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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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近30年森林害虫发生规律

浙江省近30年森林害虫发生规律

近30年浙江省森林害虫发生规律摘要:对于森林病害发生规律的研究,我们必须从昆虫对自然环境(有人类活动参与)的适应情况,了解他的规律。

发掘什么条件有利于害虫发生,什么条件可以抑制他的发生。

害虫发生规律不仅仅是指害虫的生活习性和生活史,孤立地注意害虫的生活习性或生活史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害虫与生活环境的相互关系中,即害虫在生活条件(食料、气候、土壤)和影响因素(天敌、人类活动)的综合关系中寻找其存在普遍性及特殊性。

本文还总结了松毛虫病害的一些发生规律。

关键词:浙江省,松毛虫,森林害虫,规律前言:森林病害是指病原生物或不良的气象、土壤等非生物因素使林木在生理、组织和形态上发生的病理变化。

其中昆虫对森林的危害尤其严重。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现有的森林资源,对于森林害虫的研究刻不容缓。

只有更加的了解森林与昆虫之间的关系,以及森林病害发生的规律,我们才能减少甚至是避免森林受到病害的侵袭。

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图1):我国森林面积达19545.2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20.36%。

在过去30年,浙江省森林面积由343万公顷增加到592万公顷,增长1.73倍;森林覆盖率从36.4提高到60.9%,提高了24.5个百分点。

图1 浙江省森林覆盖率随年度的变化情况然而,这广阔的森林时刻受到森林病害的侵害,其中昆虫病害尤其严重。

造林绿化步伐不断加快,森林面积逐年增加,为各类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为害提供了大量寄主植物,加上许多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成为林业有害生物的常发区和高发区。

林业有害生物每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森林有害生物是造成林业生产及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2003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236种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将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结果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有害生物名单相比对,发现捕获的2952种昆虫中,有32种为国家林业局所公布的林业有害昆虫。

可以见得浙江省森林病害不容乐观。

林业病虫害防治措施

林业病虫害防治措施

林业病虫害防治措施林业病虫害对林木生长有着极大的影响,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林业病虫害防治的措施。

一、林业病虫害概述林业病虫害是指林木生长过程中受到有害生物的侵袭,导致林木生长受阻、产量下降、品质变差,甚至死亡。

这些有害生物包括各种病原菌、害虫、鼠类等。

林业病虫害具有传播快、危害大、防治难等特点,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

二、林业病虫害防治措施1、加强植物检疫植物检疫是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林木种苗、木材等林业产品的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

同时,对于已经发现的有害生物,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锁和消灭,防止其扩散和蔓延。

2、营林技术措施营林技术措施是预防林业病虫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选择适宜的树种、改善林木生长环境、加强抚育管理等措施,可以提高林木的抗病能力,减少病虫害的发生。

同时,合理密植、修枝整形等营林技术措施也可以改善林木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原菌的滋生。

3、生物防治措施生物防治措施是利用天敌、微生物等生物手段来控制林业病虫害的方法。

通过保护和利用天敌,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的数量,减少其对林木的危害。

同时,利用微生物等生物制剂也可以对病原菌进行防治,减少其对林木的危害。

4、化学防治措施化学防治措施是一种快捷、有效的防治方法。

通过使用化学药剂可以对病虫害进行迅速的控制和消灭。

但是,化学药剂的使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在使用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药剂、使用方法、使用量等。

5、加强监测预警监测预警是预防林业病虫害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对林业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可以及时发现病虫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可以为预防和控制林业病虫害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三、结论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是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加强植物检疫、营林技术措施、生物防治措施、化学防治措施以及加强监测预警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病虫害的发生和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近三十年来浙江森林害虫发生原因

近三十年来浙江森林害虫发生原因

近三十年来浙江森林害虫发生原因摘要:本文以浙江森林及其虫害的特点为基础,通过研究近三十年来浙江森林虫害的发生概况,阐明了近三十年来浙江森林病害的发生原因,并且,就其中的几种典型虫害马尾松毛虫、竹笋夜蛾、星天牛等的发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剖析。

关键词:浙江;森林虫害;发生原因1 近30年来浙江主要森林虫害发生现状概述1.1浙江森林资源及其受害现状浙江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气候具有南北过渡性和多宜性,降水充沛,集山水海洋之地利,生境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森林资源较为丰富,森林植被在中国植被区划系统上属于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域—东部(湿润)常绿阔叶林亚区域—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地带。

主要森林类型有:针叶林、针阔混交林、常绿阔叶林(竹林)。

根据2005年浙江省森林资源年度公报,全省林地面积667.97万公顷,森林面积584.42万公顷。

全省森林覆盖率57.4%(不含其它灌木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

近几年来,森林病虫害肆虐,全国每年发生森林病虫害面积达1.2亿亩,因病虫危害致死树木4亿多株,每年减少林木生长量1700万立方米,经济损失共达50多亿元。

而我省的森林从的受害状况看,没有受害的森林面积570.07万公顷,占97.54%,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各种森林灾害的面积14.35万公顷,占2.46%。

其中灾害等级达到轻、中、重度的受害面积占森林面积的比例分别为1.68%、0.70%和0.08%;从受害森林面积的各灾害类型看,森林病虫害面积占71.63%,森林火灾占13.38%,气候灾害占5.02%,其它灾害类型占9.97%。

从受灾面积和受灾程度看,全省森林受各种灾害危害较轻,遭受的灾害以病虫害为主,其次为森林火灾,受灾程度以轻中度为主,已形成了森林病虫猛于大火的形势。

我省的一个县曾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撤了,所以在发生大规模森林病虫害时,造成巨大损失。

经过这一教训,我省认真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制,森林防检站从1990年的75个增加到现在的91个,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人员由260名增加到400名。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预防、控制和除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原则)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和防治工作责任制,保障防治经费,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控制松材线虫病的传播和蔓延。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有松林分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科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从境内输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研究,支持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工商、经贸、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中电力、广播电视、通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山区、林间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的年度计划。

第七条(具体实施机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持续监测
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 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虫害扩散。
政策支持
加强政府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支 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
防治水平。
技术创新
积极推广先进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减少对环境 的影响。
社会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病虫 害防治的认知和意识,引导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防治工作。
松毛虫是常见的森林害虫,可对松树和其他 针叶树种造成严重损害。
栗山天牛
栗山天牛是一种危害栎类树木的害虫,可导 致树木死亡。
病虫害传播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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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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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传播
一些病虫害可以通过风传 播,如松材线虫病和松突 圆蚧等。
雨水传播
雨水可以携带病虫害,如 松毛虫和栗山天牛等。
昆虫传播
一些病虫害可以通过昆虫 传播,如松突圆蚧和栗山 天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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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防治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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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为了准确评估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的效果,应采 用多种评估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和专 家评估等。
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应包括病虫害防治效果、树木生长状况 、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评估结果的 全面性和客观性。
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结果,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进行总结 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为今后的防治工作提供 参考。
人工捕杀
通过人工捕杀,减少病虫害的数量和分布。
阻隔法
使用胶带、塑料布等材料阻隔病虫害的传播途径 ,以减少病虫害的扩散。
诱杀法
利用灯光、性诱剂等手段诱杀害虫,以降低其数 量和危害。
化学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方案#精选.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方案#精选.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方案绿化植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时常遇到各种病虫害,轻者造成生长不良,失去观赏价值,重者植株死亡,损失惨重。

病虫害主要以防为主,及时防治控制病虫害的发生,用药配比正确,操作安全,喷药均匀,无药害事故。

(1)、应进行不定期病虫防治。

对蚜虫、黄刺蛾,可采用吡虫啉进行防治;对青虫、蝼蛄等害虫的防治,可用1%辛硫磷灌杀;对蚧类的防治,可采用50%辛硫磷乳油1:1000-2500倍液防治。

(2)、当有病虫害发生时,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把病虫害消灭在幼期。

全年养护计划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和树种、树性等实际情况,全年养护管理计划制订如下:一月:气候寒冷,以防寒为主。

1、经常检查维护防寒设备、设施及苗木防寒包杂物,做好树干涂白工作,避免发生冻害。

2、剪除病、枯、残枝,继续彻底清除越冬害虫的虫卵、及潜伏害虫,采用石硫合剂对树干或灌木进行防治,及时做好苗木的修剪工作。

3、绿化保洁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注意防火、安全巡视。

二月:气候仍较寒冷,气温有所回升,树木仍处于休眠,做好新的一年的准备工作。

1、继续做好一月份的工作。

2、苜蓿清除枯、落叶,维护绿地卫生。

3、绿化保洁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注意防火、安全巡视。

4、及时做好苗木的施春肥工作,施足基肥、复合肥30g/m2。

5、开始浇返青水。

三月:气候开始好转,气温回升,万物复苏,养护进入较忙季节。

三月份气温渐暖,许多病虫害即将发生,要维护修理好各种防虫防病器械并准备好药品,注意蚜虫、刺蛾、蚧虫的发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及时进行病虫害的防治。

树穴进行中耕,清理各种枯枝杂草。

1.开树耳,树耳规范,大小依据苗木胸径(直径为胸径的10倍再加10CM)高度20CM,树耳四平(耳内、耳外平,耳埂上平,内壁外壁平)树耳内无裂痕,无露根。

按前述技术标准3月底前开树耳完成100%2.浇水,按规范做树盆,够大,够高,够深。

浇水要带铁锹,水浇满盆,浇透。

3月底前必须完成至少一到两次透水浇灌。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松材线虫病是一种主要危害松属树种的毁灭性森林病害,由于该病害系统的复杂性,其致病机理尚未搞清楚,至今仍无行之有效的防治方法。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建设,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八条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完整版)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病虫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健康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既是当代林业发展的时代重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打好林业相持阶段攻坚战的科学之举,长远之策,任务之重。

云南是一个林业大省,也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繁重的一个省。

XX 年是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艰苦的一年:一是由于罕遇持续高温、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首次高达600余万亩,占全省有林面积的3%,创历史新高;二是蛀干害虫小蠹虫发生面积近0万亩,在滇中、滇东、滇西北地区危害最甚,形成了全省第二个钻蛀性害虫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高峰;三是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不断传入,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了新的考验。

云南省森林病虫防治在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管理、实行科学防控,采取强硬措施,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XX年全省防治林业有害生物8.78万亩,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检疫率达95%、种苗产地检疫率达99%、监测覆盖率达88.97%。

在完成年初提出的目标管理指标的同时,还为今后云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总结和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一、构建五个体系一是构建统一组织协调体系。

全省16个州市政府均成立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授权森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林业系统内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林业部门在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工作中的政府参谋和助手作用,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协调指挥体系已基本形成。

二是构建预测预报络体系。

省森防部门对全省19个监测点(其中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从队伍、设施建设、管理手段、等方面进一步予以强化,1899个一般监测预报点、部分乡镇、林场和管护站的监测点得到了新的加强,涵盖全省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的县、乡(镇)、村的监测络已基本形成,全省组成了有27名专兼职人员监测预报队伍,监测面积达1717.97万亩,监测覆盖率达88.97%,省、州(市)、县、乡、村五级林业有害生物联系报告制度得到健全,预测预报能力在全面提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方法

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方法

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与方法林业病虫害是指在森林种植、养护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疾病和虫害。

它们可以严重影响森林的生产和生态系统功能,甚至引起灾难性后果。

因此,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是维护森林健康和环境稳定的关键。

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包括文化、物理、生物和化学等方面。

其主要目标是在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消除或控制病虫害的危害。

下面将对上述四种技术进行介绍。

1. 文化方法文化方法是一种对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控制的有效方式,该方法强调创造适合植物生长和促进植物健康的环境。

例如,通过选用适合当地环境的树种或品种、培养健康的苗木、质量好的播种材料、良好的场地管理和充分灌溉,以增强抵抗病虫害的能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控制森林土壤的水分、温度、通风和营养状况,以减少某些病虫害的发生。

2. 物理方法物理方法是使用物理手段消灭病虫害的方法。

例如,挖掘病株、健康树枝剪掉、重剪植株和热水处理等都是物理方法。

物理方法不仅可以清除病害病原体和虫害虫卵,而且对环境的污染和其他不良后果的影响相对较少。

生物方法是在森林中使用其他生物生长周期的进攻病虫害。

例如,通过引入天敌或有益微生物来控制森林病虫害。

例如,引入天敌来控制害虫、使用农村副产品催生有益微生物等。

生物方法通常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化学方法是迅速干预病虫害的方法。

市面上有许多化学农药,能快速有效地控制病虫的危害。

但是,使用化学方法需要遵循规定和标准,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使用化学农药不会对植物、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

总之,林业病虫害防治技术主要是针对林业病虫害发生的原因和特征制定的一系列综合策略。

不同的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并以“多管齐下”的方式实施,以确保最大程度地消除或控制病虫害的危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总体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除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管理体系,加强防控能力建设,强化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努力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为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松材线虫病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一)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县、乡、村基层测报站(点)和测报员体系建设,每个乡镇至少确定1名技术人员负责病虫情监测工作,每个村至少确定1名兼职病虫情测报员,每1万亩林地要落实1名护林员负责病虫情监测。

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人。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加快建立地面监测与空中监测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平台,开展测报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短、中期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200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200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2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

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执行。

”(二)、删去第十五条。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法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禁止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七)项。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法调运(包括随身携带)植物、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法_森林病虫害防治新方法初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0.5%以下。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

省、市以及林业用地30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30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森林病虫情预测预报网络,负责预测预报,制定各项测报制度,准确掌握病虫发生发展动态。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及时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

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哨卡,做好疫区调查和产地、调运检疫,杜绝危险性病虫的传播。

做好防治服务工作,根据虫情做好防治计划,提出经济、有效、安全、简便的防治方法。

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防治技术,组织药、械供应,实行治虫承包责任制和技术咨询有偿服务。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的需要,可配备检验室、仪器设备、药剂器械、储备仓库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建立隔离试种苗圃、熏蒸除害设施、简易机场。

第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有病虫害防治措施,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和封山育林,改造疏林地,加强抚育管理,及时监测和防治、控制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能力。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
加入国际森林病虫害防治组织,参与相关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 合作与交流。
开展技术交流
通过学术会议、技术研讨会等形式,与国际同行开展森林病虫害防 治技术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推进信息共享
建立国际森林病虫害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全球森林病虫害发 生动态和防治信息,为各国防控工作提供参考。
害的数量和繁殖。
使用生物农药
采用生物源农药进行防治,如微 生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等,对 病虫害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且对
环境友好。
增强森林自控能力
通过加强森林抚育、改善森林生 态环境等措施,提高森林自身的 抗逆性和自控能力,减少病虫害
的发生。
05
森林病虫害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和挑战
抗药性问题
病虫害对药物产生抗性
具体来说,森林病虫害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威胁人类健康、影响经济发展等。
因此,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3
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法律法规
国际法律法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更加 频繁和广泛,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目的和意义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森林资 源和生态环境,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明确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工 作原则、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为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森林病虫害的类型
根据其原因,森林病虫害可分为生物性病虫害和非生物性病虫害两大类。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引言随着全球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森林病虫害成为世界各地森林生态系统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森林病虫害不仅会给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还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预防措施预防是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关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预防措施:1. 加强森林监测:建立完善的森林病虫害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分布范围,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优化森林结构:合理布局森林植被,增加物种多样性,减少单一林种的种植面积,降低病虫害的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

3. 保持生态平衡: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内各种生物的相互作用,例如引入天敌来控制害虫数量,防止害虫暴发。

4. 严格检疫措施:加强对森林种苗、采伐工具和运输车辆等的检疫工作,防止外来病虫害的传入和扩散。

防治措施当森林病虫害发生的时候,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治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治措施:1. 生物防治:利用天敌、寄生虫等自然方式控制害虫数量,例如引入蜂类寄生虫来控制松毛虫的数量。

2. 化学防治:使用杀虫剂、杀菌剂等化学药剂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但需要注意使用剂量和方法,以避免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良影响。

3. 物理防治:采用物理手段来控制病虫害,例如人工清除受害树木,利用陷阱捕捉害虫等。

4. 研究和创新: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研究工作,开发新的防治技术和方法,提高防治效果和可持续性。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广大科研人员、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及时有效的防治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5修订)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5修订)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5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0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1996.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1996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根据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具体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跨市、县(区)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一)疫情监测、防治、检疫封锁经费;(二)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三)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一、背景森林病虫害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制定和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内容1. 病虫害监测和评估- 设立监测网络,定期对森林病虫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病虫害情况。

- 建立病虫害灾情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病虫害相关数据,为病虫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2. 防治措施- 制定科学的防治方案,根据病虫害的种类和发展趋势,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

- 推广病虫害防治技术和经验,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组织协调- 成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划和方案。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病虫害防治研究和应对工作。

-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防治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 预警和应急响应- 建立健全的病虫害预警系统,定期发布病虫害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防治工作。

- 构建病虫害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重大病虫害灾情,尽量减少损失。

四、责任和监督1.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本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确保各级组织和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定期组织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

3. 本制度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求。

五、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对于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决和完善,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上为《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详细的操作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后续文件中作进一步规定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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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n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forest pest c ontrol in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文档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林木种质资源和森林基础资源保护工作的核心,要对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的重视。

下文是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一\\\)确定主要森林病虫测报种类,拟订测报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和指导;\\\(二\\\)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建立病虫害测报档案;\\\(三\\\)定期分析处理各地测报数据,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发布趋势预报;\\\(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它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第九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货源,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三条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

第十四条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书调运。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

第十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章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

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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