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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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六条 公司登记:公众可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 第七条 营业执照: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 ➢
第八条 公司名字:公司名需标明公司类型(有限/股份)
预先核准的文件:1)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工商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名字保留期为6个月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
➢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需满足相应条件,并继承变更前的债券、债务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 ➢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变更需经批准并登记;投资人可根据经营范围预测投资风险 ➢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 第十五条 转投资:对所投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依照公司章程,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股东或实控人担保,需由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 ➢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股东如损害公司权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自决议起60天内可请求法院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1)名称和住所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股东名 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法定代表人 8)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出资后,由代表或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报送申请书、章程等文件 ➢ ➢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1)公司名称 2)成立日期 3)注册资本 4)股东名册、缴纳出资额、出资日期 5)出自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1)股东名称和住所、股东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文件及账簿等,如公司拒绝、公司需15日内答复并说明,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查阅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按照实缴的比例认缴出资(或按照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权力机构;不能代表公司;不进行业务上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法定职权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的召开1)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和监事提议召开
➢第四十条股东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副董事长;或半数董事推举一名;或监事会或监视主持;或代表说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或按照章程规定);出席会议股东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按照章程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议中关于重要事项的表决程序:(修改章程、增减注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的组成: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执行决议;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是对外代表机关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或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选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特殊要求: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报,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组织兼职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对外转让需经半数股东同意,并书面通知股东。
如30天内股东未回复,则视为同意。
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
如两位以上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协商比例,或按出资比例购买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转股,其他股东在20日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注销原股东出资证书并签发新证书,公司需修改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但无需经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对于部分协议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财产3)营业期届满或解散,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后继续存续。
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若60日内公司未达成回购协议的,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七十七条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再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
➢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承担筹办事务,包括文件申请以及召开创立大会等
➢第八十条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点:需包括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额以及每股金额;发起人的姓名(代替股东名字)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包括热气人认购股份数、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无记名发行总数、资金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与义务、募集周期、未募足时的撤回说明
➢第八十七条股票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由证券公司承销(代销/包销)
➢第八十八条代收股款:公开募集,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第八十九条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由验资机构验资。
缴足股款之后30日内需召开创立大会。
若未募足股款或未开办创立大会,则发起人需发还股款以及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
➢第九十条创立大会需半数以上人员参加,并由参加的半数以上人员投票通过决议
➢第九十一条不得任意撤回股本
➢第九十二条申请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人董事以及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证明、发起人的身份证明、住所。
(募集成立的需报送证监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再设立期间的连带责任:1)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2)不能成立时需返还的款项3)过失产生的费用
➢第九十五条公司形式的变更:有限责任的变股份有限,折合实收股本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为弥补亏损达股本三分之一、十分之一股份股东请求、其他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持有3%以上的股东,提前10日提出议案,董事会收到后在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无记名持有人,提前5日至闭会期间需将股票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五条累积投票制:股东可分散或集中投票
➢第一百零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代理人需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代表十分之一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可提议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需要定期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报酬
➢第一百二十一条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应由股东大会经半数表决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任何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董事不得表决:无关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及其形式: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资本的一部分。
股票: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1.有价证券:票面记载其种类、票面金额、股份数
2.证权证券:表现股东的权利
3.要式证券:纸面或其他法定形式、记载股票相应的内容
4.流通证券: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向证监会报送的文件:
1.募股申请
2.公司章程
3.发起人协议
4.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等
5.招股说明书
6.代收股款的银行信息
7.承销机构的名称及相关协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票面价格(认股时所需要支付的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价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价格、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公司法人需要在股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标注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种类
a.记名股票:(法人、发起人持有;或向公众发行)需要股东名册登记持有人姓名和地址,并在股
票中也注明
b.不记名股票:(向公众发行)可以任意转让
➢第一百三十条股东信息的记载
a.股东姓名及住所(记名股票)
b.股东所持股份数
c.所持股份编号
d.取得股份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股东交付股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正式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发行新股的决议:通过股东大会
a.新股种类、数额、价格
b.发行起止时间
c.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金额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a.健全且运行良好
b.持续盈利能力
c.财务状况良好
d.最近三年内财会文件无虚假记载、无违法行为
e.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符合条件并报送证监会核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股的程序:公告新股招股说明、财会报告;制作招股说明书;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一样由证券公司承销并由银行代收股款(与双方签订承销以及代收协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发行新股的作家方案: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定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限售期内不能买卖;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股票;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所持有的25%,且一年之内不能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份的转让:股份出让人在股票背面记载转让信息,并签名盖章著名转让日期。
转让后需修改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会决议,并在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会决议,并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2/3 董事会决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的10%,并且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4.股东对与公司的合并、分离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5.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2/3 董事会决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的10%,并且在3年内转
让或注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6.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时(2/3 董事会决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的
10%,并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a.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b.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
c.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在人民币4亿以上的,公开发行比例10%以上
d.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报无虚假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诉讼;每半年公布一次财报(中期报需两个月内报送;年报须在4个月内报送;临时报)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以下情况不得担任高管
1.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高管且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4.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法人,并附有个人责任的,未逾三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同意借贷资金或为他人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与本公司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其他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如果股东会有要求,应按要求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质询➢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监事、高管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股东连续占比1%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违反本法,可向股东会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请求被拒绝或30日内未回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三千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六千万。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支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上市公司可发行债转股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申请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名称
2.募集资金用途
3.债权总额及票面金额
4.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时间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总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公司名称、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法人签字盖公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的分类: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存根簿:
1.持有人姓名及住所(记名债券)
2.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编号
3.债券总额、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
4.债券发行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核算: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转让: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2.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
3.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数额
➢第一百二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换有选择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将财报送交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看
3.上市公司:公告其财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1.税后利润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3.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的,用当年提取公积金的之前的利润来弥补亏损
4.税后利润中,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从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6.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7.法定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来源:股票溢价、法定财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第一百六十八条公积金的用途: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的25%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作出决议后10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
或未收到通知的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券债务的继承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作财产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存续分立:本公司继续存续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
解散分立: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的原因:1)营业期满;2)按章程规定;3)股东决议解散;4)合并分立;5)吊销、责令关闭或被撤销;6)司法强制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章程:营业期满或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可通过修改章程来存续(需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严重受损,十分之一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成立解散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法院从几方面介入清算:1. 指定清算成员
2.更换清算人员
3. 确认清算方案
4.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
5. 确认清算报告
6. 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财产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处理债券债务
6.处理偿债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或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1.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法院
2.按顺序清偿: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3.先债权后股权
4.风险收益统一: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清算: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清算组完成后,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或法院确认,报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化;公司做出的决议、行政机关勒令关闭或撤销的文书
3.股东大会、股东或董事会、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定的其他文件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破产:公司和债权人无权宣告破产,必须申请法院宣告破产。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向主管机构申请,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特点:
1.以外国公司法人的存在为前提
2.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3.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4.是一种场所或办事机构,包括分公司、代办处、工程项目承包点
5.不具备法人资格,只领取营业执照,不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在中国境内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并波幅最低经营资金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字:标明外国公司的国籍与责任形式,分支机构中置备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撤销分支机构时,需依法清算,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分支机构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欺诈: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中责任:虚假出资、未交付、未按期交付,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整改,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罚款
➢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整改,抽逃资金额5%-15%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15万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3万-30万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如数提取,可以处20万以下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清算时不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公告,公司登记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10万罚款
2.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财产、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隐匿或清偿前分配财产
5%-10%罚款,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处1万-10万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或重大遗漏,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倍罚款,并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