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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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

————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

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

(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

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

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

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

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

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以卖房为由赶父亲出户合法吗?

*****律师:

我友晓霞是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张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将房子过户到晓霞名下,当初约定晓霞随父亲张某生活并共同住在这套房子里。几年后,晓霞又去了母亲家,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和自己的父母亲一直住在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里。2007年晓霞考上了大学,向张某讨要上大学的学费不果,要求张某腾出房屋,以便她出

卖当作上大学的费用。张称他下岗多年靠失业保险生活,且父母年老多病需要赡养,无力购房,他们如从房中迁出,将无房可居便予以拒绝。晓霞欲向法院起诉,赶其父亲、爷爷、奶奶搬家,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某王网民:

张、李离婚时将房子赠与了女儿晓霞,且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房屋的所有权归晓霞所有也不应当有疑义。但赠与后房子没有倒出,没有实际交付,一直由张和张的父母居住。考虑晓霞和张是父女关系,张的父母是晓霞的爷爷、奶奶。晓霞对张有赡养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义务的情形尚未出现。另外考虑张赠房时晓霞随其共同生活,张并没有真正放弃对房屋居住权的意思,现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如从房中迁出,张和张的父母晓霞的爷爷奶奶将无房可居等实际情况,考虑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保护晓霞的父亲、爷爷、奶奶对房屋的居住权,晓霞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晓霞上学的费用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4)自食其果

在镇上做生意的马有财今年五十出头,生意做得有声有色,按说马有财应该是衣食无忧了,可是,他也有烦心事,儿子马海涛不仅不愿到镇上看望他,甚至连句话也不愿意和他说,马有财琢磨着要是长此以往,等自己年岁大了,怎么还能指望儿子养老送终呢。他很快想

到了法院,于是一纸诉状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开庭那天,马有财信心十足来到法庭,可是一进审判庭,马有财却发现自己那个已经好几年没见面的老父亲也来了,而且老父亲现在正坐在自己应该坐的原告席上,而儿子马海涛却坐在了旁听席上。马有财心里一面笑父亲和儿子愚蠢,连坐哪儿都弄不清楚,一面告诉父亲他应该坐到旁听席上,自己才是本案的原告,被告应该是儿子马海涛。可就在这时,书记员宣布今天审理的是马老祥也就是马有财的父亲诉马有财赡养纠纷一案。通过法庭调查,原来马老祥今年已经78岁了,自从儿子去镇上做生意后,慢慢地不再回家了,刚开始马老祥还能侍弄那几亩地,自从老伴儿瘫痪后,自己实在是难以支撑。如今老两口住在极其简陋的房屋里,为了省钱马老祥已经三年没有沾过肉腥,两年没敢点电灯了。之所以告儿子马有财就是想有点钱,老两口能够看个病,再说那老房子一遇到刮风下雨就漏,希望马有财能够找人给修修。对于父亲的陈述,马有财没有异议,但是他表示自己早已打算好了,不要父亲的房产家产,那么理所当然地也不应该赡养父亲了。对于马有财的这一番话,旁听席上的马海涛气愤不过,大声质问父亲,你不养爷爷,我就不养你,我也不用你养我,靠着几亩地我们都可以养活自己。在法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马有财每月支付马老祥夫妇赡养费60元,承担马老祥夫妇医疗费用,并在30日内给老人修复好房子。判决后,马有财拂袖而去。两个月后,马有财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法院决定对他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找到马有财时,他表示这就把钱给父亲送去。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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