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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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洗 钱 理 论 与 实 务
• 中国人民银行资阳市中心支行
曾祥君
• 第一部分 • 第二部分 前形势) • 第三部分
反洗钱基本概念 为什么要反洗钱(必要性与目 怎样预防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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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反洗钱的几个基本概念
• 什么是洗钱?通常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 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 化的行为。
• 四、维护经济金融稳定。腐败分子向境外转 移资产,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流失,破坏经济 发展成果。这些转移出境的资金,大部分难 以发现或无法追缴,造成国民财富的巨大损 失导致经济扭曲和不稳定、经济调控政策失 灵,给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转移 活动会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影响利率和汇 率的正常形成,扰乱金融市场,干扰国家的 宏观调控。资本外逃后,政府会转而向流动 性低的资本(如土地、劳动力)转移税收负 担,从而会拉大收入差距,降低国内消费和 就业水平。
• 案例分析二 山东首例银行人员洗钱犯 罪案件 • 2013年2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人民法院依法对胡蓉洗钱案进行宣判, 认定被告人胡蓉(女,1974年生,原交 通银行青岛市彰化路支行行长)犯洗钱 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是青 岛聂磊黑社会组织系列犯罪中的一起案 件,是“丈夫受贿、妻子洗钱”的典型 案件。
• 二、主要条款解读 • 1、立法目的。《反洗钱法》第一条明 确了立法目的和宗旨,就是预防洗钱、 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他相 关犯罪。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打 击和预防、监控两个方面。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 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 本法。
• 聚集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是洗钱活动链条 中的最后阶段,也被形象地描述为对所清 洗的脏钱进行“甩干”。其目的在于使离 析阶段被分散而难以被使用的资金或财产 相对聚集起来,为犯罪分子使用这些貌似 合法的资金或财产提供方便。
• 什么是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 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 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 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的洗钱 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 央行发布了《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 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近年来外逃的腐 败分子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 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字。据中国社会科 学院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九十年代中期以 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 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 至18000 人,携带款项达8000 亿元人民币。 100起典型洗钱案件:从总体情况看,我国洗 钱犯罪数量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从地 区分布看,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的 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从涉及的行业和领 域来看,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
• 三、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 国际形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联 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正处于改革开 放的关键时期,若无法遏制贪污腐败,令贪 腐资金大量向国外转移,无疑是向国际社会 昭示政治腐败、法制缺陷和金融监管不健全 等问题。尤其是在现今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 中,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无时无刻不在处心 积虑地收集甚至捏造中国的负面报道以诋毁 我们的政治制度,此时腐败分子对外转移资 金及由此引发的政治分歧、司法争端、经济 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将可能对我国的国际形象 造成严重损害。
• 小知识:为什么美国的法律有域外效力?在 于“长臂管辖权”。2001年“911事件”后, 美国颁布《爱国者法案》以建立全球金融反 恐和反洗钱监管架构。在该法案第317条, “对外国洗钱者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的规 则被确立下来。由于任何犯罪通常都需资金 支持或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而任何国家 的银行,只要其经营国际业务,就离不开美 元和美国的金融机构,因此,如果哪国银行 不执行美国的反恐和反洗钱措施,其国际业 务就可能因此被美国限制甚至关闭,损失必 然难以估量。显然,在美元优势地位的情势 下,各国银行都只能乖乖就范。
• 不同的国家对洗钱有不同的概念。我国目前比较 多的说法是: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 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 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 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 关于洗钱的来历也有不同的说法。洗钱 (money laundering),最初并非法律概念,在 欧洲中世纪铸币时代,货币兑换商将流通中被污 染或氧化的金融铸币清洗干净的行为被称为洗钱, 是最早的洗钱概念。现代意义的洗钱则是个法律 概念,是指为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 对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进行转移、转换及 隐藏的行为。
发 “工资” 50 万元 报销购车款 30 万元 赠送金观音 价值 4.4 万元
( 公 安 机 关 保 护 伞 ) 陈 鹏
以陈某名义 开立账户存 赃款赃物 转移
( 银 胡 行 蓉 行 长 )
入现金 80 万 元 将金观音藏 匿至其父家
• 二、履行国际义务。90年代以来,根据《联 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 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公 约文件规定,我国立法机关经较长时期的持 续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 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 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 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 系,基本实现了国际公约文件规定的国内立 法转化
• 洗钱的几各方式(手法):理论研究中,一 般将洗钱犯罪行为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放置,二是离析阶段,三是聚集,每个阶 段都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模式,洗钱者有时 交错运用,以达到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的 来源及性质的目的。
• 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经济体系,开始对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加以清洗的过程。放置阶段是洗钱活动 的第一阶段,也是犯罪者最容易被侦查、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最容易被识别的阶段。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媒介包 括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银 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或将小额钞票换 为大额钞票;或将大笔资金分可多次提取或转移的资金; 或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不同账户;或将一个账户内 的资金转账到其他一个或多个账户;或者将资金存入地 下钱庄等不受监管的非正式汇款体系,为通过不受监管 的渠道转移犯罪收益做好准备;或者将金融体系中的资 金提现,以隐藏进一步转移资金的记录;或者将现金存 入金融体系,为利用现代金融体系迅速快捷地转移资金 做准备;以模糊资金来源等等。
• 离析阶段也称为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用复杂多 层的交易,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与其来源分开, 在这个阶段上,犯罪分子通过资金的在地理位置 上转移、资产形式上的转化、名义上的所有人的 改变等多种手法,掩盖资金流动线索和隐藏犯罪 财产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常见的洗钱活动可以是 在一个经济体内部不同财产类型之间的转换,也 可以是资金在不同国家间错综复杂的流动和交易。 最终目的是使得资金控制人取得合法控制资金或 财产的合法外衣。
• 案例一:四川省首例贪腐洗钱案在资阳 宣判 • 2010年12月16日,四川省首例因上游受 贿犯罪而构成洗钱罪案件在资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一审宣判。资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认 定被告人陈光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 刑六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洗钱罪涉 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19万元,美元3万 元、港币10万元。
洗钱事实及手法 一是通过购买房屋、车库转移资金。陈光明在2007年- 2008年期间,分别在成都、龙泉驿等地,以自己名义 购买房产2处、车库2处,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1处。 二是通过散存于多家银行机构转移资金。陈光明每次收 到钱后,都以本人名或亲属名分多次存入当地不同的 银行和不同的网点,并不断转存,化整为零、分散隐 蔽,尽量避免引起银行的注意。比如在收到一笔200 万元现金后,以本人名分别在5月、7月分4次存入工 行、建行计180万元,留存现金20万元;收到一笔60 万元现金后,以本人名和爱人名分别存入商业银行、 建行。
• 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 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 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① • 司法解释解决了“明知”的客观推定和明知的对 象内容两个问题。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 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洗钱犯 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 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 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 认定
• 案例分析三 要高度关注投资类公司的支付 和洗钱风险 • 最近,中支对辖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 投资、咨询、贷款、担保类公司进行了调 研,截止3月底,共有以上名称的公司(部) 272个,共在银行开立450个银行结算账户, 发现的一些问题值得各银行机构关注。
• 五、美国想借反洗钱稳固金融霸权。在迫 使渣打银行缴纳3.4亿美元罚款后,德意志 银行与其他3家欧洲银行日前也被美国金融 监管部门盯上。美国联邦和纽约州检察机 关正在调查德意志银行是否曾利用在美国 的分支机构,帮助伊朗等国家转移资金。 2012年8月6日,美国纽约州金融管理局指 出,渣打银行从2001年到2010年间与伊朗 进行了总值超过2500亿美元的约6万笔交 易,触犯了美国反洗钱法,可能丧失在纽 约州的经营牌照。
• 三是通过入股投资方式转移资金。陈光明通 过朋友打听寻找投资项目,在得知有相关项 目后,委托朋友购买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并 将资金分次通过银行转账至朋友账户上,再 由朋友将资金转账至投资对象相关人员账户, 拟购买公司股权。用于购买股权投资的资金 共计400万元。 • 四是利用特定身份信息掩饰资金来源。陈 光明因单位破产下岗后,一直在做五金建材、 承建道路、承包装修工程等,给人以社会有 钱人的形象,通过陈光明收受和处理非法所 得,别人不易察觉,可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 和性质
• (一)基本案情 • 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时任青岛市公安局 团委书记陈鹏,利用职务便利,为聂磊犯罪团 伙提供庇护并谋取利益。聂磊为感谢和长期 笼络陈鹏,先后以发工资、报销购车款的名 义送给陈鹏现金80万元及1尊价值4.4273万元 的“金观音”。被告人胡蓉明知其丈夫陈鹏 交予的80万元人民币现金系受贿所得,仍使 用陈某(陈鹏妹妹)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用于 消费。在聂磊案发后,胡蓉明知“金观音” 系陈鹏受贿所得,仍转移至其父亲家中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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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反洗钱的必要性与目前形势
• 一、国内形势严峻 • 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 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洗 钱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 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系统集中的 预防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洗钱犯罪 及其相关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 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

第三部分、怎样预防洗钱?
• 一、反洗钱法基本构成 • 《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 2007年1月1日生效。共七章,37条。 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 合作,法律责任,附则。 • 义务主体:银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券、保险,特定 非金融机构。
• (二)洗钱手法特征与启示。本案判决的 关键是界定洗钱定罪的“明知”要件。 胡蓉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胡蓉主观上不 知道陈鹏交予的款项是受贿所得,客观 上也没有实施洗钱行为。而法院评判认 定“明知”的理由有三个:明知身份与 收入不符;利用职业认知存储转换资金; 预感上游犯罪暴露时转移赃物
( 黑 社 会 组 织 头 目 ) 聂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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