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8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要点说明
1、《定义文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述三个协会。
2、在实操中,交易各方一般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模板签署《主协议》及定义文件,另在《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中约定个性化事宜。
3、因为著作权的原因,本文未列明该定义文件,读者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网站链接地址:
/tzgg/201408/t20140822_10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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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管理人: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约定,本委托人对追加委托资产事宜通知如下:
本委托人已于年月日向委托资产专用账户追加第期委托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非现金资产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合计委托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特此通知。
年月日。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2014年8月8日五届常务理事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8月22日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1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2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初探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之集中清算模式与双边清算模式
初探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之集中清算模式与双边清算模式作者:沈涓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20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未清偿名义本金远超场内,尽管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占比较小,但对于中国这个大宗商品进口及消费大国来说其特殊的风险管理功能无可替代。
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的清算模式主要有两种:集中清算模式和双边清算模式。
本文主要阐述两种清算模式的沿革、特征和优缺点等,通过对比分析启发我国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清算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双边清算1沈涓,中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资深经理,研究方向为场外市场清算制度。
一、前言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突破,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快速增长,近年来国际场外衍生品未清偿合约的名义本金更是远超场内。
尽管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占比较小,但对于中国这个大宗商品进口及消费大国来说,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特殊的风险管理功能无可替代,如国泰君安证券在2019年年报中提到,公司去年着力发展贵金属和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累计新增挂钩相关标的的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853亿元,同比增长399%。
发展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既是对场内大宗商品衍生品功能发挥的有益补充和强大助力,更是为各类企业个性化、精细化供应链风险管理提供多样的投资工具和手段,因此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场外衍生品的清算模式主要有两种:集中清算模式和双边清算模式。
从历史上看,双边清算模式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绝对主流。
然而,自2007年,双边清算的场外衍生品成了引爆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随着金融机构信用恶化,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迅速传导,并由此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相比双边清算场外衍生品市场,集中清算模式下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在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更为稳健。
于是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20国集团(G20)峰会通过决议:未来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均须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以此降低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防止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保持市场整体稳定。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
要点说明
1.《定义文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旨在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简称“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
《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上述三个协会。
2.在实操中,交易各方一般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模板签署《主协议》及定义文件,另在《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中约定个性化事宜。
3.因为著作权的原因,本文未列明该定义文件,读者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确保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依法、合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黄金、大宗商品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办法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本办法所涉及场外期权业务是指在公司柜台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
NAFMII、ISDA主协议项下开展的除债券类、利率类及外汇类远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风险管理原则公司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场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覆盖业务所涉部门及相关岗位,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各个环节。
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二)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风险进行自控、评估与报告,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独立对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测和报告。
(三)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场外衍生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场外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甲方”和___ (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 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第1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2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2.2.1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2.2.2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2.2.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11•【文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2015年8月11日发布)声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
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第一条通用定义1.1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
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 商品标的数量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
SAC主协议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SAC主协议是什么篇一:c16070课后测验c16070课后测验c16070课后测验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哪个组合可以合成一份欧式看跌期权?a.买入零息债券,买入欧式看涨期权,卖空股票b.买入欧式看涨期权,卖空零息债券,卖空股票c.卖空股票,买入零息债券,卖出欧式看涨期权d.卖空股票,卖出零息债券,卖出欧式看涨期权描述:权益类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组合期权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某投资者以3美元的价格买入一个3个月期限执行价格为30美元的欧式看涨期权,并同时以1美元的价格卖出一个3个月期限执行价格为35美元的欧式看涨期权。
如果股票价格等于35美元,这一牛市价差的收益为()。
a.$5b.$4c.$3d.$2描述:权益类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案例(一)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一份1*4FRa(即交易日为6月1日,结算日(起息日)为7月1日,到期日为10月1日),假设名义金额100万美元,当合约到期时90天远期利率上涨到6%,高于协议利率5.32%,计算到这份FRa合约在结算日的价值。
(注:计息基础近似为90/360)a.$1,670.88b.$1,674.88c.$1,680.88d.$1,683描述:利率类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远期利率协议(FRa)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下列哪个做法是最合理的?投资者持有多头资产,那么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控制风险。
a.持有期货多头或买入看涨期权b.持有期货多头或买入看跌期权c.持有期货空头或买入看涨期权d.持有期货空头或买入看跌期权描述:权益类场外衍生品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投资者持有标的股票,并已产生了浮盈。
投资者担心短期市场价格下行的风险,应使用()期权(组合)为股票中的增益做出保护。
a.备兑看涨期权b.保护性看跌期权c.牛市看涨价差期权d.鲨鱼鳍期权描述:权益类市场风险的管理工具:组合期权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6.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现状描述正确的是()。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状况分析作者:孙璐璐马卫锋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第3期摘要:随着场外衍生品监管框架的逐步填充,参与主体的逐步放开,我国场外衍生品业务,特别是场外期权业务已跃升为证券期货市场一大新的业务增长点。
但无论是规模、结构还是监管体制建设,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国际成熟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仍然有明显差距。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券商、风险管理子公司及银行这三类重要的机构参与者,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业务规模、挂钩标的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现状的分析,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场外衍生品场外期权风险管理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这个时期各个行业都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需求大幅攀升。
为此,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发力点,它能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价格不确定性等问题。
一、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现阶段,中国场外衍生品交易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实体企业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也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利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一)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商业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
2005年,银行间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银行间衍生品市场的初步建立,随后4年间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人民币外汇远期与掉期等产品陆续推出。
随着利率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对外币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预计将带动银行间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巴曙松,2018)。
2013年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实施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同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相继发布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和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要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约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违约和终止条款1.1主协议第4.5条中的交叉违约”【是】/【否】适用于甲方;【是】/【否】适用于乙方;特定债务”【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
】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 (以人民币计价)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因为主协议第6.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不能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付款的,不构成主协议第四条第 4.5条交叉违约”所约定的违约事件。
在判断主协议第4.5.1条所述累计违约金额和/或第4.5.2条所述累计本金数额是否超过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如果特定债务下的违约金额以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表示,则违约金额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转换为交叉违约触发金额的计价货币;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日常未公布或授权公布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的货币而言,应按违约事件发生日相关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或类似授权政府机构公布的该种货币对美元或欧元的定盘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相关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进行套算;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相应转换汇率,则由守约方按相关市场惯例确定。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备案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促进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所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
本指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机构。
交易双方均为核心交易商的,则由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的卖方履行备案职责。
第四条协会负责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五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报备义务人应当通过协会指定信息系统报送备案信息及材料。
第七条报备义务人应当在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更新或补充的,报备义务人应当在新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八条备案提交材料包括:(一)备案基本信息表;(二)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三)信用保护合约补充协议。
第九条协会对信用保护合约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备案进行齐备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二)主协议和补充协议要素是否完备。
第十条备案材料齐备的,协会在材料齐备后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备案确认函。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备案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义务人补正。
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材料齐备后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子备案确认函。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十一条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沟通衔接机制和备案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类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指引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3•【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2013年3月)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满足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开展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组织行业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分别简称SAC主协议、业务规范、风险管理指引,统称三个自律规范)。
一、制定金融衍生品三个自律规范的背景与过程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业务试点过程中,行业专家建议证券业协会尽快研究制定金融衍生品主协议及业务规则,支持鼓励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
结合行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证券业协会启动了对主协议的研究工作。
2012年11月15日,证券业协会正式启动了主协议的起草工作。
来自中金公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等的行业专家参与了起草工作。
2013年1月10日至20日,证券业协会就三个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向证监会相关部门、系统内5家单位及各证券公司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三个自律规范的草案。
3月15日,三个自律规范经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制定金融衍生品三个自律规范的意义三个自律规范的起草具有以下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之前没有专门针对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谈判达成,缺乏中央对手方和标准化交易条款,因而SAC主协议、业务规范及风险管理指引的作用尤显重要。
中国证券期货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声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
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
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
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第一条通用定义 (1)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4)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 (6)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8)第五条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8)第六条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 (10)第七条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 (11)第八条与交付有关的定义 (15)第九条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 (16)第十条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 (18)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19)第一条通用定义1.1商品衍生品交易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
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
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商品标的数量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
标的数量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吨、千克、手、桶。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释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释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是
指在中国境内,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关于交易
的各项规定的协议。
下面对主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一、交易各方
1.报价方:报出某一金融衍生产品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的交易方。
2.承价方:同意交易并接受报价方价格的交易方。
二、交易方式
1.电子化交易: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参与方在平台上输
入交易信息,平台按规定的交易流程自动确认并成交。
2.电话交易:指交易参与方使用电话进行报价、询价、确认等交
易环节的交易方式。
三、交易类型
主协议规定的金融衍生产品包括利率互换、汇率互换、信用违约
掉期、股票指数互换等,交易类型包括现金交割、物理交割等。
四、市场数据
主协议规定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市场数据,以
使各方在交易中能够了解市场风险及变动情况。
五、交割
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主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割,如果未
能履行交割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
当交易参与方未能按照主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若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主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
处理。
总之,主协议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文件之
一,其条款具体规定了交易方式、交易类型、交割、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在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甲方(交易一方,如机构投资者、企业客户等):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证券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和衍生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主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场外衍生品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以及具有衍生品特征的结构化产品交易等。
本协议所涵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类型、交易条款等将在具体的交易确认书中明确。
2. 交易确认书:是指双方就每一笔场外衍生品交易达成的书面确认文件,包括交易的品种、金额、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交易条款。
交易确认书构成主协议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即甲方或乙方)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交易中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
二、交易范围与交易条款1. 交易范围: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具体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品(如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汇率衍生品(如外汇远期、外汇期权)、信用衍生品(如信用违约互换)以及商品衍生品等。
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可行性研究及路径选择
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可行性研究及路径选择作者:***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22年第02期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场外衍生品实施非集中清算的种种弊端,于是2009年G20会议后各国决策机构纷纷出台政策要求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在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进行集中清算。
本文通过境内外交易所对于场外业务清算接入和清算模式的对比,从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等角度阐述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业务的可行性,同时在如何实现的路径选择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中央对手方在国际上,场外衍生品的清算模式出现过多种,而目前市场上的清算模式主要为两种: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模式和双边净额清算模式。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集中清算模式并不是在2008年次贷危机后才出现的,早在1999年伦敦清算所(LCH)就开始为场外衍生品利率互换提供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服务,但从时间跨度和使用广度上看,双边清算模式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绝对主流,也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初期的自然选择和最佳选择。
2008年的次贷危机暴露出双边清算模式下缺乏监管导致的各类风险,使得各国决策机构清晰地认识到集中清算的优势。
于是,2009年的G20匹兹堡峰会和2010年的G20多伦多峰会都提出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交易,并要求对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进行集中清算。
此外,根据2010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Ⅲ》,银行对于双邊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要增加信用估值的资本要求,监管规则变化也从另一角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场外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清算模式。
一、境外交易所对场外业务的清算接入和清算模式根据2009年G20会议精神,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立法被强制引入场外信用和利率衍生品市场,境外主流交易所迅速把握政策风向纷纷推出场外业务的交易清算平台,为场外交易提供清算接入和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服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
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
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
具体可分为:1.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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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目录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第三条净额支付第四条违约事件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六条终止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第十条陈述与保证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十二条通知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定义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
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
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2.2.1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2.2.2 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 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向交易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第三条净额支付3.1 当交易双方就同一交易在任一日互负支付义务时,交易双方对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即交易一方的应支付金额若超过另一方的应支付金额,则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3.2 交易双方可对两笔或两笔以上交易选择适用净额结算的方法履行支付义务,即交易双方应对该多笔交易下同一日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并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多笔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交易双方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对多笔交易适用净额结算。
第四条违约事件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4.1 未能支付或交付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营业日内仍未纠正的;或者未按第2.1条或第9.1.3条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交付日内仍未纠正的;4.2 违反协议、否认协议4.2.1 除第4.1条规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包括本协议下发出终止事件通知的义务),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
4.2.2 交易一方对本协议或其下相关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4.3 履约保障违约4.3.1 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约保障协议的规定遵守相关协议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4.3.2 在与履约保障协议相关的任何交易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协议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该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该履约保障协议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4.3.3 交易一方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对履约保障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认,或者对履约保障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4 不实陈述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履约保障协议下作出的某项陈述,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的不准确或误导内容。
4.5 交叉违约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4.5.1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所涉累计违约金额(单独或与第4.5.2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2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计本金数额(单独或与第4.5.1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3 如果在特定债务下违约:(1)是因为在操作或处理方面失误、遗漏或疏忽而未能支付或交付所导致的,且(2)该方有资金或资产在到期时进行支付或交付,且(3)在对方就该等事实发出通知后的3个营业日内做出了支付或交付,则不构成主协议第4.5条下的交叉违约。
4.6 破产交易一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4.6.1 解散(因合并、重组导致的解散除外);4.6.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4.6.3 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4.6.4 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关闭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自身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日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4.6.5 做出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4.6.6 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任命、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4.6.7 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日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4.6.8 其他任何与第4.6.1条至第4.6.7条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4.7 特定交易下违约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款,则在已有效达成的特定交易下,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4.7.1 对该特定交易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4.7.2 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该不履约行为导致该特定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4.7.3 未按约定在该特定交易的支付日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支付与该特定交易的提前终止有关的任何款项,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4.7.4 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交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导致该特定交易所属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
但若上述第4.7.2条至第4.7.4条的情形是由于主协议第6.1条所述事件导致的除外。
4.8 不承担债务之合并在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前述交易一方或履约保障提供方在本协议或原履约保障协议下的义务,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未获得原履约保障协议的保障。
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5.1 确定提前终止日5.1.1 当发生第四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
指定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
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
5.1.2 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则(1)若交易一方发生了第4.6.1条、第4.6.3条、第4.6.5条、第4.6.6条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第4.6.8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或(2)若交易一方发生了第4.6.4条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第4.6.8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
5.1.3 在提前终止日按照第5.1.1条或第5.1.2条被有效指定或发生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被终止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第5.2条和第5.3条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款项。
5.2 违约事件下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确定提前终止日后,守约方作为终止净额计算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以基准日为基准,就提前终止款项进行计算。
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公式为:P=V+(A-B)。
上述公式中,P指提前终止款项;V指守约方就每笔或每组被终止交易计算出的一笔或多笔终止净额的总和;A指违约方所欠守约方的未付款项;B指守约方所欠违约方的未付款项。
如P为正数,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如P为负数,应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支付。
5.3 计算报告终止净额计算方须在提前终止日(若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则为其知晓或应知晓提前终止日发生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
该计算报告须明确列示提前终止应付款方、提前终止款项,说明计算的细节及依据(包括在计算中使用的任何报价、市场数据或内部信息)、收款账户的详细信息。
提前终止应付款方应在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支付该计算报告提及的提前终止款项及其利息。
本条下的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为付款通知生效日之后的第1个营业日。
5.4 自动提前终止的调整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的情况下,若在提前终止日起至第5.3条所述的提前终止款项付款日止的期间内,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或交付了款项或实物且为另一方保留,则需对计算报告计算得出的提前终止款项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终止事件终止事件包括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的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因合并造成的资信降低和其他终止事件:6.1 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生效且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变化导致如下任一情形:6.1.1 交易一方(“受影响方”)本应履行该交易下支付、交付、收款、收付的义务或本可行使的相关权利变得不能履行或行使,或本协议下与该交易有关的任何其它重大条款无法遵守,或上述履约或收受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