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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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
明》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妇幼字[201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05
【实施日期】201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幼字〔2014〕1号)
各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医疗单位,高等院校附院:
近期,我委督查发现有个别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我委和省公安厅的规定,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违规设置条件,增加了群众办证难度。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俗称“准生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