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作业工作标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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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作业工作标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动态管理和环节控制,重点明确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审计作业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根据《xx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规定》(xx审计〔20xxx〕xxx 号)和《xx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办法》(xx 审计〔20xx〕xxx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工作标准关于公司审计部及审计部部长、项目审计组及审计组长的工作要求,以及对审计文书质量、审计案卷资料归档和审计工作纪律的要求适用公司审计部组织实施的各项审计任务(含审计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任务)。

第三条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组(组长由公司审计部指派内部审计人员担任)在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底稿答复意见审核工作后,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中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必须有审计工作底稿对应支撑,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已反映的问题而在《审计报告》初稿中未予披露的应有书面说明。

《审计报告》初稿同时送公司审计部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审核无误后,由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向公司审计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公司审计部依据上述《审计报告》编写拟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各条款中的《审计报告》均指公司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

的《审计报告》),两份《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如有不同,审计部应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章执行审计程序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审前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内容及标准。

1.成立审计组,并指派审计组长、主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等重要审计文书必须经审计组长审核确认并签字认可;

2.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进点审计前,应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组织被审计单位填写相关审计调查表,了解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财务核算体制、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编写《审前调查报告》;

3.编制《审计方案》。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组长应组织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4.签批《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必须经审计部部长签批后方可执行,审计部部长签批《审计方案》时,应做到意见明确、注明签批日期;

5.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部长签发,加盖部门公章,签发时使用部门发文稿纸。

第五条审计实施阶段工作主要内容及标准。

1.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抵达审计现场后,应首先召开审计进点会,向被审计单位宣布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2.落实审计承诺制。审计进点会后,审计组要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领导人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做出书面承诺;

3.执行《审计方案》。审计组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方案》(包括审计范围及分工情况等),遇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对方案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经审计部部长同意后执行。调整方案的报请和审批应留有书面资料;

4.记录当日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应每日做出工作记录,记录当日审计查证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初步的审计判断,列出下一工作日审计工作安排;

5.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采取检查、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方法获取审计证据,证据载体有审计查询书、取证记录、谈话记录、盘点记录、对某事项的说明等非原始单据、会议资料复印件等。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6.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重要的审计证据应有提供人员的签字或单位盖章,对被审计单位存在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核实并形成文字记录。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7.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在充分讨论审计人员工作记录、审计查证取得的证据资料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

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相关取证材料作为支撑),列示审计发现的问题、问题定性及依据、处理建议及依据等。审计工作底稿经项目主审、审计组长、审计部部长三级复核确认后,由审计组组长签发,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8.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答复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和被审计单位对底稿的答复意见是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答复工作必须予以重视。被审计单位应书面答复审计工作底稿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底稿回复意见后,审计组组长应组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底稿进行讨论和研究,形成审计组意见;

9.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已查明核实的事实、已初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经过审计组讨论通过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情况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签字确认后呈报审计部部长进行质量复核。《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必须有审计工作底稿对应支撑,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已反映的问题而在《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的应有书面说明;

10.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重要成果,审计部按照项目主审、审计组长、审计部部长三级复核制要求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11.《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部应及时将审核确认后的《审计报告》签报公司领导,领导批示同意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书面回执意见,一般为收到报

告之日起十日内回复,超过时间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审计结果处理阶段工作主要内容及标准。

1.项目主审、审计组长、审计部进行上述审计复核工作应留有书面复核记录;遇重要问题,审计组、审计部应组织审计组会议或审计部业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议,会议应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2.对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依据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领导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应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要收到被审计领导人对《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回复意见),起草《审计结论和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起草《审计结果报告》),经审计部部长审核确认后签报公司领导批示;

4.按公司领导对拟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要下达《审计结果报告》)的批示意见,审计部组织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要下达《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由审计部部长签发,加盖部门公章,签发时使用部门发文稿纸;

5.被审计单位应对照《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要求逐条进行落实,并于30日内将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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