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12月29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监督管理,规范生物制品批签发行为,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制品批签发,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获得上市许可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进口。
第三条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
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我国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
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工艺生产。
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
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二)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在湖北省内有固定检验和样品储存实验室(提供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具有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截图加盖公章。
如有不良记录,一经查实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详见财库[2016]125号);4、投标人需具有满足本项目要求的主要仪器设备[包括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带紫外检测器、荧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仪(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示差检测器)、气相色谱仪-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仪,电感藕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气相色谱仪-(火焰光度检测器、电子捕获检测器、氢焰检测器、顶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采购发票、校准证书);5、投标人须提供满足项目要求的抽样车辆,提供证明材料(至少提供2台车辆的采购发票);6、投标人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具有食品工程高级职称,提供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由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和承诺本项目不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各包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对应各包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二、项目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背景: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东西湖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危险因素,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控制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遴选一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机构,计划2019年度抽检总批次4000批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食药监办食函[2011]368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函(食药监办食函[2011]368号)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中科院、社科院、行政学院办公厅(室):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
现请你单位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库首批专家,具体要求如下:一、专家条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专业范围食品安全管理、法学、公共卫生、医学、食品检验检测、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等专业。
三、推荐人数每单位推荐人数不超过10名。
四、其他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9日前将所推荐的专家名单(见附件1)和专家推荐材料(见附件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学硕电话:************传真:************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天坛西里2号,邮编100050)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推荐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名单注:此表由各部委填写。
附件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推荐表★本人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专家本人签字)年月日注意事项:一、所附材料清单1.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2.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教育背景、工作简历及自我介绍材料;5.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可附相关研究成果材料或成果证书复印件;6.其他有助于资格确认的材料。
检验外送项目遴选
检验外送项目的遴选,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项目类型:首先要确定外送项目的类型,是餐饮、超市购物、药品配送等。
根据不同的类型,选择适合的外送服务商。
2. 服务范围:需要明确外送服务商的服务范围是否覆盖到目标区域,以及是否能够满足顾客的需求。
3. 价格和费用:需要了解外送服务商的价格并与市场价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具有竞争力。
同时还需要考虑额外费用,如配送费、代购费等。
4. 司机素质:外送服务商的司机素质也非常重要,他们的态度、技能、经验都会影响到外送服务的质量,需要了解服务商的招聘和培训制度。
5. 安全保障:外送过程中也需要考虑食品安全和货物完整性等问题,需要选择信誉度高、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的服务商。
6. 用户评价: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口碑网站等方式收集用户对于外送服务商的评价和意见,参考其他用户的评价,选择口碑好的服务商。
7. 服务时间:需要了解外送服务商的服务时间和订单处理速度,确保能够在客户需要的时间内完成服务。
以上是检验外送项目遴选时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选择适合自己的外送服务商需要综合权衡以上因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6年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等6类材质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6年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等6类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16]717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6年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等6类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6]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6年,质检总局组织对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接触食品的消毒剂,玻璃材质一接触食品的容器,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等6类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本次共抽查了2413家企业生产的2919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见图一。
经检验,2343家企业生产的2848批次产品合格,抽查企业合格率为97.1%,产品合格率为97.6%。
图一抽查产品批次数分布图(二)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是93家、312家、2008家,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85%、12.93%、83.22%。
(三)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6类材质产品抽查企业情况如下:一是塑料材质-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抽查了1374家企业生产的1792批次产品,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容器、食品用工具;二是纸材质-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抽查了66l家企业的680批次产品,包括淋膜纸杯、食品包装纸、淋膜纸餐具、纸盒、纸袋、圆柱形复合罐、其他类(半透明纸、热封型茶叶滤纸、玻璃纸等)。
三是橡胶材质-接触食品的密封件、输送胶管抽查了56家企业的90批次产品,主要包括橡胶密封件类(高压锅密封圈、密封圈、垫片等)和输送胶管类产品。
食品供应商遴选管理规定
分发部门Send Department1目的为保证公司食品生产安全,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标准,建立完善供应商评估体系,采取日常业绩跟踪和阶段性评价的方法,将供应商分出等级,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优质供应商变得更优,普通供应商变为优质供应商,让供应商和我们一起成长,一起提高,提高合作紧密度,同时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向本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能直接影响到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品质的各类供应商。
3采购职责采购部作为公司所有生产物料、生产设备等物资的采购管理部门,品保、仓库、财务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采购部做好物资采购的相关工作。
4供应商考核办法4.1供应商的考核分为两部分:现场考核和日常行为考核。
按照两部分的考核情况,定期(季度/半年/一年)由采购部牵头,品保部、生产部、财务部分别填写《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采购部负责对最后的分值进行统计填入《供应商定期考核总评分表》,并按分数对供应商进行评级。
4.2 现场考核流程:4.2.1 对于消耗品类(餐巾纸、餐垫纸、筷子、店标袋除外)、清洁用品类、餐具类、厨具类、电器类(电磁炉除外)、用具类产品,当每次单笔订单采购额均在5000元以下时,可不进行供应商现场考察,其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或单笔订单采购额有在5000元以上的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考察。
4.2.2将现场考察结果填写在《供应商现场考察记录表》上,供应商现场考察内容如下:a)各项资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b)厂区情况:包括厂区内外部环境、厂房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c)工艺流程:包括车间、仓库、检测检验室内各项设施及设备、工艺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d)管理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的保持及改善情况;e)卫生情况:车间工人及设备的现场卫生状况的保持及改善情况;f)品质管理:产品满足公司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能力保持及改善情况;g)生产能力:生产量满足公司用量要求的保持及改善情况;h)主要原辅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并且生产、品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等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
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
2抽样前的准备1.2。
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
2。
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1.3抽样1。
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1。
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
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质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13年1月和8月发布了两批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名单、资质、编号和注册检验项目范围,并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时间(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9号”和“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3]297号”)。
根据上述内容及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管理相关规定,重点就以下涉及技术审评的常见问题进行概括性解答,具体内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原认可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功能(包括动物和人体试食)等试验报告,在国家局未明确具体时限和要求前,仍可用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二、根据《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5号)的有关要求,新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在执行期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申请单位应当向同一注册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动物试验。
三、新遴选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和复核检验。
四、在国家局未重新认证和公布相关菌种毒力试验机构前,原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仍可开展菌种毒力试验。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
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
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
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
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有关单位: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确保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我局于2005年7月1日建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承担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及相关咨询工作。
该专家库在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原审评专家任职已届满,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将重新聘请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并建立新的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
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新一届保健食品审评专家。
现将有关审评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遴选原则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营养、药用植物资源、中医学、毒理、药理、临床医学、食品工程、中药学、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物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检验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1.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2.了解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管理法规;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4.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5.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7.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8.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食品标准与法规
食品标准与法规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3技术法规的特点4、法律法规的分类原则5、主要的食品法律主要食品法规6、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8、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10、食品安全法基本内容11世界卫生组织12世界卫生组织的任务1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14、粮农组织的主要职能:15、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法典16、《食品法典》的成就17、国际标准化组织简介18、世界贸易组织与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协定(TBT)19、国际语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20、标准的定义21、标准化定义22、标准化的基本原理23、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根据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25、标准体系与标准体系表制定标准的原则27、论述题: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与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28、食品基础标准29、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31、概述绿色食品标准3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实行企业标准体系的重要性3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什么时候起施行?目的是什么?法律责任包括?适用范围?1、制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目的: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从事食品工业一切领域(生产、销售、运输、储藏、新产品开发等)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是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实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2、标准与法规的功能1)获得最佳秩序标准是以科学性和先进性为基础,是一个归纳与提炼的优化过程,由于其为最佳秩序,才使人们无须强制而自愿遵守。
2)实现生产规模化、系统化和专业化标准的制定减少了产品种类,使得产品品种呈系列化,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实现了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依据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的质量安全就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doc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抽检监测管理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总局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国家转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以下简称国抽)。
第三条抽检监测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监督检查处负责统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室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省局稽查局负责抽检监测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省局各有关处室、稽查局应密切配合,形成发现和处置问题、防范风险的高效良性工作机制。
第二章计划方案第六条省局监督检查处应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年各时段的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本级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省本级计划应与国抽计划衔接互补,充分考虑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并遵从以下原则:(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我省食品产业状况,合理设定重点品种;(二)参照各地人口数量比例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合理分配样品数量;(三)生产单位抽样覆盖全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国抽未涉及到的由省本级计划补充,避免重复;(四)流通单位抽样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各占一定比例,餐饮单位按照不同规模合理分配样品数量;(五)采样区域应以食品生产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城镇、农村各有侧重,重点向基层和农村倾斜;(六)根据食品生产销售时段特点合理安排抽检时间进度,重点考虑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七)省本级计划检验项目可适当侧重安全性指标,重点考虑违禁超限因素,最大限度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八)强化对前期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跟踪检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内食药监综〔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8〕116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管理,切实规范检验行为,确保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数据准确、信息完整、过程可溯、程序合法,按照“全程管控、问题导向、效能提升”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牵头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质量控制和管理的考核工作以及考核方案的制定。
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局、食品药品稽查总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考核组(人员及分组名单待定,见附件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考核范围2018年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含中央转移地方及自治区本级任务)的检验机构,以考核第三方承检机构为主(机构名单见附件2)。
食品供应商遴选管理规定
1目的为保证公司食品生产安全,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标准,建立完善供应商评估体系,采取日常业绩跟踪和阶段性评价的方法,将供应商分出等级,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优质供应商变得更优,普通供应商变为优质供应商,让供应商和我们一起成长,一起提高,提高合作紧密度,同时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向本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能直接影响到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品质的各类供应商。
3采购职责采购部作为公司所有生产物料、生产设备等物资的采购管理部门,品保、仓库、财务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采购部做好物资采购的相关工作。
4供应商考核办法4.1供应商的考核分为两部分:现场考核和日常行为考核。
按照两部分的考核情况,定期(季度/半年/一年)由采购部牵头,品保部、生产部、财务部分别填写《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采购部负责对最后的分值进行统计填入《供应商定期考核总评分表》,并按分数对供应商进行评级。
4.2 现场考核流程:4.2.1 对于消耗品类(餐巾纸、餐垫纸、筷子、店标袋除外)、清洁用品类、餐具类、厨具类、电器类(电磁炉除外)、用具类产品,当每次单笔订单采购额均在5000元以下时,可不进行供应商现场考察,其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或单笔订单采购额有在5000元以上的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考察。
,供应商现场考察内容如下:a)各项资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b)厂区情况:包括厂区内外部环境、厂房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c)工艺流程:包括车间、仓库、检测检验室内各项设施及设备、工艺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d)管理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的保持及改善情况;e)卫生情况:车间工人及设备的现场卫生状况的保持及改善情况;f)品质管理:产品满足公司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能力保持及改善情况;g)生产能力:生产量满足公司用量要求的保持及改善情况;h)主要原辅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并且生产、品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等规定。
,或者虽然此行为没有发生,但现场有导致此行为的嫌疑事件,不管当批生产的货物是否为供应我公司的,检查人员都应该立即通知直接上级,由采购部负责人协调对此供应商停止下订单,对于供应商已确认但没有发货的订单,也要进行撤单处理,并至少要取消该供应商一个月的供货资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遴选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遴选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4•【文号】药监综妆〔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遴选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的通知药监综妆〔20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工作,现决定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遴选。
有关遴选推荐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原则推荐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化妆品复检工作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化妆品检验工作经验和研究经历,愿意承担化妆品复检工作,能够及时、准确、规范完成复检工作。
二、推荐条件(一)基本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2.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复检工作需要;3.拥有完备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持续良好运行;4.能够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连续从事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5年(含)以上,或连续承担3年(含)以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化妆品检验任务(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案件查办、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及的检验任务);6.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能力要求1.近3年组织或参加3次(含)以上化妆品领域的国际能力验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2.具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检验工作经历,配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环境设施、人员及技术能力;3.具备在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及时进行相应变更和扩项的能力;4.具备对复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技术交流的能力;5.复检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3年(含)以上化妆品检验检测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
“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3〕17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方案(试行)》(国粮规[2023)236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3〕175号)、中国粮油学会《“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中粮油学发〔2023)7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好粮油”遴选范围、要求和条件,具有地域特色,较好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粮油产品。
第三条“好粮油”产品遴选由企业自愿参选,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粮食学会(以下简称“省粮食学会”)为省级遴选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结果公示、名单公布、上报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省粮油中心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监测站”)为“好粮油”产品遴选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负责参选产品的质量抽检等相关技术工作,以及配合开展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家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好粮油”参选产品的推荐,以及生产企业的现场核验、抽查等工作;协助省监测站开展产品抽检和年度监测工作。
第三章遴选范围及要求第七条遴选产品范围: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及其制品、杂豆及其制品、地域特色粮油制品。
第八条参选产品应是主要在省行政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粮食(小麦除外)、油料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挂面除外)。
第九条参选产品生产企业应在省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
第十条遴选采取“一品一报”方式,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遴选程序第十一条“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主要为企业申报、逐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审核、质量抽验、现场考察、公示发布。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国粮标规〔2022〕73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标准化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我局修订了《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22年3月31日第10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4月13日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申报、审核、命名、研究验证测试、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标准验证机构),是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命名的,承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或者粮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委托的标准项目研究、比对分析、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等任务的机构。
标准验证机构主要依托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设立,鼓励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社会涉粮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机构等积极参与。
功能(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二阶段 30天喂养试验
结果判断
△ C.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 量的100倍,或观察到毒性反应的最小剂量组其受试物 在饲料中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且剂量又小于或等于 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原则上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 保健食品。但对某些特殊原料和功能的保健食品,在小 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剂量组,如果个别指 标实验组与对照组出现有生物学意义的差异,要对其各 项试验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理化性质及功能和接触人 群范围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保健 食品或进入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c.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试验, 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三阶段 代谢试验
目的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 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 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 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
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目的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 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未观察到 有害作用剂量和致癌的可能性,受试物能 否应用于保健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 传统致畸试验 目的
了解受试物对胎儿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第二阶段 传统致畸试验
结果判断
以LD50或30天喂养实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 害作用剂量设计的受试物各剂量组,如果在 任何一个剂量组观察到受试物的致畸作用, 则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果观察 到有胚胎毒性作用,则应进行进一步的繁殖 试验。
第三阶段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加强食品承检机构管理 建立健全全程质控体系
含品药品监管2021-5加强食品承检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全程质控II系祝永飞张允革李康朱价摘要:加强食品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是提升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
在实际工 作中发现,当前承检机构管理主要存在抽样管理不严谨、样品管理不规范、工作数据质量不高、检验技 术提升不快、分析研究能力不强等问题,建议从制订管理办法、实施过程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深化调 查研究、严肃违规处理五个方面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全程质控体系。
关键词:食品抽检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全程质控体系食品抽检监测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制 度设计,是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 术支撑,在执法办案、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客观评价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开展食品抽检监测质量提 升行动,建立食品抽检全程质控体系,并以此为方向,组建调研组深人调查研究,率先从强化食品承检机构 管理开始,大力推进全流程、全环节质量控制体系建 设,加快提升承检机构各项工作质量。
―、背景意义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专业性强,细分领域多。
但从 关键环节来说,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整体质量主要取 决于食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的质量。
因此,抓抽检监 测工作质量提升应从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提升抓起。
提 升承检机构工作质量,不仅是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发 展的客观需要,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了解研判食品 安全真实状况,快速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高效有力 打击违法犯罪,提高食品抽检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当前食品承检机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抽样管理不严谨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执行规范有偏差,有的机 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作随意,影响抽样科学性。
一是抽样计划、抽样对象提前规划不严谨。
有的承检机构为了抽样方便,出现对同一生产企业短时间内重 复抽取相同产品,或对同一经营单位短时间内反复抽 样的问题,难以实现抽样的均衡性和监管覆盖率的要 求。
二是样品贮藏运输不合理,随意性大,导致特殊样 品或特殊时段因运输问题发生样品变质,最终导致样 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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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
申报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隶属法人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请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本表第3-4页的相关材料(盖章)。
二、本表各项内容请打印(签字除外)。
三、填写内容应当准确,项目齐全。
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四、所附材料请用A4纸打印,材料前应有目录。
五、请各申报单位签署下列承诺书。
六、本申请表仅作遴选申报用不作为承担任务凭证。
承诺书
本单位向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参加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一、概况
(一)检验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法人单位的填写):
办公地址:
实际地址:
检验机构邮编:
传真:E-mail: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手机:
负责人/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
(二)隶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电话:
负责人:职务:
(三)主管部门名称(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电话:
负责人:职务: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包括认定的各项参数)二、检测能力
包括食品检验检测场所、实验设备、人员构成等各方面,请
另行提供说明材料。
三、申报项目
(一)国家、省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
(二)市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
四、拟承担检验检测项目的价格(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是否具备资质检验价格(元)备注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包括检验检测能力、检验完成时限、能够提供的服务,以及承担易腐食品监督抽检微生物检测与送检方的距离等,请另行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