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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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卫政法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21〕5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依法执业第五章普法宣传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委属(管)各单位,省属有关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委属(管)各单位、省属有关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就《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提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还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检查,卫生健康系统被列为重点检查的公共服务行业之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考核要求,我委办公室梳理出相关指标,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

健全完善网上公开机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这个主要对外公开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完善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和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健全便民查询机制,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咨询热线、公开公示专栏、电子信息屏等渠道发布卫生健康服务信息,全力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众信息获取机制,持续推进本单位的院务信息公开工作。

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要加强医患沟通等各项便民服务工作,完善医疗服务咨询和投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激励惩戒机制,形成乐于公开、善于公开的良好氛围,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或错误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0号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经鲁价格二发〔2017〕53号文件延期后,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鲁价格二发〔2016〕38号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准价格按照附件1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

附件1所列手术项目,医疗机构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收20%。

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二、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14日——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0 1 9
2 月 28 曰

D R S P - 201 9 — 0 430003
山 东 省 医 疗保 障局 山 东省 卫生 健康 委 员 会
关于 公布部 分 医 疗服 务 项 目 价格 和 一次 性
耗 材 目 录 的 通 知
鲁 发 号 医 保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动 能力 程度鉴定工作现场管理参照 本办法
执 行 。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 年 自 20 19
月 4

起 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至 2 02 2
月 3
日 3 1

年 2 0 1 9
3月

日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劳 动
能 力 鉴定现场管理 , 按照本办法执行 。
42


附件 中所列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为
最高 价格 , 各 医疗机构 可 根据具体情 况适
下 浮 当

二 、
各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明 码标 价
规定 , 在收 费地点 的醒 目 位置公示 医疗项
目 编 码 、 名 称 、 内 涵 、 计 价 单 位 和 价 格
等 , 方便患 者 比 对和 社会监督 。
15 日

日 3 1

2 5
项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 、 一 次性耗材 目 录 及
支付政策 和标准 等规定 , 按照 本通知 规定
执行 。 执行 中 遇 有 问 题 , 请及 时报告省 医
疗保 障局 、 省 卫生 健康委 。
附 件 : 1 . 部分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有关医疗机构:为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巩固前阶段帮扶成果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山东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基层,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2-2024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有效满足县域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作为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起多层次、全覆盖、科学合理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格局,推进县级医院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县域医疗服务体系,有效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县域居民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作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诊疗服务能力提升的重点工作,纳入区域相关工作规划,按照多层次、全覆盖的要求,指导不同发展水平的医院间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确保科学合理、符合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的实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

门诊服务 时 间 不 超过 二次
每 次 半 天 (
) ,
每次接诊 原 则 上 不 超过 2 0 人次 , 并 保证
本 次诊 查过程的 完整 , 提出 诊疗 方案 。 离
休 、
退休返聘人 员 及按在 职人员 管理 的 外
聘专业 技 术人 员 不 受 门 诊 服务 时 间 限制 ,
但 受 接诊 人次 限 制 。
机构知 名专 家 诊察费 管理办 法》 。 现印 发你们 , 请遵照 执行 。
山 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
山 东 省 医 疗 保 障 局
年 月 2 0 1 9

2 0 日
山 东 省 公 立 医 疗机构 知 名 专家 诊 察 费 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根 据省 委 办 公厅 、 省 政府办 公厅 《 关 于进一 步深化 医药卫生 体制 改 革
各市 卫生健康委 、
医疗保障局 ,
驻济省
部 (

疗 属 医 机 构 :
为 贯彻落实好省 委办 公厅 、 省 政府办 公厅 《 关 于进 一步深 化医药 卫生体制 改革 的实
施意见 》
( 鲁 办发
〔 2 0 1 5〕
号 5 3

等文件精神 ,
进一步体 现专家技术 劳务价值 ,
规 范 知
名专 家诊察 费 价格 制 定和 管理 , 省 卫生健 康委 、 省 医保 局 联合制定 了 《 山 东 省 公立 医疗
验继承工作指 导 老师和 中 医药学术流派传
承工作室代表性 传承人 ;
家 药 专 家 国 7 ? 、 省 名 中 医

8 . 经 国 家 审 定 的 优 秀 中 医 药 临 床 研 修人才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鲁医保发〔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思路,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妥善处理本地区与周边地区、综合医疗机构与专科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学科与一般学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与西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关系,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医疗服务有效供给相匹配、与医保基金负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量控制。

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增长总量调控机制,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占比、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绩效等指标确定价格增长总量,保持医药卫生费用总量适度合理增长。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价格二发[2016]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
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6〕3号)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有关规定,现重新公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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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通知-鲁卫医字〔2019〕9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通知-鲁卫医字〔2019〕9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

为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医患沟通渠道,防范安全隐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投诉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畅通投诉渠道,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举措,分析投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是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有效手段。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将投诉处理作为化解矛盾危机、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着力点,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日常管理,指导医疗机构改进工作,努力降低辖区内医疗投诉和纠纷发生率。

医疗机构要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完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形成组织健全、处理规范、便捷畅通的投诉管理模式。

二、健全投诉管理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要求设立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负责人负责指导、管理有关工作。

三级医疗机构配备至少3名专职(或行政兼职)人员从事投诉处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投诉管理职责,有条件的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430001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
队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
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8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
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
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5.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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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时间:2018-12-18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省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鲁医保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在全省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试点,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减轻参保人员费用负担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2019年年底前,各市都要按要求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每个市不少于2家医疗机构,开展病种不少于30个。

先期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在总结评估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办法,积极扩大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的实施范围。

到2020年,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面推开,日间手术病种达到50种以上,形成比较规范完善的日间手术管理制度和医保支付制度。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范围确定各市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函﹝2016﹞306号)中提出的试点医院基本条件,在本市范围内择优遴选具备条件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医保支付。

各市可在国卫医函﹝2016﹞306号文件制订的《日间手术病种及术式推荐目录》内自主选择部分病种和术式开展医保支付;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部分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明确、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的日间手术病种和术式开展医保支付。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鲁卫科教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4〕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属各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驻鲁各医疗机构,有关医学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培育医学科技新质生产力,积极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通过整合优势卫生健康科技资源和高素质人才团队,开展多学科、多专业、多机构交叉融合科学研究,为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储备高层次科研攻关创新团队,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4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管理与资助第四章考核与验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培育医学科技新质生产力,积极落实《“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及《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通过整合优势卫生健康科技资源和高素质人才团队,开展多学科、多专业、多机构交叉融合科学研究,为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卫生健康科创团队(以下简称“科创团队”)建设的目标是: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创新驱动发展为抓手,组建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促进学科交叉、注重医工融合,在卫生健康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具有开创性、探索性、前瞻性的临床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快推进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协同攻关、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持续提升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鲁医保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在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方便我省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含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整合简化异地就医人员分类,简化异地就医经办程序,改革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我省“一卡通行”和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功能作用,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更顺心、更省事、更便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简化异地就医人员分类(一)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般指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将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简化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简化异地就医备案程序,不再需要证明材料(一)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证明材料。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个人承诺异地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丰富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以上人员可在各市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基层医保工作站办理备案;也可通过各市医保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鲁医保小程序(在支付宝、微信中搜索)网上办、掌上办,以及可通过各市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传真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鲁医保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15号)规定,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及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附件所列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标准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驻济省(部)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

上述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的下浮幅度不限。

二、按病种收费的内涵、实施范围、医保支付政策、退出机制及相关要求均按照鲁医保发〔2019〕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已实行DRG付费的市可通过提高中医优势病种权重(点数)或调整系数等激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适宜中医优势病种服务。

三、各医疗保障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工作。

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费用控制,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抓好控费工作。

落实价格公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1 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25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部)属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单项试点项目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97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部)属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单项试点项目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97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部)属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单项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省(部)属医院公立医院改革单项试点项目的通知(鲁卫医字〔2010〕97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自我厅、省医改办《转发卫生部、国家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省(部)属医疗机构积极发挥带头作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围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分别选择了部分单项工作开展试点。

现将各单位选择的单项试点项目予以公布,并根据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单项试点工作的认识。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努力,积极探索。

各省(部)属医院选择的单项试点,涵盖了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的方方面面,涉及医院管理的诸多重点和难点,做好这些单项试点工作,必将对全省乃至全国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各省(部)属医院要切实提高对单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家组织,定期调度情况,做好总结评估,及时向我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努力推动单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力争有所成效。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单项试点工作。

各单位选择的单项试点中,属于卫生部或我厅已经制定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做出统一部署的,如临床路径试点、预约诊疗、优质护理服务等,要按照卫生部或我厅方案的统一安排,积极推进,按时完成。

对于卫生部和我厅尚未安排部署的试点项目,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尽快付诸实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鲁卫医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22〕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委属有关医疗机构,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医疗机构:为落实《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规范我省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第五章长期处方调剂第六章长期处方用药管理第七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第八章附则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政发〔2011〕11号)、《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鲁卫医字[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8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省医疗救助协作办公室、省卫生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省立医院等151家山东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通知》(鲁救助办发[2006]3号)下发以来,各定点医院对持有省医疗救助协作办公室核发的医疗救助卡的特困人群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为解决特困人群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做出了积极努力。

2006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进一步规范特困患者医疗救治的管理责任、救治方式和运行机制,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领导,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有效维护特困患者基本健康权益,确保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经与省扶贫办等部门协商后确定,今后我厅将不参与“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相关工作安排。

各市各单位要按照鲁政办发[2006]81号、我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鲁卫医发〔200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卫基妇发[2006]10号)文件要求,继续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和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惠民人群、特困患者、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

山东省卫生厅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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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37号)和《关于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表部分内容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8〕118号)将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

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5个(详见附件),其中,西医病种100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

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四、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按政策规定支付。

(二)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三)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结算标准由各统
筹地区制定,同步实施。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二)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费按时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向患者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

医院不得拒收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

(六)实施按病种收费,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方式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

要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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