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编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 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日止。
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份数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登记机构: (印章)年月日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非公证继承不动产是一项相对繁琐的工作,涉及到非常广泛的内容。
为做好登记工作,不仅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也要厘清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登记工作,也才能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类利益纠纷问题。
标签: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厘清;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在非公证的情况下,继承不动产是相对比较繁琐的,这其中可能牵涉一些利益纠纷。
为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
1 什么时候开始继承在继承不动产的过程中,关于继承的起始时间,虽然表面上看非常简单,也非常容易理解,但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继而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
特别是在非公证的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的时间到底该如何衡量,这就需要人们进行精准的把握。
《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若抛却法律意义,单纯来理解与认知“死亡”二字,人们非常容易就能够做出解释,那就是“人没了”。
但在法律层面上,“死亡”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
比如我们熟悉的“生理死亡”,当事人的确已经死亡,人们业已实现了“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的初衷。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就特别容易开展。
继承人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就可以顺利继承不动产。
但法律对于“死亡”还有另外一重解释,那就是宣告死亡。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死亡”形式,也是容易操作的环节。
《民法总则》对于“宣告死亡”的界定以及申请等有着非常清晰的标准和时间节点。
作为不动产的利害人,在继承不动产时,需要严格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只有满足这些法律框架,并通过“宣告死亡”的方式来进行定性,继承人才可以继承不动产。
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继承人往往并没有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进行申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南国土资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简政便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0号)有关精神,经研究,我局对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死亡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能证明自然人死亡事实及死亡时间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书;5.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参照以上条款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死亡证明材料未注明死亡时间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并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供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原单位人事档案(如提交复印件的,须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2.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继承人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本条第(二)款材料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死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发函给被继承人(遗赠人)、已死亡继承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1.经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反映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启动查验程序。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不动产蚕记资料查询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标准不动产參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聲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平安,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由权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出??不动产姿记暂行条例??不动产醛记暂行条例卖施细那么? ?不动产醛记资料查询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卖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动产聲记资料,包括:〔-〕不动产醛记薛等不动产姿记结果,其中不动产參记簿记我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 类型.肉彖、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丿不动产醛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醛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朗、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醛记原因丈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醛记机构查验.询问.卖地姿看或调查、衣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因、意见以及不动产醛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由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蚕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參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贵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聲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卖施本方法,负责本市不动产醛记资料姿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姿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醛记资料姿询具体事务。
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蚕记资料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窖关糸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1-X制不动产姿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窖关糸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姿记资料。
仲裁机构.衣证机构依法查询与戏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姿记资料的,依照本办由规定执行。
第五条姿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朕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应用.线上申办速透上门等方式,为姿询人提供便利。
申请姿询不动产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绒质不动产姿记原始资料。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
码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
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明号
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莫旗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并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注销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
于。
不动产单元号: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继承(受遗赠)。
四、申请人承诺除第三项填写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捺印):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声明事项:我们是的儿子,妻子,于年月日因死亡。
死亡后遗留有房屋,位于,房屋不动产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生前未立遗嘱处分上述遗产。
我作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
现经我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本声明包含的意思表示为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欺诈、胁迫、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以上声明人为所有法定继承人。
如有不实,我愿意对以上声明事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声明不得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
死亡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要求,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其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死亡证明材料可以是以下几种形式:
(一)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由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表》;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收养证明、公安机关(曾经同户人员的亲属关系)、村委会、居委会、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所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需要形成完整关系链,涵盖所有的合法继承人)
3、公证机构的亲属关系公证。
(二)死亡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死亡推断书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公证机构的死亡公证;
6、注明死者姓名及死亡日期的墓穴证。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
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三)接收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审查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原件材料可以复印件替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张青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青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赣10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辉余惠娇王康季【审理法官】陈辉余惠娇王康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青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胡佳雯【当事人】张青云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胡佳雯【当事人-个人】张青云胡佳雯【当事人-公司】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少华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王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少华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王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少华王伟【代理律所】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青云;胡佳雯【被告】抚州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是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是否需要上诉人张青云与杨跃刚共同申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反证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认定的“抚州市自然资源局未收取张青云的申请材料”不当,应认定为“2019年3月8日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作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编号FZ201903080041),张青云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上诉人张青云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以本案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在该合同及抵押物明细表的“财产共有人”栏,落款签字均为杨跃刚;2017年1月4日,上诉人在以本案案涉房产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接受不动产登记机关询问时,其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询问表中亦称待设定抵押权不动产是夫妻双方共有,且“被询问人”栏落款签字张青云、杨跃刚;2018年1月30日,上诉人在以本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抵押时,在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的“申请人(抵押人)”栏及不动产抵押登记询问表的“被询问人”栏,落款签字均为张青云、杨跃刚。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登记实务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及处理方式
八、委托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书必须公证吗?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 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 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 者认证;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 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假委托书放大登记风险(引入公证书认证制度)。
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依 据该通知登记部门一直执行继承、受遗赠房屋,必须凭公证书或生效 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 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 律文书。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 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也意味着 继承、受遗赠房屋,必须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过户的规 定,已经被废止了。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在1.8.6关于继承、 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有详细的规范。
处理方式
在房屋登记机构划归国土部门,实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合肥市房地产管 理局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改 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 专门对房屋登记涉及夫妻共有审查方 式做出了改进。
不动产登记业务考试题库1
不动产登记业务试题(一)(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姓名:得分:一、填空题(共15分,每题1分)1、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依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动产登记簿应当以宗地或宗海为单位编制。
6、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7、不动产单元编码由7 层 28 位数字构成。
8、受理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等工作的过程。
9、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10、异议登记后,登记机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
11、更正登记分为依申请更正登记和依职权更正登记。
12、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异地灾灭的数据存放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20 KM。
13、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14、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15、林地的承包经营期一般为30-70年。
二、单选题(共20分,每题1分)1、下列情形中,哪一项不能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A )A.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B.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C.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D.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2、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经我单位对您所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和比对,现将查询结果证明如下:根据查询结果,您目前所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情况如下:1.不动产基本情况:该不动产位于XXXXX地区,土地使用权人为XXX,现为XX用途,总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
2.房屋状况:该不动产下有一栋建筑物,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房龄为XX年。
该建筑物属于XX建筑类别,结构形式为XX结构,并且经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
房屋现状为XXXX,房屋权属XXXX,权利人为XXXX。
土地和房屋的维修情况良好,无需大规模维修改造。
3.权属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为XX,权利人为XXXX。
经核实,该不动产的权属记录齐全,无担保、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此外,查询结果还显示该不动产权利人的共有情况和共有比例,具体情况如下:3.1共有情况:该不动产为单独所有,不存在由多人共同共有的情况。
3.2共有比例:该不动产所有权按照XXXX比例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分别为XXXXX。
具体比例将在证明函中列明。
4.相关限制:查询结果显示该不动产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和限制竞买,也未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和限制处分。
5.其他相关信息:根据查询结果,该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划、环保、拆迁和物业管理等相关情况,均属正常范围内,暂无重大影响不动产使用和发展的因素。
请注意:上述查询结果仅根据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和比对得出,可能会受到登记人、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方出具的文件的影响。
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状况,以及非登记事项情况,本查询结果不作出具体判断。
如有需要,建议您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特此证明。
祝您生活愉快!此致。
不动产登记业务考试题4
不动产登记业务试题(四)(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队伍名称: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 一.判断题(正确“√”,错误“×”每题1分,共10分)1、只要存在预告登记,就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错)2、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错)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
当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为十五日内。
(对)4、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5、地役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对)6、商品房预告登记后,购房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债权消失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再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不再具有物权效力。
(错)7、宗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建簿,并实现与原不动产登记簿关联。
(对)8、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错)9、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时,新增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分开处置。
(错)10、所谓最高额抵押,就是抵押双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对)二、单选题目(每题1分,共15分)1、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不包括以下哪项:(D )A.申请人身份证明B.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C.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D.抵押权变更的相关材料2、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A.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B.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C.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不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D.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3、下列关于异议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d )A.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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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
意见书(模板)
继承人(受遗赠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列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
**市**区(县)。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
**市**区(县)。
(列明全体被继承人、遗赠人)
因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被继承人(接受遗赠人)***、***名下的不动产而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宜,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我所就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有关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具体意见如下: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1.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3.继承人身份证明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5.遗嘱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财产分配协议
6.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7.放弃继承声明书
8.法定继承(受遗赠)询问笔录
9.因应继承(受遗赠)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基本事实
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对如下事实确认: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向委托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接受遗赠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地址)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号。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在**省**市**区(县)死亡。
[根据被继承人(遗赠人)人数逐一列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以**方式取得上述不动产**%的产权份额,取得时间为**年**月**日(以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登记日期为准)。
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还需补充以下内容:上述不动产是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与妻子(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确认该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与妻子(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对死后不动产的分配安排
1.若订立遗嘱的,则按以下表述:
据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生前只订立了一份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以下表述:
据受遗赠人***、***陈述,遗赠人只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未订立遗嘱。
3.若无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则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有关规定,明确被继承人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有关情况,如:法定顺序继承人是否在世,被继承人有否结婚、生育的需具体交代有关情况,是否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况;法定顺序继承人之间财产分配协议(包含是否有人放弃、继承分配分配等)。
(五)其他与继承(受遗赠)相关的事实。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法》第****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遗产。
根据《*****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接受),继承(受遗赠)份额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