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046-2014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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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LY/T5132—95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目次1 总则2 总体布局2.1 一般规定2.2 森林公园区划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 环境容量3.2 游客规模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 景点设计4.2 游览线路设计5 植物景观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植物景观设计6 保护工程6.1 一般规定6.2 生物资源保护6.3 景观资源保护6.4 生态环境保护6.5 安全、卫生工程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7.1 一般规定7.2 餐饮7.3 住宿7.4 娱乐7.5 购物7.6 医疗7.7 导游标志8 基础设施工程8.1 一般规定8.2 道路交通8.3 给、排水8.4 供电8.5 供热8.6 通信8.7 广播电视8.8 燃气9 设计文件组成9.1 一般规定9.2 设计说明书9.3 设计图书9.4 附件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二)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二)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二)8.3 给、排水8.3.1 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出供给。

8.3.2 森林公园给水方式,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简易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

8.3.3 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

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8.3.3.1 供水距离短,并有充足水量;8.3.3.2 水质良好,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3.3.3 给水方便可靠,经济适用;8.3.3.4 水源地应位于居民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8.3.4 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

8.3.5 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

8.3.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生活、生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

8.3.7 给、排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选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管网等。

8.3.8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8.4 供电8.4.1 森林公园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管理方便。

8.4.2 森林公园供电容量设计,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

8.4.3 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国家或地方现有电源。

当无现有电源可以利用或利用现有电源不经济合理时,方可考虑自备电源。

在水力或风力资源丰富地区,可优先考虑自建小型水力或风力发电站。

8.4.4 供电方案应运行可靠,简单灵活,方便维修、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8.4.5 供电电压应以地区电压等级为准。

自建电厂(站)时,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压等级。

8.4.6 用电负荷计算,一般采用“单位指标法”和“需用系数法”。

8.4.7 变(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8.4.7.1 输电距离短,接近符合中心;8.4.7.2 便于电压质量的提高和线路的引入、引出;8.4.7.3 地质稳定安全的地区;8.4.7.4 不受积水或洪水淹没的威胁;8.4.7.5 不影响临近设施;8.4.7.6 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公园景观。

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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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LY/T5132—95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目次1 总则2 总体布局2.1 一般规定2.2 森林公园区划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 环境容量3.2 游客规模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 景点设计4.2 游览线路设计5 植物景观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植物景观设计6 保护工程6.1 一般规定6.2 生物资源保护6.3 景观资源保护6.4 生态环境保护6.5 安全、卫生工程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7.1 一般规定7.2 餐饮7.3 住宿7.4 娱乐7.5 购物7.6 医疗7.7 导游标志8 基础设施工程8.1 一般规定8.2 道路交通8.3 给、排水8.4 供电8.5 供热8.6 通信8.7 广播电视8.8 燃气9 设计文件组成9.1 一般规定9.2 设计说明书9.3 设计图书9.4 附件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Standard for Overall Design of Forest ParksL Y/T5132—95主编单位: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1月1日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通过,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L Y/T5132—95,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目次1 总则2 总体布局2.1 一般规定2.2 森林公园区划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3.1 环境容量3.2 游客规模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4.1 景点设计4.2 游览线路设计5 植物景观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植物景观设计6 保护工程6.1 一般规定6.2 生物资源保护6.3 景观资源保护6.4 生态环境保护6.5 安全、卫生工程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7.1 一般规定7.2 餐饮7.3 住宿7.4 娱乐7.5 购物7.6 医疗7.7 导游标志8 基础设施工程8.1 一般规定8.2 道路交通8.3 给、排水8.4 供电8.5 供热8.6 通信8.7 广播电视8.8 燃气9 设计文件组成9.1 一般规定9.2 设计说明书9.3 设计图书9.4 附件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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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UD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 *****-06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for Design of national forest park****-**-** 发布 ****-**-** 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ational forest parkGB*****-05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年**月**日中国**出版社****年.北京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规范国家森林公园工程设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旅游优势,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娱乐健身的场所,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生态和社会综合效益而制定的。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国家或地方森林公园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和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对国家森林公园工程设计阶段的总体布局、环境容量和游客规模、景点与游览路线设计、植物景观工程设计、保护工程设计、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和设计文件组成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Code for Design of national forest park2005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体布局 (3)3.1 一般规定 (3)3.2 森林公园区划 (3)3.3 竖向控制 (4)3.4 总体布局 (4)4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5)4.1 环境容量 (5)4.2 游客规模 (5)5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6)5.1 景点设计 (6)5.2 游览线路设计 (7)6 植物景观工程设计 (8)6.1 一般规定 (8)6.2 植物景观设计 (8)7 保护工程设计 (9)7.1 一般规定 (9)7.2 生物资源保护 (9)7.3 景观资源保护 (10)7.4 生态环境保护 (11)7.5 民俗风情旅游资源保护 (12)7.6 安全卫生工程 (12)8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设计 (14)8.1 一般规定 (14)8.2 餐饮 (14)8.3 住宿 (15)8.4 娱乐 (15)8.5 购物 (15)8.6 医疗 (16)8.7 导游标志 (16)9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17)9.1 一般规定 (17)9.2 道路交通 (17)9.3 给排水 (18)9.4 供电 (19)9.5 供热 (20)9.6 通信 (20)9.7 广播电视 (21)10 设计文件组成 (22)10.1 一般规定 (22)10.2 设计说明书 (22)10.3 设计图纸 (23)10.4 附件 (25)附录A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与生态容量 (26)A.1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26)A.2 生态容量 (27)附录B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28)B.1 投资概算 (28)B.2 建设顺序 (29)B.3 效益评价 (29)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1 总则1.0.1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规范森林公园设计文件的编制,确保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标准【完整编辑版】

公园设计规范标准【完整编辑版】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1、0、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与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有利于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与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6、2生物资源保护
6、3景观资源保护
6、4生态环境保护
6、5安全、卫生工程
7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一般规定
7、2餐饮
7、3住宿
7、4娱乐
7、5购物
7、6医疗
7、7导游标志
8基础设施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道路交通
8、3给、排水
8、4供电
8、5供热
8、6通信
8、7广播电视
8、8燃气
9设计文件组成
9、1一般规定
3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环境容量
3、1、1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3、1、1、1合理环境容量必须符合在旅游活动中、在保证旅游资源质量不下降与生态环境不退化的条件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要求。
3、1、1、2合理环境容量应满足游客的舒适、安全、卫生、方便等旅游需要。

公园设计要求规范_GB_51192_201

公园设计要求规范_GB_51192_201

公园设计规[附条文说明] GB 51192-2016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本规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 总则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公园 public park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公园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0.3 绿化用地 planting area公园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公园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体 water area公园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公园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2.0.8 竖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对公园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2.0.9 郁闭度 crown density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

公园设计规范 GB

公园设计规范 GB

公园设计规范 GB本规范旨在全面发挥公园的多种功能,包括游憩、生态、景观、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以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效益。

为确保公园设计质量,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同时,公园设计也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定。

2术语2.1公园: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2用地比例: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2.3绿化用地: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2.4建筑占地: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5水体: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6公园游憩绿地: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7雨水控制利用: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2.8竖向控制: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2.9郁闭度: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10自然安息角: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

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3.1.2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2.服务半径应控制在250米以内,即间距不超过500米。

3.公园内的厕位数应根据游人分布密度合理设置,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同时,公园应设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的相关规定。

3.5.4.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同时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

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

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 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 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LY/T-**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forest park master planning (征求意见稿)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33 一般规定 5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53.2 资源评价 10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113.4 布局、结构与综合分区 123.5 容量与人口 134 专项规划 154.1保护保育规划 154.1.1 一般规定 154.1.2 生物资源保护规划 154.1.3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64.1.4 防灾规划 174.1.5安全保障规划 184.2森林景观规划 184.3 生态文化建设规划 184.4 游憩规划 194.5 基础工程规划 234.5.1 一般规定 234.5.2 道路交通规划 234.5.3 供电规划 244.5.4 给排水工程规划 244.5.5 供热规划 254.5.6 通信网络工程规划 254.5.7 广播电视规划 264.5.8 燃气规划 264.5.9 医疗救护规划 264.5.10 公共厕所规划 264.6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264.7 居民社会经济调控规划 275 分期建设规划 286 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286.1 投资估算 286.2 效益评价 297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307.1 一般规定 307.2 规划说明书 307.3 规划图纸 327.4 附件 33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附录B 森林公园生态环境资源评价 341 总则1.1 规范编制的目的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优化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提高总体规划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可参照本规范。

1.3 森林公园的类型(规模、级别森林公园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森林公园(20km2以下、中型森林公园(21-100km2、大型森林公园(101-500km2、特大型森林公园(500km2以上。

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最新版(2021.02月整理)

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最新版(2021.02月整理)

园林景观常⽤规范汇总最新版(2021.02⽉整理)园林景观常⽤规范汇总最新版(2021.02⽉整理)⼀、规划设计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 50298-201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20.01已出意见稿,即将更新) 《城乡建设⽤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2016《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2016版)《⽆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4-2010《⽯油化⼯⼚区绿化设计规范》 SH/T 3008-2017《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 51406-2014《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2017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建城〔2002〕24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 51346-2019⼆、建筑类:《民⽤建筑统⼀设计标准》GB 50352-2019《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园林园建⼯程规范》《园林古建⼯程技术操作规程》三、消防类:《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2018版)(新版即将发布)三、绿化类:《园林绿化⼯程施⼯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2017.01增刊)《城市古树名⽊保护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园林绿化⽊本苗》CJ/T 24—2018《园林绿化球根花卉种球》CJ/T 135—2018四、其他类:《景观施⼯图绘图规范》(施⼯图分册)《风景园林制图标准》CJJ-67-2015《园林绿化⼯程竣⼯图编制规范》DB11/T 989-2013《园林绿化⼯程⼯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06SJ805《风景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17)《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5.3)《国家⽣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4.6)《绿⾊⽣态住宅⼩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园林景观⼯程设计(⾏业)取费标准》2013园林景观设计常⽤规范摘抄⼀、《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3.5.6 公园配建地⾯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2015年最新工程标准

2015年最新工程标准

2015年最新工程标准标准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GB/T 51100-2015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GB 51099-2015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JGJ 100-2015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GB/T 19285-2014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2014年12月1日实施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2014年12月1日实施JGJ/ T329-2015 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GB 51096-2015 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JGJ/T 365-2015 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CJJ 221-2015 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JGJ/T 121-2015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50314-201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T50448-2015 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T 51091-2015 试听室工程技术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T 51064-2015 吹填土地基处理技术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51004-20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T 51097-2015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GB 51080-201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GB51081-2015 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GB/T 51082-2015 工业建筑涂装设计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GB/T 51074-2015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薄壳山核桃实生苗培育技术规程
80
LY/T 2316-2014
绿化植物废弃物处置和应用技术规范
81
LY/T 2317-2014
观光果园总体设计规范
82
LY/T 2318-2014
腊梅栽培技术规程
83
LY/T 2319-2014
竹芋盆栽生产技术规程
84
LY/T 2320-2014
四季秋海棠无土栽培技术规程
林业信息术语
28
LY/T 2266-2014
林业信息元数据
29
LY/T 2267-2014
林业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范
30
LY/T 2268-2014
林业信息资源交换体系框架
31
LY/T 2269-2014
林业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框架
32
LY/T 2270-2014
林木良种数据库建设规范
33
LY/T 2271-2014
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123
LY/T 2357-2014
半干旱黄土丘陵沟壑区乔灌草配置规范
124
LY/T 2358-2014
黄土丘陵沟壑区人工造林技术规程
125
LY/T 2359-2014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
126
LY/T 2360-2014
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
127
LY/T 2361-2014
150
LY/T 2383-2014
结构用木材强度等级
151
LY/T 2384-2014
木质颗粒燃料
152
LY/T 2385-2014
预油漆装饰单板
153
LY/T 2386-201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样本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主编单位: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施行日期: 1996年1月1日林业部关于颁发《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 农林) 厅( 局) , 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 集团) 总公司( 总局) :根据林业部林计通字[1993]73号文下达的编制任务, 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业经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经过, 现批准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 代号LY/T5132—95,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设计规范》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1 总则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 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它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 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 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 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 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 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 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 以保护为前提, 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 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 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 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

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进行适度建设, 切实注重实效。

1.0.5.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 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 因地制宜, 发挥自身优势, 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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