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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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贝1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

第四条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采取审批制,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自规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同意。

区内建筑垃圾原则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广义建筑垃圾,按处置情况,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

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

第六条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装修垃圾指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园林垃圾是指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作园林垃圾处置。

第七条生活中常见的窗帘、布料、衣物、包装袋、油漆桶、电池、灯管以及建材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不属于广义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进行处置。

家具类大件生活废弃物,简单处理后可按建筑垃圾处置的,经同意后可进入建筑垃圾中转站初步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区、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第九条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牵头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管理内容含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运输路线审批、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垃圾、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推广绿色节能、促进源头减量;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货车)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并做好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置技术指导。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情况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巩固已取得的成效,深入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相关工作,我局认真总结06至09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利用2010年、2011年两年时间,加大整治力度,重拳出击,积极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针对渣运车辆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突出的问题,对所有渣运车辆均要求安装了标识顶灯,同时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了GPS安装企业,开始对全市渣运车辆安装GPS终端设备,并在支队和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呈贡区渣土运输管理办分别建立GPS一、二级监控平台。市、区两级监控平台已经开始对渣运情况实行24小时全日监控,初步实现了渣土运输管理监控信息化。
(一)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作
目前,昆明市有东郊、西郊两个建筑废弃物(砖渣)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全市拆迁工地必须与两资源化利用厂签订处理协议,建筑废弃物不得堆放在场地内,必须运送到资源化处理厂。
(二)加强源头管理,认真落实建筑工地派驻监督员制度
在呈贡区建筑施工工地整治的试点经验基础上,重点对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场地硬化和设置“三池一设备”进行督促,建筑施工场地的围栏达标进行重点整治;主城各区要全力推行《保洁责任书》和代保洁工作制度,建立在建工地一户一档档案;对不按《建设施工场地管理规定》要求或违反《市容保洁责任书》问题严重的建设施工单位,分别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通知后仍未整改的施工工地,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采取停办处置备案卡、典型曝光、建议住建等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督促施工工地按要求施工;对不落实工地派驻监督员、未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工地和未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弃土消纳场,一律不得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对违规运输、接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处重罚。
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所有产生的城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垃圾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

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的环卫单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具体计费方式如下:(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或是按人计费;(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按人计费,或者以垃圾产生量计费;(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场所产权面积计费;(四)城市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计费。

第九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征收,处理费由环卫单位按照标准向垃圾产生者收取。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024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2篇)

2024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建筑垃圾的处理对于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在2024年,我们需要制定一项全面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

在建筑垃圾产生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区分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应该进行分类收集和再利用,有害物质要进行特殊的处理,而其他垃圾则应尽量减少产生。

其次,我们需要改进建筑垃圾的运输方式。

传统的建筑垃圾运输方式不仅浪费时间,还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我们可以引入电动运输工具,或者利用新技术来改进运输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我们还应该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中含有很多可再利用的材料,比如砖块、混凝土等。

我们可以通过研发新的技术和设备,将这些材料进行再生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另外,我们必须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规范管理。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合理的垃圾处理和处置。

政府应该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建筑垃圾。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投入。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关系到建筑垃圾处理的效率和成本。

我们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共同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提高建筑垃圾处理的效率,降低处理成本。

最后,我们还应该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建筑垃圾问题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处理中来。

总的来说,2024年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分类处理、运输方式改进、资源化利用、设施规范管理、技术研发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

只有通过全面的措施和举措,才能有效解决建筑垃圾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024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范文(二)1. 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以及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产生数量也在迅速增加。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二○○五年十月八日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垃圾的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建设施工和单位、家庭房屋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城市垃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建设、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会同市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规划,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要求,负责会同本级规划、发展与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8]112号发布日期:1998-12-23执行日期:1999-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搞好我市环境卫生,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各种用料;渣土是指建设、装修、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和余泥弃土。

第三条本市施工场地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负责,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和通往风景名胜区主要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运送、处置建筑材料和渣土。

第五条凡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建筑材料、渣土清运的单位,必须向市容局申请并领取运送、处置建材、渣土“资质证”后,方可从事建材、渣土的清运和处置。

领取“资质证”的单位,其运送建材、渣土的车辆,必须由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由市容局核发“资格卡”。

“资格卡”实行定期审验。

第六条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及市容环境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渣土处置场,对渣土进行分类储存,调剂利用,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凡需运载、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凭“资质证”和“资格卡”到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渣土处置计划、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并向渣土处置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由处置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出具载明处置地点、数量、所需时间等的“处置证明单”后方可进行运送和处置。

处置费按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持有“资格卡”的车辆需运送建材和渣土时,必须经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市容局城建监察管理总队办理“准运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关闭滇池流域“五采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新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余泥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市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市决定持续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1. 减少建筑垃圾的数量:通过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2. 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与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建筑垃圾带来的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三、主要措施1. 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2. 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强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企业的合作,推动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技术创新和科研攻关: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4.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对建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参与度。

5.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2.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系统,完善建筑垃圾收集点和运输设施。

3. 加强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企业的合作,推动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4.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参与度。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6. 定期评估和总结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和方案。

五、工作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的资金支持。

2. 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条例_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昆明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

“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

具体开展本辖区《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三)负责辖区内《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24年建筑垃圾处置方案(2篇)

2024年建筑垃圾处置方案(2篇)

2024年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介绍: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筑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然而,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理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有效处理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文将提出一项2024年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一、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减量建筑垃圾的分类和减量是有效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关键。

建筑垃圾可以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建议在建筑工地设置分类收集储存点,让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将垃圾进行分类。

同时,加大对建筑材料的回收利用力度,推广可再生材料的使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建筑垃圾还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技术进行处理,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用于农田或城市绿化。

二、建立全面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建立全面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是推进建筑垃圾处理的关键。

需要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的制度和政策,实现全链条的管理。

政府应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处理能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减少不合理处理和倾倒行为的发生。

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建筑垃圾中,很多材料仍然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

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政策,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

同时,建议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评估和审批机制,确保其环保性和经济性。

四、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公众教育和宣传是改变人们对建筑垃圾处理行为习惯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理的认知和意识。

可以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等途径,宣传建筑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好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处理中来。

结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

本文提出的2024年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旨在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减量、建立全面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

《【2021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2021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202x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第一篇:【202x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202x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发布时间:202x-11-1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堆放、填埋的粗放处理方式,避免建筑垃圾无序处置对土地、空气、水源等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减少土地占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和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坚持以市场为主体,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政府严格禁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填,大力提倡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模式。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垃圾特许经营、垃圾清运处置收费、垃圾资源化设施投资、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应及时制订和落实土地规划、资金补贴、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配套政策。

(二)科学规划,示范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投资较大,生产链长,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但可借鉴的经验却很少。

所以,应尽快通过示范工程,对适用技术、标准规范、运营模式、配套政策等进行验证和调整后,再以集中处置为原则,统筹规划,形成合理的生产力布局。

三、主要目标(一)逐步降低以回填和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

(二)尽快建成建筑垃圾清运调剂的市、区两级体系和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收费体系,今年要建成一至两个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先进的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示范工程,主城四区各建成一个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并投入运营,完成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生产力布局。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关闭滇池流域“五采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新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余泥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在拆迁、建设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

“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

具体开展本辖区《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三)负责辖区内《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如何做昆明清理建筑垃圾方案设计

如何做昆明清理建筑垃圾方案设计

昆明清理建筑垃圾方案设计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宜居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加,建筑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昆明这样一个美丽的城市,建筑垃圾的问题也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科学有效的方案来清理建筑垃圾,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昆明建筑垃圾现状分析1、建筑垃圾产生量大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昆明的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

每年,建筑垃圾产生量达到数百万吨,给城市环境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2、建筑垃圾处理方式落后目前,昆明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填埋和焚烧,这种方式不仅浪费资源,而且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3、建筑垃圾处理工作效率低由于建筑垃圾处理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导致了处理效率低下,很多建筑垃圾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和处理。

三、昆明清理建筑垃圾方案设计1、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为了有效清理建筑垃圾,我们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这包括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流程,并严格监督和管理。

2、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在清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通过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并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浪费。

3、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和处置为了保证建筑垃圾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和处置。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出现不规范行为。

4、倡导绿色建筑理念为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我们应该倡导绿色建筑理念。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加强对环保材料的使用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5、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为了提高建筑垃圾处理的技术水平,我们应该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通过引进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技术,提高建筑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昆明清理建筑垃圾方案实施步骤1、建立清理建筑垃圾的工作组织为了有效推进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我们应该建立清理建筑垃圾的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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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关闭滇池流域“五采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新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余泥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在拆迁、建设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品制造。

建筑垃圾无害化是对不适合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确保全市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和协调开展;负责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负责建筑垃圾排放、清运、中转、处置的管理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查处违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遇到的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相关标准、规范,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的优惠政策。

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相关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运营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与布点以不占用耕地、林地为原则,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根据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分布状态,兼顾现实与长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与布点分规范性和过渡性两种。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应当坚持企业投资、政府出台政策扶持、试点和示范先行的原则。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负责落实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示范工程运行期为5年。

示范工程必须坚持规模化、规范化的建设与运营模式。

通过示范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积累经验,带动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示范工程运行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应当同时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和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满足不同性质、规模和区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需求。

第十四条各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区(县)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提出本辖区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意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核准,核准期限为1年。

核准期限满后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和核准。

第十五条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主要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形式消纳弃土、余泥,覆土深度不小于两米,绿化达到园林部门要求。

申请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环境及规划许可文件。

(二)有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承担建筑废弃物的调剂和中转职能,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承担工程弃土的调剂和中转职能。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会同市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与布点进行调整。

第三章排放与清运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有关批准文件、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性质等内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装载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同时取得处置场所的核销凭证。

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承担。

建筑垃圾排放与运输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建筑垃圾的申报产生量按以下计量方法计算:(一)建筑废弃物申报产生量(吨)=拆迁建筑面积(平方米)×1(吨/平方米)。

(二)工程弃土申报产生量(方)=开挖面积(平方米)×开挖深度(米)×1.4(方/立方米)。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应当根据减量化原则首先满足自身工程建设的回用需求,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外运。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临时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拆迁单位申报的建筑垃圾性质、数量指定处置点。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的建筑垃圾,应当指定到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以工程弃土为主的建筑垃圾,应当指定到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在核准期限内,不能擅自停止接收建筑垃圾。

第四章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五条在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承担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承担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年运行总成本的50%,应承担过大、中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监管。

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特许经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先保障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采取基地化处理方式和就地处理方式满足服务区域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需求。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以附加值高、节能环保的道路材料、墙体材料及相关制品为主。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确保入场建筑废弃物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处置。

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生产活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获得财政补助、产品、税收减免、土地、信贷、供水、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市、区(县)住建部门对于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纳入新型墙体材料范畴,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

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产品,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扶持等优惠政策。

设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特别是在市政道路各结构层的设计中;建设业主及招标单位应在标书中明确提出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的要求、数量和价格。

社会各界在建设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由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其替代使用量不得少于30%;由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其替代使用量不得少于10%。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以“立项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区域建筑垃圾的调剂与中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建筑垃圾的调剂与中转。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监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罚则,加大对违规设点、违规消纳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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