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合集下载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罚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罚


道 路 安全 研 究 ・
交 通 肇 事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毛 冠 楠 , 艳 芳 李
摘 要 : 现行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缩 小 了“ 因逃逸 致 人 死 亡” 适 用 范 围 , 予 纠 正 。“ 的 应 因逃 选 致 人 死 亡” 不应 属 于交通 肇 事的 结果加 重犯 , 其认 定 为 情 节加 重犯 较 为合 理 。“ 将 因逃 选致 人 死 亡”
维普资讯
第 0 誊第 4 1 2 2 7月 期 0 6年
J OUR NALOFJANG U P L C FC R C E E I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I E OI G S O I EOF L
V 12 . o. 1No4
J l. 0 6 uy2 0
中的“ 不仅 包括 第一次肇事行 为的被害人 , 人” 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 中又发 生的交通肇事而 致 死的人 。如 果肇 事行 为人 因交 通肇事 行 为致人 重 伤后 , 逃避 法律 追 究 而逃 离现 场 , 论 其 当 为 无
时的主观 认识 如何 , 只要 产 生 了被 害人 因得 不到救 助 而死 亡 的结 果 , 都 应 当承担 逃 逸致 人 死 亡 他
】 ・ 49
维普资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年第 4期 0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定罪处罚毫无疑 问。但是 对于司机逃逸后 , 被害人得 到 了除肇事行为人外 的人的救助 , 自己进行 自力救助后 , 或者 仍然发生 死亡结果的情形应 当如何定罪 , 量刑存在不 同的 理解。如上所述 , 被害人得 到 的救助可 以细分为 两种 : 及时救助和不及时救助 。这就涉及到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如何界定 的问题。 目 前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理解大致有 两种, 一是认 为要构成逃逸致人 死亡必须是肇 事 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二是认为 必须是肇事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死亡 。后者强调救助及时这一条件 , 虽然只有 两个字的差别 , 是对犯罪人 如何定罪量刑 有很 但 大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表述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 如果按第一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只有 在被害人完全没有得到任 可救助死亡 时才构成交 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只要被害人得到 了 , 救助 , 无论这种救助是及时的还是不及 时的 , 自 是 己实施的还是他人 实施的, 肇事者 的行 为都不成 立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种看法缩小 了 打击范围, 似乎易轻纵罪犯 , 不利于打击犯罪 , 发 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维护社会安定。 如果按第二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 害 被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在发⽣交通事故的同时,擅⾃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责任⽆法确定,其⽬的在于推卸、逃脱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这⾥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是在将伤者送⾄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五⼈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

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故《解释》规定:⾏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要责任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要责任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要责任赔偿标准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都要先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然后根据各自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那么你知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要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知识吧。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要责任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需要按下列赔偿项目进行赔偿:1、死亡赔偿金,各地标准不一样,但地区内无变化。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

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在交通事故中。

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

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1、定义不同。

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被撞者已死亡或经医疗机构确认死者当场死亡,肇事方逃离现场的属死亡后逃逸。

因肇事方逃逸而导致受伤害者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量刑标准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方式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

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启动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Ab t a t Wi h u t i a l n u c e eo me t f r e c n my, s a efo t f c a cd n si r i gy a y s r c : t t e s san b e a d q i k d v lp n k te o o h o ma e c p r m a i c ie t si n e r r s b y a . Ho e e ,C re t r n ll w i h n e e a e u ain ft f c a cd n rme n r f c a cd n 8 er w v r u rn i c mi a a C i a i g n r i rg l t s o a i c i e t i n s l n o r c ,a d t i c i e t - a e c p d” a s gd a h d e t s a e r ny r g r e scr u tn e fs n e cn .Ac od n ec i n l a a ea n c u i e t u e c p ”a e o l e ad d a i msa c so t n i g n o c e c r ig t t r oh mi a w l
t o ,cmb e i e uii r t e tepeet rce n ye em aig f tr adc m r uig h r o i dwt t dc l a i , h rsn tl a a ssh e n ,e uen r e om o c s ey n hh j ap cc ai l t n a i f fa n
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 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量刑档次 。而 自现行刑法修订以来 , 无论是理论界还 是司法实践中, 对该量刑档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成为争论的焦点。一般 的逃逸致人死亡大致可分为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1 2l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21 0 2年 6月
化, 由先前 的过失转 化 为间接 故 意甚至 是直 接故 意 。
亡 的情 形 。第 二种 观 点 认 为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是 指
交通肇事罪 的转化犯 , 即由过失 的交通肇事罪转化
为故 意 杀人 罪 。第 三 种 观点 认 为 ,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是指 交 通肇 事后 致 人 重 伤 , 逃 逸 使 被 害人 得 不 到 因 及时 救 治而 死亡 的情 形 , 这是 目前 的通 说 。 笔 者对 三种 观点 进行 的分 析 : 三种 观点 , 第 它得
现 。 时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的心 理 态 度 已经 发 生 了 变 这
第 二种 观点 的最大 缺 陷是将 所有 “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不 加 区分 的均 以故 意杀人 罪 论 。因 为交 通肇
收 稿 日期 :0 2— 3— 5 2 1 0 2
作者简 介 : 畅
欣 ( 9 2一) 女 , 18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太原市人社局干部 。
规 却致 人 死亡 应具 体 分析 , 若有 相关 罪 名 , 立 交通 成 肇 事罪 和相关 罪 名并 罚 , 不构 成犯 罪 的则 只 以交 通 肇 事罪 论 处 。
从 实 际情 况来 看认 为交 通肇事 逃逸 致人 死亡 的
肇事 者 , 在主 观上 应 该 持 两 种 心 态 。一 是 行 为 人 交 通肇 事致 被害人 重 伤 , 以为 被 害人 已经 死 亡 而 逃 误 逸 , 而 导致 了被 害 人 死 亡结 果 的发 生 。二 是 行 为 从 人 明知交 通肇 事致 被 害 人 重伤 , 出 于逃 避 的原 因 但 对 其放 任 不 管 , 而 导 致 了 被 害 人 死 亡 结 果 的 出 从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生 重大事 故 , 致人 重伤 、 死亡或 者使 公私财产 遭受 重人损 失 的, 处 致人 死 亡” 的罪 状 的 目的 , 就是 为 了打击 肇事后 不救 助被 害人 甚 三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拘 役 ; 交通 运输 肇事后 逃逸或 者有 其他特 别 至 因而 致人 死亡 的行 为 , 对于 这一 立法 本意 ,我们 是不 能忽 略 恶 劣情节 的 , 处三 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因逃逸 致人 死L f ,  ̄l ' j , 的。 此 。 对于 《 释》 相 解 中所规 定 的“ 逃避 法律 追究 ” “ 反救助 ,违
和界 定 。
关键词 交通肇 事后逃 逸 因逃 逸致人 死亡 法律性质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l-4 —2 l0.522 1)0040
我 国《 法》 l3 刑 第 3 条规 定:违 反交通运 输管 理法规 , “ 因而 发 和 财产 ” 。同时 , 9 7年刑 法增 “ l9 交通 肇事 后逃逸 ” “ 和 因逃 逸
但 足其主动 的逃逸 行 为l 足 山于 故意, }是 H知 肇事而 故意逃 调“ 去 I J " I J . J 为逃 避救助 义 务”『 i 逃逸 为宜 。 l j
逸 , 一 点应无 疑 刚。那 么 , 这 逃逸 的主 观 目的应 该是 怎样 的 ? 从 最i 岛院的 《 解释 》 看 , 为逃 避法 律追 究” 但足这 与刑 法 原 来 足“ , 理 有悖 。任 何行 为人 实施 犯罪 行 为之后 都有 逃避 法律 追究 的
亡” 却没有 进行 洋细 的规 定 , 而使理 论上 和实 践 中产生 了/ 少 后 , 从 I 行为人 没有 履行 法律 所肌 定 的、 于受害人 或受 毁损 的财物 对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据现代汉语 词典 , 所谓逃逸 , “ 跑” 是 逃 的书面 用语 , 是指 为躲 避 不利 于 自己 的环境 或事 物而 离开 。 而关 于刑 法第 13条 中“ 逸 ” 3 逃 的含 义 , 者 们 的观 学
点 不 一 。 1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说 。 . 避 救 助 义 务 . 2 逃 说。 . 3 逃避 救 助 义 务 和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综 合 说 。 4 ④. 逃 避 救助 义 务 和逃 逸 法 律 择 一 说 。 . 避 赔 偿 义 5 逃 务 说 o 20  ̄ 00年 1 月 1 1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关
摘 要 :现行刑 法第 1 3条关 于交通肇 事罪的规 定, 7 3 在 9刑 法的基 础上除扩展 了主体 范围之 外 , 增关 于交 新
通肇事“ 逃逸” 以及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的规定 。这一立 法 旨 解 决社 会 中严峻的 交通肇 事 问题 , 在 并对“ 逃逸” 情形
作 出明文规定 , 重其 处罚 , 加 以求达 到促使 肇事者及 时救 助伤 者的 目的。然而 , 由于司法解释 过 于简单 , 成 关于 造
的动机 , 即使客观上未实施救助 , 行为人是否离开现 场不影 响 对 于 “ 逸 ” 为 性 质 的定 性 。笔 者 将 以 逃 行
此 为起 点 探讨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形 下 的 若 干 问 情 题。


“ 逃逸致人 死亡" 之厘清
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交通工具的 日 益 普及 , 交通运输业迅猛 发展 , 交通肇事案 件逐年上 升 , 别是 “ 通肇 事后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特 交 的案 件逐 年
杂性 , 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厘清 , 以 尽可能解决理论关 于此问题 的争议 , 更好地为司法 实践 的认 定提 供依 据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从事 实层面进行 分析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既包括 故 意 也包括 过失 。 一) ( 在行 为人对 事实认 识错 误 , 来应该 预见但 本 因疏 忽大 意而没 有预 见的情 况。 ( 行 为人 交通 肇事后致 人受 二) 伤 , 大 多数情况 下很可 能导致 被害 人死亡 , 在 但也 有可能 存在一 些 因素 , 使行为人 轻信 被害 仅从事 实层 面讲也是 包括直 接故 意和 间接故 意 的。 这里 着重 从法律 角度探讨 , 行为人 交通肇事 逃逸 时对被害人 的死亡 结果持 故意 的心理态度 , 能否适 用“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 七年 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笔者 认为立法对 因逃逸 致人死 亡作 为交 通肇事 罪的情 昵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问题 。下面笔者 从 “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主 客观两 个方面 展开探 亡 ” 还需 明确 以下几 点: , 第一 , 为人 因逃 逸致人 死亡必须 以基本犯 构成交通 肇事罪 行

主观方 面
为前 提 。司法 实践 中 因行 为人逃 逸 导致被 害人得 不到 及 时的救
助 而死 亡的情 形很多 , 但并不是所 有因行为 人逃逸 导致被 害人死 亡 的情 形都 可 以认定 为“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量刑 幅度 。 以下情形就 不属 于 《 法》 13条规 定 的“ 刑 第 3 因 逃 逸 致人死 亡” ( ) 为人肇事后 被 害人 当场 死亡 , 论行 为人 : 1行 无 对被 害人死 亡结 果是否 明知 ,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逸 。() 为 2行 人 肇事 后致使 受 害人重伤 濒临死 亡 , 即使毫 不耽 搁地进 行救助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交通事故引起他⼈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逃逸的,刑事责任会加重,那么,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为致⼈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以上3⼈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为”,并且⼜造成了致1⼈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以上,应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肇事逃逸致⼈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死亡”时应把握以下⼏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为⼈交通肇事⾏为致伤的⼈,⽽不是其他⼈。

2、⾏为⼈对交通肇事⾏为致伤的⼈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为⼈的交通肇事这⼀先⾏⾏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的⾝体健康、⽣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产⽣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实施救助⽽不实施救助⾏为致受伤的⼈发⽣了死亡的结果。

3、⾏为⼈对受伤⼈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理,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受害⼈死亡结果的⼼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的救助⾏为会发⽣受害⼈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带离现场⽽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的间接故意⼼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浅析黄某交通肇事案——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浅析黄某交通肇事案——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
I y t m An o i y S se dS ce t
2 01 D年 7月 ( ) 下
{占 I 轴会 ; J I
浅衍萤 变 通肇事李
如何理 解 “ 交通肇事后逃 逸” “ 和 因逃逸致人 死亡”
邱 敏
摘 要 本文通过对黄桌交通肇事案的分析, 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关于“ 交通肇事后逃i 和 “ 因逃逸致人死亡” 如何认定 的 问题 , 为应 该 以不救 助被 害人 为核 心理解逃 逸 。 认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因果关系
事刑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规定 ,交通 肇事后 年 秀还 是没有 抢 救过来 。该 事实表 明 , “ 黄某 在交通 事 故发生后 , 逃 逸” 指行为 人在 发生 了构成 交通肇 事罪 的交通 事故 后, 是 为逃 即使 不逃 离事 故现 场 , 被害人 黄年 秀及 时进行 救助 , 对 结果也 是 避 法律追 究而逃 跑 的行 为。 “ 将 逃逸 ” 解释 为“ 为逃避 法律追 究而 如 此 , 也不 能 改变被 害人 死亡 的结果 。( ) 害人 的死亡 是 由交 2被 逃 跑” 具有合 理性 。 罪后 为逃避 法律追 究而 逃跑 是不具有 期 通 事 故引起 的 。在 本案 中 , 不 犯 从法 医鉴 定结论 可 以看 出, 害人被 被
的逃 逸行 为则 不能 认定 为“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而 只能 认定 为“ , 交
第三种 意见 认为 : 某构 成交通 肇事 罪 , 黄 属于 交通肇 事后 因 通肇 事后逃 逸 ” 。 本案 中, 1被 害人黄 年秀 得到 了积极 的救助 。黄 某虽 然逃 ()
离 了现场 , 是在 交通肇 事 发生地 点旁边 有很 多村 民 , 民立 即 但 村 笔者赞 同第 二种意 见 。 据 最高人 民法 院《 于审理 交通肇 拨 打 10救 护车迅 速赶 到现场 , 间没有 延误 时间 , 被害人 黄 根 关 2, 中 但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 键 词 ]交通 肇 事 罪 ; 逸 l致人 死 亡 关 逃 [ 图 分 类 号 】I 2 [ 献 标 识 码 ]B [ 章 编 号 ]10 6 8 (0 6 1 —09 0 中 )4 9 文 文 0 8~ 2 5 20 ) 1 O O一 3
交通肇事罪 ,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
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 “ 逃逸 ” 的行 为, 者的表 学 达基本 一 致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 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 收稿 日期 】20 0 3 0 6— 3— 0 [ 作者简介]冯 方(9 2一) 女 , 18 , 西北政 法学院刑 法学专业 2 0 04级硕士研 究生。
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 , 致一 人以上重伤 ,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 并且为逃避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为最 (
高人 民法院《 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 ) “ , 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 法律追究而逃跑 , 致
认 为只要交通肇事 后 , 逃离事故 现场 的就是“ 交通
肇事后逃逸”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最高人 民法 院《 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第( 项 中, 六) 行为人为逃避 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 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
罪构成事实 , 到了定罪 的作用。如果将这里逃离 起 事故现场的行为认为是 “ 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 ”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 十三条 的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 “
维普资讯
第 l 卷 第 1 期 8 1 (06年 1 ) 20 1月
山西高等 学校社 会 科 学 学报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案情介绍:2001年8⽉16⽇凌晨1时许,被告⼈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路由北向南⾏驶⾄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辆同向⾏驶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

⼆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某某驾驶的⼤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死亡的原因是⼤货车的撞击,⼤货车司机对被害⼈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与被害⼈的死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后逃逸,造成被害⼈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被随后驶⾄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被告⼈罗某某的逃逸⾏为,就不会发⽣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罗某某对被害⼈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罗某某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认为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并没有产⽣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然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某某的⾏为才发⽣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

罗某某的⾏为与被害⼈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某某的⾏为才与最后结果产⽣了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审对罗某某适⽤“因逃逸致⼈死亡”的法律条⽂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之考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之考
[ 要] 道 交 事 死 人 数 来 居 界 一 近 来 上, 摘 我国 路 通 故 亡 数 年 高 世 第 , 年 每 与肇事现场紧密联接的行为及其地点, 也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广
年发生的交 通事故约7万 每年因 7 起, 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 1 近 1 万人, 伤人数近 义的现场或者现场的延长。甚至肇事人在现场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 受 6万人, o 给国家 和人民 群众的生 命、财 产造成的 触目 损失 惊心。 而,目 然 前理论 也可以构成逃逸。 例如甲盗开汽车游玩, 在行进途中将乙撞成重伤。 界 交 对“ 通肇事 逃逸致人 死亡”的 理解并 没有形 一的观点, 交通肇 成统 在 事罪逃 甲见沿路无人, 在与附近医院取得联系后,隐藏于道路旁的树荫中, 逸案件的 和处罚方 认定 面仍存 在不少争 本 议。 文对 “ 逃 因 逸致人死 亡”从 理 等救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到医 院后 ,由医务人员进行抢救 , 自己确留 法学 ‘ 论上进 而在司 法实践中的 界定和定 范围 罪处罚予以 讨。 探 下姓名和地址等联系办法 的行 为,则需要视具体情况加 以认 定。其
生命财产 的安全造成侵 害,其行为实质 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卜 交通 肇事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 交通运 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 ,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 或者使 公私 财产遭 受重大 损 失的行 为。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为前提 条件: 以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 失为必要后果条件。 交通肇事罪 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 ,主要 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 员 。刑法 修订 后,本罪的主体实 际上仅 限于航 空人员、铁路人员以 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表现为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行为 的发 生正足伴随逃 跑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逃避 被追捕过程 中驾 车将行人撞伤 ,由于该逃跑行为并不属于前述所 谓交通事故后 的逃 逸行为 ,因 并不属十此处所要讨论 的问题 ,不适 用上述 规定。 次 ,作为情 节加重犯,是否只要征交通肇 事后有逃逸行为就 当按照 【 定予处罚。有的学 1 二 述 人为,只要交 通肇事且具有逃 逸等 _重情节 的,就 3 』 J l 】 年以上7 以 F 年 有期徒刑 这一量刑档次处 刑 。时此 ,我们 认为应 当具体地加 以分 。 纯的情节加重 实际是由基本 结合单纯的加重情节构成,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法律后果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事件之一,尽管颁布了一系列严厉的交通法规,但仍有部分人选择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而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还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探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

一、肇事逃逸的定义和表现形式肇事逃逸,顾名思义,指的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遵守法律规定,逃离事故现场或未及时报警、报告相关部门。

肇事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无视他人人身安全,不顾事故受害人的伤势,迅速逃离现场;2. 不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和车辆信息等;3. 未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事故现场,未及时报警或通知交警部门。

二、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肇事逃逸可能面临的法律惩罚: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可以被判处刑罚;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追责。

对于肇事逃逸者,其故意逃逸行为无疑将被视为加重的犯罪事实,将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加重处罚。

2.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逃逸者的过错程度如何,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损害情况,依法赔偿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

3. 行政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将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逃逸者可能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肇事逃逸的社会影响与道德责任肇事逃逸行为除了会受到法律制裁外,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逃逸行为首先伤害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事故后果;其次,也给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赔偿措施。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底线,更加剧了社会的冷漠与不信任。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

第26卷第5期20l O年9月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um al of G ans u Li anhe U l I i v er si t y(So ci al Sci enc髓)V01.26.N o.5S e pt.2010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当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而交通肇事逃逸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发现象。

这也一直是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

以期待对于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和刑法理论相关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07X(20l o)02-0028一04The Ext em al Fo珊and D e t e珊i nat i蛐of t he D ea t hC a use d by E s cap i ng i n H i t-and-r un T r af nc A cci dentL I A N G J un(眈加疗舭挖£o,PD删∞Z Scf伽P n利L删,&行s“L缸柚P幽i优仃幻,L口,l妇D“730000,cJ li船)A bst r act:Pres ent l y,C hi m’s r oad t r af f i c secur i t y s i t uat i o n i s qui t e se ve r e,a nd t he caus e-t r af f i c-acc i d∞卜escape i s am oI l g t he t ra f fi c cr i m e s t he m u ch s een phen om enon,t he pr o bl e m i s t he at t ent i on f ocal po i nt of t he cr i m i nal j ud i cat u r e a nd t he cr i m i nal l aw t h e o r y.T he t hes i s gi ves t I地com pl et e anal ysi s a bout t he f om of out si de expr髓s i ons and m a i nt enan ce,hop i I l g t o benef i t t he r evi s i on and con suI I l I nat i on of t he cr i m i nal l aw and t he j udi ci al pra ct i ce.1【ey w o耐s:ca us i ng a t r af f i c ac ci d ent,e sca pi n g;t he dea t h ca use d by e8ca pi n g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国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怎么处罚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怎么处罚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怎么处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怎么处罚的《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最⾼⼈民法院2000.11.15发布)“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但是当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按照现⾏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态,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笔者认为,现⾏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度显然是不够的。

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为”(刑法第⼀百三⼗三条)。

此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理状态,因⽽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在道路上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应当⽴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即抢救受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为,⾏为⼈明知⾃⼰的⾏为会产⽣某种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理状态。

对交通法规⽽⾔,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存在,如肇事者将他⼈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烦希望伤者死亡⽽逃离事故现场,就是不作为的直接故意。

刑法第⼀百三⼗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为⼈过失所为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内容提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交通工具已经大量普及,除了造成交通堵塞,加大环境污染,同时使得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出于各种动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

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近一年多以来,发生在全国的较大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基层民警,工作几年来经历的交通事故和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当事人自身原因,执法部门工作水平有待提高,更深层的在于刑法条文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上往往难以操作。

因此,深刻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性质,区分其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对于司法实践操作,提高群众基本法律意识,以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文章将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为三章第一章为“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第二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第三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的瑕疵与完善”【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目录内容摘要引言第一章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第二章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法律性质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第三章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的瑕疵与完善”结论参考文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日益富裕,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伴随交通事故的日益严重,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据统计:2001年,江西省龙南县境内先后发生重大、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1起,死亡9人,伤47人,占事故总数的6.9%. 2002年重庆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 150多起,造成511人死亡,600人受伤。

其中82名重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在逃。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此类案件已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给出专门规定。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次将“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做出从重处罚的情节规定下来。

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

从而引起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关注,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复杂,刑法第133条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憾,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

为此,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都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

在这里,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分析,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和刑法理论相关问题的探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1《关注交强险:正式实施与老百姓密切相关》,2006年6月20新华网。

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 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

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

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

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

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

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刑法学界各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

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2第二种观点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

3第三种观点是,交通肇事逃逸是事故当事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4第四种观点是,交通肇事逃逸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