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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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隐患及处理措施研究摘要:煤矿井下安全管理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点监控环节,随着我国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管理被提高到新的高度。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作为井下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析和总结供电系统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等级,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和避免井下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井下供电系统安全隐患处理措施
煤矿井下安全管理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点监控环节,随着我国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管理被提高到新的高度。煤矿井下供电系统作为井下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分析和总结供电系统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等级,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和避免井下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常见的安全隐患分析
1.1 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煤矿安全管理规程》第九章明确规定“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可在实际的安全检查中经常发现,大多数煤矿没有按规定将接入井下的电源安装使用或改造成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变压器向井下供电。而是由单个煤矿专用或者几家煤矿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变压器低压侧供出,然后用三芯电缆接上三相火线直接接入井下,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合二为一的中性线与抽头并接的单根相线连接至简易宿舍、办公及室外用于生活照明。
1.2 没有采用两回路供电系统
《煤矿安全管理规程》第九章明确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也明确规定“矿井应当保证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而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煤矿都采用的是单回路供电系统,及时配备有柴油或是汽油发动机的煤矿也是充当应付检查的摆设或是在停电是提供临时应急照明使用,并且发电机的容量也是极其有限,两回路供电系统的好处是,当通风机、提人绞车主排水泵房等工作在同一回路的关键电气设备在停电是能够正常工作,工人能安全撤离,避免发生透水事故和避免因通风机停运而造成瓦斯、粉尘聚集等。
1.3 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没有按规定装设防雷、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煤矿安全管理规程》第九章明确规定:“由地面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第三章第5条规定:“井下电器必须装有接地、过流、漏电
保护装置”。第13条第2款也明确:“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在实际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煤矿都没有按规定在供电接入口处安装防雷装置,而是先用架空线入到井口处,再用电缆引入井下或是在地面变压器出线上直接用电缆接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遇雷击,雷电将沿进入井下的导线直接侵入井下各个工作面,引起人员触雷电伤亡或引发瓦斯爆炸、设备遭雷击损坏等特大安全事故。由于煤矿工作环境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易受到剧烈影响,同时人体绝缘阻抗降低幅度大,所以安装漏电保护器可以有效漏电而引发的明火发生瓦斯爆炸和避免或者减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但在实际的检查结果确不尽人意。检查结果表明,许多煤矿不仅没有变压器低压出线侧总漏电保护器,连要求最严格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上必须安装的末级漏电保护器都没有,应安装在通风机、提人绞车、主排水泵等电气设备上的二级漏电保护器更是很少安装,一旦发生电气设备漏电或人体触电,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可估量。
1.4 并非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
《煤矿安全管理规程》明确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持证上岗的人员由于培训体制等原因,基本的电工常识、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意识等都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造成井下供电系统管理混乱。检查中发现,操作设备的是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电气作业并非值班电气
人员进行,同时还有在没有可靠绝缘保护情况下带电进行检修电气设备等现象,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后果严重。
2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隐患处理措施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虽然没有瓦斯监控,透水检测等安全隐患严重,但是供电系统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煤炭行业五大伤害事故,而且绝不会是一般的小事故,所以,必须严防死守,高度重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保证好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
首先,必须端正认识,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的危害不容怀疑,煤矿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电气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法律、规程操作,在思想上不能麻痹大意,放松警惕。任何认识上的不足或是疏忽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这个在长期的工作和实践中已经被证明。
然后,加强特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培训体系,同时,将国家、地方、行业的对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管理、操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定期组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设备维护人员学习,加深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将安全管理的规定融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从人为因素的源头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其次,针对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的电
源的供电系统,要限期拆除,积极整改,重新购置安装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电源或是按规定标准改造直至达到标准;购置备用电源,对单回路电源进行整改;在电源接入点和井口安装防雷装置,严格按规定规划三级漏电保护、接地、过流等装置。
最后,各级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定期组织供电系统安全检查,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管理、安全评价评估。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规程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停产整顿,严重的可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
3 结语
安全是煤矿生产的重中之中,有安全才会有效益。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一定要在思想上正确的认识和高度的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同时在技术上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在管理上不松懈、不包庇纵容,严格执法。通过各种手段构筑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的防护网,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义编[译].国外煤矿井下配电系统与设备[M].北京:煤炭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