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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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经典法律案件,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台后,指示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阻止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委任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这一诉讼引发了关于总统任命权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重大争议。

二、案件过程马伯里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过程:1. 起诉书递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

2. 最高法院受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

3. 争议焦点:马歇尔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4. 判决:180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马伯里的诉求无效,但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三、判决内容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 总统任命权:法院认为,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必须在国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委任状问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委任状”,因为这一做法超出了法院的司法权限。

3. 司法审查权:法院首次明确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马歇尔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宪法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和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一、基本案情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的选举为间接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

1800年11月各州开始选举选举人,12月3日选举人在各州选举总统。

12月底,总统选举结果揭晓。

因杰佛逊和伯尔的选票相同,因此,众议院实际选出总统的时间为1801年2月17日。

当选总统的就职仪式于1801年3月4日早晨举行,即新任总统要在3月4日早晨才开始实际行使总统权力。

身为联邦党人的落选总统亚当斯为日后联邦党人仍能控制联邦政府,或者说至少控制联邦政府中的司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其一是,在1800年底,正值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因身体欠佳而提出辞职之际,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国务卿并且是联邦党重要领导人的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亚当斯总统向参议院提名,并立即获得了参议院的批准,完成了对马歇尔的任命。

在1801年3月4日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马歇尔既是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部门的国务卿,同时又是美国联邦政府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身兼任两职。

其二是,联邦党人通过其还控制着的国会,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巡回法院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由6名减少到5名。

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

联邦党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以增加法官的人数,应当说不失为一个比较高明的、直接的做法,也可以说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做法。

因为法官的人数如果是固定的话,必须是出缺一名,才能补充一名,而要在短时间内作大幅度的补充,显然是不可能的。

(完整word版)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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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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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再解读一、马伯里案的简单分析关于马伯里案这里已经不用介绍了,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已经做有细致的分析。

这里需要提到的有两点:第一,马伯里的权利最终并没有得到救济;第二,不予救济的理由在于赋予了最高法院以管辖权的《司法法》违宪。

我将重点关注这个理由。

《司法法》13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原则和法律惯例许可的案件中,对以台众国名义任民的法院或公职人员发布令状。

而宪法中有关最高法院管辖权的则是第三条第二款:对所有涉及外交大使、其他公使及领事,及以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都享有初审管辖权,而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

马歇尔论证说,宪法把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规定的清清楚楚,也就是条文中明列的那几种。

按照《司法法》,最高法院获得了马伯里案的管辖权(发布令状属于初审管辖),但这种案件却不属于宪法中明列的那几种。

因此,《司法法》不恰当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

接下去马歇尔论证开始违反宪法的法律还是不是国家的法律呢?当然不是,似乎顺理成章。

但是如果我们把马歇尔所引和宪法规定全文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某些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可以被改变。

按照马歇尔的逻辑,最高法院享有的要么是初审管辖权,要么是上诉管辖权。

国会既然可以改变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变成初审管辖权,二是什么都没有。

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国会的事情,而1789年的《司法法》正是国会立法。

也就是说,马歇尔在肯定联邦党人行为正当性的同时,又在极力回避与新政府的冲突,这一点在下面的案件中将看更清楚。

二、Stuart ird案――真相的展现实际上,在联邦党人的撤退战略中,不只是有一部《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还有一部《巡回法院法》,1801年2月13日通过。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起美国最高法院的重要案件。

该案发生于1803年,由威廉·马伯里向最高法院起诉托马斯·麦迪逊总统。

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麦迪逊就任总统后,他的政府任命了一些联邦派官员,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

然而,尽管得到了任命,并且已经签署了他的委任状,但由于一些原因,他并未能就任。

马伯里认为这是对他的权利的侵犯,他决定将此事告上法庭。

马伯里的主张是,麦迪逊违反了《AIIII. § 2 第三款》,这个款项规定,总统应对其委任高级职位的人员进行任命,并得到参议院批准。

马伯里认为,他的委任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他已经得到总统签署的任命状,而且参议院已经同意。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麦迪逊的行为构成了不当的干预,并违宪地剥夺了马伯里的权利。

尽管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命令麦迪逊为马伯里恢复他的职位,但判决成为了美国宪法历史上一次重要的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上的权威。

这个案件也成为了司法审查的一个典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宪法中的司法权原则,即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并可以裁定其违宪。

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

美国法律案例结合宪法的(3篇)

美国法律案例结合宪法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决定,全市所有公立学校的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必须按照种族分离原则分开就读。

这一决定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争议,最终导致了《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诞生。

二、案件经过1954年,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女孩因种族原因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她的父亲洛伦斯·布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结果,裁定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判决书强调,种族隔离政策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违反了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宪法解读1. 第14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入籍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先前所属国籍如何,都是美国公民,并享有平等的保护。

这一修正案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 平等保护条款平等保护条款是第14修正案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性对待。

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

3. 种族隔离政策的违宪性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损害,而且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五、案件影响《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件判决取消了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逐渐实现了种族平等,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六、结论《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结合了美国宪法中的第14修正案和平等保护条款,对美国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司法审查第一案
修文辉

背景知识

司法审查

是指美国联邦法院所拥有的,因政府行为以及立法机关通过的 法律违反宪法,而宣告其无效的权力。 根据洛克的理论,所有的人都拥有一些基本的,或曰自然的权 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自然权 利,当政府未能实现其目的——当它背弃了其合法性来源的社 会契约时——被统治者有权中止他们先前的承诺,建立一个愿 意履行其社会契约之义务并且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新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者们意欲确保新政府有足够强大的权 力来处理国家事务,然而又不愿意他们的政府太过强大,以至 于威胁到美国人民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三权分立


主要是借鉴了十八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哲学思想, 宪法起草者们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划分,分配给三个政府部 门:立法部门——国会——将制定法律;行政部门——由总统 领导——将执行法律;而司法部门——法院——将解释法律。 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三个部门中划分,用詹姆士· 麦迪逊的话来 说,是“保护自由的关键所在。” 麦迪逊是美国宪法的主要起 草者,被誉为“宪法之父”。对麦迪逊和其他起草者而言,孟 德斯鸠的分权方法是保障联邦政府任一部门不至于扩张太多的 权力而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进而凌驾于人民的自由之上的 最佳方式。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本案存在的问题



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 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 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 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 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 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 宣布它违宪。 马歇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回避。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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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本站推荐]第一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本站推荐]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能产生的宪法学启示有哪些?【高萌Goal的回答(43票)】: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并不是简简单单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而是自该案以后,美国彻底完善了三权分立制度中最后一项制度——司法权的归属。

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行政权归于美国总统、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立法权归于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于联邦最高法院、巡回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州基层法院。

但在当时,行政权和立法权相对比较强势,而各法院的司法权相对较弱,如:美国总统直接行使行政权,并且在立法方面通过否决国会的法案、向国会提交各种咨文以委托立法,在司法权可以任命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且须获得参议院认可);美国国会直接行使立法权,并且在行政权方面可以弹劾总统,被否决的法案经国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可以推翻总动的否决令;在司法方面有权拒绝总统关于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而对于美国法院来说,除直接行使司法权以外,仅剩下解释法律和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制两项权利,所以在当时三权分立中,美国法院的权限相对其他二者显得弱小许多。

但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原国务卿、时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马歇尔确认联邦法院有权对于美国总统和政府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确立了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权利的最终归属,至此联邦最高法院除享有司法独立、解释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终身制以外,还拥有对于美国总统、国会的违宪审查机制,当美国总统的行为或国会通过的法案被联邦法院认为违宪之时,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该行政命令或国会法案因违宪而无效,从而达到对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制约,三权分立至此定型。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执政时期。

当时,杰斐逊的政党——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在国会中占据多数,而他的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政党——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则在总统选举中败北。

在亚当斯任期即将结束之际,他任命了大量联邦党官员,包括一名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这位法官尚未被正式任命。

亚当斯离开白宫后,杰斐逊总统任命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为国务卿。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在就职后不久,发现这位法官的任命书尚未签署。

于是,他指示国务卿助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去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任命。

二、案件争议马伯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任命的请求。

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一个难题: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

因此,马歇尔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既维护司法独立,又避免违反宪法。

三、判决与影响在1803年的判决中,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

他首先确认了马伯里对任命书的权利,但随后指出,由于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因此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这一权利。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宪法确实赋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且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分析,它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宪法的最高权威:此案强调了宪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例一】违宪审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 【1】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美国的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美国的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重大案件,对于美国宪法的发展和法律解释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事实案件起因于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联邦法官威廉·马伯里。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麦迪逊担任国务卿,他认为马伯里不具备法官资格,于是指示司法部长朱尼厄斯·巴尔的摩拒绝发出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任命状。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总统和国务卿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马伯里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其任命状,因为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而麦迪逊则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总统和国务卿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为这将侵犯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

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充分发挥了他的法律智慧,对案件进行了精辟的解析。

他首先指出,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宪法赋予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马歇尔进一步阐述了以下观点:1.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任何法律、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都必须服从宪法。

2. 最高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3. 马伯里不具备法官资格,其任命无效,最高法院无权强制执行。

4. 马伯里案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宪法秩序。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为美国宪法的发展和法律解释体系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法解释的最高权威,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保障了宪法权威:司法审查制度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都必须服从宪法。

3. 维护了三权分立:该案强调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性,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宪法秩序。

马博里诉麦迪逊案

马博里诉麦迪逊案

马歇尔的判词与汉密尔顿的论文是美国实行司法审查的最经典的理论。汉密尔顿从理论上指出,美国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分配要尽可能平衡。但实际上司法部门在三权中最弱,因此可以由它行使违宪审查权。他还意识到,宪法是人民制定的,是根本大法。法律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制定的。人民的代表有服从人民,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的代表所立之法可以有背于人民制定的宪法,那么这种法律就应当是无效的。他还认为,立法权应当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的,对立法权的这种限制也不能仅指望立法机关自己限制自己,而必须有一个机关去限制它,他认为司法机关则是行使用这种限制、监督立法机关的合法问题-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是否成为国家的法律?他认为,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他说:“宪法要么是优先的、最高的法律,不能以普通方法加以改变;要么宪法就如同普通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怎么变就怎么变。此外别无他途。如果是前一种的话,立法机关所立的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一种的话,那么成文宪法就是荒谬的企图,对于公民来说,限制权力的企图本身就是不可限制的。”他说:“显然,制定宪法的人们都意在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的法,因此,任何政府理论都必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若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他认为,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必须坚守。
这个案子虽然早已判结了,但是,它的影响不但没有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消逝,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深远。因为这个判例开创了司法机关审查违宪立法的先河。马歇尔在判决此案时,虽然考虑了党争的因素,但是他的判词有着实实在在的宪法理论依据,他所阐述的宪法理论思想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全部发展史。正如大法官弗兰福特在1955年所说:“自马歇尔时代开始,并且主要因为他创立的经验,在讲英语的法院里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判例是成文宪法的不可缺少的固有特色。”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人们耳熟能详、并被中国司法界津津乐道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本来就是一场肮脏的政治操弄引发的案件。

威廉·马伯里作为42名“星夜法官”之一,其品格、才能均大可怀疑;亚当斯在离任前夜突击任命法官更是权欲熏心,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张联邦党人的势力范围。

后世法学界无视美国的宪政根基——州权至上和人民主权原则,却为约翰·马歇尔为最高法院窃取了宪法解释权这个杀手锏而欢呼雀跃,并且将这种猥琐的权谋之计夸耀为“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实在令人不齿。

这让人们看到:号称公正无私的联邦大法官们,并不是、也从来不是自己宣称的圣人,而是谁给他们争得权力——不论是否合法——就崇拜谁,有奶便是娘的懦弱平庸之辈。

只需要检视最为法学界崇拜的判决第三条——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违宪,继而强行认为自己是宪法的唯一解释者,就可以发现其中的自相矛盾是多么明显:马歇尔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因此是违宪的,所以该法案被宣布无效。

他在说这个的时候正义凛然,以宪法保护神的面目出现。

然而,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是宪法的解释者。

矛盾之处就在于,谁又授予了他以及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权力?宪法从来没有。

那么他认为解释宪法的权力“显然”在最高法院,是不是明显的违宪?再说,将解释宪法这个如此重大、关乎所有人命运的巨大权力,交给五个律师,是不是极端危险?不要告诉我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多么伟大和正确,他们曾经判决过黑人不是美国公民,曾经确认将日裔美国人关进— 1 —集中营符合宪法,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曾经支持对部分种群实施绝育,同样著名的勒尼德·汉德法官认定美国铝业垄断的理由是“卓越的技能和远见”,因此妨碍了落后企业的竞争.理解美国问题,必须首先记住:先有州(state),后有联邦。

是各州签订契约组建了联邦,联邦的一切权力来自各州的授权。

宪法就是各州授予联邦的“授权书”,联邦只有国防、外交等严格受限的权力,其他权力都由各州人民行使。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时代背景是这样的: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竞选败给了托马斯·杰弗逊。

亚当斯代表的是联邦党,杰弗逊则代表的是民主共和党。

当时,两党政见相左,派系斗争相当激烈。

联邦党虽然在总统大选中败北,但为了日后能够卷土重来,便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

亚当斯在卸任之前,行使了自己的司法提名权,将尽可能多的联邦党人坐上法官的位子。

就在新总统上任的三星期前,联邦党控制的参议院通过法案,新增42个法官职位。

威廉·马伯里是其中之一。

亚当斯命令约翰·马歇尔,时任国务卿来完成这些任命,但是马歇尔尚未完成任命,托马斯·杰弗逊就入主了白宫。

杰弗逊对这些尚未发出去的任命状毫不理会,并命令他新上任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要发那些没有发出去的任命状。

于是就有了“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案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

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

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

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

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学启示在于:第一,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利与立法部门无关。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分析

马伯里诉麦迪逊1.法院意见提供了哪些论据为司法审查权辩护?这些论据是来自宪法本身还是其他源泉?2.法院可以审查何种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何种行为?理由是什么?1.1)马歇尔认为: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否应由法院审查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

他继续论证说,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授予了一些重要的政治权力,行使这些权力时他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

并且为了帮助他履行这些职责,他有权任命一些官员,这些官员按照他的命令行动,这种情形下,官员的行为就是总统的行为。

这就是说麦迪逊的行为应当归结为总统指示的行为。

由此得出结论,如果部门领导只是执行总统的意志,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

然而,如果法律对这些官员赋予了一些义务,且公民个人权利取决于他履行法定的义务,那么他们就不应该依自由裁量权行事而依法律规定行事,法院也就可以依法审查他们依法行使的情形。

如有公民认为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此种行为的伤害,他就可以向法院求助,法院就可以审查,给予救济。

2)马歇尔认为:那些设计成文宪章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得出结论: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法律是无效的。

那么谁有权审查什么是违宪的法律?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定案件中的人必然要解释这种规则,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试用其中哪个法律。

如果一部法律是违宪的,而该法与宪法都适用于同一案件,那么法院必然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

而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尊敬的,法院只能服从宪法。

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

由此可以进行司法审查。

3)总统任命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规定;由法院进行法律合宪性审查来源于美国三权分立宪政理论;4)可以审查执行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审查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行为。

美国三权分立宪政要求,这些行为是政治行为,他们涉及整个国家的权利,既然合众国将行政权委托行政部门,其执法决定就是结论性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上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我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周沂林两百多年来,有无数的中外学者研究和点评过这个判例。

而我今天再次关注此案的焦点在于:司法的权威和力量不仅仅来于制度的安排,优秀法官的出色劳动不断地在改变司法独立的的状况,而这种劳动的最终成果表达在判决书中。

所以,我呼吁中国司法改革应该从判决书做起。

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

因为它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该权威来自“法治”的本质,但却由名垂青史的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个荒谬、离奇而又复杂的政治性案件中创制的。

这一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创制,看似在一个不无狡诘和狡辩嫌疑的判决书中得以确立具有偶尔性,但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不能不说是具有伟大的意义。

美国人常说自己的国家不是打出来的,而是开会开出来的。

这是指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即“费城会议”。

1787年5月在费城进展了近3个月的机密讨论后通过了取代已执行了8年的《邦联条例》的美国宪法,经各州批准生效后,美国才真正成为联邦制的统一国家。

从邦联到联邦,从制宪会议到批准宪法的全部过程中,充满了剧烈的辩论。

美国人自豪的地方在于:整个立国的过程是开会、辩论、智慧和“伟大的妥协”的精神,而不是诉诸武力。

这个立国和制宪传统贯彻至今、无处不有,乃至于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注1)。

本案被马歇尔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难”,正是一个典型的党派政治斗争事件却必须由堂而惶之的司法程序来解决的写照。

本案发生于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也是美国第二、三届总统交接时。

第二届总统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

1800年大选,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击败亚当斯任第三届总统。

这期间两党斗争日趋剧烈。

最初的争论是围绕财政经济政策进展的。

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之一汉密尔顿在第一届华盛顿政府担任财政部长,他主张建立稳定的国家信贷、建立国家银行、征收进口税、集中权利于联邦政府,并要求从宽解释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利。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一、引言——缘何第一案我国法治实践中,曾经有很多的契机行使宪法审查权,但都与我们擦肩而过。

从几年前孙志刚案和齐玉苓案都可看出,我们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是怎样的不敢面对又不能释怀。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们还可能对宪法审查心存疑虑;另一方面,我们似乎还缺乏理论的积淀,仍不能胜任这项艰巨的易发争议的要务。

近期,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审查的理论积累,考察各国宪法审查的实践和理论。

其中对美国和德国两个典型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审查原理情有独钟,特别是对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更是津津乐道⑴。

对于宪政实践尚处于学步阶段的我国,“第一案”情结当然不可释怀,那么对于大陆法系典型的德国,其宪法审查之第一案似乎也不应绕开。

本文旨在对德国宪法审查第一案进行介绍与比较[1],并反观我国现实得出可供参考之经验。

二、棘手的遗案在德国,虽然宪法审查制度真正确立于基本法,但其雏形于帝国时期业已呈现。

帝国时期,帝国法院曾经根据联邦法和宪法优于州法的原则宣布州的立法违宪。

惟此时并未肯定宪法优于联邦议会通过的联邦法⑵,宪法与联邦法同为联邦议会所制定。

至魏玛宪法时期,情况有所转变,宪法已经赋予了法院的宪法审查权。

按照魏玛宪法,宪法院(Staatsgerichtshof)对州内部的宪法争议以及不同州或州和帝国之间的非民事的争议有管辖权,最高法院即帝国法院(Reichgericht)能够最终确定争议的州法律是否和联邦宪法相抵触。

然而宪法审查却没有真正得以实施,究其原因:(1)宪法的权利极度抽象,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性,或许只能看作纲领性的原则。

(2)宪法规定议会通过法律可对宪法权利进行保留,此条款使得宪法权利的强制力大为削弱。

(3)同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安全和秩序也可临时中止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再度受制于行政机关。

(4)未区分宪法修改与普通立法修改的程序。

议会可以通过立法修改宪145法,只要下议院的三分之二出席并且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即可通过宪法修正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论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论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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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
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
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不谈其施行效果,马歇尔在宪法的合理框架内巧妙的把责任推给了当局政府。

他在这里看似兵行险招,实则是为下一个问题埋下伏笔,并以此强调了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以为这潜在实是宪法指导由最高法院执行的引子。

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答案是否定,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第3条第2款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

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接着,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

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

马歇尔的三个问题,逐个相连,并且在第三问题是画龙点睛。

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

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
触,它就是非法的。

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

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

马歇尔的判决意味着法院不能给马伯里颁布“训令书”。

但是,马歇尔的判决是具有辉煌的意义。

虽然没有与杰斐逊总统对抗,马歇尔却为司法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审查权,永远地改变了法院的地位。

四.小结
马歇尔在此次判决的意义主要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在他自己,他成功化解了自己的尴尬处境,在为最高法院加强权利的同时使得自己处在了一个相对有利的位置;
第二个方面是对美国法律的意思,他以他的行动证明了宪法的至高无上,并且创造了司法审查权,后世在解决民主与法制的矛盾时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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