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方法标准需要强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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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方法标准需要强制吗?

作者:杨俊

200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标准。虽然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检测市场,但由于卫生部门及相关方法标准的制定者大多没有在食品监管与食品检测的第一线,其所制定的方法标准与实际检测工作存在脱节现象不少,远远不能满足食品检测工作的实际技术需求。

一、弊端

1、不利于新方法和新设备的推广使用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新型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的使用以及各类违法食品添加物的曝光,监管部门及检测机构对国家制定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的领域和时效十分迫切,需要用大量精准先进的仪器开展检测工作,需要依据新制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对很多全社会关切的食品指标出具社会公认的可作为执法依据的检测报告。然而,在检测方法的使用上,由于对检验标准的强制化,使得检测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来检测,尽管其它方法准确度更高、出结果更快,也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使用。

在我国,由于标准制定门槛高,需要经过立项、审查、批准、发布等一系列复杂且漫长过程,使得大部分新方法无法得到及时利用与广泛认可,造成检测方法的滞后与缺失。如果再将检验方法标准强制化,将更加造成检验方法选择的单一性,一些技术过时的老方法被迫继续使用,而探索出的新方法又得不到认可。并且多数标准的标龄过长,缺乏先进性,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的要求,更不适应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

例1:苯并(a)芘的测定:在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指定采用GB/T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而该法中仅规定了纸色谱的荧光分光光度法和目测比色等传统过时的方法。但在实际检验工作中,采用液相色谱法(HPLC)准确度高、出结果快,且已有大量的标准出现,如:NY/T 1666-2008《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SC/T 3041-2008《水产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2509-2008《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但由于GB 2762-2012为强制性标准,使得检测机构必须依照此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来检测,而无法采用其他先进、高效的检

测方法,严重影响了检测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例2:GB 2762-2012中规定镉的检测方法为GB/T 5009.15,目前该国标规定的方法为原子吸收法、比色法和原子荧光法。其实,随着检测技术发展,新的检测手段“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法早已非常的成熟,具有灵敏度高、线性范围大、抗干扰能力强、多元素同时检测等特点,也有相当多的标准采用了此法,如:SN/T 0448-2011《进出口食品中砷、汞、铅、镉的检测方法》、QB/T 4711-2014 《黄酒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等,均采取了ICP-MS法,同样因为GB 2762-2012只指向了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导致很多单位守着花了重金好不容易购置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却无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极大浪费。

2.、不利于现有仪器设备的充分利用

检测方法确实该随着技术和设备的发展而发展,但更应适合符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脱离了实际发展水平的检测方法标准注定将会成为“空中楼阁”。遗憾的是,现有的一些强制检验方法标准中过度依赖高端仪器,在增加实验室的检测成本和设备压力的同时,却又造成了现有资源的浪费。

例3:国标GB5009.94-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代替GB/T 23199-2008 《茶叶中稀土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时,新标准中只规定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法),却取消了原标准中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法)。在很多检测机构,造成了一方面电感耦合发射光谱仪(ICP-OES)设备遭到闲置,另一方面却因为未能配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而无法开展此项目测定的尴尬局面。且ICP-MS的使用使得检测成本大为增加,加上国外高端仪器在我国检测市场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检测领域成了国外高端仪器公司的试验场和最大消费市场,进口受限多、周期长,使检测工作的开展极大地受制于人。如此一来,注定是国外的设备商赚的盆满钵满,笑到了最后。因此,新的检测方法出现后,原有成熟检测方法的限制使用应该要慎重考虑。

3.、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事件

检验检测数据作为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证据,其证据效力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然而,随着新的违法事件的不断出现和食品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检测手段已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引发了食品检测方法的迅速发展,但是因新检测方法标准不是产品标准所指定的强制性标准方法,其结果的证据效力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

地位。原因是随着《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强制化,使得其它有更好检测结果与效率的新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不具法律效力。因而,尽管相关检测机构或企业有着各种先进可靠的检测方法作业指导书,但其检测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了高效先进的检测方法在食品监管中的优势发挥,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的执法效率。

因此,当一种食品检测方法成熟稳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传统标准检测结果准确性相当甚至更优,并且对促进监督工作行之有效时,毫无疑问应该赋予其法律效力,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而国家卫人委武断性的将传统检测方法标准化强制化,脱离了实际,阻碍食品监管与食品检测科技的进步。

4、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主任邱月明曾表示,方法标准的滞后会直接导致我国食品检测技术在深度、广度和响应速度三个方面均落后于国际水平。与国内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食品检测技术越来越高,仪器越来越精密,凭借检测标准优势设置的技术壁垒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由于强制标准规定的检测技术滞后,导致出口不符合国际的高标准,进口则符合国内的低标准,经常出现自己的合格产品不合格,别人的不合格产品合格的现象。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

5、不利于食品检测科技的进步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标准体系十分不合理,重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忽视方法标准,导致方法标准更新滞后,造成其先进性和实用性程度比较差,严重阻碍了食品行业的持续发展。且在我国原有食品标准体系中,检测方法标准一直以推荐标准的形式存在。新修订的标准,检测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这也是造成很多检测方法无法创新,检测技术滞后于其他国家的一个原因。我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急需建立标准进行了部分汇总,仅化学方面的标准就涉及双氰胺、舒巴坦、金刚烷胺、氯丙醇酯、4-甲基咪唑、二甲基黄、苏丹橙G、苏丹红G、胭脂树橙、苏丹红7B、苏丹红B、酸性金黄、偶氮甲酰胺、马来酸、栀子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钾、钙、钠、镁、铝、铜、铁等)、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铅、砷、汞、镉、铬、锰、铊、钼等)、水中磺胺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类和孔雀石绿类药物等数十个项目,这些项目目前的检测方法标准不能适应食品检测实际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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