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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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 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2 10 -522 0)8050
随着交 通事 业 的迅速 发展 , 车辆 的 增多 , 交通 事故 成为 主要 形并 不多 , 以, 所 将这 种特殊 情 况作 为一个 加重情 节来 规定 , 然 显
中又 发 生交通 事故 , 然刑 法将 同种数 罪 规定 了一 个法 定刑 。 显 第 施 了基 本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由于 发生 了刑法 规定 的基 本犯罪 三种 观 点认 为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包括 两 种情 况 : 是有 确 定证 构 成 要件 以外 的加 重结 果 , 一 刑法 规 定对其 加重 其刑 的情 形 。 由此 据证 明 , 害人 本来 不 致于死 , 因肇 事者 逃逸 未得 到及 时抢 救 可 见 , 被 却 结果 加 重犯 是基 于基 本犯 罪和 加 重结 果两个 部分 的构 成 。
高 人 民法 院宣判 委 员会在 20 年 1 月 l 00 1 O日通过 的 < 关于 审理 不 能加重 处 罚 。 另一 种 是行 为人 在第 二 次事 故中不 构成 犯罪 , 对
交通 肇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懈 释》 此不 能处 罚 , ( ) 更不 能加 重处 罚 。 两种 情 形都 不 能适 用第 三个刑 这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性质
刑法理 论界 关于 “ 因述逸 致 人死 亡” 的性质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何 理解 “ 如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含 义 , 法理 论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是 交通肇 事罪 的结 果加重 刑 “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研究
过形 式 在实践 中, 一些交通肇事者 为逃避法 律责任,经常在肇 事后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被害人 ,却选择逃避 的做法 , 致 使被害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 针对这种情况 ,我 国刑法 第 1 3条第 3款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3 徒刑 。这一规定大大提高 了交通肇事罪 的法定刑 幅度 ,使司 法机 关能够更加严厉地惩罚这类犯罪 。 为人 的 “ 行 因逃逸致 人死 亡”的罪过形式是极其复杂 ,有必要对之加 以探讨 。 如何 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 , 在刑法 理论 界和 司法 实践中认识不一 ,主要有 以下几种不 同观 点: 第一 种 “ 故意说 ” 。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 后明 知被 害人 有生命危 险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 见死不救逃跑 导 致被 害人死 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 ,生命垂危 的被 害人转移 、抛弃 ,导致被害人死亡 ,均应构成交通肇 事 罪 ,处 7年 以上 1 以下有期徒刑 。 5年 第二种 “ 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 。这一规定既适合用于行 为人交通肇事 后因逃避 而过失致 人死亡的情况 , 也适合于 因 间接故意致人 死亡 的情 况。这种观点认为肇事后逃避 , 能 不 排除肇事人对被害 人死 亡结果持 放任态度 , 但这是肇事后 的 结果行为 , 主观 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 。 立法未作修改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罪 在 过形式解释 为过 失兼 间接故 意比较合适 。 如果肇事者故意把 伤者转移到不 易被发现之处 ,使其 不可能得到救助 , 之后逃 逸; 或者在某 些特 殊的 自然环境下 , 如人烟稀少 、 天寒地冻 , 肇事者 明知 自己逃逸后 , 受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必然会导 致死亡的结果 ,却依然逃跑 。这两种情况 ,行为人对必然死 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有 明确 的认识却不履行救助义 务, 不应再 视为放任 , 而是默认、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 应构成直接故 意杀人罪 。 第三种 “ 过失说 ” 。这一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 仅限于过失 , 包括疏忽大 意的过 失和过 于 自信的过失。不包 括因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 故意 )致人死亡 的情况。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罪过 形式是过失 。理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肇事逃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

当日21时30分许,当李某行驶至该路段某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制动状态,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法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车辆处于制动状态,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部位为前部左侧,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损坏,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综合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期引言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般会判处七年以下的法定刑,但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

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对于《解释》中该规定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则。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般认为 , 直接 故意是指行 为人 明知 会发 生危 害社会
第 一种 观点认 为 , 肇事者肇事后 , 在明知被害者可 能 由 于丧失 获救 机会 而发生死 亡结果 的情况 下 , 仍然希 望或 者
放 任这 一结果 的发生 , 于 “ 属 因逃逸 致人 死亡 ” 的情况 , 构
的结果 , 而希望结果 发生 的心理态 度。所 谓希望 , 就是说危 害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 的 目的。这显然不符合 交通肇事 罪的实践。如果说交通肇 事逃逸 案件 中 , 行为 人对被 害人 死亡是持一种希望或者积极追求的态度 的话 , 么 , 那 行为人 在 已经将被害人撞伤 的情况下 , 完全 可 以采取 进一 步 的侵 害行为达到被害人死亡 的结果 , 但行 为人 却选 择 了逃 离现 场的行为 , 能够说行为人积极追 求被害人死亡 的结 果吗? 这 所以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 致人 死 亡 ” “ 的心 理 态度 不会 是直 接故意。
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的现象 时有 发生。有
认为 “ 肇事后逃逸 , 能排 除肇 事人对 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 不 任态度 , 但是这是肇事后 的结果行为 , 主观上是为逃避 法律 责任 , 应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 大事故 , 。“ 为逃 避责任 , 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 的 , 应按刑 法关
成交通肇事罪 , 应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 , 这些论 者认为这一 规定 只适 用 于 由交 通肇 事罪 转 化成 的故 意犯
于杀人罪 的规定定罪 处罚 ” 。
第三种 观点认 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规定 , 应仅 限于过 失致人死亡 , 不包括 因故意 ( 括间接 故意 或直接 故意 ) 包 致 人死亡 的情 况。这是我 国大多数学者 的观点 。 第 四种 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 中故意 和过失 的 心态都存在 。交通肇事后 , 为人在事故面前 , 行 恐惧 、 胆怯 、 惊慌失措是很 常见 的 , 为逃 避 责任 弃 受 害人 不顾 , 行逃 径 跑 , 生受害人死亡结果 , 发 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 为被害人不 至于死 , 或者不管被害人 是死是 活 , 或者希 望被 害人 死去 , 这些都不影 响被 害人死亡归责于行为人肇事 行为和肇事后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Ab t a t Wi h u t i a l n u c e eo me t f r e c n my, s a efo t f c a cd n si r i gy a y s r c : t t e s san b e a d q i k d v lp n k te o o h o ma e c p r m a i c ie t si n e r r s b y a . Ho e e ,C re t r n ll w i h n e e a e u ain ft f c a cd n rme n r f c a cd n 8 er w v r u rn i c mi a a C i a i g n r i rg l t s o a i c i e t i n s l n o r c ,a d t i c i e t - a e c p d” a s gd a h d e t s a e r ny r g r e scr u tn e fs n e cn .Ac od n ec i n l a a ea n c u i e t u e c p ”a e o l e ad d a i msa c so t n i g n o c e c r ig t t r oh mi a w l
t o ,cmb e i e uii r t e tepeet rce n ye em aig f tr adc m r uig h r o i dwt t dc l a i , h rsn tl a a ssh e n ,e uen r e om o c s ey n hh j ap cc ai l t n a i f fa n
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 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量刑档次 。而 自现行刑法修订以来 , 无论是理论界还 是司法实践中, 对该量刑档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成为争论的焦点。一般 的逃逸致人死亡大致可分为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1 2l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21 0 2年 6月
化, 由先前 的过失转 化 为间接 故 意甚至 是直 接故 意 。
亡 的情 形 。第 二种 观 点 认 为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是 指
交通肇事罪 的转化犯 , 即由过失 的交通肇事罪转化
为故 意 杀人 罪 。第 三 种 观点 认 为 ,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是指 交 通肇 事后 致 人 重 伤 , 逃 逸 使 被 害人 得 不 到 因 及时 救 治而 死亡 的情 形 , 这是 目前 的通 说 。 笔 者对 三种 观点 进行 的分 析 : 三种 观点 , 第 它得
现 。 时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的心 理 态 度 已经 发 生 了 变 这
第 二种 观点 的最大 缺 陷是将 所有 “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不 加 区分 的均 以故 意杀人 罪 论 。因 为交 通肇
收 稿 日期 :0 2— 3— 5 2 1 0 2
作者简 介 : 畅
欣 ( 9 2一) 女 , 18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太原市人社局干部 。
规 却致 人 死亡 应具 体 分析 , 若有 相关 罪 名 , 立 交通 成 肇 事罪 和相关 罪 名并 罚 , 不构 成犯 罪 的则 只 以交 通 肇 事罪 论 处 。
从 实 际情 况来 看认 为交 通肇事 逃逸 致人 死亡 的
肇事 者 , 在主 观上 应 该 持 两 种 心 态 。一 是 行 为 人 交 通肇 事致 被害人 重 伤 , 以为 被 害人 已经 死 亡 而 逃 误 逸 , 而 导致 了被 害 人 死 亡结 果 的发 生 。二 是 行 为 从 人 明知交 通肇 事致 被 害 人 重伤 , 出 于逃 避 的原 因 但 对 其放 任 不 管 , 而 导 致 了 被 害 人 死 亡 结 果 的 出 从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研究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车辆的迅速增加, 交通肇事逃逸也呈逐年递增趋势。

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但总体来讲,还较为笼统, 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发生作用, 尤其是在实践中出现的概念误解和做法上偏差,法学家关注的焦点。

有鉴于此, 笔者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刻剖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和罪过形式进行等,同时试着从评论各种观点入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图对深化理论研究和缓解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一、致人死亡的含义(一)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含义及相关观点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不履行相应义务,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构成此加重情节,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要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要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

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所作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定义是法律的规定,但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上还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受伤, 在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场合,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即由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因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目前的通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从事 实层面进行 分析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既包括 故 意 也包括 过失 。 一) ( 在行 为人对 事实认 识错 误 , 来应该 预见但 本 因疏 忽大 意而没 有预 见的情 况。 ( 行 为人 交通 肇事后致 人受 二) 伤 , 大 多数情况 下很可 能导致 被害 人死亡 , 在 但也 有可能 存在一 些 因素 , 使行为人 轻信 被害 仅从事 实层 面讲也是 包括直 接故 意和 间接故 意 的。 这里 着重 从法律 角度探讨 , 行为人 交通肇事 逃逸 时对被害人 的死亡 结果持 故意 的心理态度 , 能否适 用“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 七年 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笔者 认为立法对 因逃逸 致人死 亡作 为交 通肇事 罪的情 昵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问题 。下面笔者 从 “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主 客观两 个方面 展开探 亡 ” 还需 明确 以下几 点: , 第一 , 为人 因逃 逸致人 死亡必须 以基本犯 构成交通 肇事罪 行

主观方 面
为前 提 。司法 实践 中 因行 为人逃 逸 导致被 害人得 不到 及 时的救
助 而死 亡的情 形很多 , 但并不是所 有因行为 人逃逸 导致被 害人死 亡 的情 形都 可 以认定 为“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量刑 幅度 。 以下情形就 不属 于 《 法》 13条规 定 的“ 刑 第 3 因 逃 逸 致人死 亡” ( ) 为人肇事后 被 害人 当场 死亡 , 论行 为人 : 1行 无 对被 害人死 亡结 果是否 明知 ,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逸 。() 为 2行 人 肇事 后致使 受 害人重伤 濒临死 亡 , 即使毫 不耽 搁地进 行救助 ,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我 国刑法将发 生交通 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 肇事排除在外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显然是指肇事以后 因逃逸而致先前
事罪 的加 重情节 ,这是 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性, 往往 导致交通肇事 案件难 以侦 查, 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 助而死亡 , 失无法得 到赔偿 。这表 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 损 因此应当 的受害人死亡。 第二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 处, 因为“ 因流血过多” 的 表述不规范, 流血过多” “ 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 行表 述的, 并不能说明 “ 流血过多” 是因逃逸 行为所造成 , 如有 的肇 事者虽逃逸 了, 但被害人
了诸多争论, 笔者试着从评论各种观点入手, 提出自己的・些看法, 以 图对深化理论研究和缓解 司法实践 中的冲突有所裨益。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当具备下 列条件 : 1行 为人 的逃逸 行为必 应 ()
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 , 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 已经发生 了交通 事故且撞了人。 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 明并不 知道 自己撞了人, 且经查 证属实, 则不能以“ 因逃逸而致人死亡” 的情节予 以量刑 。 是否有证据
交通肇事后, 行为人不履行抢救受伤被害人义务, 为逃避责任, 径
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 , 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他 。 上述 行逃跑 , 而导致 受伤被害人死亡, 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出于何种心态 , 才 的第一种观 点有欠缺, 首先其不符合立法 精神 , 因为它将“ 因逃逸致人 能认定为属于“ 因逃逸致人死亡” 情形 , 按照交通 肇事罪的第三个罪档

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含义
目 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 中“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加重情节的理 证明, 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 为依据 , 也不能由办案人 员盲 目判断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理解,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⑴。

第二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在逃逸的过程中造成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⑵。

第三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交通肇事以后,行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⑶。

第四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⑷。

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得到马克昌、齐文远等法学教授支持⑸。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包括以下含义: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同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弃被害人不顾,实施了逃逸行为。

第三,必须存在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四,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在行为人逃逸时,被害人尚有救治的可能性,却因为行为人的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第五,二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应一概归入此条规定,应按照上述内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时有发生,而一旦这样的事件导致了人员伤亡,后果就会变得更加严重。

在这里,我将向大家介绍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作日下午。

当时,受害者小李正在骑车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

肇事司机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选择了逃逸。

小李当场受伤,紧急送医后不治身亡。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

首先,肇事逃逸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该第一时间停车查看受伤情况,配合警方调查,而不是选择逃逸。

逃逸不仅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挑战。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事件往往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巨大的伤害。

在这起案件中,小李的家人不仅失去了至亲的家人,还要面对经济赔偿和法律诉讼等问题,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这也提醒我们,交通安全事关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肇事者的一时疏忽可能给他人带来永远的伤害。

最后,交通肇事逃逸事件需要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肇事逃逸的司机,法律应该严惩不贷,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只有通过严惩肇事逃逸者,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一起极其严重的事件,它不仅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挑战。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记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负责任的交通参与者。

同时,也希望法律能够更加严厉地惩治肇事逃逸者,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交通环境变得更加安全,让每个人都能够平安地回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案情介绍:2001年8⽉16⽇凌晨1时许,被告⼈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路由北向南⾏驶⾄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辆同向⾏驶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

⼆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某某驾驶的⼤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死亡的原因是⼤货车的撞击,⼤货车司机对被害⼈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与被害⼈的死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后逃逸,造成被害⼈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被随后驶⾄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被告⼈罗某某的逃逸⾏为,就不会发⽣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罗某某对被害⼈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罗某某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认为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并没有产⽣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然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某某的⾏为才发⽣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

罗某某的⾏为与被害⼈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某某的⾏为才与最后结果产⽣了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审对罗某某适⽤“因逃逸致⼈死亡”的法律条⽂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交通肇事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损害事故,由交通参与者因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不当等因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肇事事故中,致人死亡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况,当肇事者逃逸时,往往会给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安,因此,研究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本研究旨在探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深入分析肇事者逃逸的原因和动机,探究其在道德、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从而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交通肇事的发生率,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类和特征进行分析,总结其造成的影响和影响因素;2. 深入探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者的心理、动机和行为特征;3.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社会、法律、道德方面的影响,探讨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影响;4. 提出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促进公共安全保障。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本研究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案例研究、调查问卷、实地调查等多个角度出发,深入了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各种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伤害和原因进行分析,并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方法。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类和特征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各类肇事者的心理、行为特征和动机分析;2.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社会、法律、道德方面的影响,探讨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影响;3. 提出一系列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为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持。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为相关机构提供实践指导和决策参考,促进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

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行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进⾏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案情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第⼀百三⼗三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为增加了因逃逸致⼈死亡情节的规定,提⾼了其法定性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法忽视了逃逸⾏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不加区别地均规定为量刑的加重情节,由此导致了对第⼀百三⼗三条“因逃逸致⼈死亡”的外延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逃逸致⼈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杀⼈的范围之限定也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

本⽂试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因逃逸致⼈死亡”的范围辨析⽬前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死亡”这⼀加重情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存在重⼤分歧。

有的学者主张,“因逃逸致⼈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死亡,即事实上发⽣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交通事故后,⾏为⼈在逃逸过程中⼜发⽣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对同种数罪规定了⼀个法定刑。

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死亡持故意,则成⽴另⼀独⽴的犯罪,不能适⽤上述规定以⼀罪论处,⽽应实⾏数罪并罚。

[1]对于第⼀次肇事后逃跑过程中再次肇事的,有的学者认为⾏为⼈主观罪过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认为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因⽽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

[2]还有的学者认为,这⾥的“因逃逸致⼈死亡”既包括过失致⼈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死亡。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典第⼀百三⼗三条规定的理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

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换⾔之,受害者的死亡是由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

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为⼈业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交通肇事者,但要令其对肇事的普通结果负刑事责任。

这样,下述两种情况就不应在刑法典第⼀百三⼗三条规定之列:其⼀,⾏为⼈肇事致他⼈重伤⽽逃逸,被撞者被他⼈送⾄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该被撞者死亡,或者抢救期间因医院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其死亡,或者被送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交通事故⽽被其他肇事者撞死。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犯罪;过失1997年修订了我国刑法第133条,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以此作为本文探讨的目的。

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的界定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从字面意思上,我们只能理解到,行为人撞人后逃跑又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前提条件,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样的罪过形式,没有详细说明。

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定罪的解释存在多种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1]例如,肇事者事后明知被害人身受重伤,生命垂危,因惧怕法律的制裁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或肇事者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隐蔽地方,致使他人难以发现伤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二认为,规定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逃离
现场或不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道德风尚,也直接挑战了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人们普遍呼吁加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
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探讨
相关社会和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防范和减少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同时,结合相关法
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探讨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导,为加强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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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逃逸行为的学理分析 (1)(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 (2)(二)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 (2)二、关于交通肇事的救助义务 (2)(一)先行义务的内涵 (2)(二) 先行义务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结果加重犯 (3)(一) 结果加重犯的内涵 (3)(二)逃逸致人死亡与结果加重犯 (4)四、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 (6)(一)对理论界三种观点的探讨 (6)(二)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7)五、“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界定 (9)参考文献: (9)致谢 (10)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姓名学号学校指导教师写作时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3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理解此问题上,众说纷纭,百家争鸣。

分析和认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从而对其进行准确定性和处理,这直接影响着交通事故案件的有效处理和公共安全的有力保障,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的良好创建,进而最终影响着“以人为本”司法精神理念的普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和谐大局。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作为义务;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Abstract:"Criminal Law of the PRC" Article 133, paragraph 3 states: "After the incident, traffic, due to the escape of people was killed, more than seven years of imprisonment." As the legislation is not clear,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issue, divergent hundred schools of thought contend. Analysis and understanding of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thus their accurate characterization and processing, direct impact on the traffic accident cases to deal effectively with a strong public safety and security, affecting the social order and traffic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thus ultimately affecting " People-oriented "spirit of the concept of universal justice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overall situation.Key words: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to cause death; First acts; Relief obligations;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The form of sin; Nonfeasance一、逃逸行为的学理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档法定刑,第一档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第三档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

从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第三档,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处罚情节。

(二)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档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的犯罪构成,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难看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第二,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达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二档规定了单独逃逸的情况,即“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逃逸者的主观态度应该是而且只能是一种“事后心理,而不能是交通肇事罪本身的主观罪过。

而交通肇事罪本身的主观罪过是一种过失心理则明确无疑。

由此观之,逃逸行为与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肇事致人受伤后的不救助的不作为才是致人伤势加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真正原因。

第二,纵观我国现行刑法,除了特定的少数脱逃行为单独予以犯罪规定外,尚没有对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后的脱逃行为单独予以犯罪规定。

因此,在刑法未将此事后行为予以犯罪化的前提下,则逃逸行为本身并不具备实行行为性,所以,逃逸行为仅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延伸。

在这里,行为人受到刑法处罚必须是以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成立犯罪为前提,逃逸行为只是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

可见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存在。

二者是毛与皮的关系。

二、关于肇事逃逸的救助义务“行为人有无救助的义务”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对不救助者应否加重处罚的问题,也关系到刑法是否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评价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因此,对其探究实属必要。

(1)先行义务的内涵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的观点,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而产生作为义务的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第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第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其中,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进而使不作为行为等价于作为行为,并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尤为复杂。

[1]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能够引起此类特定义务的先行行为很多,例如: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交通肇事撞伤人而使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行为人有立即将受伤人送医院救助的义务等。

[2](2) 先行义务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交通肇事方面,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争议颇大的就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义务”。

对此问题,理论界并存着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相比而言,笔者更加认同肯定说,完全否定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是不恰当的。

因为违法行为都能引起作为义务,犯罪行为反而不能引起作为义务,于情理不合,也不利于司法实践。

例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并致被害人有生命危险,行为人负有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的作为义务是无可置疑的。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该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

”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助伤者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更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实体法义务。

所以,当行为人漠视或淡化其作为(救助)义务时,不仅仅会受到良心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应该指出的是,此处的报告、救助义务是针对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而言的,即那种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的肇事行为。

至于上升到用刑法对其肇事行为进行规制(也就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

正是基于此,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一是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如有学者认为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行为人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如果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的事由;如果没有防止结果的发生,则负既遂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防止严重结果的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3]笔者认为,前述的救助之作为义务与这里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并无实质区别。

这里值得关注的是不能忽视对交通肇事基础行为的考察。

换言之,作为(救助)等义务的有无取决于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与否。

此外,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一步到位”造成了无法逆转的危害结果时,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问题。

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先前的过失行为仅造成并不严重的危害结果时,并且该并不严重的结果在向着不可逆转的严重结果转化,行为人就有责任防止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若其不履行该项义务,导致不可逆转的严重结果的发生,法律就应对其进行补充评价。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一点没有疑问。

但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加重处罚情节,恐怕就值得研究了。

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二是因逃逸之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但它不是单纯的情节加重犯,而是带有结果加重色彩,并且其死亡结果本身又是该构成要件结果的一种复杂情节加重犯。

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必须先以基本概念为切入点,进而阐明之。

(1) 结果加重犯的内涵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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