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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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8.03

【实施日期】198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关于船闸管理办法

(1989年8月3日交通部令第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

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闸管理

第五条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

(五)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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