项(附件6)。

项目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和中华医学会网站( https:// )及六学(协)会Ⅰ类学分项目公布管理系统(https://)予以公布。

各学协会及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等项目相关信息。

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项目举办过程须依规、守法,确保培训质量并规范发放学分证书。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布的2021年中华医学会等六学(协)会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参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执行方式全部或部分调整为线上形式开展,可使用项目申办单位现有网站实施,亦可依托现有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实施。

以上项目调整为线上形式后,仍参照面授项目管理。

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遵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对所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项目转交其他单位举办。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办法1.目的:为提高我院助理全科医生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59号)文件要求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全院。

3.定义:无本办法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助培学员)是指在我院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所有学员。

4.内容:4.1 组织机构与职能4.1.1 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制定章程,其主要职责:审议本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继续教育等毕业后教育的培养方案和考核标准;审议培训质量评估结果;指导、督促、协调助培、继续教育工作,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并协助解决。

4.1.2 设立助培管理部门。

办公室设在科教科,主要职能如下:4.1.2.1 是毕教委下属的执行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制订助培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4.1.2.2 与省卫健委主管部门协调助培招录计划的有关事宜;4.1.2.3 组织实施助培计划;4.1.2.4 对助培学员总体管理和监督,并指导各轮转科室对助培学员进行日常管理;4.1.2.5 按助培基本要求,组织、指导各轮转科室的助培业务考核;4.1.2.6 助理全科基地的建设、申报和管理;4.1.2.7 助培的档案建设与管理;4.1.2.8 落实助培的其他管理工作。

4.1.3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的下属业务机构,由各个轮转科室组成。

专业基地必须是国家或海南省批准授权的,专业基地的主要职能如下:4.1.3.1 专业基地主任是助培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专业基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在助培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推荐教学主任、教学秘书。

4.1.3.2 建立和完善本专业基地及轮转科室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培训按时、按质完成;4.1.3.3 按国家助培细则制定助理全科医生的培养计划,督查学员学习进展情况;4.1.3.4 助培学员的日常管理与思想管理;4.1.3.5 对助培方案提出建议,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4.1.3.6 协调落实招录计划,对无法落实的招录计划,及时向助培管理部门反馈调整;4.1.3.7 协调并指导各轮转科室对助培学员进行出科考核;4.1.3.8 在培助培学员的档案管理;4.1.3.9 指导轮转科室主任、教学秘书、带教老师完成助培学员的助培计划;4.1.3.10 落实其他助培的具体管理工作。

医院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制度1.目的:规划医院医学教育和培训工作,制订医院教学、培训管理制度,审核教学、培训计划并督促各项计划的落实完成。

2.范围:适用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工作。

3.定义:无。

4.权责4.1医学教育委员会:做好医院医学教育和培训规划,制订医院教学、培训管理制度,审核教学、培训计划并督促各项计划的落实完成。

4.2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医学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4.3各科室:遵守相关规定。

5.制度内容5.1委员会组成原则5.1.1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院长担任。

5.1.2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医疗院长、分管护理院长、分管药学院长担任。

5.1.3委员由各教研室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实行兼职制。

5.2委员会组成5.2.1设委员会成员21~2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18~25名。

委员会成员总数为奇数。

5.2.2医学教育委员会秘书由教学管理部工作人员担任。

5.3委员会委员任职规定5.3.1任职: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各教研室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实行兼职制。

5.3.2人员调整: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由主任委员提议,秘书负责召集召开医学教育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会的委员超过应出席委员的1/2。

全体参会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其空缺岗位经改选后报院长办公会确认。

5.3.3辞职:在任期内,委员可以向主任委员递交辞呈,主任委员确认并同意委员辞职后,由秘书上报医学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

5.3.4免职:由医学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到会人数的半数。

5.3.4.1 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5.3.4.2任期内无故缺席会议2次或次数少于总次数的1/2者。

5.4职责5.4.1委员会职责5.4.1.1制定医院医学教育发展的举措和激励机制,决定医院医学教育和培训规划。

5.4.1.2审核医院各项医学教育任务、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7―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7―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7―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教高函[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成立2007-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函[2007]2号)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教学工作的宏观调控,推进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高等医药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我部决定组建2007-201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的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学术机构的性质,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开展高等学校医药学科(专业)本科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是根据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学术水平比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思想活跃、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作风正派、老中青三结合等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选聘的。

委员包括高等学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行业部门熟悉行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并关心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的专家。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从2007年3月起至2010年12月止。

此次成立医药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等10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我部同意后,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教学指导组。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和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通报-渝教高[2013]1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和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通报-渝教高[2013]16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和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和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通报(渝教高〔2013〕16号)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表彰先进,大力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严格规范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我市高校广大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我市高校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高校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再上新台阶,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和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通知》(渝教办高函〔2012〕308号)精神,我委决定对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在各校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决定授予重庆大学教务处等18个高等学校教务处“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称号,授予卢峰等143名同志“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全市高等学校教务处和教务管理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管理能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科技教育中心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名单2.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名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5月4日附件1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名单重庆大学教务处西南大学教务处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重庆医科大学教务处重庆师范大学教务处重庆邮电大学教务处重庆交通大学教务处重庆工商大学教务处重庆理工大学教务处重庆文理学院教务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教务处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务处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务处附件2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名单重庆大学:卢峰、韩忠、朱正伟、印勇、张希谊、包健西南大学:赵玉芳、彭远义、朱汉春、李晓阳、陈京、周光明西南政法大学:钟曼娟重庆医科大学:杜之渝、戴红卫、罗天友、冉素娟、白晋、徐晨重庆师范大学:洪全、杜斗恒、胡芳、况明安、李世宏、余健重庆邮电大学:胡学刚、蒋学文、李益、余翔、罗华重庆交通大学:赵明阶、曾祥齐、梁德全、李伟重庆工商大学:石玲、曾晓松、毛萍、黄云超、冉萍、李仁炳四川外语学院:廖巧云、廖峻、肖肃、李大雪、严功军、殷和素四川美术学院:黄耘、刘明孝、翁凯旋、余毅、曾岳重庆理工大学:肖蕙蕙、陈世平、蒋西明、黄宇、伍光明、李文杰重庆三峡学院:陈立万、胡定平、聂祥飞、郭作飞、滕新才、熊江重庆文理学院:杨帆、杨守良、王蕾、罗代忠、谢吉容、刘希东长江师范学院:于海洪、卢孟春、谭永忠、王东辉、蒋光明、钱军平重庆科技学院:李文华、张其敏、黄志玉、王春涛、彭军、江燕玲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张向华、张承凤、江净帆、文红、李庆、李跃文重庆警察学院:邱福军、周剑锋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唐靖云、禹华平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彭成、王杨丽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房朝君、周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艾艺红、刘彩虹四川外语学院南方翻译学院:段美芬、吴舸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刘达明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丁力、郭强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杨柳清、曾岗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刘家英、费文庆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刘旻溟、罗能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冉学农、黄正伟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秦传江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丛连钢、傅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兰玲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潘久政、杨俭重庆工贸职业学院:吴晓林、杨忠良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李春梅、钟利华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江涛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陈志建、黄争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蒋世军、包立军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杨旗、张银会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赵崇炳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周昌芹、胡波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魏军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胡云华、徐铭怀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武建华、杨戈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陈明平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杨柳、陈丹丹重庆交通职业学院:周春荣重庆电信职业学院:侯周兰、苟本富重庆经贸职业学院:郝位军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吴海东——结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渝卫办科教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渝卫办科教发〔2014〕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网上申报新项目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9月15日;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

在实行网上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按本文件的相关要求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

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项目,报送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5)。

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如二者出现不符时以网上申报为准。

申报新项目的打印申报材料授课教师签字栏应请授课教师签字。

申报工作截止后,只报送打印材料而未进行网上申报,视为无效申报;进行了网上申报,但在申报工作截止后的1周内,仍未收到打印的申报材料,同样视为无效申报。

二、201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仍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陈竺卫生部部长副主任委员:王晓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谦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总后卫生部副部长何维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刘德培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委员(秘书长):孟群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委员:毛群安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秦小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赵自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张朝阳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秦耕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孙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彭东平总后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局长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程津新天津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周英杰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敬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沈骥四川省卫生厅厅长乌兰内蒙古卫生厅副厅长姚志彬广东省卫生厅厅长杨平福建省卫生厅厅长杨新建河北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山东省卫生厅厅长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李虹四川大学常务副校长姒健敏浙江大学副校长李桂源中南大学副校长杨宝峰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黄光武广西医科大学校长王卫平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林嘉滨北京医院院长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杨功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胡盛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所长吴明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蔡纪明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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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夏永鹏重庆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屈谦重庆市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张玲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董志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
王云贵第三军医大学副校长
委员:
陈永忠重庆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处长
(兼秘书长)
刘强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处处长
刘广荣重庆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
干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和学位研究生处处长杨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处处长
黄国琼第三军医大学训练部副部长
许平重庆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王鉴重庆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王世纯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任国胜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任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
李廷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院长
陈力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院长
李景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院长
王卫东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院长
周林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院长
高丹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
戴伟杰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钱桂生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呼吸内科主任、教授安洪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科教授
办公室主任:陈永忠
办公室副主任:
董蜀荣重庆市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吴强第三军医大学训练部临床管理处处长
陈鸿雁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务处副处长
附件2:
重庆市卫生局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医教委”)。

第二条重庆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领导下,对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组织、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市毕医教委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研究并提出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各区县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毕教委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目录、培养标准和培训基地标准,制定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五)按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并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七)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市毕医教委由市卫生局、市级相关部门、在渝高等医学院校学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市毕医教委设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委员18人左右。

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

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市卫生局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市毕医教委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培训专科
专业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专家资源库。

市毕医教委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承担本专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工作,参与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拟订本专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三)研究并提出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四)完成市毕医教委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毕医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

具体职责是:(一)执行市毕医教委决议,落实市毕医教委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请材料并收取评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组织各专业专家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三)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建立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数据库;
(四)负责组织各区县、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五)负责市毕医教委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负责《住院医师
规范化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
(六)负责毕医教委经费的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有关中医毕业后医学教育,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经费
第九条市毕医教委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重庆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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