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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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01101158 法学八班曾水君

马伯里诉麦迪逊

案件概要:

该案件的起因是美国第二任总统在任期的最后一天,突击任命的四十二位治安法官,但是因忙乱而疏忽的国务卿马歇尔忘记将这十七份委任状下达。而后新一任总统杰斐逊让新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这十七份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十七个人之一。马伯里等三人在委任状迟迟不发又得知是被麦迪逊扣押后,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可以简单的判决原告即马伯里胜诉或者败诉,但是它并没有,而是直接判决授权原告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的《司法法》条款无效。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宪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马歇尔在判决中想到了两点,一是原告马伯里的委任状是否具有法律权利,二是国家是否应该对权利的侵犯提供法律救济。委任状是在上一届总统在位时颁布的,无容置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1789年的《司法法》授权的最高法院对本类案件是可以进行初审的,马伯里的律师也正是根据这一法律进行上诉的。但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于上诉以外的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述管辖权”而马伯里很明显都不是。这时就需判断哪一个法律是有效的。马歇尔法官为此又进行了论证。首先,宪法和普通法都是有效的。其次,宪法是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决定并控制普通法律的意义。最后,和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所以《司法法》中“授权的最高法院对本类案件是可以进行初审的”这一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个人见解:

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而经过马歇尔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之后,肯定了宪法的地位,司法部门能得到更好重视,司法权力的地位也随之有所提高并且把司法从权力机制的牢笼里释放出来。我对马歇尔的的智慧与应对能力感到很佩服,这也在于他的独特的思维及谋略之魅力所在

对中国的借鉴:

这一诉讼案,让美国更加的肯定了宪法的地位。纵观各发达国家,宪法司法化已经在各国所普遍确立,并且取得了良好效果。宪法司法化为中国宪法司法化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同时中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确实必要。所以我国也应该让宪法更加司法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好国家。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使中国成为一个法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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