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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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中商联关于发布《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精神,我会被批准成为全国首批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单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引导商业企业增强信用自律意识,加强信用管理,坚持诚信经营,积极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活动,推进商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独立核算的各类商业企业(包括零售商、服务商和供货商)。

第三条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的原则:(一)以《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待发布)及商业企业工商记录、税务记录、经营记录、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其他监管与公共事业记录六大类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设定为五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根据企业信用建设和行业整体信用建设情况可扩展至BBB、BB、CCC、CC等级别),并以+、—进行等级细化。

(三)经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依法设立满两年、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无失信违法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且信用记录真实可靠、内控监管机制能坚持有效运转的企业,均可申报.(四)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

获评企业须自下一年度起,于每年3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网络通道定期传送本企业上一财年信用信息,共建商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与共享。

第二章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机构第四条全国性商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信工委”)组织实施、(全国)商业信用中心提供技术测评等项支持.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商业企业信用自律等级行业分类标准》和《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修订。

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

地、市(设区)政府(厅级)————政府办公室,组成机构各局委,直属机构各个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处级和副处级)————以上机构下属的下属科室(乡科级)————下属股室(股级)
县、市(不设区)、区政府(处级)————政府办公室,组成机构各局委,直属机构各个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科级和副科级)————以上机构下属股室(乡股级)
乡镇政府(科级)————下属股室(股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政府机构系统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组成机构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各个总局、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部级和副部级)————以上机构下属的司局室(司厅局级)————下属处室(处级)
省、市、自治区政府(部级)————政府办公厅,组成机构各厅局委行,直属机构各个局,各个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以上均为厅级和副厅级)————以上机构下属的下属处室(处级)————下属科室(乡科级)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署
国务院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

国务院各部门名称

电监会
6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会
6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66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信访局
67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粮食局
68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烟草局
69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外专局
70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6 姜成康
6 季允石
6 孙志辉
6 鹿心社
6 马军胜
6 单霁翔
6 王国强
6 胡晓炼(女)
6 赵铁锤
6 杨冬权 6 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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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金龙 8 戴相龙 8 郭庚茂 8 孟学农 8 杨晶 8 陈政高 8 韩长赋 8 栗战书 8 韩正 8 梁保华 8 吕祖善 8 王三运 8 黄小晶 8 吴新雄 8 姜大明 8 李成玉 8 李鸿忠 8 周强 8 黄华华 8 陆兵 8 罗保铭 8 王鸿举 8 蒋巨峰 8 林树森 8 秦光荣 8 向巴平措 8 陈德铭
2003年3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改组
2003年3月1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名
2003年3月11日设立
1993年12月,由国家税务局改组,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 格为正部级 2001年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组为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级别由原来的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 200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 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3年4月1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组为中国民用航空 总局,属国务院直属机构。12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的机构规格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 1986年1月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1998年3月改组为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 2001年新闻出版署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为 国务院直属机构。 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 决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 级),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再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汤臣倍健宏观环境分析,pest、swot

汤臣倍健宏观环境分析,pest、swot

企业价值评估——汤臣倍健(300146)一、公司简介广东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非直销领域的龙头企业。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它是中国最先进的膳食营养补充剂生产基地之一;第一个引入终端营养顾问销售模式的企业;拥有注册营养师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他在200多个城市,拥有12000多个零售终端,3400多个销售专柜,预计到2012年公司产品的零售终端将达到20000个左右。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恪守一套苛刻的原料来源审核制度,充分考虑到原料种植或饲养的环境因素,在全球范围内精选最合适的各种原料,在行业同质化中寻求产品差异化。

至今,主要原料和辅料进口自新西兰、挪威、德国、美国、法国、日本、泰国等十数个国家和地区。

到2010年,汤臣倍健从国外采购原料的比例达到54% 。

2010年1月,中国保健协会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首次对中国一批优秀的保健品企业进行了评审,汤臣倍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评定为AAA级企业。

AAA级是信用等级评审的最高级别,汤臣倍健是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现场通过评审的企业。

二、宏观环境分析(PEST分析)1、从政治法律角度看,政府主管部门的更迭也带来保健品行业新变化-----保健品标准和规定缺失且相互矛盾,目前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价格虚高等现象严重。

企业在现有法规下宣传自己的产品很容易违规。

2、从经济的角度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跨国公司成为行业领头羊--保健品市场在过去的几年间,国外跨国公司一直鲜有涉足,市场被本土保健品企业牢牢占据,2000年在保健品行业陷入低潮之时,美国安利却凭借独特的销售模式异军突起,实现了年销售额3亿元的惊人业绩。

随着跨国保健品公司进军中国的步伐加快,国内保健业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中国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中国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附件1:中国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本办法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关于﹤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信用等级评价的目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通过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逐步建立起外经贸企业的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一、强化外经贸行业信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用制度规范,建立和完善外经贸企业信用管理服务系统。

二、通过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外经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企业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相互攻击、无序竞争等,从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树立外经贸企业的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外经贸企业通过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通过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实现有序经营。

二、利用评价结果使用多种信用工具以规避风险,并获得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三、利用评价结果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

四、了解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信用风险,加强企业自身信用管理。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原则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自愿:企业自愿申请参与。

公开:参评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公开。

公正:对参评企业一视同仁,不因企业规模、性质以及其它因素而区别对待,评价标准和结果客观公正。

科学:评价指标、信息征集标准、评价模型等科学、适用。

严谨:确保评级工作真实、可靠、有效。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的符号及释义本次外经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是在反复测算及经过试点实践验证而确立的,该信用等级评价各项评价指标充分考虑了外经贸行业的特点,并对各项指标的权重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3.05.13•【文号】整规办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整规办发[2003]16号2003年5月13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的工作,现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特别是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附件:2003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3年的整规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整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紧紧抓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先后组织开展了十几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

两年来,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初步改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尽管市场经济秩序开始趋于好转,但一些地区和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严重,地方保护、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现象依然存在,煤矿、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还相当严峻,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坑害群众的事件时有发生,财税、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严重,土地市场和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反映强烈,文化市场上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侵权盗版行为屡打不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4.06•【文号】国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六日国办发〔2001〕22号)为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二)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李岚清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成员:曾培炎国家计委主任李荣融国家经贸委主任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XXX智监察部副部长楼继伟财政部副部长俞正声建设部部长范小建农业部副部长孙振宇外经贸部副部长孙家正文化部部长殷大奎卫生部副部长戴相龙人民银行行长刘家义审计署副审计长牟新生海关总署署长金人庆税务总局局长王众孚工商总局局长石宗源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李传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郑筱萸药品监管局局长李适时法制办副主任邵秉仁体改办副主任李德水国研室副主任陈东征证监会副主席冯晓增保监会副主席王金山供销总社副主任倪益瑾烟草局局长张宝明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郭树清外汇局局长XXX 中宣部副部长刘家琛高法院副院长张穹高检院副检察长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三、领导人员办事机构的设置领导小组在国家经贸委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兼任,副主任由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担任。

原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即日起撤销。

b4290--010618xjk。

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

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

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整规办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整规办发[200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整规办、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司法厅、教育厅(教委)、总工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从现在开始到2008年,在全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经济生活中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逃汇、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现象还相当严重,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仍然突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我国的国际形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它包括诚信道德和交易信用两个方面,诚信教育是基础,信用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

2006年高考政治复习专题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背景材料】1、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因此,积极探索并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2、记者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上了解到,自今年7月启动该工程后,公安部立即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25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8人。

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为有效抗击"非典",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社会稳定,4月中旬至6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组织开展以防治"非典"药品为重点的市场价格专项检查。

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截止到6月30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6.5万件,实现经济制裁9400多万元,为确保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

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9月15日至11月30日,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

3、4月14日至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他强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解决当前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深化改革,靠健全法制,靠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必须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经济秩序。

会议认为,已经取得的成果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依然突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很艰巨会议提出,今后五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目标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基本建立和完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总体上有根本好转会议具体部署了今年工作重点。

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整规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迎接每年一次的全国“9.20公民道德宣传日”,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掀起诚信兴商宣传的新高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和中消协决定从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

二、宣传重点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在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基础上,突出以下重点:(一)《外贸法》、《价格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专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我国商务、价格、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果。

(三)在开展诚信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各地开展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百城万店无假货”、“百城万店信用行”、“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守合同,重信用”、“质量诚信”、“诚信纳税”等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典型。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审办法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通知(审办法发[2004]54号2004年3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审计机关的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意见》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案件移送工作,促进审计监督和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二、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各级审计机关向公安、检察和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移送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程序合法。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整规办发[2006]12号
【发布部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6]12号)
有关商会、协会:
为推进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将《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展开,组织实施每批试点前将专门发文布置。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搞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试点,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试点的范围
试点单位从国务院国资委负责。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以法治国,依法 治国
• 依法治国方略是我们党在实践中长期探索 的结果.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 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 惨痛教训时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此后,1992年,邓小平 同志在南方谈话中再次强调:“还是要靠 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可以说,邓小 平同志的法制思想为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奠 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个人理解
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 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 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权利 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 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后来, 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形成 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 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 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法治国 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 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 大敌。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 前提。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马克思说:"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就要承担 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 此后,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1993年3月
• 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 宪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 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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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原因
依法治国的内容
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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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9.17•【文号】国办函[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64号)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国务院决定于10月中下旬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河北、山西、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督查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情况。

主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贯彻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措施的情况;加强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基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督查组织和督查方式由全国整规办牵头组织,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带队,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监察部、法制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抽调人员参加,组成6个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和对基层工作进行抽查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7.23•【文号】商办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商办发[2003]1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现将商务部机构设置(含简称)通知如下:一、部机关各单位(一)内设机构办公厅(办公厅)人事教育劳动司(人事司)政策研究室(政研室)条约法律司(条法司)规划财务司(规财司)亚洲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欧洲司)美洲大洋洲司(美大司)台港澳司(台港澳司)国际经贸关系司(国际司)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世贸司,咨询局)对外贸易司(外贸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电司,国家机电办)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科技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办) 外国投资管理司(外资司)对外援助司(援外司)对外经济合作司(合作司)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产业调查局)信息化司(信息化司)外事司(外事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机关党委(纪委)](二)派驻机构中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局)(三)其他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整规办)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谈判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干部局)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大连特办)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天津特办)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办)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办)商务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办)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海南特办)商务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南宁特办)商务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办)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办)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青岛特办)商务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办)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福州特办)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办)商务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办)商务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杭州特办)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办)三、直属事业单位商务部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服务中心,服务局)商务部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事务局) (外贸发展中心,外贸发展局)商务部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事务局) (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局)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经济合作局)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院)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交流中心)外经贸报刊总社暨国际商报社(报刊总社)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外贸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中心)四、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一)多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科技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济贸易处(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二)双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缅甸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曼德勒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曼德勒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斯坦布尔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巴基斯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拉奇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浦路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晋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古晋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日本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福冈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札幌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菲律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宿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宿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印度尼西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泰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宋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宋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孟加拉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里兰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印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孟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韩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釜山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釜山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泊尔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富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蒙古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朝鲜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伊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越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胡志明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老挝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柬埔寨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文莱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东帝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科威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伊拉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叙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黎巴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约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巴林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卡塔尔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沙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吉达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也门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丁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阿曼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摩洛哥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突尼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利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苏丹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毛里塔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毛里求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莫桑比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津巴布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民主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埃塞俄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喀麦隆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杜阿拉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杜阿拉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日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各斯总领事馆经商室(驻拉各斯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肯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干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共和国经济商务代表处(驻坦桑尼亚商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桑给巴尔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拉利昂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吉布提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赞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达加斯加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安哥拉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博茨瓦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博茨瓦纳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卢旺达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纳米比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布隆迪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莱索托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刚果(布)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刚果(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赤道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科摩罗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蓬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塞舌尔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佛得角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尼日尔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几内亚比绍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贝宁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立特里亚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厄立特里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多哥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科特迪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里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南非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中非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白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爱沙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立陶宛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立陶宛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塔吉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土库曼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摩尔多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克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塞拜疆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塞拜疆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吉尔吉斯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捷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亚美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亚美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格鲁吉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波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波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斯洛文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拉脱维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耳他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克罗地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阿尔巴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英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爱尔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德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汉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波恩办事处经商室(驻德国使馆波恩办事处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慕尼黑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慕尼黑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西班牙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意大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米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米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葡萄牙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欧盟使团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欧盟使团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比利时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卢森堡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匈牙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保加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塞黑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奥地利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冰岛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希腊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丹麦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罗马尼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荷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挪威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芬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瑞士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瑞典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德堡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哥德堡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马其顿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澳大利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墨尔本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珀斯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珀斯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新西兰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奥克兰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经济商务处(驻瓦努阿图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斐济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密克罗尼西亚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基里巴斯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萨摩亚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汤加使馆经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美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多伦多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温哥华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尔加里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驻卡尔加里总领馆经商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古巴使馆经商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馆经商处)参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大使馆经济商务处(驻巴哈马使馆经商处)。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5.17•【文号】计价检[2001]821号•【施行日期】200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计价检[20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在全国计划和价格系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生活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认真贯彻《决定》,对于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对世界经济发展趋势走低,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准备,坚持扩大内需方针,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良好势头的重要保证;对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证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也有重要作用。

各级计划和价格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决定》,坚持不懈地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十五”时期,计划、价格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任务是:(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

从具体案例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从具体案例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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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 据《泉州晚报》报道,2001年3月5日夜,4名歹徒在泉州市港务 局宿舍附近抢劫某厂老板的提包,在附近开杂货店的廖化用听到 老板的呼救声后,连忙赶过去与歹徒进行生死搏斗。民警接到报 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抓住了一名歹徒,并把廖化用送到医院治疗。 廖化用在回答记者采访时说,他个人受伤不要紧。但让人寒心的 是当时在场的围观者有数十人,却无一人协助,让其余3名歹徒逃 跑了。问:1、运用所学知识简要剖析围观者的行为? 2、联系上述材料,结合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谈谈 如何提高公民守法护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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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三 国务院与4月2—4日在京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会议。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下最大决心用最大 气力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严厉 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 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化改革,强化法制,尽快从根本上扭 转经济秩序比较混乱的局面,努力开创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市场经济应该有秩序,有规则,讲道德,讲信用。规范地方经 济秩序,必须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 系,使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基本要素,由外在的基本要素 转化为内在的约束
这句名言给我们的启示是a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b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和约束力c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d建设现代化强国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提示分析这是一道材料分析型选择题引用马基雅弗利的名言表明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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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围观者见危不救,是懦弱自私的表现,其态度和行为是 有害的,应受到谴责。它不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侵害, 而且会在客观上纵容和支持违法犯罪。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 争,使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 2、①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并促进其贯彻实施。 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② a、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道德教育,形成 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对违法行为给 与谴责,对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予以赞扬和鼓励。 b、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依 法律己,以主人翁的责任感通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我国法 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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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信用
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整规办发[2007]3号
【发布部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
会联系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7]3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的要求,截至2006年9月,共有52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


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树立商会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

试点商会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

现就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

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社会公示。

商会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一)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

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信用评价因素,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商会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二)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

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

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靠。

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调查、初评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核查。

除自行申报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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