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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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客运包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客运包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长途、短途、旅游包车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4)驾驶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车辆管理(1)客运包车应具备合法的营运手续,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国家标准。

(2)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3)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

(4)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旅客管理(1)旅客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定,服从驾驶员管理。

(2)驾驶员应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确保旅客安全。

(3)驾驶员应关注旅客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4. 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为客运包车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驾驶员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客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客运包车服务质量。

各级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客运包车安全有序运行。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针对客运行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运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以下是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一、经营资格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许可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包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二、车辆要求:1. 包车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和保险,完好无损,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包车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状态。

3. 包车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三、服务质量标准: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确保驾驶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2.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乘客的问题和投诉。

四、运营管理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备运营信息,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和运营计划等。

2.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违规出租车辆,不得超载、超速和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3.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营管理规定,确保运营安全和秩序。

五、价格和支付规定: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公示价格标准,并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涨价。

2. 包车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等。

3.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乱收费或诱导消费。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1. 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管机制,对包车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证的措施。

3.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举报,政府部门将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保障乘客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对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车辆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和运营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推动客运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包车管理秩序,制定本制度如下:一、客运包车必须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二、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三、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从事包车的客车必须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车营运证、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即时驾驶证明、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正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安全救生锤、灭火器、旅客安全带齐全有效。

五、办理客运包车业务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首先审验客车包车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单程超过400 公里(高速600 公里)包车的车辆,必须现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审验合格后,由驾驶员签订《客运包车安全责任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包车手续一次一办理,包车标志牌必须在包车完毕一天内交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七、客运包车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私自改线。

八、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运行途中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九、做好行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上车。

十、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

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 小时,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晚22 点至次日5 点严禁发车。

十一、运行中驾驶员不得吸烟、饮食、打手机或与他人聊天,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强会,争道抢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客车在中途停歇、就餐后,必须核实人数方可发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确保车辆运营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包车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旅客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管理1. 车辆安全检测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特别是对制动系统、车身结构和照明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车辆保养包车运营企业应制定车辆保养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常见的故障问题,应提前进行预防性维修,以避免突发故障对旅客的影响。

3. 车辆配备包车运营企业应根据旅客数量合理安排车辆。

在车辆配备方面,应确保车辆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出行便利设施,以提高旅客的安全感和乘坐体验。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培训与资质包车运营企业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和客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稳定和旅客的安全。

禁止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驾驶员在服务旅客时应礼貌待人,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

3. 驾驶员考核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驾驶技术、服务态度和文明驾驶等方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四、旅客管理1. 旅客安全教育包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在安全教育方面,应特别强调旅客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指导,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旅客信息收集包车运营企业应要求旅客提供个人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与家人或亲友取得联系。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原则。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包车运营的相关规范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包车行业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包车管理规定范本,长度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包车行业,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包车运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包车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包车运营应尊重市场原则,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包车企业管理第五条:包车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与包车业务相符。

第六条:包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并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包车企业应对包车司机进行严格的入职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包车企业应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包车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包车司机管理第十条:包车司机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驾驶。

第十一条:包车司机应熟悉包车线路和目的地,并按照合理的行驶路线进行驾驶。

第十二条:包车司机应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包车司机应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包车司机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包车司机应严禁向旅客索要额外费用,不得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包车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包车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包车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

第十七条:包车合同应书面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并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包车合同的费用应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且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金额。

第十九条:包车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

第二十条:若包车服务无法按时提供,包车企业应提前通知旅客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包车服务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企业应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听取旅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如下:
1. 包车经营者必须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客运包车业务。

2. 包车经营者必须拥有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客运车辆,并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营状态。

3. 包车经营者必须配备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和驾驶能力的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 包车经营者必须为乘客购买交通意外险,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 包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或约定的行程和服务内容向乘客提供服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6. 包车经营者必须确保车辆具备良好的卫生状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7. 包车经营者必须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乘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8. 包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9. 包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包车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乘客在包车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助。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常态。

作为一种便捷舒适的交通选择,客运包车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客运包车: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因团体活动、旅游观光、商务考察等需要,通过租用汽车进行的由包车运输合同约定目的地的商业运输服务。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客运包车行业,包括客运包车经营企业、包车司机和乘客等相关方。

三、主要规定第一条:运输许可证要求1.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私人包车司机应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二条:车辆要求1. 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过年检合格。

2. 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包括喷火器、紧急安全锤、安全带等。

3. 车辆应保持清洁、整洁,并有定期的维护保养记录。

第三条:驾驶员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3. 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运输合同1. 乘客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包车运输合同,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2. 运输合同应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路线、车辆类型、价格、服务时间等内容,双方应共同确认并签署。

第五条:安全管理1.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在良好状态下行驶。

2.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运营企业和包车司机应遵守作息时间规定,防止疲劳驾驶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服务质量管理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客户投诉,并予以反馈。

包车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包车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旅客运输安全,维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部门、人员及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优质、高效。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公司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线路、车型和班次经营。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旅客档案,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驾驶员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票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旅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满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旅客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客户投诉处理,及时解决旅客的合理诉求。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包车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应当以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车辆完好为宗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包车服务的安全、便捷、舒适。

第四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从事客运包车业务时,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作为信息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对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知识,符合道路交通法规要求。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日常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正常,达到安全标准。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留存相关安全资料,便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和查阅。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避免因车辆故障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告知乘客安全乘车常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保障乘客的安全。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客运包车是指以客运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接受旅客提前预约、预定,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车辆、时间、线路、服务等条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客运服务。

为了规范客运包车市场,保障旅客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权益,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客运包车活动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以客运车辆为主要交通工具,按照旅客提前预约、预定的车辆、时间、线路、服务等条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客运服务。

第四条客运包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重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客运包车企业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营运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安全维护能力。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加强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车队调度中心,统一对车辆进行调度和管理,确保车辆能够按时到达接送地点。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加强与车辆工厂、维修站等单位的合作,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加强与旅行社、酒店等旅游企业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和优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明,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秩序,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行业知识,及时解答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了解客运包车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客运公司包车管理制度

客运公司包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包车业务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包车业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包车业务以安全、高效、便捷、舒适为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包车业务范围及流程第四条包车业务范围:1. 企事业单位、学校、旅行社等单位的团队出行;2. 个人及家庭出行;3. 活动现场、赛事、会议等特殊需求。

第五条包车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咨询包车业务;2. 业务受理:客服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车型、价格、服务等信息;3. 合同签订:双方就车型、价格、服务、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包车合同;4. 车辆准备:驾驶员根据合同要求,提前做好车辆检查、保养等工作;5. 出行服务:驾驶员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6. 服务评价:客户对出行服务进行评价,公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六条车辆管理:1. 公司包车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2. 车辆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3. 车辆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4. 车辆须保持整洁、卫生。

第七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2. 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3. 驾驶员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地为客户提供服务;4. 驾驶员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服务质量及保障第八条公司设立客服中心,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九条公司对包车服务实行质量监控,对驾驶员的服务态度、车辆状况、行驶路线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公司对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一一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一一一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一一一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一一一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一一一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一一一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一一一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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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为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__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4)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车辆型号为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录用前三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无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九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质量信誉情况、安全事故情况和经营条件,科学制定包车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章企业管理第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

第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车辆“五个统一”管理要求,由企业统一对所有车辆进行管理,由企业统一负责安排生产调度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车辆保险,由企业统一安排专人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由企业统一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自有(或长期租赁)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1.2倍,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车前”和“回场后”的安全检查,统一集中车辆停放,并做好日常出入和检查记录。

每20辆营运车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具备维修资质条件的车辆维护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对驾驶员“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即统一由企业负责入职招聘、统一由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由企业安排生产调度、统一由企业安排安全培训考核、统一由企业建立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驾驶员应当持证上岗,证件真实有效;持外省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在本市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备查,纳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地管理。

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对新入职驾驶员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件进行把关,确保证件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驾驶员禁止录用,新入职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在职驾驶员和班组长参加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营运,严禁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营运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擅自营运,严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营运活动,严禁未办理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出省营运。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随车携带合法规范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严禁沿途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严禁按照班车经营模式在固定的起始地点、固定时间滚动发班、招揽散客。

严禁以“一日游”等招揽散客的形式开展包车业务。

严禁在学校门口或相关道路违规组织上车,严禁车辆沿途上落客、组织散客、四处兜客。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包车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成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所有营运车辆安装带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车辆实时监控力度,安排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违规车辆及时提醒,及时整改。

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安排运输任务时严格要求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对夜间行车的长途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安排经验丰富、入职时间较长的驾驶员开行省际包车。

第二十五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记录台账。

第二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车辆违法违规严重的,安全管理混乱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包车客运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对年度内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使用伪造牌证、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存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包车客运驾驶员,企业未按要求调离驾驶岗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整改。

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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