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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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安全 研 究 ・
交 通 肇 事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毛 冠 楠 , 艳 芳 李
摘 要 : 现行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缩 小 了“ 因逃逸 致 人 死 亡” 适 用 范 围 , 予 纠 正 。“ 的 应 因逃 选 致 人 死 亡” 不应 属 于交通 肇 事的 结果加 重犯 , 其认 定 为 情 节加 重犯 较 为合 理 。“ 将 因逃 选致 人 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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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 誊第 4 1 2 2 7月 期 0 6年
J OUR NALOFJANG U P L C FC R C E E I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I E OI G S O I EO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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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 不仅 包括 第一次肇事行 为的被害人 , 人” 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 中又发 生的交通肇事而 致 死的人 。如 果肇 事行 为人 因交 通肇事 行 为致人 重 伤后 , 逃避 法律 追 究 而逃 离现 场 , 论 其 当 为 无
时的主观 认识 如何 , 只要 产 生 了被 害人 因得 不到救 助 而死 亡 的结 果 , 都 应 当承担 逃 逸致 人 死 亡 他
】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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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年第 4期 0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定罪处罚毫无疑 问。但是 对于司机逃逸后 , 被害人得 到 了除肇事行为人外 的人的救助 , 自己进行 自力救助后 , 或者 仍然发生 死亡结果的情形应 当如何定罪 , 量刑存在不 同的 理解。如上所述 , 被害人得 到 的救助可 以细分为 两种 : 及时救助和不及时救助 。这就涉及到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如何界定 的问题。 目 前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理解大致有 两种, 一是认 为要构成逃逸致人 死亡必须是肇 事 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二是认为 必须是肇事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死亡 。后者强调救助及时这一条件 , 虽然只有 两个字的差别 , 是对犯罪人 如何定罪量刑 有很 但 大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表述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 如果按第一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只有 在被害人完全没有得到任 可救助死亡 时才构成交 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只要被害人得到 了 , 救助 , 无论这种救助是及时的还是不及 时的 , 自 是 己实施的还是他人 实施的, 肇事者 的行 为都不成 立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种看法缩小 了 打击范围, 似乎易轻纵罪犯 , 不利于打击犯罪 , 发 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维护社会安定。 如果按第二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 害 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等责任驾驶证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等责任驾驶证怎么处理在去进行交通肇事处理的时候,有的时候看结果是可以了解大概的一个处理的过程的,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等责任驾驶证怎么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等责任驾驶证怎么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
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
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二、交通肇事同等责任怎么赔偿交通肇事同等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交通肇事同等责任驾驶证降级吗不一定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以上就是我为您介绍的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等责任驾驶证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话,一般都是会将驾驶证进行吊销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学习法律处理,专业法律,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2 10 -522 0)8050
随着交 通事 业 的迅速 发展 , 车辆 的 增多 , 交通 事故 成为 主要 形并 不多 , 以, 所 将这 种特殊 情 况作 为一个 加重情 节来 规定 , 然 显
中又 发 生交通 事故 , 然刑 法将 同种数 罪 规定 了一 个法 定刑 。 显 第 施 了基 本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由于 发生 了刑法 规定 的基 本犯罪 三种 观 点认 为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包括 两 种情 况 : 是有 确 定证 构 成 要件 以外 的加 重结 果 , 一 刑法 规 定对其 加重 其刑 的情 形 。 由此 据证 明 , 害人 本来 不 致于死 , 因肇 事者 逃逸 未得 到及 时抢 救 可 见 , 被 却 结果 加 重犯 是基 于基 本犯 罪和 加 重结 果两个 部分 的构 成 。
高 人 民法 院宣判 委 员会在 20 年 1 月 l 00 1 O日通过 的 < 关于 审理 不 能加重 处 罚 。 另一 种 是行 为人 在第 二 次事 故中不 构成 犯罪 , 对
交通 肇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懈 释》 此不 能处 罚 , ( ) 更不 能加 重处 罚 。 两种 情 形都 不 能适 用第 三个刑 这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性质
刑法理 论界 关于 “ 因述逸 致 人死 亡” 的性质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何 理解 “ 如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含 义 , 法理 论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是 交通肇 事罪 的结 果加重 刑 “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期引言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般会判处七年以下的法定刑,但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
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对于《解释》中该规定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则。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试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据现代汉语 词典 , 所谓逃逸 , “ 跑” 是 逃 的书面 用语 , 是指 为躲 避 不利 于 自己 的环境 或事 物而 离开 。 而关 于刑 法第 13条 中“ 逸 ” 3 逃 的含 义 , 者 们 的观 学
点 不 一 。 1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说 。 . 避 救 助 义 务 . 2 逃 说。 . 3 逃避 救 助 义 务 和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综 合 说 。 4 ④. 逃 避 救助 义 务 和逃 逸 法 律 择 一 说 。 . 避 赔 偿 义 5 逃 务 说 o 20  ̄ 00年 1 月 1 1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关
摘 要 :现行刑 法第 1 3条关 于交通肇 事罪的规 定, 7 3 在 9刑 法的基 础上除扩展 了主体 范围之 外 , 增关 于交 新
通肇事“ 逃逸” 以及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的规定 。这一立 法 旨 解 决社 会 中严峻的 交通肇 事 问题 , 在 并对“ 逃逸” 情形
作 出明文规定 , 重其 处罚 , 加 以求达 到促使 肇事者及 时救 助伤 者的 目的。然而 , 由于司法解释 过 于简单 , 成 关于 造
的动机 , 即使客观上未实施救助 , 行为人是否离开现 场不影 响 对 于 “ 逸 ” 为 性 质 的定 性 。笔 者 将 以 逃 行
此 为起 点 探讨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形 下 的 若 干 问 情 题。
一
、
“ 逃逸致人 死亡" 之厘清
近年来 ,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 交通工具的 日 益 普及 , 交通运输业迅猛 发展 , 交通肇事案 件逐年上 升 , 别是 “ 通肇 事后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特 交 的案 件逐 年
杂性 , 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厘清 , 以 尽可能解决理论关 于此问题 的争议 , 更好地为司法 实践 的认 定提 供依 据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适用情形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适用情形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为司法机关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条的逻辑结构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对法条中前一情节的进一步说明,因此,条文中两个逃逸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都应该理解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逃逸。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刑法所要追究的通常是现实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又根据《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逃逸”只能是为了逃避第一次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综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适用情形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肇事行为构成犯罪逃逸致人死亡。
一是死亡结果不可避免的情形。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害,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逃避责任的行为,而只是单纯的不救助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
由于被害人因为肇事行为已造成致命伤害,不能避免死亡结果,即其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只能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分析
摘 要 : 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 违 反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法 规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 7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新 3 “ 而 因 处 这 里 的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是 新 刑 法增 设 的 相 对 于 原 交 通 肇 事 罪 从 重 处 罚 的 一 个 量 刑 情 节 。本 文 主 要 是 针 对 交 通 肇 因 就 事逃 逸 致人 死 亡 问题 进行 分 析 。 关 键 词 : 通肇事 交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犯 罪情 节 的构 成 要件 抛 开 刑 法 第 1 3条 规 定 的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犯 罪 实 质 , 3 因 的 我 们 先 根 据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从 这 一 法 定 情 节 的 逻 辑 结 构 的 表 述 来 着 手 分 析 其 构 成 要 件 , 们 认 为 , 足 这 一 法 定 情 节 的 构 成 要 件 必 我 满 须 包 括 以 下几 点 : 1 行 为 人 有 逃 逸 行 为 , 为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逃 跑 , 履 行 救 、 即 不
一
逃逸
死 亡
相 当的难 度 。这 种不 负 责任 的行 为 , 不仅腐 化 了社 会善 良的风 俗 , 而 且直 接造 成 了不 必要 的更 大 的损 失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这一 法 定 的 从重 处罚 情 节就是 在这 种背 景下应 运而 生 的。所 以将 “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 为交 通肇 事罪 的结果 从重 犯有 着立 法上 的根据 。 作 2 “ 逃逸 致 人 死 亡 ” 可 能 是 交 通肇 事 罪 同 种 数 罪 的 情 形 。 、因 也 “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 司法 实 践 中也 可 能表 现 为 同 种 数 罪 的 情 况 。 在 前 面 所 提 到 的刑 法 理 论 上 的第 一 种 观 点 实 际 上 就 是 将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法 律 事 实 排 他 地 归 入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同种 数 罪 。趋 利 避 的 害 是 人 类 的 一 种 本 能 , 为 人 交 通 肇 事 后 , 害 怕 坐 牢 , 害怕 巨 行 或 或 额 的 补偿 费用 , 担 心 遭 受 受 害方 的殴 打 , 往 置 社 会 公德 和受 害 或 往 者的生死于不顾 , 罪而逃 , 畏 至此 , 为 人 已触 犯 了一 个 完 整 的交 行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从事 实层面进行 分析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既包括 故 意 也包括 过失 。 一) ( 在行 为人对 事实认 识错 误 , 来应该 预见但 本 因疏 忽大 意而没 有预 见的情 况。 ( 行 为人 交通 肇事后致 人受 二) 伤 , 大 多数情况 下很可 能导致 被害 人死亡 , 在 但也 有可能 存在一 些 因素 , 使行为人 轻信 被害 仅从事 实层 面讲也是 包括直 接故 意和 间接故 意 的。 这里 着重 从法律 角度探讨 , 行为人 交通肇事 逃逸 时对被害人 的死亡 结果持 故意 的心理态度 , 能否适 用“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 七年 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笔者 认为立法对 因逃逸 致人死 亡作 为交 通肇事 罪的情 昵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一
问题 。下面笔者 从 “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主 客观两 个方面 展开探 亡 ” 还需 明确 以下几 点: , 第一 , 为人 因逃 逸致人 死亡必须 以基本犯 构成交通 肇事罪 行
、
主观方 面
为前 提 。司法 实践 中 因行 为人逃 逸 导致被 害人得 不到 及 时的救
助 而死 亡的情 形很多 , 但并不是所 有因行为 人逃逸 导致被 害人死 亡 的情 形都 可 以认定 为“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量刑 幅度 。 以下情形就 不属 于 《 法》 13条规 定 的“ 刑 第 3 因 逃 逸 致人死 亡” ( ) 为人肇事后 被 害人 当场 死亡 , 论行 为人 : 1行 无 对被 害人死 亡结 果是否 明知 ,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逸 。() 为 2行 人 肇事 后致使 受 害人重伤 濒临死 亡 , 即使毫 不耽 搁地进 行救助 ,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J n 20 u. 0 9
Vo19 NO. . 2
文章编 号 :6 1 6 3 2 0 )2—0 4 1 7 —1 5 (0 9 0 0 8—0 5
也 谈 交 通 肇 事 罪 “ 逸 致 死 亡 ’ 田卜 匕 逃 人 ’ 之 幸
张 亚 军
( 河北经 贸大 学 法学 院 , 河北 石 家庄 00 6 ) 5 0 1
一
、
交 通肇 事 罪 “ 逸 致人 死 亡” 逃 法律 性 质之
界 定
“ 逃逸 致人 死亡 ” 是交 通肇 事罪 的加重处 罚情 节, 这一 点 已经达 成共识 , 毋庸 置疑 。但究竟 是什 么性 质 的 加 重 处 罚 情 节 却 很 少 探 讨 。有 学 者 认
为 ,因逃 逸致人 死 亡 ” “ 是交 通 肇 事罪 的结果 加 重 犯 oB 1 么 , 通 肇事 中 的“ D( ) m 那 交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
e tc r u t n e . f s m e n o n ic ms a t s I o o e c mm i s t a f fe c s a d e c p s e c u d ' b o mie y t e t r fi o f n e n s a e ,h o l nt e e m e c td b h ta f f e c s a d c i e o n e to a o cd ,b t t e t id l v lp n ly o h r fi o f n e . r fi o f n e n r fi t n i n lh mi i e u h h r e e e a t ft e t a fc fe c s c m
交通肇事_因逃逸致人死亡_问题研究
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这种思路明显与立法者增加该规定的出发点 于原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使得该问题的罪过形式变的相对简单起
相悖,而且这种为了解释法条而随意发挥其想象力并任意扩大某一词 来,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和传统刑法理论的束缚,其罪过形
语的基本内涵的做法,也与当今我们所推崇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式仍然是理论研究中的重点。目前国内刑法学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人 对死亡的心理态度可能包括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疑问 的。但这并不是说逃逸致人死亡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能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不能包括在本条文内。正如王作富教授指出,行为 人对逃逸结果持放任态度,不一定改变交通肇事罪整体的过失性质, 但也不否认这种不作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不能据此认定行为 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⑥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肇事 人对逃逸致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但仅凭此还不足以成立故意杀 人罪,还需要有其他原则限制,比如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不作为构 成犯罪的等值原则以及排他性支配原则等等。这种过分依赖行为人 主观方面的动机或对结果持放任态度的情况来判定行为的性质的方 法并不可靠。
其次,其与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也相悖。《解释》第 3 条规定,“交通运 亡的罪过形式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
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由故意构成,不能由过失构
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 成。③该观点认为肇事人将他人撞伤后,这一行为导致产生救助被害
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 表述不规范,“流血过多”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行表述的,并不能说明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交通事故引起他⼈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逃逸的,刑事责任会加重,那么,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为致⼈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以上3⼈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为”,并且⼜造成了致1⼈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以上,应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肇事逃逸致⼈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死亡”时应把握以下⼏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为⼈交通肇事⾏为致伤的⼈,⽽不是其他⼈。
2、⾏为⼈对交通肇事⾏为致伤的⼈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为⼈的交通肇事这⼀先⾏⾏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的⾝体健康、⽣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产⽣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实施救助⽽不实施救助⾏为致受伤的⼈发⽣了死亡的结果。
3、⾏为⼈对受伤⼈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理,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受害⼈死亡结果的⼼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的救助⾏为会发⽣受害⼈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带离现场⽽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的间接故意⼼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我 国刑法将发 生交通 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 肇事排除在外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显然是指肇事以后 因逃逸而致先前
事罪 的加 重情节 ,这是 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性, 往往 导致交通肇事 案件难 以侦 查, 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 助而死亡 , 失无法得 到赔偿 。这表 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 损 因此应当 的受害人死亡。 第二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 处, 因为“ 因流血过多” 的 表述不规范, 流血过多” “ 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 行表 述的, 并不能说明 “ 流血过多” 是因逃逸 行为所造成 , 如有 的肇 事者虽逃逸 了, 但被害人
了诸多争论, 笔者试着从评论各种观点入手, 提出自己的・些看法, 以 图对深化理论研究和缓解 司法实践 中的冲突有所裨益。
一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当具备下 列条件 : 1行 为人 的逃逸 行为必 应 ()
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 , 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 已经发生 了交通 事故且撞了人。 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 明并不 知道 自己撞了人, 且经查 证属实, 则不能以“ 因逃逸而致人死亡” 的情节予 以量刑 。 是否有证据
交通肇事后, 行为人不履行抢救受伤被害人义务, 为逃避责任, 径
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 , 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他 。 上述 行逃跑 , 而导致 受伤被害人死亡, 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出于何种心态 , 才 的第一种观 点有欠缺, 首先其不符合立法 精神 , 因为它将“ 因逃逸致人 能认定为属于“ 因逃逸致人死亡” 情形 , 按照交通 肇事罪的第三个罪档
、
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含义
目 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 中“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加重情节的理 证明, 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 为依据 , 也不能由办案人 员盲 目判断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理解,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⑴。
第二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在逃逸的过程中造成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⑵。
第三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交通肇事以后,行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⑶。
第四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⑷。
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得到马克昌、齐文远等法学教授支持⑸。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包括以下含义: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同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弃被害人不顾,实施了逃逸行为。
第三,必须存在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四,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在行为人逃逸时,被害人尚有救治的可能性,却因为行为人的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第五,二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应一概归入此条规定,应按照上述内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
逃逸过程 中又发生交通事故 ,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 中被 害人死亡 。如果在 逃 逸 过 程 对 致 人 死 亡 持 放 任 态 度 , 成 立 另 一 种 独 立 的 犯 罪 , 实 行 数 罪 则 应 并罚。[] 2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是依据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 为在 一个犯罪 认 构成中不可能 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形式 , 同时持此 说的学者普遍将
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学界有诸 多看法 , 也影 响到对交通肇事犯罪 的司法处理 。本文 旨在通过对争议 的剖析 , 对立法 以及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
阐释 。
【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 的罪过 , 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 的严重后果 的心理态度 。 5 行 [] 为人故意或过 失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必然地产生严 重危 害结果, 这里 的故意 和过 失所支配 的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的行 为, 与交通事故 间并不紧密相 联, 二者 问存在一个对交通事故过失态度 的连 接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 若未 出现重大危害结果 , 不存 在犯罪 问题 。因而 , 便 发生在符合这种情况 的交通肇事罪 , 其罪过形式应是过失 。 第 二种情况 , 加重 的犯罪构成 。 属于修正犯罪构成范畴, 指的是刑法第 13条第 2款 的规定 “ 3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 ” 刑法将这种情况 当作加重处 罚情节 , 因而称其 为加 重的犯罪构成 。刑法如 此规定 , 显然是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致 。 出现肇 事结果后 , 在 行为人应 当及时采取挽救措施 , 但他却逃逸 了事 , 逃避司法追究。 这种故意行为主观 恶性大应重罚 。 从立法 意图看 , 事后逃逸 的加重情节 , 应理解 为未 出现致人 死亡或其他更 严重后果 , 即在结果方 面, 逃逸后 的结果并未超越基 本犯罪 构 成 的 结果 , 未 转 化 成 另 一 种 重 层 次 的 结 果 , 为 立 法 者 在 该 法 条 中 另 尚 因 行规定 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 者认 为该种情况 的罪过形式仍然是 笔 单一罪过, 即过失犯罪。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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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要判三到七年。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要看事故责任和造成的后果;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可惜,你朋友逃逸了要加重处罚),并且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机动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同等、无法认定或者无责任,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是赔偿的问题。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这个逃逸是很严重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共犯问题解析
J ur a fAn u Vo a i n l l g fP ie Of c s o n l h i c t a o o Co l e o ol f er e c i
‘ ‘ 因逃逸致人 死亡" 中的共 犯 问题 解析
李 卫 红 , 国栋 程
根 据 《 释 》 五 条 之 规 定 ,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解 第 “ , 是 指行 为人在 交 通肇事 后 , 逃 避法 律追 究而逃 跑 , 为 致 使 被 害 人 因 得 不 到 救 助 而 死 亡 的情 形 。 我 们 正 是 在 这一 规 定 的基 础 上 。 探 讨 “ 逃 逸 致人 死 亡 ” 来 因 的
交通 肇事 罪 的共犯 , 本 就有 违《 法》 定 之嫌 , 原 刑 规 而 其 又 未 对 其 他 主 体 明 确 加 以规 定 。 此 , 据 罪 行 法 因 根 定原 则 . 某 的行为 不构 成犯 罪 。 陈 我 们 认 为 ,对 陈 某 行 为 的 认 定 产 生 分 歧 的关 键 在 于 , 《 释 》 五条 的性质 及 内容之 不 同认识 , 对 解 第 而 要 明 确 《 释 》 性 质 及 其 内 容 , 离 不 开 对 “ 逃 逸 解 的 又 因 致 人 死 亡 ” 的 主 观 罪 过 类 型 及 其 客 观 表 现 情 形 进 行 的 分 析 , 其 要 聚 焦 于 客 观 内 容 , 为 唯 有 通 过 客 观 尤 因
行 为 我 们 才 能 探 知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罪 过 ,进 而 分 析 与 之 相 连 的 共 犯 问题 。 此 , 确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因 明 因 之 罪过 形式 及其 客观 表现 乃是 问题 之根 本所 在 。 二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主 观 罪 过 类 型 分 析 “ 的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犯罪;过失1997年修订了我国刑法第133条,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以此作为本文探讨的目的。
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的界定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从字面意思上,我们只能理解到,行为人撞人后逃跑又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前提条件,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样的罪过形式,没有详细说明。
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定罪的解释存在多种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1]例如,肇事者事后明知被害人身受重伤,生命垂危,因惧怕法律的制裁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或肇事者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隐蔽地方,致使他人难以发现伤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二认为,规定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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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
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成罪之后。
刑法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本罪的最重一档法定刑的行为表现而规定的。
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的说法。
但是,按照结果加重犯来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如何都无法将致人死亡解释成为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结果,因为事实上在逃逸行为中已经介入了新的原因行为,那就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并不是交通事故本身,而是行为人的逃跑行为。
不论结果加重犯说还是情节加重犯说,抑或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以基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成立其前提条件是一致的,都必须具备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
第二,行为人逃逸的主观认知是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
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逃离了事故现场,这是行为人逃逸的主观认知因素。
至于行为人在逃逸之前是否查看了交通肇事的结果,以及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是死是活,均不重要,只要实际上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没有死亡,而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其没有获得及时救助而死亡,对行为人即可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
第三,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复杂,被害人的死亡可能直接由交通肇事的行为引起,也可能由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所致,还有可能由其他原因导致。
实践中必须分清致死的直接原因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务必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如果被害人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行为人事后逃逸,对行为人只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如果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既使立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仍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与逃逸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证实了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具体到这里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前,被害人死亡在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得不到救助造成的直接结果,不是行为人二次交通肇事行为的结果,交通肇事后的二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成立的只可能是另一个交通肇事罪,不是先前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案例: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现代牌轿车,在北京市南四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家楼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骑车人林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李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林某苏醒后正在爬起的时候被一辆由王某驾驶的超速行驶的同向小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分析: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
为与被害人林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被告人李某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是其撞人和逃逸的行为为被害人的死亡创造了条件,死亡结果应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被告人李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的情形。
而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