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资公司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新分类划级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甘政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体改生字[1987]78号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年12月16日体改生字〔1987〕78号)现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企业集团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在探索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因势利导,在深化改革中推进其发展。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企业集团的含义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
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30日)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存量资产重组整合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存量资产重组整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莆政综〔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存量资产重组整合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0〕123号市直有关单位、企业:《莆田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存量资产重组整合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莆田市直属国有企业及其存量资产重组整合方案根据我市企业国有资产总体布局情况,为集中配置优质资源向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要产业集聚,实现扶优汰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盘活资产、运作资本、规模经营、集约管理的思路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重组整合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方案,请各相关单位、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主业、突出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为原则,以规模经营、集约管理为方向,按照盘活资产、运作资本的要求,实施同业同类资产的优化配置,争取用一年时间的重组整合,实现经营性资产资源有效集中集聚,达到扶优汰劣、有序进退的目的,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步伐。
二、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
遵循企业和市场的发展规律,着力构建与市场资源配置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打破国有企业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划清行业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落实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二)有利于优化结构、企业发展的原则。
围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从产业关联度和互补性等方面进行资产优化配置,将有限的有效的资产向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集聚,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5号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1993年10月15日国资办发〔1993〕55号发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5年)12月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请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提出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类别划分,提出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了更好落实中央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意见,起草了《意见》,先后提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于12月7日以三部委联合发文形式正式印发实施。
2.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主要有四个方面目的和意义。
一是有利于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并科学分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置性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重大改革举措的完善和落地,都需要以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功能与类别为前提。
对国有企业一概而论、不加区分地推行改革,将会使改革措施缺乏针对性,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有针对性推进改革,将改革引向深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7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7〕73号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峪关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已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嘉峪关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号)和《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甘国资发〔2017〕3号)的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战略定位,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要求,对我市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形成差异化发展路径,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动力,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效率,增强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准确界定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6•【字号】铜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6日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市国资委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运营效益,充分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有效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市属企业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和业务特征,准确界定不同的企业功能,合理确定企业类别,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是进一步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率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有效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国有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国有资本市场化流动,实现国有资本动态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效率的迫切要求。
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强化管理与促进发展相一致。
分类管理要有利于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履职行为,提高监管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释放发展活力,提高发展质量。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7日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分类施策(一)分类推进改革。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合国资办〔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合国资办〔2017〕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在我市城市建设、民生保障、产业引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明确不同类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7〕90号)以及《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0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分类原则(一)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
通过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征、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条件以及产品(或服务)定价机制等,分别确定各项主营业务类别。
对各项主营业务功能统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企业类别。
对涉及跨类业务、具有多项功能的企业,凡某项核心业务功能特别突出的,以该核心业务功能确定企业类别;各项业务功能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均衡的,充分考虑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各类业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类别。
(二)坚持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企业发展的差异化考核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分层分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5•【字号】东府办〔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33号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5日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7﹞11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一)强化引领担当。
当前我市正处于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入提速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倍增计划”等战略部署正在稳步实施。
通过重组整合,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向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进一步突出市属国有企业的引领担当作用。
(二)提升发展质量。
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的规模、效益和质量取得了良好发展,但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明晰、主业主项不够突出、规模实力参差不齐、业务资源不够集中、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推动同类国有资产向重点领域、优势企业、优秀团队聚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市属国有企业规模优势、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三)完善监管体制。
通过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为下一步开展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和加强内外部监督等工作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为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构建良好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2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国有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13号)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我委开始受理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工作,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批。
具体审批办法将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X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X政办〔X〕112号)精神,为准确界定我市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谁出资谁分类。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分级推进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工作。
由财政、发改部门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在遵循国家基本分类思路、确保企业分类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科学分类,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不搞一刀切。
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动态调整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
企业较少的,可以一企一策。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标准主要考量企业承担的任务、运营模式、行业特点和参与市场竞争程度。
定量标准主要分析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从业人员等核心指标占企业总额的比例。
当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不一致时,优先考虑定性标准。
——坚持企业基本属性。
各类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虽然不同,但基本属性都是企业,均应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努力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要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表率作用,模范履行社会责任。
二、基本类别将全市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其中,商业类细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
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满足一般性市场需求,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注重经营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工业和商贸类企业。
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主要承担重要专项任务,满足特定功能需求,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主要包括政府投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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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资公司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重新分类划级的方案
国资公司党委:
依据《关于印发XXXXXX国资公司权属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司发[2011]31号)文件精神,以国资公司权属企业2011年末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为依据,并结合运输企业的行业特点,拟提出对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新分类划级的方案如下:
一、分类划级方案
1、顺通公交公司
顺通公交公司属社会公益性企业,主要体现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为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其生产的社会效益相适应的机制,结合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建议:将对该公司分类划级指标调整如下:1、经济指标(权重为50%):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年客运周转量及社会公益性任务完成情况(老年人免费、优惠学生票价、残疾人免费乘车人次)指标,其权重分别为:10%、5%、2.5%、5%、25%、2.5%,依据司发[2011]31号计算类别得分;2、安全指标(权重为50%):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事故率为0)占25%、无恶性投诉案件(投诉率为0)占25%,事故率与投诉率两项指标各得15分(因2010年、2011年,顺通公交公司未发生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恶性投诉案件,视为事故率和投诉率分别为0)。
以顺通公交公司2011年末财务决算审计及相关指标为依据,计算
顺通公交公司类别得分=[(1305×10%+667×5%+5×2.5%+465×5%+7100×25%+122×2.5%)÷100+(15×25%+15×25%)=27.15依据计算结果,建议:顺通公交公司类别调整为三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四万元,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2、富强担保公司
以富强担保公司2011年末财务决算(审计)为计算依据,富强担保公司类别得分=(40806.23×15+10028.56×5+19.71×40+
92.1×40)÷10000×0.8=53.34
依据计算结果,建议:富强担保公司类别调整为二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五万元,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3、新建公司
新建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又承担一部分社会公益性的经营企业。
为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其生产的社会效益相适应的机制,结合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建议:将对该公司分类划级指标调整如下:1、经济指标(权重为70%):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权重分别为:10.5%、3.5%、28%、28%,依据司发[2011]31号计算类别得分;2、安全指标(权重为30%):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事故率为0)占15%、无恶性投诉案件(投诉率为0)占15%,事故率与投诉率两项指标各得15分(因2010年、2011年,新建公司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恶性投诉案件,视为事故率和投诉率分别为0)。
以新建公司2011年末财务决算(审计)为计算依据,新建公司类别得分=[668×10.5%+(-95×3.5%)+(-82×28%)+
501×28%]÷100+(15+15)×30%=10.91
依据计算结果,建议:新建公司类别为四类,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为3万元,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二、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1、鉴于方兴塑化公司面临即将改制的实际情况,建议:维持原企业类别不变。
2、因中山国际公司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建议:目前暂时维持原企业类别不变,待公司改制完成后,依据企业分类划级的标准,经国资公司与合作方商议,形成薪酬方案后提交中山国际董事会审议后确定。
3、运输企业指标说明:本方案经济指标以上年末审计后的财务决算为依据,安全指标(事故率和投诉率)以两年内实际情况为依据。
如果二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一起恶性投诉案件,各分值分别为0。
如果二年内发生一般性交通责任事故或一般性投诉案件,控制在行业标准范围内的,分值按90%计算,超出一起扣10%,直至扣完为止。
4、富强担保公司是以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目的经营性企业,2012年采取上述办法分类划级,年末国资公司对富强担保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单独考核(富强担保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再执行国资公司部门正职领导绩效年薪标准)。
自2013起对富强担保公司分类划级:1、经济指标(权重为50%):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权重分别为:7.5%、2.5%、20%、20%,依据司发[2011]31号计算类别得分;2、安全指标(权重为50%):分别是:为企业累计担保金额(占25%)和
无逾期贷款(占25%):一、累计担保金额是如出现被担保单位不能偿还借款或银行贷款,担保的资产要对被担保单位的借款或银行贷款保证全额清偿。
二、无逾期贷款时如出现被担保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在规定的时间90天内归还的视为无逾期贷款,超过90天的必须启动资产抵押清偿债务的司法程序,不按期启动资产清偿借款或贷款的视为逾期。
如果不超出金融类企业担保贷款额与贷偿控制比率的,视为无贷偿;如果对贷款或担保采取等额资产抵押或资产保全的,视为无代偿。
如果担保公司代偿产生坏账无法收回,以本年末与上年末逾期贷款对比,按超出比例同比例扣减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
以上妥否,请批示。
人力资源企划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