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部 关于计算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原煤人员划分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06•【文号】煤财劳[险]字第479号•【施行日期】1997.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煤财劳(险)字(1997)第479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有关在京直属单位:针对各单位在贯彻执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部经过研究,提出了《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施行之前,按此执行。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集体企业职工面临退休,如何处理?暂未纳入行业统筹的,仍按原办法处理;已纳入行业统筹的,待国家统一方案下达后另行研究。
二、1994年底前城镇合同制职工的个人缴费如何处理?对1994年底前的城镇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进行清理后暂时单独列帐管理,不进入个人帐户。
1994年底前按规定缴费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被判刑开除的职工,若服刑前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服刑期间未从事过粉尘作业,刑满后发现患有二、三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症,如何处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单位应予安置工作;无法安置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可作内部退养处理,个人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刑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在全民企业从事过尘矽作业的开除、劳教和劳改期满释放人员查出矽肺病后的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81〕劳便字第122号)的规定,改按退休处理。
四、近期退休的人员确定其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个人工资是否也按缴费工资口径处理?为了防止退休前工资畸高畸低对养老金的影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前的本人平均工资,在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也按应缴费工资口径即按行业平均工资的60%至200%进行处理。
煤矿从业人员各类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二、在岗职工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529号),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五、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和工作能力的人。
工程技术人员包括:1、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5.煤炭生产计划管理及考核办法[1]
煤炭生产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公司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加强煤炭生产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生产计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指导作用,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计划是企业计划的核心,是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
它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总方针,实施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保证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生产计划管理工作:全公司建立二级计划网络,公司由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部、煤质地测部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各矿由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测量部和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接续计划(包括综采搬家倒面计划)和原煤产量、进尺(剥离)计划,企业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生产计划指标统计等,煤质地测部(测量部)负责商煤、煤质计划(包括供煤方案、地质预报等),设备管理中心(机电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配套计划(包括设备调剂、大项修、购置和报废计划)。
生产计划由公司、矿总工程师分管,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生产计划工作。
第四条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任务。
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从全公司生产技术条件和员工经济利益出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整体考虑企业煤炭生产,全面综合进行投入产出总平衡,以谋求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五条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生产计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严肃性。
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科学性。
计划要符合客观实际,瞻前顾后,留有余地。
三、先进性。
依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赶超先进水平,积极高效。
四、规范性。
计划任务和指标计算符合煤炭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计算办法。
第六条煤炭生产计划与各专业计划的关系生产计划规定着企业经济运行的大方向,是其他各部门专业计划的制定依据。
必须以生产经营计划为基础,统筹安排各项计划。
煤炭工业部关于吨煤工资包干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通知-[85]煤劳字第30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吨煤工资包干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吨煤工资包干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通知(1985年3月25日(85)煤劳字第309号)自去年六月煤炭厅局长改革座谈会议以后,全国大部分统配矿务局推行了吨煤工资包干办法,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对促进煤炭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
尤其是在提高效率和节约劳动力方面效果更为明显,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实践证明,吨煤工资包干是适合煤矿企业特点的好办法。
但是,这个办法也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
今年三月十三日召开的煤炭厅局长会议对如何完善吨煤工资包干办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吨煤工资包干单价是以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考虑政策性增减因素)为基础确定的,它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差别。
为了解决效率越高吨煤工资单价越低这个“鞭打快牛”的问题,以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份起实行吨煤工资单价按原煤全员效率提高的程度分档次加价的办法。
具体规定是:全员效率达到两吨以上的矿务局,在两吨的基础上每提高1%,允许增加吨煤工资单价1%;全员效率在两吨以下,1.5吨以上的矿务局,每超过年度计划1%,允许吨煤工资单价增加0.7%;全员效率在1吨以上,1.5吨以下的矿务局,每超过年度计划1%,允许吨煤工资单价增加0.4%。
二、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综合利用,广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可以在一些矿务局试行切块包干办法。
对矿务局内部的各生产矿井和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有关单位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对自营基建工程处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矿务局内生产其它产品的经营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利润指标挂钩。
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煤厅字[1996]第491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11月5日煤厅字(1996)第491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各在京直属企业:《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已经以煤厅字〔1996〕第377号文发给你们。
为了贯彻好《试行方案》,部制订了《〈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施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煤炭工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指导并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各级社保机构要与劳资、人事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部统一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掀起宣传高潮。
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解答群众关心的疑点、难点问题,消除职工群众的疑虑,避免出现思想波动。
同时,要抓紧搞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培训出一批熟悉、掌握新政策,能够熟练进行操作的专业人员,确保新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搞好个人帐户建帐和管理。
要结合贯彻《试行方案》,以对帐单的形式进行第一次对帐,以后要形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接受监督,取信于民。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7•【文号】煤生字[1997]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7日煤生字(1997)第237号)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部制定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部发布的《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
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5条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煤炭工业劳资统计指标解释
4 劳动工资指标4.1 职工职工: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
4.1.1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⑵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⑶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1.2 单位从业人员单位从业人员: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4.1.3 使用的年初劳动力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单位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4.1.4在岗职工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⑴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⑵处于试用期人员。
⑶编制外招用人员。
⑷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⑴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⑵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4.1.5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4.1.6 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计算原煤生产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劳动效率有关问题的规定
年月日煤规字第
式中
包括以下各类人员
井下工人
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
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
水采面包括水枪司机除工作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
包括机组操作
如从事原煤
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
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
包括电铲及人力挖掘和装
包括打
平道和扫道
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
如各种运输及提升设备的运转和维修
机电维修矿车
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
三总师
以上各类人员中凡属于生产服务
由于它们与生产线的各生产队组是经济往来关系
否则应该统计为原煤生产工人
露天工人中的设备移设和维修
生产岗位六个月以内不参与计算效率
井下包工队的计效问题
由于限产压库被迫全矿井停产者
高档面
掘进工作面
年各单位在报送五月份的
煤生表以及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向煤炭部传送
回采工效率
掘进工效率。
GB 1985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1985年12月11日(85)煤地方字第1159号)部于一九八三年颁发了《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
近年来,这个《试行规定》对各省地方国营煤矿新井建设和技术改造起了积极作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的采掘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矿井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快产出”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发挥投资或贷款的综合经济效益,我们从今年四月份起组织各省(区)煤炭部门和部分设计院对《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正式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建的新井和改扩建矿井项目不再修改设计和概算。
附: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科学技术发展,使地方煤矿逐步达到“正规生产、安全稳产、讲求效益”的要求,使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矿井达到“少投入、多产出、快产出”的目的,针对地方煤矿的特点,统一设计技术原则,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地方煤矿的设计技术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煤炭工业各项具体技术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年生产能力6~30万吨井型的新建、改造、扩建的地方国营煤矿矿井(露天)。
设计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地方国营煤矿及乡镇集体煤矿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设计年生产能力45万吨及以上的地方国营煤矿,原则上执行现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及有关修改规定,同时,必须考虑地方的实际和地方煤矿的特点。
煤矿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
第三条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地质报告和计划任务书,不能进行新井和改、扩建井的初步设计,设计部门要主动和地质勘探部门相结合,认真研究地质资料,制订合理的设计方案;积极同施工单位配合,为施工创造条件,缩短建设工期。
矿井设计,可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乡镇集体煤矿及6万吨以下的地方国营煤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可简化,或只作方案设计,经批准后,即进行施工图设计)。
优质高效选煤厂数量效率、灰分批合格率、全员效率计算办法
优质高效选煤厂数量效率、灰分批合格率、全员效率计算办法1.商品煤灰分批合格率和精煤灰分批稳定率按选煤名词术语规定。
炼焦煤选煤厂考核冶炼精煤。
生产单一级别精煤产品的只考核该级别的合格率;若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级别精煤产品的考核综合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灰分批合格率(%)=级别化验合格批数之和(批)/各级别化验批数之和(批)×100%如:某厂生产六级和九级冶炼精煤,六级精煤化验125批,合格124批;九级精煤化验75批,合格75批。
则综合合格率为:精煤灰分批合格率(%)=124+75/125+75×100%=99.50%动力煤选煤厂考核商品煤灰分批合格率,其计算方法同上。
2.数量效率:数量效率(%)=精煤实际产率(%)/精煤理论产率(%)×100%①精煤理论产率的确定:有浮选工艺的选煤厂,理论产率要计算到零毫米。
0.5-0mm煤泥的理论产率原则上采用小浮选实验(分步释放法)数据,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原生煤泥小浮沉资料计算出煤泥的理论产率,然后综合出入洗原煤的理论产率;没有浮选工艺的选煤厂,以实际入洗粒度范围计算理论产率。
②分选密度±0.1含量的确定:按精煤实际灰分从可选性曲线中查找出分选密度±0.1含量;生产两种及以上精煤产品,应以上述方法,分别查找出分选密度±0. 1含量,然后加权平均。
同时生产两种精煤的,可按加权平均灰分查找±0. 1含量。
③精煤计量水分高于原煤水分的厂,精煤产率应按下式修正:修正后精煤实际产率(%)=精煤实际产率×100-计量水分/100-实际原煤水分×100%3.全员效率按下述公式计算:全员效率(吨/工)=入选原煤量(吨)/计算效率人员出勤工日总数(工)计算效率人员范围:中心(矿区)型选煤厂:从受煤系统(含卸车)到产品装车仓上的全部人员和机电设备维修、采制化人员,选煤厂全部行政管理人员。
矿井型选煤厂:从原煤准备车间到产品装车仓上的全部人员和机电维修、采制化人员,选煤厂全部行政管理人员。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的通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公布日期】•【文号】中煤协会行调[2007]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发布《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的通知(中煤协会行调[2007]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煤炭行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将“高产高效矿井”更名为“安全高效矿井”。
并对原《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进行部分调整,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引导煤炭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高效矿井(露天)是指矿井工作条件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工作面单产、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资源回收率、矿区环境保护符合规定的矿井(露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
第四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设立三个级别:1、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2、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3、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安全高效矿井(露天)须达到以下标准:1、安全生产①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4;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当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低于1;②特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行业一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1;行业二级安全高效露天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0.2。
2、经济效益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一级、行业二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
关于规范计效计资人员口径范围的通知
关于规范计效计资人员口径范围的通知各矿井生产单位:为认真做好劳动效率和原煤生产各类人员收入指标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促进煤炭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和为绩效考核提供准确依据。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现就规范原煤计效计资人员口径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效人员口径范围各单位计效人员包括原煤效率计效人数、回采效率计效人数和掘进效率计效人数。
(一)原煤效率计效人数计算公式:原煤效率(吨/工)=报告期原煤产量(吨)/报告期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式中:参与计效的原煤生产人员是指在原煤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和部分管理、技术人员。
包括以下各类人员: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
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1)回采工人: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
回采工人包括机采面(综采、高档、普采)工人和非机采面工人。
机采面工人只算至上下出口为止采煤工作面的全部工人,其中机组面工人包括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
非机采面工人是指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的工人,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带式输送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
(2)掘进工人: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
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运输的全部工人。
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煤炭生产主要指标计算办法
附件2煤炭生产主要指标计算办法一、煤炭四量的计算办法(一)煤炭四量的划分1、开拓煤量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Q开=(LhMD-Q地损 -Q呆滞)K式中:Q开——开拓煤量,t;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h——采区平均倾斜长,m;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D——煤的视密度,t/m3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K——采区采出率。
露天开拓煤量:是指在露天或露天内某一采区,按设计已完成了运输通道,并在开采时不需要再进行剥离工作的煤量。
2、准备煤量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计算公式:Q准=(LhMD-Q地损 -Q呆滞)K式中Q准——准备煤量,t;L——采区走向长度,m;h——采区倾斜长度,m;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
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道尚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储量不应算作准备煤量。
3、抽采煤量抽采煤量就是说已经经过瓦斯抽采评价符合回采要求的工作面可采煤量,可以是几个工作面可采煤量之和。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必须与矿井产量相适应,瓦斯抽采能力不得小于矿井产能。
4、回采煤量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
计算公式为:Q回=LhMDK式中:Q回——回采煤量,t;L——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m;h——工作面倾斜开采长度,m;M——设计采高或采厚,m;K——工作面回采率。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docx
附件1: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 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 〕95 号)、省安监局等8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 〕183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 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 2 个残采工作面和4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 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 : 2。
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下表执行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备案。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
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煤矿“五假五超”、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及监管一、“五假五超”是指:煤矿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二、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是:(1)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2)生产能力在90×104t/a(含)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90×104t/a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生产许可证能力/(90×104t/a)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人9 2915 4421 6130 6645 7060 7590 99(3)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4)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5)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蓄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三、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要求是什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煤矿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煤矿内部退养管理方法为积极应对当前煤炭经营形势,缓解集团公司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集团公司研究决定,以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优惠政策为契机,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改革开展,并进一步强化用工管理,优化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本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开展的意见?(国发7号)、国务院?国有企业富裕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令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实施原那么(一)依法合规原那么该项工作涉及范围广、操作难度大,各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坚持依法合规原那么,充分保障职工及企业的权益。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本项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审批之前予以进展公示,承受广阔职工监视。
(三)平等协商原那么为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矿区社会和谐安定,采取平等协商的原那么即通过职工自愿申请、组织审批的方式进展操作。
(四)一次性认定原那么采取一次性认定原那么,本次内部退养属于一次性政策,即本次内部退养只针对符合距法定5年退休人员,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不再延续时间进展办理,或到申请完毕时间,满足内部退养条件但未做出申请的也不再办理。
距法定5年退休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法定退休人员。
(五)优先老弱病残职工原那么优先老弱病残职工原那么,各单位存在局部老弱病残或非因主观意愿长期无法顶岗人员,该类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本次内部退养各单位应当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优先考虑此类人员办理内部退养。
二、实行内部退养人员范围和条件(一)人员范围集团公司符合距法定5年退休在册职工,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法定政策,可享受退休人员(以职工档案记载为依据)。
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人员不在本次内部退养统计范围。
凡已到达企业单方解除条件的人员不在本次内部退养范围。