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备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结果和非法性。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动或者不作为;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非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客观存在要求。
只有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的刑法责任及其种类1. 刑法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刑法责任可以通过判决和处罚来实现。
2.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负责;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累犯、坦白等其他类型的刑法责任。
三、刑法主要罪名及其特征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而选择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等。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失火等。
3. 犯罪共犯犯罪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实际参与、协助、纵容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共犯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在刑法中,未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未达到预定目的之前,因为某种原因被迫停止或者未能成功地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未遂犯罪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未能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但是其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由于各种原因,犯罪事实未能十分成立。
比如,黑客通过网络攻击银行账户,但未能成功盗取钱财。
在这种情况下,黑客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能达到他预想的目的,但是其犯罪构成已经存在,因此属于能犯未遂。
相对应的,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均无法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因此犯罪构成并不存在。
比如,有人想要杀害某人,但是在行动过程中被警方及时制止,因此未能成功实施犯罪。
由于未能达到构成杀人罪的要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未遂犯罪是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能犯未遂的犯罪,依照其已经犯罪的行为情节,可以按照未遂犯罪赋予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犯未遂的犯罪,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只能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训诫等行政处罚。
对于能犯未遂,判定其是否犯罪主要需要审查其犯罪行为是否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
如果能够明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应按照其所犯罪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能犯未遂也有一定的侵犯性问题,例如,黑客入侵一个银行系统,尽管未能实际上从银行中获取资金,但他已经获得了用户数据的Access Token(授权令牌),这可能同时破坏银行、用户隐私权。
此时,能犯未遂应该按照其犯罪的行为情节,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取舍。
对于不能犯未遂,则其并未到达实际犯罪行为的阶段,因此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不过,为了防范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应该依照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
总之,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其知识点繁杂,需要考生系统掌握。
以下是对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的总结,以帮助考生梳理和复习。
一、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要求对所有犯罪人平等适用刑法,不得有歧视。
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四、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指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指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五、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刑罚裁量刑罚裁量需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累犯、再犯等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七、特殊犯罪特殊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法严惩。
通过以上总结,考生可以对刑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目前, 如何判 断犯 罪未遂与犯 罪中止 的问题具体 到案件 中则极 易混 淆, 本文将对犯 罪未遂 与犯 罪 中止进行浅析 , 以期 对犯 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有 更深的理解。
【 关键词 】 罪未遂 ; 罪中止 ; 犯 犯 区别
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 比较容易混淆 的两种犯罪形 态 . 司法界也 这种中止是行为已经终了以后 . 由于犯 罪分子采取了有效措施去 颇具争议 .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进行浅析 防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 求不但 “ 要 自动防止 ” 而且 必须“ . 不发生犯罪结 果” 。这种终止只发生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 . 在犯 罪终了以后 , 危害结果 1如 何 正 确 理 解 犯 罪 未 遂 与 犯 罪 中止 . 11对 犯 罪 未 遂 的 正 确 理 解 . 的发 生还需要一段 时间 . 可见 特殊 犯罪 中止 必须具有 自动性 、 采取 了 根据我 国刑 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的规 定 . 犯罪 未遂 . 是指 已经着 防止 结果发生措施 、 害结果不有 发生 . 危 犯罪行 为又 已终 了等条件才 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 的行为状 能构成特殊犯罪 中止 2犯 罪 中止 的 立 法本 意 . 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 1犯罪分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 着手 ”是指 犯罪分子开始 . 从 客观归罪 到主观归罪 . 到主客观相 统一的定罪原则 . 再 人类在 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 。 从犯罪发展 刑法思 想史上 经历 了大致相 似的变 化路程 根据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观 的整个过程来看 . 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 更不是预备行 为的结束 . 而 点 , 的活动是具有 自觉能动性 的, 人 但这并不等 于意志的绝对 自由. 人 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 在实践 中, 要确定“ 着手” 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 的认识 和活动并不是 随心所 欲 . 而是受客 观存 在和客观规律制约 . 人 应根据全 面案情 . 按照刑法分 则的有关 条文规定 的主客观要件 . 依 只有在 正确认识 和利用客观规律才获得意 志的相对 自由 并 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 . 去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应从 四个 方面来考 具 体落实到犯罪 上 . 首先 , 罪人 的犯罪行 为是根据本人 的意愿 犯 虑: 实行 的行 为必 须实际接触 或者接近犯 罪对象 . 的行为必 须对 选择 的 . 实行 这种选择使 自已立于与社会 公众相对立 的地位 . 必然会 受到 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 直接 引起危害 刑法 的否定评 价与谴 责 因此 . 犯罪人应该对本人危 害社 会的行为承 后果的发生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 图 担刑事 责任 . 刑事 责任是建立在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与行为人 的人 这种 () 2 犯罪没有得逞 。 所谓没有得逞 , 是指犯罪分子 的行为没有完成 身危 害性相统 一的基 础之上 , 这是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必然结论。考察 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 没有 达到犯罪 犯罪 中止与犯 罪未遂 的构成要件模 型.就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而言 . 两 目的或者没有产 生犯罪结果 。 一概视为 犯罪没有得逞 . 如抢劫犯 把人 者虽均未发生 构成要件所要求 的实 害结果 . 但前者较后者 多出具有正 杀 了, 绑架犯 等就 不一定达到取 钱 目的, 已属既遂 。 都 属于得逞 , 罪 当性 的中止行为 . 犯 平衡 了先前行为 之不法 . 恢复 了先前行为所否 定的 没有得 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如杀人犯将人 砍成 重伤 . 法律意思 , 故两者对法秩序 的破坏程度并不相 同。而就行 为人 的人身 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 . 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危 险性而 言 . 一是 出于 己意而停止 . 一是 因障碍而停 止 , 主观恶性 不 () 3 犯罪没有得逞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 。 是 所谓意志 以 同 , 人身危险性之差 异 自不待 言 . 故刑法为 了更 好完成尊重人权 与社 外的原因 . 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 因素 这些 因素是多 种 会 防卫 的功 能 . 必定会对其规定不 同的待遇 。 多样的 , 客观方 面的原因是 : 害人 的发现 . 被 逃避和 反抗 : 其他人 的阻 其次 . 犯罪人 的这种犯罪意愿 的选择又是建立在一定 的社会 物质 止 ; 的障碍 ; 物 意外 情况的发生 、 自然力 的阻碍 、 受犯 罪分子本人 能力 条件之上 的。 不能脱离一定 的时空环境而存在 即是说 , 也 其犯罪行为 的限制等等 主观方面有犯 罪分子对实施的方法 . 犯罪工具 或者犯罪 部分是 由社会决定 的 . 是不可避免 的。那么 。 对于犯罪人 , 国家显 然不 对象在认识上发 生错 误 . 因而不 能按照犯罪 分子本 意去完成 : 有犯 罪 能将其完全消灭 . 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 使之 自 觉遵守法律 , 日复 早 分子对 作案周 围客观情况认 识障碍等等 归社会 。 特别是对 于那些犯意不坚决 的人 . 法律更应加重手中的筹码 。 1 . 2对犯 罪中止的正确理解 令其弃 恶从善 . 归依 主流 . 这也符合 人的 自我 向善 与止于至善 的主体 依 照刑法第 二十 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 罪 中止 , 指犯罪分 子在 性 。而立法之所 以规定 中止犯必须减免刑罚 . 犯 是 一是 出于刑罚 目的论研 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行为 究 : 其未 造成实害 . 无一般 预防之必要 : 其犯意 自动消失 , 无特殊 预防 状态。 中止犯罪 的的行为人是 中止犯 。 为区别于普 通的犯 罪中止 . 理论 之理 由。然而最重要 的却是 出于对刑事政策的考虑 : 以此鼓励行 为人 上人们 常称之为特殊 的犯罪 中止 悬崖勒马 .放弃正在实施 的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1 .普通犯罪 中止 的成立 . 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 .1 2 须 即立 法为 了更好完成 规范 、 护 、 育等功 能 , 保 教 必然对 中止犯 大加褒 及 时性 . 犯罪分 子必须在实 施犯罪预备 过程 中. 者在着手实 行 奖 , 或 为其 建起一座 “ 黄金 的回归 大桥”, 促使其迷 途知返 , 而大大 降 从 犯 罪以后 . 为又未终 了的情况下 , 时地 自动地 停止犯罪 。 能成 立 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 。 行 及 才 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而对于未遂 普通犯 罪的普 通 中止。 自动 陛. 也就是 自动地停止犯罪 . 是犯罪分子出 犯 , 由于其犯意丝毫未变 . 不存在援救法律之意思 , 对法秩序 的破坏 程 于其本 人 自己的意志而放弃 了当时可以进 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自动性 度与犯罪既遂并无两样 . 唯一 的差别只是未发生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实 是犯罪 中止的本质特 征 . 只有犯 罪分子在主观上有 自愿放弃犯 罪的意 害结果 , 在刑法着重打击主观恶性的今天 . 显然无可倡导之处 。 故其刑 图 . 客观上又有 自动停 止犯罪 的行 为 。 不使危 害结果发生 . 在 才 任何 客 事责任远远重于 中止犯。 观上的阻碍或者 被迫放弃犯 罪 , 都不是犯罪 中止 , 在犯罪既遂 以前 . 行 无疑 。 在司法实践 中以“ 立法上是否有 值得鼓励之处” 为标准来 区 为人 自动放弃有 可能完成 的犯罪 . 是犯罪 中上 区别于犯罪预备 和犯罪 别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 有效的 然而 . 人类建立 的概念 系 未遂 的根本标 志。彻底性 , 即犯罪分子彻底 自 动停止 犯罪 , 是坚决 的、 统永远不能穷尽生活本身 , 生活的彩色与立法的灰色是一对永恒 的悖 完全 的 . 不是暂 时中断的。 而 论: 一旦规范本 身模糊 ( 与具体行 为相 比较 ) 或行为性质模 糊( 与二值 1 . 殊 犯 罪 中 止 .2特 2 规范相对照 ) 行为本身 的事实不能查 清( 或 受认识条 ( 下转第 1 7 ) 1页
法律科普犯罪未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无业。
因生活困窘,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选定了一栋居民楼作为盗窃目标。
该居民楼共有5层,每层有4户人家,张某计划在夜间进行盗窃。
二、犯罪过程2021年3月15日凌晨,张某携带一把万能钥匙,潜入居民楼。
他先在楼道内观察了片刻,确定没有住户后,开始逐层寻找目标。
当张某来到四楼时,发现401室窗户未关,便试图打开窗户进入室内。
张某尝试了多种方法,但窗户锁得相当牢固,他无法打开。
无奈之下,张某决定从窗户下方攀爬进入室内。
然而,由于窗户下方是阳台,张某在攀爬过程中不慎失足,从窗户下方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此时,张某意识到自己已经无法完成盗窃行为,于是离开了现场。
他并未获取任何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损失。
三、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但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腿部骨折)而未能得逞,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四、案例分析1. 着手实行犯罪:张某已经携带万能钥匙,潜入居民楼,并试图打开窗户进入室内,这表明他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
2. 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在攀爬过程中失足摔伤,导致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这一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并非张某主观放弃。
3. 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构成犯罪未遂,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盗窃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关注弱势群体:对于生活困难的人群,政府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减少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考研刑法复试题目及答案
考研刑法复试题目及答案1. 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答案: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2. 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答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相适应;(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 解释刑法中“过失犯罪”的含义答案: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指的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但结果却发生了,且该结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
4.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 论述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答案: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完成。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而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完成了犯罪行为,且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6. 解释刑法中“自首”的含义及其法律效果答案:刑法中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答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共同犯罪主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2)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3)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8. 论述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答案: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同时犯有数罪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
合并执行的原则是,总和刑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
犯罪未遂的案例
犯罪未遂的案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与犯罪已遂相比,在法律上的定性和认定上有所不同。
下面我们将就犯罪未遂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三是最终未能造成危害后果。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人因财务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念,决定实施报复性犯罪。
他事先准备好了一把刀具,准备在对方不备时实施袭击。
然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对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经法院审理,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我们需要分析犯罪未遂的危害程度。
虽然犯罪未遂未能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其危害程度并不因此而降低。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和犯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犯罪未遂也对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不能因为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而轻视其危害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对犯罪未遂的法律打击。
对于犯罪未遂,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不能因为未能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而减轻其处罚。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总之,犯罪未遂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其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打击和惩处。
只有通过加强对犯罪未遂的打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在当前社会中,⼀些犯罪分⼦会做出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事件,⽽实践中也有⼀些⼈在犯罪的同时未能得逞。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是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全部实现,⽽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他⼈犯罪未遂判⼏年
教唆他⼈犯罪未遂,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条【教唆犯】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是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全部实现。
具体的规定如上。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未遂是什么意思
未遂是什么意思一、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得逞”的具体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但是,对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或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结果未发生说。
有人认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中,“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为犯罪未遂,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犯罪结果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之分,“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犯罪目的未达到说。
有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
也有人对此表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发生物质性犯罪结果的目的没有实现。
3.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说。
有人认为,犯罪既遂是指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标志。
“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二、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的一些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犯罪未遂什么意思
一、犯罪未遂什么意思犯罪未遂名词解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1、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犯罪未遂的法律空白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某市人。
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依法逮捕。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当犯罪未遂行为与犯罪既遂行为在客观表现上难以区分时。
三、法律空白分析(一)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规定较为简单,但缺乏具体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导致对犯罪未遂的认定存在争议。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不统一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类型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三)犯罪未遂的认定与既遂的界限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
尤其是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逞,但客观上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
对于此类案件,是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存在较大的争议。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而,在认定犯罪未遂时,存在以下争议:1. 张某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从客观行为来看,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然而,从主观意志来看,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王某某的反抗,未能将犯罪进行到底。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张某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成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关键。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摘要】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目前,如何判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问题具体到案件中则极易混淆,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以期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区别作者简介:罗丽萍(1984—),女,江西赣州人,赣南医学院党委宣传部干事。
谢云天(1980—),男,江西赣州人,教育学硕士,赣南医学院院报编辑。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司法界也颇具争议,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行浅析。
1.如何正确理解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1.1对犯罪未遂的正确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从犯罪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更不是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在实践中,要确定“着手”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应根据全面案情,按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并依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去进行分析判断。
一般应从四个方面来考虑:实行的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实行的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一概视为犯罪没有得逞,如抢劫犯把人杀了,绑架犯等就不一定达到取钱目的,都已属既遂,属于得逞,犯罪没有得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如杀人犯将人砍成重伤,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犯罪未遂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心生盗窃之念。
2018年3月,张某预谋在夜间潜入某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
经过一周的踩点,张某掌握了该公司办公室的作息时间和安保情况,并计划在夜间实施盗窃。
2018年3月15日凌晨,张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该公司办公室。
在办公室内,张某发现了一个保险柜,便试图打开保险柜。
然而,由于张某对保险柜的密码并不了解,尽管他尝试了多种方法,但都无法成功打开保险柜。
在多次尝试失败后,张某意识到可能被安保人员发现,于是放弃了盗窃,逃离了现场。
侦查过程:该公司在发现办公室财物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通过对现场监控录像的查看,警方发现了张某潜入办公室的踪迹。
同时,警方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作案工具,进一步证实了张某的盗窃行为。
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
(2)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潜入该公司办公室,试图打开保险柜。
(3)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 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无法打开保险柜,属于犯罪未遂。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张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因生活所迫,心生盗窃之念,但最终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未能得逞。
这一案例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1. 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张某的犯罪动机是生活所迫,但这并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
从犯罪未遂角度分析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
吉 林 公 安 高 等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a f i nP bi e ui a e o r lo l u l S c rt Ac d my n Ji c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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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要件说 ”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 件 构 作为犯罪是 否得逞 的标准 , 为我 国《 认 刑法 》 中的犯
罪未遂 。是指 已经 着手具体犯 罪构成 的实行行 为 , 由于犯 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未 能完 成犯 罪的
一
原理在具体犯 罪运用 研究 的深入 , 这一学 说受到新
一
、
犯罪 未遂 现论与 实践
犯 罪是否得逞 ( 即既遂 、 未遂 ) 的标 志 , 认为 “ 罪未 犯 得逞 ” ,就是犯 罪行为 没有产生法律 规定 的犯 罪结
果 。 犯 罪 目的说 ” “ 以犯罪 目的的是否达 到作 为犯罪 得逞 与否的标 志 . 认为 “ 罪未得逞 ” 犯 的含义就 是指
犯罪 目的没有达 到。其 中又有修正 的 目的说 , 主张 以行 为人 追求 的 、 法律制 约的危害结 果是否发 生 受 作 为犯罪 得逞 与 否 的标 志 , 发生 的 为既遂 。 未发 生
的为未遂 。 构 成要件 说 ” “ 被认 为较合 理地 阐明了犯 罪未遂 的特征 , 成为 理论界通说 。但 随着 犯罪未遂
全部构成 要件 ,犯 罪 未遂仍 然属 于犯 罪 ,其 构成 犯 罪是 由于符合 了修 正 的犯 罪构 成要件 。 《 法》 分 刑
则规 定 了既遂犯 罪 的刑 罚标 准 ,未遂 犯 罪是 符合 了修 正 的犯 罪构 成要 件 才按 照 总则 的刑 罚标 准处 罚。
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
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
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
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
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
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什么
故意杀⼈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什么在实践中故意杀⼈中⾮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属于剥夺他⼈⽣命的犯罪类型,故意杀⼈罪最⾼可以判处死刑,在故意杀⼈罪中有⼀项特征的规定,那么故意杀⼈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故意杀⼈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认定是什么以⾏为的实⾏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划分的犯罪未遂形态的⼀对类型之⼀,其对称为“能犯未遂”。
因犯罪⼈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使犯罪停⽌在未遂形态。
如误⽤空枪、坏枪去射杀⼈,误把碱⾯当作砒霜去毒杀⼈,误认⼫体为活⼈⽽开枪射杀,都属故意杀⼈罪中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未遂怎么认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认定时从以下⼏⽅⾯⼊⼿:1、⾏为⼈已经着⼿实⾏犯罪,是指⾏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犯,其实施犯罪⾏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为⼈欲实施完毕的⾏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故意杀⼈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第⼆百三⼗⼆条规定,触犯故意杀⼈罪,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拘禁他⼈或者以其他⽅法⾮法剥夺他⼈⼈⾝⾃由,使⽤暴⼒致⼈死亡的,依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3、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或者使⽤暴⼒逼取证⼈证⾔,致⼈死亡的,依故意杀⼈罪定罪从重处罚。
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员对被监管⼈进⾏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死亡的,依故意杀⼈罪定罪从重处罚。
犯罪未遂基本概述
犯罪未遂一、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通常来讲,“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着手”的判断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就是着手;关于“着手”的认定: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不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犯罪的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未得逞大体可以分为;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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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
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
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
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有哪些?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应该严格区分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既遂,毕竟这对之后的处罚会有很大的影响。
而要是可以认定属于中止犯或者预备犯的话,可以说对行为人是更有利的。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清楚该如何来认定,不妨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