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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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2 接地及安全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 TN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

1 在TN 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 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一般情况下,接地点就是中性点。

2 保护线应在靠近向装置供电的电力变压器处接地,保护线一般应在进入建筑处接地。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保护线的电位尽可能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分配接地点。

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4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对PEN 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5 在TN 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7 章公式7.6.5-1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2.2.2)

式中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O——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能满足公式12.2.2要求,则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2.2.3 TT系统

1 在TT 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

2 TT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12.2.4 IT系统

1 在IT 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发生系统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很小,可不切断电源。

2 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

3 IT 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线。

12.2.5 在选择系统接地型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 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 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2.3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2.3.1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2 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3 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12.3.2 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I的上线(即≤50V);

2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化电源(如蓄电池)等电源供电;

3 回路的配置:

1)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2)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大地连接。12.3.3 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 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被绝缘的设备必须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 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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