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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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律体系完善、司法独立,案例法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涌现出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美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球法治进程产生了重要启示。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经典案例,对其法律原理和影响进行解析。

二、美国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例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马伯里因未能获得联邦法官任命而起诉时任国务卿麦迪逊。

(2)法律依据:宪法赋予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3)案件结果:马歇尔大法官判决马伯里胜诉,并指出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影响:此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为美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阿拉巴马州一所学校的黑人学生布朗因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2)法律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要求各州取消学校种族隔离。

此案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美国教育、就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3. 案例三:奥康纳诉瓦伊纳案(O'Connor v. Vineyard)案例背景: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立了“政治参与原则”,即个人有权在政治活动中表达自己的信仰。

法律解析:(1)案件焦点:原告奥康纳因在葡萄酒瓶上印有宗教标语而被禁止销售。

(2)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

(3)案件结果: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原告销售葡萄酒瓶的行为违宪。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史上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史上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发生在1803年。

这一案件不仅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且对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背景: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美国马里兰州的治安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总统卸任后,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及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取消了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认为其任命有效,并请求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个国会立法违宪,即是否拥有司法审查权。

根据美国宪法,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宪法,但宪法并未明确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麦迪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干涉国会立法,否则将侵犯国会的立法权。

而马伯里则认为,其任命有效,最高法院应强制执行这一任命。

三、法院判决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观点:1. 宪法至上:马歇尔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或立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

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法律无效。

2. 司法审查权:马歇尔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这一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力。

3. 马伯里任命无效:尽管马歇尔确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但他也认为马伯里的任命无效。

原因在于,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1801年的司法条例)授权最高法院发布命令强制执行马伯里的任命,而这一法律与1789年的司法条例相冲突,后者规定最高法院只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2. 平衡三权分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有助于平衡三权分立,防止立法和行政机构滥用权力。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精品文档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精品文档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一、马伯里案的简单分析关于马伯里案这里已经不用介绍了,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已经做有细致的分析。

这里需要提到的有两点:第一,马伯里的权利最终并没有得到救济;第二,不予救济的理由在于赋予了最高法院以管辖权的《司法法》违宪。

我将重点关注这个理由。

《司法法》13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台众国名义任民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而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管辖权的则是第三条第二款: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他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歇尔论证说,宪法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规定的清清楚楚,也就是条文中明列的那几种。

按照《司法法》,最高法院获得了马伯里案的管辖权(发布令状属于初审管辖),但这种案件却不属于宪法中明列的那几种。

因此,《司法法》不恰当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

接下去马歇尔论证开始违反宪法的法律还是不是国家的法律呢?当然不是,似乎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我们把马歇尔所引和宪法规定全文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可以被改变。

按照马歇尔的逻辑,最高法院享有的要么是初审管辖权,要么是上诉管辖权。

国会既然可以改变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变成初审管辖权,二是什么都没有。

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国会的事情,而1789年的《司法法》正是国会立法。

也就是说,马歇尔在肯定联邦党人行为正当性的同时,又在极力回避与新政府的冲突,这一点在下面的案件中将看更清楚。

二、Stuart ird案――真相的展现实际上,在联邦党人的撤退战略中,不只是有一部《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还有一部《巡回法院法》,1801年2月13日通过。

史上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史上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产物,也是法律发展的源泉。

在人类历史上,无数经典法律案例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本文将分享几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典判例,探讨其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经典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司法审查权的标志性案例。

案件背景是,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在离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联邦法官,但麦迪逊政府未能为其颁发任命状。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麦迪逊颁发任命状。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权力平衡的关键机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使最高法院成为国家权力平衡的关键机构。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保障了宪法的实施。

3. 为美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经典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种族隔离教育违宪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是,阿拉巴马州塔斯卡卢萨市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制度,原告布朗等九名学生起诉当地教育委员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教育违宪。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法律发展的影响:1. 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促进了种族平等。

2. 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 为美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道德和伦理基础。

四、经典案例三:奥康纳诉沃尔夫案(O'Connor v. California)奥康纳诉沃尔夫案(1997年)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适用范围的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是,加利福尼亚州一名名叫沃尔夫的男子因谋杀罪被判死刑。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
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
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
处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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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庭

• 1801年12月,马伯利和另外四名没有收到委任 状的法官一起,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 法》第13条,直接向最高法院一审起诉詹姆 斯·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指令麦 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们。依据是1789年《司法 法》第13条规定,针对联邦官员提出执行令的案 件,最高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
•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 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 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 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 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 次数最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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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歇尔的选择(争 议)
• 两难
• 这似乎只是一个最高法院能否向国务卿下达执行令的问题。 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两种选择,要么否认拥有针对行政机关下 达执行令的权力,并驳回马伯利的申请,如果作此选择,将意 味着放弃宪法赋予最高法院司法权的实质;要么命令麦迪逊发 给马伯利委任状,这样可以宣称最高法院具有约束行政机关遵 守法律的权力,但这只是“纸面的宣告”,因为最高法院并不 具有执行自己命令的权力,可以预见杰斐逊和麦迪逊将拒绝发 出委任状。无论最高法院采用这两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使 其地位下降到行政机关和国会以下的次等位置。
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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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周沂林两百多年来,有无数的中外学者研究和点评过这个判例。

而我今天再次关注此案的焦点在于:司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仅来于制度的安排,优秀法官的出色劳动不断地在改变司法独立的的状况,而这种劳动的最终成果表达在判决书中。

所以,我呼吁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从判决书做起。

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

因为它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该权威来自“法治”的本质,但却由名垂青史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个荒谬、离奇而又复杂的政治性案件中创制的。

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看似在一个不无狡诘和狡辩嫌疑的判决书中得以确立具有偶尔性,但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不能不说是具有伟大的意义。

美国人常说自己的国家不是打出来的,而是开会开出来的。

这是指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即“费城会议”。

1787年5月在费城进展了近3个月的机密讨论后通过了取代已执行了8年的《邦联条例》的美国宪法,经各州批准生效后,美国才真正成为联邦制的统一国家。

从邦联到联邦,从制宪会议到批准宪法的全部过程中,充满了剧烈的辩论。

美国人自豪的地方在于:整个立国的过程是开会、辩论、智慧和“伟大的妥协”的精神,而不是诉诸武力。

这个立国和制宪传统贯彻至今、无处不有,乃至于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注1)。

本案被马歇尔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难”,正是一个典型的党派政治斗争事件却必须由堂而惶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写照。

本案发生于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也是美国第二、三届总统交接时。

第二届总统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

1800年大选,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亚当斯任第三届总统。

这期间两党斗争日趋剧烈。

最初的争论是围绕财政经济政策进展的。

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汉密尔顿在第一届华盛顿政府担任财政部长,他主张建立稳定的国家信贷、建立国家银行、征收进口税、集中权利于联邦政府,并要求从宽解释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利。

比较宪法学讲义文本

比较宪法学讲义文本

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

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

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于:从宪法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制度、宪法运行等方面对当今世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既注重于对主要国家宪法中共同内容的介绍,更着力于对有关国家宪法的不同规定及其实践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剖析,突出了不同国家宪法内容的差别及其宪政实践的特色,有助于认识和感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多样性,加深对宪法学课程中所学一般知识与理论的理解。

时事分析:附1:美国“9·11”十年附2:微博言论及其界限附3:梅普组合新时代?附4:英国最高法院两周年附5:美国总统为何多是法律人?附6:救援中的日本自卫队附7:悦悦事件的比较思考附8:没有宪法的国家附9:人类性别、公民身份与权利保障附10:残疾人火车票半价的思考附11:居民身份证法修改附12: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附13:从防艾到少数人权利保障附14:普京的选择:权力还是人民?导论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性质(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对于比较宪法学是属于宪法学的一门学科,还是属于比较法学的一门学科?在学术界也是存在着争论的。

1、“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2、“比较法学”+宪法→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较宪法或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的一个部门,它是对作为各国根本法-----宪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研究。

这两种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与对象的特点。

总的来看,以研究对象的一致性来看,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有着很大的关联;从研究的方法与原理来看,比较宪法学又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要遵循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例摘要】

【马伯里诉麦迪逊】1803年【案件背景】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任命了一批巡回法院法官与特区法官并由国务卿马歇尔加盖国玺,但任命状没有及时送出,杰斐逊总统就任后指示新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任命状不再发送,马伯里对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争论焦点】法院是否有权命令政府发布任命状。

【审判结果】司法条例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布任命状。

【法官推理】Step1: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颁发委任状?总统签发委任状(任命)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盖章),委任完成(针对总统权力)。

(不是送达主义)委任状不可撤销且授予法官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因此扣押委任状是对法定权力的侵犯。

Step2:申诉人的这项权利遭到侵犯后,法律是否提供救济手段?1.公民自由权的本质在于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性质特殊的案件才可以免于法律调查和救济。

2.总统以及某些官员在行使政治权力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属于政治范畴,只能进行政治审查,法院无权干涉。

(所谓的特殊理由)而当实现个人权利有赖于法定职责的实施,个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救济。

3.马伯里有权得到任命,拒绝颁发任命状侵害了个人权利,应当救济。

Step3: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那种救济?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申请的令状的性质:令状授予意味着对官员的命令;接受令状的官员是法律原则上可以命令的人且没有其他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政治性问题由行政机构而不是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般工作人员个人权利被侵犯的案子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涉及个人权利,是关于强制令的普通案件。

2.法院的权力:令状是否由法院发布:(1)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违宪),对以合众国名义任命的法官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行使上诉管辖权的形式)而宪法将司法权授予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司法权适用于本案。

违宪理由: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分配管辖权结构解释,从1789年引申而来(2)关于司法权的分配,宪法规定“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它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特定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最后的结果竟然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一锤定音。

戈尔(Al Gore)尽管背后有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支持,但对于最高法院的权威,也不得不表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谁赋予的呢?不是宪法也不是民意,这样的权力竟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至高的权威。

该案件成为美国宪法课上必不可少的经典案例。

午夜法官的任命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联邦党候选人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未获连任,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

为了换回联邦党的劣势,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借此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决定的联邦司法部门,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中的地位。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任命自己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随即,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提名了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

次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名治安法官的任命。

因而,这批法官被人们戏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委任状引发的棘手案件由于正是新旧总统的交接之际,工作的忙乱难免出现疏忽。

一些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在亚当斯卸任之前发出,案件的原告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次日,杰弗逊宣誓就职,对于亚当斯卸任前的做法大为不满,当听闻还有联邦党人的委任状滞留时,他立刻命令新任的国务卿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扣押了这批委任状。

马伯里诉麦迪逊

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19 世纪初,美国的党派竞争异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日趋白热化。

在 1801 年的政治交锋中,联邦党遭受重大失败,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而且丧失了国会的控制权。

于是,联邦党人寄希望于联邦司法部门,以期挽回败局。

联邦党众议员马歇尔,在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

不久, 1801 年 1 月 20 日,又被即将下台的亚当斯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院长。

马歇尔上任后,并未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直到 1801 年 3 月 3 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1801 年 2 月,国会通过了新的巡回法院法案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这两个法案对当时的美国法院系统作了重大的调整,增加了巡回法院及法官的数量,规定了总统对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任命权。

据此,亚当斯总统在离职前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士作为联邦法官,以实现联邦党退守法院保存实力的计划。

这些法官的任命状在 1801 年 3 月 3 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这批法官又称为“午夜法官”。

其中一部分在当晚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有 17 名治安法官的任命状由于条件所限,在仓促之间未及发出。

1801 年 3 月 4 日,杰弗逊总统上任。

得知上述情况后,便立即指令新的国务卿麦迪逊扣留这 17 份任命状,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这样,就导致了这 17 个人已得到法官任命却未接到任命状,本案原告马伯里即是其中之一。

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于 1802 年 3 月 8 日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联邦最高法院也被迫从 1801 年 12 月至 1803 年 2 月关闭,在其再次开庭行使权力后,马伯里与另外 3 名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 1789 年的司法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报告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报告

马伯里诉麦迪逊1.法院意见提供了哪些论据为司法审查权辩护?这些论据是来自宪法本身还是其他源泉?2.法院可以审查何种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何种行为?理由是什么?1.1)马歇尔认为: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否应由法院审查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

他继续论证说,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授予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他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

并且为了帮助他履行这些职责,他有权任命一些官员,这些官员按照他的命令行动,这种情形下,官员的行为就是总统的行为。

这就是说麦迪逊的行为应当归结为总统指示的行为。

由此得出结论,如果部门领导只是执行总统的意志,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

然而,如果法律对这些官员赋予了一些义务,且公民个人权利取决于他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他们就不应该依自由裁量权行事而依法律规定行事,法院也就可以依法审查他们依法行使的情形。

如有公民认为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此种行为的伤害,他就可以向法院求助,法院就可以审查,给予救济。

2)马歇尔认为:那些设计成文宪章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得出结论: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法律是无效的。

那么谁有权审查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定案件中的人必然要解释这种规则,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试用其中哪个法律。

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必然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

而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尊敬的,法院只能服从宪法。

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由此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3)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规定;由法院进行法律合宪性审查来源于美国三权分立宪政理论;4)可以审查执行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行为。

美国三权分立宪政要求,这些行为是政治行为,他们涉及整个国家的权利,既然合众国将行政权委托行政部门,其执法决定就是结论性的。

世界三大知名法律案件(3篇)

世界三大知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概述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案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施情况。

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法律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世界三大知名法律案件,分别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英国“辛普森案”和法国“奥斯曼诉法国政府案”。

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 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案件,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源于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关于权力分配的争议。

2. 案件经过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卸任,杰斐逊总统上台。

在卸任前,亚当斯总统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由于杰斐逊总统的阻挠,马伯里未能及时收到任命书。

1803年,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命令,责令麦迪逊将任命书交给马伯里。

然而,麦迪逊是杰斐逊总统的国务卿,他拒绝执行法院的命令。

3. 案件判决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马歇尔提出了著名的“司法审查”理论。

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法案是否违宪。

根据这一理论,马歇尔大法官判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胜诉,并颁发了一份命令,责令麦迪逊将任命书交给马伯里。

4. 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宪法史上的一次重要转折点。

该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和总统的司法审查权,为美国宪法的实施和司法独立奠定了基础。

三、辛普森案1. 案件背景辛普森案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审判案件,发生在1995年。

案件主角是美国橄榄球运动员奥杰·辛普森,他被控涉嫌杀害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2. 案件经过1995年,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调查发现,凶器上留有辛普森的指纹和血迹。

因此,辛普森被控涉嫌谋杀。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一系列辩护策略,包括质疑证人的证词、证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疏忽等。

世界经典法律案件(3篇)

世界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将选取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从历史背景、案件本身、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述评,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经典法律案件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件背景:美国独立战争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逐渐凸显。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成为美国宪法解释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案件本身:案件起源于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在离任前,任命了马伯里为联邦法官。

然而,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拒绝任命马伯里。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任命有效。

法律意义:该案确立了美国宪法解释的“马伯里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宪。

这一原则奠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的核心地位,对美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件背景: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其中以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最为严重。

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案件本身:案件起源于一名黑人学生路易斯·布朗因种族歧视而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

布朗及其家人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法律意义:该案判决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开始逐步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推动了民权事业的发展。

三、英国经典法律案件1.罗克斯诉霍尔特案(R v. Hall & Co.)案件背景:19世纪末,英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工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1889年,罗克斯诉霍尔特案成为英国劳动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件。

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马伯⾥诉麦迪逊与法国⾃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较(⼀)“结社⾃由案”与马伯⾥案的相似性尽管美国联邦最⾼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了审查[23],⼤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

正是马伯⾥诉麦迪逊案确⽴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了重要的⽰范效⼒,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

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较研究中,鉴于马伯⾥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结社⾃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由案”与美国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诉麦迪逊案”。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先,马伯⾥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种尝试。

两个案件的发⽣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态和宪政体制重⼤的改变提供了契机。

马伯⾥案发⽣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政治⼒量的对抗,“反联邦党⼈”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从政治舞台的中⼼退守到司法防线。

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持同党马伯⾥等⼈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使得司法与⽴法、⾏政三个分⽀之间出现新的平衡,并为美国三权分⽴制衡的宪政体制奠定重要的基础。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启示

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启示

Enlightenment of Case "Marbury v. Madison" in
Germany
作者: 骆正言
作者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浙江310028
出版物刊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45-151页
主题词: 宪法审查 西南案 区域调整法 宪法原则的解释 制宪权的界限
摘要: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审查权。

时隔不久的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宪法审查的“第一案”。

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亨左伦三州区划调整的《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和判决方法上大胆借鉴美国经验:但与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相比,联邦宪法法院也汲取学说和判例之菁华创造出独特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为德国宪法审查原理和方法的发展拉开了序幕,被称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德国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对正在孕育中的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法国结社法法案德国西南重组案比较异同时间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1971年二战后联邦德国期间时间不同地点美国法国德国地点不同诉讼双方马伯利(未能当上总统的人)诉麦迪逊(国务卿)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诉《自由结社法》巴登州政府诉联邦政府美国的就某人行为违宪提起诉讼。

法国的则是由个人提出对某法律的违宪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地方政府就联邦政府的重组法案提起诉讼诉讼事由杰弗逊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处理掉。

马伯里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

新通过的法律对1901年7月1日的结社法的第5条和第7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议来对公民的结社进行事先审查。

新的法律草案是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反复讨论之后仍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国民议会最终表决通过的,基于对参议院立场的支持和对该法律本身的质疑,1971年7月1日,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根据宪联邦政府两次制定重组法案,对三个州进行合并。

第一重组法案的内容是为了避免州议会的重复选举,把现有州议会的任期延长到重组完成、新州成立以后。

第二重组法案则是根据《基本法》第118章的规定,具体确定了三州合并的详细步骤。

对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重组法案,巴登州政美国的是因为个人利益为主,兼党派利益,马伯里根据宪法认为麦迪逊损害个人利益,将麦迪逊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应该获得委任状;法国的则是参议院对于新的结社法案的违宪质疑,由参议院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巴登地方政府认为联邦政府两个重组法案违反《基本法》而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对其合宪性审查。

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府认为其违反了联邦《基本法》所确立的民主和联邦主义原则,遂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其审查重组法案的合宪性审判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德国都是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美国则是具有附带性的历史意义在戴高乐总统在任期间,由于总统、政府、议会均出自同一政党,在仅有的四个有权提请审查的机构中只有参议院还能够发出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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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相似性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了审查[23],大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

正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力,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无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至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

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比较研究中,鉴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而“结社自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一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至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入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一种尝试。

两个案件的发生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宪政体制重大的改变提供了契机。

马伯里案发生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大政治力量的对抗,“反联邦党人”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人从政治舞台的中心退守到司法防线。

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支持同党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大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而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而使得司法与立法、行政三个分支之间出现新的平衡,并为美国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体制奠定重要的基础。

纵向地来考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是利用马伯里案和其后的一些案件大大地全面扩充了自己的权力,提高了它的地位,使之在国家权力构架中能够真正的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部门鼎足而立,由此对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4]而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的发生也与法国当时的政治背景密不可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不是戴高乐退出历史舞台,政治力量在“后戴高乐时代”趋于多元化,新的政治人物的控制力失去了昔日的严密和强硬,怎么可能设想宪法委员会在“封闭型的提请审查机制”中能够进行如此富有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呢?如果不是参议院与国民议会之间因为1901年法律的修改而出现重大的分歧,如果参议院议长与主流的政治力量不是分属于两支,怎么可能奢望波埃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起合宪性审查的请求呢?如果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不发生更换,如果新的成员萧规曹随,又怎么会主动地寻找“共和国法律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并进而促使宪法序言效力争议的彻底解决?如果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墨守陈规,不敢在其裁决中有所作为,又怎么能够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政治活动空间,并使得宪法委员会最终能够有机会跻身于“共和国重要机关的行列”?其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的裁决都是“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体现。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基本原理就是以司法权制约立法权,法院在司法活动过程中通过表达独立的政治立场和观点来化解政治冲突和难题,此案可谓是美国违宪审查实践早期司法能动主义最为典型的例证。

大法官马歇尔在没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大胆表态,挺身而出,这既是对司法权的捍卫,更是对司法权扩张的支持,它为此后法院司法权积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反观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可谓是法国版本的司法能动主义的生动体现。

[25]尽管法国1958年宪法已经明确地赋予了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权,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列举合宪性审查的依据。

这一缺陷已经成为制约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最大的障碍。

宪法委员会在未经宪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大胆地从历史性的法律文件中寻找新的合宪性审查的依据,从而为宪法委员会行使权力找到更为有力的武器和法律渊源,并为此后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打开了一片崭新的天地。

从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的发展进程来看,正是通过“结社自由案”中能动性的裁决,宪法委员会才能够有机会彻底的改变制宪者对其原有的设计而实现角色的重塑。

再次,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所产生的影响都是深远的,那就是促使宪法实践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并为未来的宪政秩序描绘出新的蓝图,其最为重大的影响就是通过司法审查或合宪性审查,推动法律秩序宪法化的实现。

从比较的意义上来看,尽管美国在1787年宪法中明确的宣告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但是,如果没有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司法审查权的“攫取”和捍卫,如果其司法审查不能对美国的法律秩序加以有效地塑造,那么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所描绘的美国社会的宪法秩序[26]是无法得以实现的。

对于法国而言,在第三共和之后一直到第五共和,其宪法发展经过不断的尝试和反复的摸索,宪法秩序一直到最近才真正得以实现。

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固有的政治、法律秩序对于这种转换的抵制。

而最近几十年里,以“结社自由案”为起点,基于对法治国家坚决而彻底的追求,宪法委员会以其合宪性审查实践推动着法国的民主制度从议会民主制到宪法民主制的发展。

因此,不管是美国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还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事先的合宪性审查,其最终的结果都是宪法的最高效力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宪法对于法律秩序的统摄作用才得以实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迁,宪法秩序终于在渐进的演变中得以实现。

(二)“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区别“结社自由案”是在法国第五共和宪政体制下出现的一个具有法国本土特征的宪法裁决,不管是对于宪法问题的提炼还是宪法问题的解决路径,“结社自由案”显示了法国基本的宪法理念和独特的合宪性审查实践。

从“结社自由案”所涉及的主题来看,该案关系到法国人传统上所一贯珍视的结社自由,七十年前的法律被修改,而且是走向“保守“,这就为宪法委员会大胆的介入提供了一个十分难得的契机,正因为如此,宪法委员会才可以大胆地从“共和国法律所确承认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该项基本权利。

相比较而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是在问题上的选择并没有特殊之处,其所涉及到的宪法问题即马伯里获得任命的权利并非是美国宪法实践中的格外突出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马伯里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

苏力先生就认为,许多美国学者或多或少夸大了马伯里案对司法审查制度形成的意义[27],同时它还指出:“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政治魅力、机警、不带贬义的狡猾和分寸感,以及他对司法技术的娴熟并创造性的运用,所有这些个人性因素在制度发生和形成中的作用都不容忽视。

”[28]从法律问题的演进来看,“结社自由案”起初的诱因是一个行政诉讼。

但是按照第五共和宪法原始的制度设计,在合宪性审查与行政诉讼或普通的民、刑事诉讼之间并没有制度上的衔接,[29]因此,行政诉讼并不能自然地将其所涉及的问题转化为宪法问题。

其实际的触发点则是后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立法行为。

该案并非是从行政诉讼一步一步地走向宪法诉讼,它是在条块分割的集中审查模式下探讨宪法问题的解决之道,其后宪法委员会对于立法机关立法行为进行的审查是完全抽象意义的合宪性审查。

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可以被看做是从一个行政诉讼一步一步地演变而来的“宪法诉讼”,当然,这种“宪法诉讼”并非一种完全独立意义的诉讼模式,而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解决具体权利救济的同时附带地把宪法问题给阐释清楚,同时也表明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并由此开创了美国宪法的一个新时代。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出现被认为开创了违宪审查的新时代,即通过司法化的路径来进行违宪审查。

这完善了美国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的宪政体制,在宪法制度的创建上是有一定的贡献。

这也许是马歇尔大法官的有意而为,也许是无意插柳柳成荫。

之所以能够有制度创建上的贡献其根本源于美国遵循普通法系判例法的传统,其判决作为法律渊源可以被后来的法院所援引和尊重。

反观法国“结社自由案”的出现和解决,其创造性则主要集中在探寻新的合宪性审查依据上,以及其所大胆涉足的领域,即从权力之争转向权利保障,这是法国后来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活力之源。

“结社自由案”之所以发生,在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上是有基本制度保障的,宪法委员会的创造并非完全的无本之木。

既然1958年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合法的合宪性审查权,那么其如何进行审查及其从何处汲取审查的灵感就看时机和条件了。

因此,“结社自由案”的出现可谓是完全意义的法国宪政体制下所出现的一个具有典型性的宪法问题,其解决路径也更多的依赖于法国法律传统中的本土资源。

从实际的效果来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种开创性是具有世界意义的。

该案可以被视为是世界宪法文明发展中的里程碑,它的影响力不仅仅基于美国本土以及普通法系的国家,其创造性对于全球正在走向宪法文明的国家来说都具有巨大的标志意义。

而“结社自由案”的效果则更多限于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实践发展自身,它标志着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设立十多年之后终于“苏醒”过来,它使得宪法委员会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并进而将法国的宪法实践带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其对于法治后发展中国家来说所具有的影响力更多的不是在制度创建方面,而是其如何突破既有的框架寻找新的发展道路以及其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的成功转型的经验。

三、“德国西南重组”效法美国融会贯通基本法确立宪法审查制度后,在制度设计上和具体裁判方法上,联邦宪法法院都毫不避讳地借鉴美国的经验。

特别是在该案中,联邦宪法法院第一次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该制度在德国历史上尚属空白,法院大胆参照美国违宪审查的方法。

如德国学者麦伦说德国联邦宪法院作为美国法院的学生,效法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方法和风格[2]一)联邦宪法法院一如美国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表现出积极的立场如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样,宪法法院并不拘泥于争讼双方的争议问题,而是全面解释了宪法上的原则,以展示宪法法院在宪法实施和保障中意欲扮演的积极角色。

这种积极的审查方式大多为其他普通法院审判所禁止,普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做出判决,所谓”不告不理”。

在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案件核心在于最高法院的管辖范围问题。

如果没有管辖权,法院就不需进入实体问题的讨论。

但马歇尔判决伊始即直奔宪法的实质问题,浓墨重彩地论述司法审查、宪法至上和普通法中司法独立第原则,而对程序问题却在结尾部分突然提出[3]。

凡此种种只为建立违宪审查辩护。

西南案中法院同样从每个可能的法律角度审查所有的条文的合宪性,包括那些没有被提起诉讼的问题⑸例如,本案中巴登州要求审查第二区域调整法的第10条规定的投票程序违反平等原则,而此条款正是根据基本法第118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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